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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6:47:15  浏览:86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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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市[2007]23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我部组织制订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依据《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申请材料内容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始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复印件;

  

  5、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6、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7、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8、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9、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10、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升级申请,需提供本实施意见第(一)条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

  

  2、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

  

  3、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说明)的复印件。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

  

  4、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5、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6、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7、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

  

  8、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确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有效期内市场诚信行为信息档案情况。

  

  (四)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的,由建设部负责办理。机构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有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上述规定以外的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具体办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其中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证书编号发生变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需报建设部核准后,方可办理。

  

  (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改制、重组、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格的,除提供(一)、(二)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改制、重组、分立、合并情况报告;

  

  2、上级部门的批复(准)文件复印件;或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改制、重组、分立、合并或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决议复印件。

  

  (六)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应向拟迁入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除提供(一)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格变更的书面意见;

  

  2、资格变更前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明及资格变更后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报建设部办理。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依法制定。

  

  (七)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应包括《申请表》及相应的附件材料;《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业绩证明材料应独立成册),并注明总册数和每册编号;

  

  2、附件资料应按上述“申请材料内容”的顺序排列,编制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复印资料关键内容必须清晰、可辨,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3、附件资料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并逐页编写页码;

  

  4、专职人员资料的排列顺序,除按照 “申请材料内容”的顺序排列外,《申请表》中人员表格中名单的排列也应与上述顺序相同;

  

  5、工程招标代理业绩证明材料应当依照《申请表》中填报的项目顺序(按时间先后顺序)提供,同一项业绩的工程招标代理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招标人评价意见应当装订在一起,三项材料缺一不可;

  

  6、甲级招标代理资格申请,应登陆建设部网站(http://www.cin.gov.cn),通过建设工程资质审核专栏,填报申请数据,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审查程序

  

  (八)受理审查

  

  1、资格受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资格申请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资格初审部门应当对申报的附件材料原件进行核验,确认各项材料与原件相符,并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印章;

  

  3、资格许可机关可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资格许可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提出质疑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予配合,做出相关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资格许可机关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材料、审查记录和审查意见、公示、质询和处理等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等应归档并保存五年;

  

  6、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查公告在建设部网站发布;乙级和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公告发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九)资格延续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于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格许可机关提出资格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如需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按首次申请办理;



  2、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应当通过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3、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认定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且业绩、专职人员条件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经原资格许可机关同意,可延续相应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不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资格延续。

  (十)资格变更、改制、重组、分立与合并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改制、重组后不再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当按其实际达到的资格条件及《认定办法》申请重新核定;资格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规定办理;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按照《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执行。

  三、资格证书

  (十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由审批部门负责颁发,并加盖审批部门公章。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资格证书编号规则,各级别资格证书全国通用。

  (十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包括正本一本和副本四本,企业因经营需要申请增加资格证书副本数量的,应持增加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格证书副本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最多增加四本。

  (十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遗失资格证书的,可以申请补办,并需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补办报告;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

  3、在全国性建筑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四、监督管理

  (十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认定办法》的规定,向资格许可机关及时、准确地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信用档案信息应当包括机构基本信息、完成的招标代理业绩情况、招标代理合同的履约、以及招标代理过程中有无不良行为等情况。

  (十五)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核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专职人员实际履职或执业情况、市场经营行为、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等信用档案信息状况,充分运用网络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动态管理。

  (十六)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对下级资格初审或审查部门的审批材料、审批程序,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材料等进行检查或抽查。

  (十七)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并完善代理机构信用档案信息的记录、汇总、发布等工作,建立跨地区的联动监管机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现《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后,将处罚情况记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并将处罚情况通报相应资格许可机关,资格许可机关应对其资格条件情况进行严格核查。一旦发生不满足资格条件的情况,按照《认定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五、有关说明

  (十八)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以及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行政机关、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1、由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出资;

  2、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3、法人代表或技术经济负责人由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任命。

  (十九)注册资本金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的实收资本和验资报告中载明的实际出资的注册资本金为考核指标。

  (二十)超过60岁的人员,不得视为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部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的专职人员,无社保证明的,需提供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内退手续的专职人员,需提供原单位内退证明及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二十一)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及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甲级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其注册人员的级别要求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他注册人员,乙级、暂定级资格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级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一人同时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两个及两个以上执业资格,证书不能重复计算,只能计算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中的1人。

  (二十二)社会保险证明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颁发的代理机构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及对帐单;或该机构资格有效期内的含有个人社会保障代码、缴费基数、缴费额度、缴费期限等信息的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名单和缴费凭证。

  (二十三)人事档案代理管理证明是指国家许可的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机构出具的资格有效期内的代理机构人事档案存档人员名单和委托代理管理协议(合同)。

  (二十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制度、代理工作规则、合同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等。

  (二十五)工程总投资是指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上的工程总投资额,含征地费、拆迁补偿费、大市政配套费、建安工程费等。

  (二十六)招标代理业绩证明材料中的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人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与地址;

  2、工程概况与总投资额;

  3、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间;

  4、代理酬金及支付方式;

  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情况;

  7、违约、索赔和争议条款。

  (二十七)工程招标代理业绩要求的“近3年”的计算方法:企业申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出具日期至该代理机构资格申报之日,期间跨度时间应在3年以内。

  六、分支机构备案管理

  (二十八)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3、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本机构不少于2名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其中注册造价师不少于1人);

分支机构工作的本机构聘用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和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4、分支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5、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和产权证明(自有的只须提供产权证明);

  6、机构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一年内无不良行为的诚信记录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九)分支机构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签订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出具中标通知书。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订立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

     2、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样表)
附件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










申 报 企 业: (公章)

填 报 日 期: 年 月 日



填 表 须 知

一、本表一律用计算机打印,不得涂改。
二、本表用于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
三、申请人要如实逐项填报有关情况,如有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本表填列数据均用阿拉伯数字,除万元、%保留一位小数外,其余均为整数。
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表二填写近三年承担过的主要工程招标代理项目。
六、表六和表七中的技术经济人员名单,按工程、经济系列依序填写,同系列人员按高、中级顺序填写。
七、表五、表六、表七、表八、表九及表十栏目不足者可另附页。
八、兼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单位,在表中只填写从事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人员及机构的基本情况。
九、乙级、暂定级申请表填写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
企业名称 现资质等 级 批准时间
申请 类型 新 申 请□ 升 级□延续核定□ 重新核定□
指标类别 考核指标 审查标准 审查认定值 达标情况
综合指标 1、注册资本
2、机构章程 ――― ―――
3、财务报表、验资报告 ――― ―――
4、机构管理规章制度 ――― ―――
5、办公场所或房屋租赁合同 ――― ―――
6、技术、经济专家库 ――― ―――
7、升级年限
人员指标 1、技术经济负责人
2、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
3、标准要求的注册人数
4、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
业绩指标 代表工程业绩(亿元)
诚信记录 1、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2、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3、存在串通招投标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核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是□ 否□ 核验人签字:
(此栏内应填写明确意见)负 责 人(签字): 初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注:1、初审部门的印章应为本部门公章或行政许可专用章,部门内设机构印章无效;
2、对于甲级招标代理机构,本表综合指标和诚信记录涉及的纸质申报材料,经初审部门审查后,不再报建设部,由初审部门在有效期内保管;人员和业绩指标涉及的纸质申报材料初审后上报建设部审查。

机构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本机构此次填报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同时企业也不存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我在此所做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我知道虚假的声明与材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申请提供的材料如有虚假,本机构愿接受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章)年 月 日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 联系电话 ×××××
经济性质 ×××× 成立时间 ××年××月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现等级及取得时间
开户银行及账号 ××××银行×××××××
注册资金 ××××万元
详细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
××街(路、道、巷、乡、镇)××号(村) 邮编 ×××××××
法定代表人 ×× 是否本单位专职人员 是否 学历 ×× 电话 ×××××××
技术经济负 责 人 ×× 是否本单位专职人员 是否 职称和执业注册资格 ×× 从事工程管理年 限 ××年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 ×× 人,其中具有3年代理资格以上的人数 ×× 人 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人员 ××× 人,其中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 ×× 人
营业范围 主营:×××××××××(以营业执照为准)
兼营:×××××××××(以营业执照为准)
资金及经营 情 况 资产总额: ×× 万元 资本金: ××万元 流动资金: ××万元
所有者权益:×× 万元 法人资本金:××万元 所得税: ××万元
负债总额: ×× 万元 个人资本金: ××万元 净利润: ××万元
资产负债率: ×× % 营业盈余: ××万元 资本收益率: ××%
现资质等 级 证书编号 此次申请级别 新 申 请□ 升 级□延续核定□ 重组核定□
近三年内代理经营情 况 近三年内代理招标的工程累 万元计中标金额:

二、近三年内承担过的主要代理项目

序号 工 程名 称 委托单位 招标代理内容及代理起始日期 招标代理工程中标金额(万元) 中标通知书编号及发出时 间 委托单位联系人和电话 评价意见
1 ×××× ×××× ××××××年××月××日 ×××× ×××× ×××× ××
2 ×××× ×××× ××××××年××月××日 ×××× ×××× ×××× ××
3 ×××× ×××× ××××××年××月××日 ×××× ×××× ×××× ××
4 ×××× ×××× ××××××年××月××日 ×××× ×××× ×××× ××
5 ×××× ×××× ××××××年××月××日 ×××× ×××× ×××× ××
6 ×××× ×××× ××××××年××月××日 ×××× ×××× ×××× ××
7 ×××× ×××× ××××××年××月××日 ×××× ×××× ×××× ××
8 ×××× ×××× ××××××年××月××日 ×××× ×××× ×××× ××
9 ×××× ×××× ××××××年××月××日 ×××× ×××× ×××× ××
10 ×××× ×××× ××××××年××月××日 ×××× ×××× ×××× ××
11 ×××× ×××× ××××××年××月××日 ×××× ×××× ×××× ××
12 ×××× ×××× ××××××年××月××日 ×××× ×××× ×××× ××
13 ×××× ×××× ××××××年××月××日 ×××× ×××× ×××× ××
… …… …… …… …… …… …… ……

填表说明:1、“工程名称”一栏与中标通知书中工程名称一致;
2、“委托单位”一栏与委托合同中委托单位的公章一致;
3、“招标代理内容及代理起始日期”一栏与委托合同中载明的内容一致,起始日期指代理委托合同签订时间;
4、“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和“中标通知书编号”与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内容一致;
5、“委托单位联系人和电话”和“评价意见”一栏与业主评价意见中载明的内容一致;
6、附件材料中每项业绩的证明材料排放顺序同本表。
三、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简况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年××月×日 照片
职务 ××× 职称 ××× 文化程度 ×××
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 ××年××月毕业于×××学校××专业
工程管理资历 ××年 传真 ××××
区号及电话 ×××× 手机 ××××
工作简历 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 在何单位从事何工作及任何职务
×年×月至×年×月 ××××××××单位工作任××××职务
×年×月至×年×月 ××××××××单位工作任××××职务
×年×月至×年×月 ××××××××单位工作任××××职务
×年×月至×年×月 ××××××××单位工作任××××职务
×年×月至×年×月 ××××××××单位工作任××××职务
身份证复印件
本人签字:×××                           ××年××月××日
四、招标代理机构技术经济负责人简况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年×月×日 照片
职务 ×××× 职称及注册资格 ×× 文化程度 ××××
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 ××年××月毕业于××学校××专业
工程管理资历 ××年 传真 ××××
区号及电话 ×××× 手机 ××××
工作简历 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 在何单位从事何工作及任何职务
×年×月至×年×月 ××××××××单位工作任××××职务
×年×月至×年×月 ××××××××单位工作任××××职务
×年×月至×年×月 ××××××××单位工作任××××职务
×年×月至×年×月 ××××××××单位工作任××××职务
×年×月至×年×月 ××××××××单位工作任××××职务
身份证复印件
本人签字:×××                           ××年××月××日

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学历 职称及专业 是否离退休 身份证号 码 执业注册证书类别及等级 执业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 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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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农林)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中国奶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的要求,参照《良好农业规范第8部分:奶牛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 20014.8),我部组织制定了《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doc



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


为加强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的要求,参照《良好农业规范第8部分:奶牛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 20014.8)制订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奶牛生鲜乳收购站管理,其他奶畜生鲜乳收购站参照本规范实施。
本规范中的生鲜乳收购站是指符合《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条件要求并依法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生鲜乳收购站。
1 基础设施
1.1 生鲜乳收购站应建在地势平坦干燥、排水良好、水源充足、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国家标准的地方。
1.2 建在养殖场(小区)的生鲜乳收购站应建在场区的上风处或中部侧面,距离牛舍50米以上,应有专用的运输通道,不能和污道交叉,避免运奶车直接进出生产区。
1.3 机械挤奶的生鲜乳收购站应有消毒区、待挤区、挤奶厅、贮奶间、化验室、设备间、更衣室、办公室等设施。其它生鲜乳收购站应有收奶厅、贮奶间、化验室、设备间、更衣室、办公室等设施。
1.4 消毒区的建设应保证每班奶牛进入待挤区前能够完成正常的消毒工作。
1.5 待挤区的面积应与挤奶位数相适应,通风、排水良好,有条件的可配备降温设施。
1.6 进出挤奶厅的通道应是直道。通道宽度应为95~105厘米。通道栏杆可以用胶管或抛光的钢管制作。
1.7 挤奶厅的下水道应保持通畅,并安装便于清洗的防返味装置。
1.8 贮奶间应通风、防尘,有条件的可安装监控摄像头,对贮奶罐的开启部位进行实时监控,并应保留视频记录。视频记录应至少保留6个月,以备检查。
1.9 设备间应留有足够的空间以供配电、真空泵、冷却设备以及其他配套设备的安装和操作。
1.10 生鲜乳收购站内的地面应采用防渗、防滑、耐压材料,设一个或多个排水口,防止积水。墙壁应有瓷砖墙裙。
1.11 生鲜乳收购站应有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应有排水良好的、便于运输车行驶的硬质地面与贮奶间相连接。
2 机械设备
2.1 生鲜乳收购站应配备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低温运输以及发电机、热水器等配套设备。机械挤奶的生鲜乳收购站还应有机械挤奶设备。设备选型应达到国家标准及相关要求。
2.2 机械挤奶的生鲜乳收购站应根据覆盖的泌乳牛头数和单班挤奶时间确定机械挤奶设备的挤奶位数,因地制宜选择挤奶厅(台)的形式。
2.3 贮奶罐应采用光滑、非吸湿性、抗腐蚀、无毒的材料制成,保温层厚度不低于50毫米,密封良好,内设搅拌装置。
2.4 生鲜乳运输罐应保温隔热、防腐蚀、便于清洗。
2.5 机械挤奶的生鲜乳收购站用于收集生鲜乳的管道及相关部件均应选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材料。
2.6 设备维护
2.6.1 每天检查 真空泵油量是否保持在要求的范围内;集乳器进气孔是否被堵塞;橡胶部件是否有磨损或漏气;检查套杯前与套杯后,真空表读数是否稳定;真空调节器是否有明显的放气声,以确认真空储气量是否充足;奶杯内衬/杯罩间是否有液体进入,以确认内衬是否有破裂,如有破损,应及时更换。
2.6.2 每周检查 脉动率与内衬收缩状况;奶泵止回阀的工作情况。
2.6.3 每月检查 真空泵皮带松紧度;脉动器是否需要更换;清洁真空调节器和传感器的工作状况;检查浮球阀密封情况,确保工作正常,有磨损应立即更换;冲洗真空管、清洁排泄阀、检查密封状况。
2.6.4 年度检查 由专业技术工程师每年定期对挤奶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修与保养。不同类型的设备应根据设备要求进行相应维护。
3 质量检测
3.1 收购的生鲜乳应留存样品,并做好采样编号、记录登记。样品应冷冻保存,并至少保留10天,便于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
3.2 应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对生鲜乳进行常规检测。应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4 人员要求
4.1 生鲜乳收购站的工作人员每年至少应体检一次,应有健康合格证。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生鲜乳收购站各项工作。
4.2 生鲜乳收购站管理者应熟悉奶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熟悉生鲜乳生产、收购相关专业知识。
4.3 生鲜乳收购站应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卫生安全培训和教育,增强质量安全观念。
4.4 生鲜乳收购站从事生鲜乳化验检测的人员应经培训合格,熟悉生鲜乳生产质量控制及相关的检验检测技术。
5 操作规范
5.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奶牛不得入厅挤奶:正在使用抗菌药物治疗以及不到规定的停药期的奶牛;产犊7天内的奶牛;患有乳房炎的奶牛;患有结核病、布鲁氏菌病及其他传染性疾病的奶牛;不符合《乳用动物健康标准》相关规定的奶牛。
5.2 挤奶前应对乳房进行清洁与消毒。先用35~45℃温水清洁乳房、乳头,然后用专用药液药浴乳头15~20秒后擦干。每头奶牛应有专用的毛巾,鼓励用一次性纸巾擦干。药浴液应在每班挤奶前现用现配,并保证有效的药液浓度。
5.3 手工将头2~3把奶挤到专用容器中,检查是否有凝块、絮状物或水样物,乳样正常的牛方可上机挤奶。乳样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兽医,并对该牛只单独挤奶,单独存放,不得混入正常生鲜乳中。
5.4 应在45秒内将奶杯稳妥地套在乳头上,使奶杯均匀分布在乳房底部,并略微前倾。挤奶时间4~7分钟,出奶较少时应对乳房进行自上而下地按摩,防止空挤。挤奶套杯时应避免空气进入杯组中。挤奶过程中应观察真空稳定性、挤奶杯组奶流,必要时调整奶杯组的位置。
5.5 挤奶结束后,应在关闭集乳器真空2~3秒后再移去奶杯。不得下压挤奶机,避免过度挤奶。挤奶结束后,应再次进行乳头药浴,药浴时间为3~5秒。
5.6 挤出的生鲜乳应在2小时之内冷却到0~4℃保存。贮奶罐内生鲜乳温度应保持0~4℃。生鲜乳挤出后在贮奶罐的贮存时间不应超过48小时。
6 管理制度
6.1 生鲜乳收购站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卫生保障、质量安全保障、挤奶操作规程、化学品管理等。
6.2 生鲜乳收购站应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并保留2年。生鲜乳收购记录应载明收购站名称、收购许可证编号、畜主姓名、单次收购量、收购日期和地点。生鲜乳销售记录应载明生鲜乳装载量、装运地、运输车辆牌照及准运证明、承运人姓名、装运时间、装运时生鲜乳温度等。生鲜乳检测记录应载明检测人员、检测项目、检测结果、检测时间。
7 卫生条件
7.1 工作人员进入生鲜乳收购站应穿工作服和工作鞋、戴上工作帽。要洗净双手,并经紫外线消毒。工作服、工作鞋以及工作帽必须每天消毒。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生鲜乳收购站。
7.2 生鲜乳在挤奶、冷却、贮存、运输过程中,应在密闭条件下操作,不得与有毒、有害、挥发性物质接触。生鲜乳运输罐在起运前应加铅封,严防在运输途中向奶罐内加入任何物质。
7.3 挤奶厅与相关设施在每班次牛挤奶后应彻底清扫干净,用高压水枪冲洗,并进行喷雾消毒。奶桶、奶杯等每班次专用,用后彻底消毒和清洗。
7.4 应严格按照设备清洗规程对挤奶、贮奶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并保存有完整的清洗前后水温、冲洗时间、酸碱液浓度记录。如果清洗消毒后超过96小时未使用,再次使用前应重新清洗消毒。
7.5 贮奶罐外部应保持清洁、干净,没有灰尘。贮奶罐的盖子应注意保持关闭状态。交奶后应及时清洗消毒贮奶罐并将罐内的水排净。
7.6 清洗完毕后,应排干或烘干管道内以及所有和生鲜乳接触过的容器表面的水,防止因湿度过大引起微生物滋生。奶泵、奶管、节门应定期通刷、清洗,每周2次。
7.7 挤奶厅、贮奶间只能用于生产、冷却和贮存生鲜乳,不得堆放任何化学物品和杂物;禁止吸烟,并张贴相关警示标志;有防鼠防害虫措施,如安装纱窗、使用捕蝇纸和电子灭蚊蝇器,捕蝇纸要定期更换,并不得放在贮奶罐上;贮奶间的门应注意保持经常性关闭状态;贮奶间污水的排放口需距贮奶间15米以上或将污水排入暗沟。
7.8 站内许可使用的化学物质和产品应存放在不会对生鲜乳造成直接或间接污染的位置。
7.9 收购站周围环境每周应用2%氢氧化钠溶液或其它高效低毒消毒剂消毒一次。站内排污池和下水道等每月用漂白粉消毒一次。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乒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石油天然气企业增值税政策和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作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石油天然气企业增值税政策,为加强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集团)重组改制后设立的油气田分(子)公司、存续公司和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油气田企业),不包括经国务院批准适用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
  存续公司是指中石油集团和中石化集团重组改制后留存的企业。
  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是指中石油集团和中石化集团以外的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
  油气田企业持续重组改制继续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企业,以及2009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油气田企业参股、控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
  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具体见本办法所附的《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
  缴纳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仅限于油气田企业间相互提供属于《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内的劳务。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第四条 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生产性劳务分包给其他油气田企业或非油气田企业,应当就其总承包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生产性劳务分包给油气田企业或其他非油气田企业,其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油气田企业分包非油气田企业的生产性劳务,也不缴纳增值税。
  第五条 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税率为17%。
  第六条 油气田企业与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以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移送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办法规定的应税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生产性劳务(下同)。
  第七条 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第八条 油气田企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本办法规定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建造非生产性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办法规定的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但不包括本办法规定的生产性劳务。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包括所属的学校、医院、宾馆、饭店、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疗养院、文化娱乐单位等部门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
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
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第九条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接受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可凭劳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予以抵扣。
  第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油气田企业,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并按照各油气田(井口)石油、天然气产量比例进行分配,各油气田按所分配的应纳增值税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石油、天然气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办法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部门商各油气田所在地同级税务部门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油气田企业,其增值税的计算缴纳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和税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按3%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在劳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可从其应纳增值税中抵减。
  第十二条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油气田企业收讫劳务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劳务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劳务收入款的当天,是指油气田企业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款项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取得索取劳务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十三条 油气田企业所需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采取纳税人统一集中领购、发放和管理的方法,也可以由机构内部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分别领购。
  第十四条 油气田企业应统一申报货物及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
  第十五条 现行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7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0]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95号)同时废止。


    附: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


附件: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收范围注释
  
一、地质勘探
是指根据地质学、物理学和化学原理,凭借各种仪器设备观测地下情况,研究地壳的性质与结构,借以寻找原油、天然气的工作。种类包括:地质测量;控制地形测量;重力法;磁力法;电法;陆地海滩二维(或三维、四维)地震勘探;垂直地震测井法(即vsp测井法);卫星定位;地球化学勘探;井间地震;电磁勘探;多波地震勘探;遥感和遥测;探井;资料(数据)处理、解释和研究。
二、钻井(含侧钻)
是指初步探明储藏有油气水后,通过钻具(钻头、钻杆、钻铤)对地层钻孔,然后用套、油管联接并向下延伸到油气水层,并将油气水分离出来的过程。钻井工程分为探井和开发井。探井包括地质井、参数井、预探井、评价井、滚动井等;开发井包括采油井、采气井、注水(气)井以及调整井、检查研究井、扩边井、油藏评价井等,其有关过程包括:
(一)新老区临时工程建设。是指为钻井前期准备而进行的临时性工程。含临时房屋修建、临时公路和井场道路的修建、供水(电)工程的建设、保温及供热工程建设、维护、管理。
(二)钻前准备工程。指为钻机开钻创造必要条件而进行的各项准备工程。含钻机、井架、井控、固控设施、井口工具的安装及维修。
(三)钻井施工工程。包括钻井、井控、固控所需设备、材料及新老区临时工程所需材料的装卸及搬运 。
(四)包括定向井技术、水平井技术、打捞技术、欠平衡技术、泥浆技术、随钻测量、陀螺测量、电子多点、电子单点、磁性单多点、随钻、通井、套管开窗、老井侧钻、数据处理、小井眼加深、钻井液、顶部驱动钻井、化学监测、分支井技术、气体(泡沫)钻井技术、套管钻井技术、膨胀管技术、垂直钻井技术、地质导向钻井技术、旋冲钻井技术,取芯、下套管作业、钻具服务、井控服务、固井服务、钻井工程技术监督、煤层气钻井技术等。
(五)海洋钻井:包括钻井船拖航定位、海洋环保、安全求生设备的保养检查、试油点火等特殊作业。
三、测井
是指在井孔中利用测试仪器,根据物理和化学原理,间接获取地层和井眼信息,包括信息采集、处理、解释和油(气)井射孔。根据测井信息,评价储(产)层岩性、物性、含油性、生产能力及固井质量、射孔质量、套管质量、井下作业效果等。按物理方法,主要有电法测井、声波测井、核(放射性)测井、磁测井、力测井、热测井、化学测井;按完井方式分裸眼井测井和套管井测井;按开采阶段分勘探测井和开发测井,开发测井包括生产测井、工程测井和产层参数测井。
四、录井
是指钻井过程中随着钻井录取各种必要资料的工艺过程。有关项目包括: 地质设计;地质录井;气测录井;综合录井;地化录井;轻烃色谱录井;定量荧光录井;核磁共振录井;离子色谱录井;伽马录井;岩心扫描录井;录井信息传输;录井资料处理及解释;地质综合研究;测量工程;单井评价;古生物、岩矿、色谱分析;录井新技术开发;非地震方法勘探;油层工程研究;数据处理;其他技术服务项目。
五、试井
是指确定井的生产能力和研究油层参数及地下动态,对井进行的专门测试工作。应用试井测试手段可以确定油气藏压力系统、储层特性、生产能力和进行动态预测,判断油气藏边界、评价井下作业效果和估算储量等。包括高压试井和低压试井。
六、固井
是指向井内下入一定尺寸的套管柱,并在周围注入水泥,将井壁与套管的空隙固定,以封隔疏松易塌易漏等地层、封隔油气水层,防止互相窜漏并形成油气通道。具体项目包括:表面固井、技术套管固井、油层固井、套管固井、特殊固井。
七、试油(气)
是油气层评价的一种直接手段。是指在钻井过程中或完井后,利用地层测试等手段,获取储层油、气、水产量、液性、压力、温度等资料,为储层评价、油气储量计算和制定油气开发方案提供依据。包括:中途测试、原钻机试油(气)、完井试油(气)、压裂改造、酸化改造、地层测试和抽汲排液求产、封堵等特种作业。
八、井下作业
是指在油气开发过程中,根据油气田投产、调整、改造、完善、挖潜的需要,利用地面和井下设备、工具,对油、气、水井采取各种井下作业技术措施,以达到维护油气水井正常生产或提高注采量,改善油层渗透条件及井的技术状况,提高采油速度和最终采收率。具体项目包括:新井投产、投注、维护作业、措施作业、油水井大修、试油测试、试采、数据解释。
九、油(气)集输
是指把油(气)井生产的原油(天然气)收集起来,再进行初加工并输送出去而修建井(平)台、井口装置、管线、计量站、接转站、联合站、油库、油气稳定站、净化厂(站)、污水处理站、中间加热加压站、长输管线、集气站、增压站、气体处理厂等设施及维持设施正常运转发生的运行、保养、维护等劳务。
十、采油采气
是指为确保油田企业正常生产,通过自然或机械力将油气从油气层提升到地面并输送到联合站、集输站整个过程而发生的工程及劳务。主要包括采油采气、注水注气、三次采油、防腐、为了提高采收率采取的配套技术服务等。
(一)采油采气。是指钻井完钻后,通过试采作业,采取自然或机械力将油气从油气层提升到地面而进行的井场、生产道路建设、抽油机安装、采油树配套、单井管线铺设、动力设备安装、气层排液等工程及维持正常生产发生的运行、保养、维护等劳务。
(二)注水注气。是指为保持油气层压力而建设的水源井、取水设施、操作间、水源管线、配水间、配气站、注水注气站、注水增压站、注水注气管线等设施以及维持正常注水注气发生的运行、保养、维护等劳务。
(三)稠油注汽。是指为开采稠油而修建的向油层注入高压蒸汽的设施工程及维持正常注汽发生的运行、保养、维护等劳务。
(四)三次采油。是指为提高原油采收率,确保油田采收率而向油层内注聚合物、酸碱、表面活性剂、二氧化碳、微生物等其他新技术,进行相关的技术工艺配套和地面设施工程。包括修建注入和采出各场站、管网及相应的各系统工程;产出液处理的净化场(站)及管网工程等。
(五)防腐。是指为解决现场问题,保证油田稳产,解决腐蚀问题而进行的相关药剂、防腐方案、腐蚀监测网络等的配套工程。
(六)技术服务。是指为确保油气田的正常生产,为采油气工程提供的各种常规技术服务及新技术服务等。主要包括采油采气方案的编制、注水注气方案编制、三次采油方案的编制设计、油井管柱优化设计、相关软件的开发、采油气新工艺的服务、油气水井测试服务等。
十一、海上油田建设
是指为勘探开发海上油田而修建的人工岛、海上平台、海堤、滩海路、海上电力通讯、海底管缆、海上运输、应急系统、弃置等海上生产设施及维持正常生产发生的运行、保养、维护等劳务。
十二、供排水、供电、供热、通讯
(一)供排水。是指为维持油(气)田正常生产及保证安全所建设的调节水源、管线、泵站等系统工程以及防洪排涝工程以及运行、维护、改造等劳务。
(二)供电。是指为保证油(气)田正常生产和照明而建设的供、输、变电的系统工程以及运行、维护、改造等劳务。
(三)供热。是指为保证油气田正常生产而建设的集中热源、供热管网等设施以及运行、维护、改造等劳务。
(四)通讯。是指在油(气)田建设中为保持电信联络而修建的发射台、线路、差转台(站)等设施以及运行、维护、改造等劳务。
十三、油田基本建设
是指根据油气田生产的需要,在油气田内部修建的道路、桥涵、河堤、输卸油(气)专用码头、海堤、生产指挥场所建设等设施以及维护和改造。
十四、环境保护
是油气田企业为保护生态环境,落实环境管理而发生的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清洁生产、污染处置、环境应急等项目建设的工程与劳务,及施工结束、资源枯竭后应及时恢复自然生态而建设的工程及劳务。
十五、其他
是指油气田企业之间为维持油气田的正常生产而互相提供的其他劳务。包括:运输、设计、提供信息、检测、计量、监督、监理、消防、安全、异体监护、数据处理、租赁生产所需的仪器、材料、设备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