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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0:31:40  浏览:99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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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务院


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九八五年十月七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二日财政部发布)

第一条 为配合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加强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合理地组织经济收入,有效地使用资金,推动事业单位发展事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已经实行企业化管理,又能够经济自立的,财政部门不再拨给事业经费,应执行国家对企业的有关规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一)按照国家规定,纳税后留用的纯收入,应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后备基金。其中:事业发展基金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50%,职工福利基金的比例一般不得高于20%,职工奖励基金的比例一般不得高于25%,后备基金的比例占5%左右。各事业单位情况不同,四项基金的比例可有差别,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二)按照国家规定纳税。纳税有困难的事业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按照税法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
(三)在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中,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核定的增资指标,进行自费工资改革,今后应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调整工资脱钩。
(四)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和大修理基金制度,提取基金的比例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要加强成本管理,加强经济责任制。各项收费标准要服从国家物价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经济上不能自立或不能完全自立的事业单位,所需经费原则上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由财政部门根据这些单位的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核拨经费。
(一)对能够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应逐年减少事业费补贴,在其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经济自立。在其经济自立前,其经济收入可以留用顶抵一部分经费预算。
(二)对有经济收入的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应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其收入分成比例。
(三)对有经济收入的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入、定额补助、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
(四)对没有经济收入的事业单位,由财政部核拨经费,实行预算定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五)上述单位通过增收节支结余的经费,应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六)对有经济收入的事业单位,在一九八五年进行工资改革的,按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增加工资所需要的经费,由单位自已负担全部或一部分。自费负担多少,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核定。
第四条 事业单位自费工资改革和发放的奖金,均应在单位职工奖励基金中开支。发放奖金超过国家规定限额的部分,应依法缴纳奖金税。
第五条 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各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规定。
第六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在银行建立工资基金专户,并接受银行对其工资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种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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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撤村建居单位开展股份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撤村建居单位开展股份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2002〕3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股份制改革操作程序,完善股份合作制经济的实现形式,确保我市第二批撤村建居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第二批撤村建居股份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股份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和要求
  撤村建居后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分配方式,促进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障集体和股东(原社员)的合法权益。具体要求做到:资产存量清楚,价值总量真实;产权主体明晰,股权量化合理;组织机构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完善;经营机制灵活,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落实。
  二、规范股份制改革的操作步骤和方法
  (一)建立组织,明确职责。为保证股份制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各撤村建居单位应建立股份制改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原则上由原村党支部、村经济合作社管委会成员和部分社员代表组成,具体履行自筹建之日至首届股东代表大会结束期间的一切会议组织、政策宣传、工作部署、政策拟订、机构筹建等职责。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在报经乡镇(街道)批准后,在村务公开栏中予以公布。
  (二)宣传发动,统一思想。工作小组要通过召开党员会、组长会、社员代表会或社员大会等会议,并利用广播、黑板报、村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学习宣传市委、市政府有关撤村建居的文件及股份制改革的政策,统一思想认识。
  1、统一实施撤村建居改革是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推进城乡一体化需要的认识。实施撤村建居改革,有利于我市从大都市发展的高度,统筹城市和周边地区的规划布局、功能设置、资源配置和管理体制变革,加快我市城市化的进程;有利于城市的基础设施向城市周边地区延伸,使城市的管理和服务覆盖到城郊结合部;有利于带动城郊结合部二、三产业的发展,从而实现城郊农村与大都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一体化。
  2、统一实施股份制改革是进一步明晰产权,保障社区成员合法权益需要的认识。撤村建居后,原来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依然存在,其集体资产仍属社区全体成员所有。实施股份制改革,有利于进一步明晰集体资产的产权主体,明确每位成员在集体净资产中所占的份额,并以此作为收益分配的依据,使社区成员更加关心集体经济。同时,通过股份制改革,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便于加强民主监督,增强经营者的责任意识,促进集体资产的良好营运和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而保障社区成员的合法权益。
  3、统一对股份制改革的政策严肃性、工作艰巨性的认识。撤村建居后的股份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的工作,涉及到社区每一位成员的根本利益,必须依靠社区群众的广泛参与才能完成。因此,广大社区群众要有大局观念,克服与己无关的思想,自觉学习市委、市政府有关股份制改革的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真配合工作小组做好有关的调查摸底工作,积极参与讨论和修改本村有关股东资格确认、股权设置和资产量化等政策,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切实执行好各项决议,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三)清查核实,摸清“家底”。摸清人口和集体资产的家底,是股份制改革的基础。各村必须建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对本村的人口和集体资产进行清查核实。
  1、人口的清查核实。主要核实:(1)本村截止撤村建居时在册农业人口的状况,包括出生年月、农业户口身份年限等;(2)本村一定年份起至撤村建居前已农转非人员的状况,包括出生年月、农转非年份、农业户口身份年限、农转非方式、征地安置方式、货币安置金额及招工安置后目前就业状况等;(3)本村截止撤村建居时非在册农业人口的状况,包括参军、就学、服刑等人员的出生年份、在本村农业户口身份年限等。
  2、集体资产的清查核实。(1)通过对村办企业转制回收资金、土地征用补偿资金、各业承包租赁金、投资收益、村级资金出借和经济担保等项目的专项清理,核实集体资金的回收情况和质量状况;(2)通过对应收款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资源性资产及负债的清产核资,核实集体资产的占用情况和实际存量。
  村级人口和集体资产清查核实的结果须报经社员代表大会确认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其中集体资产清查核实的结果必须报经各区农办审核鉴证,并办理产权登记。
  (四)拟订政策,起草章程。明确经济政策是股份制改革的核心,各村必须在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大多数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拟订有关经济政策方案,并通过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达到基本一致。
  1、拟订集体资产量化方案。在核实存量资产的基础上,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经委关于撤村建居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8号)精神,实际集体净资产在扣除待处理的资产、留作社会保障资金后,原则上应全部用于股权量化,全部量化有困难的,按照集体资本金80%以上的比例量化,集体资本金不足净资产80%的,要予以帐户调整。量化股权可设人口股和农龄股。撤村建居时在册一次性农转非人员,享有人口股,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农业户口在村里的年限享有农龄股。其中撤村建居前已农转非的人员,各村可以根据本村实际,或给予享受农龄股,按股参加年终股利分配;或按其在村里的农龄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偿。量化股可以依法继承,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内部转让,但不得退股提现。
  2、拟订股东代表和董事会、监事会产生办法。按照村级集体资产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的政策规定,撤村建居时一次性农转非的人员可作为基本股东,其他人员是否具有股东资格,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股东代表必须年满16周岁,由股东会议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的名额按不少于股东总数的1/5确定,但最低不少于30人。董事会成员必须是股东代表,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能相互交叉兼职。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由工作小组与股东代表磋商提名,经股东代表大会差额或等额选举产生。
  3、拟订集体资产增值考核办法。为增强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充分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经营者可在任期内按集体净资产的一定比例交纳一定数额的风险责任金,由监事会每年末对集体净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以上年度集体净资产为基准,实现增值(扣除非经营性资产增值部分)的,按实际增值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造成减值的,按减值比例和责任大小相应扣减经营者一定数额的风险责任金。
  4、拟订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在对上述政策(方案)取得基本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各村应拟订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草案。根据《杭州市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规定,章程草案应包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名称、性质和职能;股东的确认和股东代表的产生办法;股权的设置和具体量化方案;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产生办法及职责;资产的经营管理与保值增值责任考核办法;收益分配方案等内容。章程草案须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在报经乡镇审核后方能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五)召开股东代表大会,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首次股东代表大会的主要内容包括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讨论并通过章程,审议并通过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等。股东代表享有平等权利,实行一人一票表决。股东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方能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能当选;发展规划、合作社章程等重大决议,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股份制改革顺利开展
  实施撤村建居股份制改革,是撤村建居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农村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事关广大社区成员的切身利益,事关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也事关撤村建居地区的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村级基层组织必须按照江总书记“三个代表”和真正为民办实事的要求,进一步统一对股份制改革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区政府和乡镇政府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在一定时间内集中精力,深入各撤村建居单位进行调查分析,掌握情况。对重大经济政策和组织选举工作等要进行专题研究,并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市和各区农办要加强指导,特别是要加强对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股权设置与量化、章程制订等方面政策和业务的指导、培训和审核;组织、纪检、宣传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全力配合。各村级基层组织要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尊重大多数社区群众的意愿,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程序规范的原则,精心组织和实施股份制改革,真正建立起既有利于集体经济发展、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又有利于股东权益保护、社区稳定的股份经济合作社。要通过实施撤村建居股份制改革,从而为实现我市“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的战略目标提供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
  
  附件:杭州市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八月五日



附件

杭州市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建设与运作,维护本社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定名为___________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址设在杭州市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本社由_______镇、乡(街道)原________村经济合作社改造而成,是以资产为纽带、股东为成员的社区性、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社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五条 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和其它资产,均属本社全体股东共同所有。
  第六条 本社基本职能: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等。
  第七条 原村经济合作社的集体资产,按照杭政办〔1999〕8号文件确定的办法和标准量化到本社股东,并颁发股权证。

第二章 股  东

  第八条 股东资格。
  (一) 本社撤村建居时一次性农转非人员,为本社股东;
  (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本社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可以吸收为本社股东:1、2、3、
  第九条 股东权利。
  (一) 本社年满16周岁的股东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本社股东享有对本社资产状况、资产营运、资产处置、收益分配方案的知情权;
  (三) 本社股东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本社股东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
  第十条 股东义务。
  本社股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本章程规定和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所持股份份额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第三章 股权设置与量化

  第十一条 原村经济合作社集体净资产(所有者权益)计_______万元,其中待核销坏帐_________万元,待核销不良及不实资产__________万元,“三证”不全的经营性资产_________万元,留作社会保障资金_________万元。经帐户调整,实有资本金_________万元,其中量化资本金__________万元。
  今后因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增加或净资产增值等变化,可以追加折股量化额。
  第十二条 集体资本金折股量化设人口股和农龄股。
  (一)符合本章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享有人口股,每人________股;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农业户口在村里的年限享有农龄股,年限计算上溯至______年,每年折合______股(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二)撤村建居前已经农转非的人员,年满16周岁至农转非时农业户口在村里的年限享有农龄股(实行一次性补偿的除外),年限计算上溯至________年,每年折合________股。
  第十三条 量化股可以依法继承,但不得退股提现。持股满3周年的量化股,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本社内部转让。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社设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代表由股东会议选举产生,代表名额按不少于股东总数的1*/5确定,但最低不少于30人。股东代表须有2/3以上股东出席会议,到会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股东代表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1/3以上股东代表(或1/5以上年满16周岁以上的股东)提议,应当召开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应有不少于2/3以上股东代表(或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七条 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或股东)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的职权:
  (一) 通过、修改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二) 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 听取、审议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 讨论、决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五) 讨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
  (六) 讨论、决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和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考核办法;
  (七)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董事会是本社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对本社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董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本社董事会由_______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______人。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须严格执行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向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和本社股东的监督。其主要职权:
  (一) 召集与主持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
  (二) 拟订本社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
  (三) 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四) 拟订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算、收益分配方案;
  (五) 提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案;
  (六) 执行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七)负责日常社务工作,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聘用总经理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本社监事会由_______人组成,设监事会主任1人。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相互交叉兼职。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
监事会成员必要时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负责,向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其主要职权:
  (一) 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 监督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对董事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四) 每季至少审查一次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
  (五)提议临时召开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的董事会成员的建议。

第五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可依法决定资产的经营方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盘活存量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 经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拍卖、转让的企业,拍卖、转让金由董事会负责一次性收回,确有困难的应由对方制订还款计划,限期付清。
被拍卖、转让企业的土地仍属本社集体所有的,必须向受让方收取集体土地使用费。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安全的责任,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租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赁金。
  第二十九条 本社必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核实,并登记造册,依法向区农经管理部门进行产权登记、领取资产产权证书,并按规定及时办理年检手续。

第六章 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三十条 本社继续严格按照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一条 本社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至少每季一次公开财务收支情况。财务预决算、重大开支项目,须经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年度决算接受上级农经管理部门的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社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足额提取折旧费。
  第三十三条 本社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加强对本社集体资金的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不得用于日常开支,不得擅自出借。
  第三十四条 本社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实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当年净收益分配的顺序和比例如下:
  (一) 公积金10—20%;
  (二) 公益金和福利费两项20—30%;
  (三)股东分配50—70%。
  第三十五条 任期内经营管理成效显著,本社净资产有较大幅度增加的,可根据董事会成员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经济上的奖励。
  因经营不善,致使本社资产流失、亏损的,可根据董事会成员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具体考核办法由监事会提出,经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经本社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的收益分配方案及目标责任考核结果,须报镇、乡(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第______届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_____年___月____日起生效,并送市、区农经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海南、云南省农业厅、财政厅,海南、云南、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我国热带作物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4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管理,确保补贴政策落到实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速良种推广应用,现将《2011年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1年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农办财〔2011〕35号.CEB
农[2011]35号.doc
附件:
2011年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 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为确保天然橡胶良种补贴政策落到实处,制定本实施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国热带作物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45号),以《全国天然橡胶优势区域布局规划(2008-2015年)》为依据,按照“巩固提高、平稳发展”的要求,加快优质良种苗木推广速度,鼓励良种良法配套,促进我国天然橡胶产业平稳较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2011年,在优势植胶区域内补贴42.9万亩,补贴良种苗木1415.7万株,补贴胶园良种覆盖率达到100%,种植成活率95%以上。苗木生产质量内控制度建设更趋完善,苗木合格率达98%以上,品种纯度100%。
三、补贴原则
(一)整体推进。良种补贴基本覆盖优势植胶区内的更新和新植胶园。


(二)品种择优。补贴品种由省级农业、农垦部门共同确定,优先选择生态适应性好、高产高抗优良品种。禁止选用未经品种审定、审定未通过或淘汰品种。
(三)公开透明。补贴对象、规模、品种、标准和供苗基地必须通过适当方式公示。
(四)自主选择。充分尊重植胶人意愿,由植胶人自主选择补贴品种,自愿提出补贴申请。
四、补贴区域和标准
(一)补贴区域:《全国天然橡胶优势区域布局规划(2008-2015年)》确定的海南、云南、广东优势植胶区,严禁利用耕地和毁坏水源林、生态林种植橡胶,严禁补贴在坡度25度以上或海拔800米以上山地种植橡胶的植胶人。
(二)补贴对象:补贴区域内使用良种苗木的植胶人。
(三)补贴方式:实行实物售价折扣补贴。
(四)补贴标准:每亩补贴33株。袋装苗每株补贴3元;裸根苗每株补贴1元。
五、工作重点与要求
(一)认真编制年度实施方案。省级农业、农垦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ⅹⅹ省2011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计划表》(附件2),在收到本实施指导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省年度实施方案编制,并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实施方案包括补贴政策目标、补贴区域、补贴品种、管理措施等内容。
(二)加强补贴苗木基地管理。省级农业、农垦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办法(暂行)》(农办财[2009]140号),加强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管理,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新申报的良种补贴苗木基地的认定工作。
(三)合理议定补贴苗木价格。省级农业、农垦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9]70号),依据天然橡胶种苗生产成本,认真分析供需情况,合理议定种苗购销价格,并在媒体上公布确定的购销价格、补贴后的实际销售价格等信息。
(四)补贴申请程序与审批。植胶人向种植胶园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天然橡胶良种补贴申请,填写《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申请审批表》(附件3,以下简称《审批表》),由村委会审核、汇总并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由村委会将初审意见报乡政府审核后,报县(市)农业部门审批;农垦植胶人向农场管理部门提出天然橡胶良种补贴申请,填写《审批表》,由农场组织审核并公示后,报省级农垦部门审批。植胶人凭《审批表》与被认定的苗木基地签订《天然橡胶良种苗木补贴购销合同》(附件4),按扣除财政补贴后的差额付款购苗。
(五)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各省财政部门要严格按《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9]70号),在收到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资金的30个工作日内,按预算级次将计划补贴资金的70%拨付到良种补贴苗木基地。待项目完成后,按实际供苗量拨付其余补贴资金。
(六)按月报送实施进度。项目实行月报制度。省级农业、农垦部门要及时填报《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进度月报表》(见附件5),于次月5日前报农业部农垦局。
(七)做好项目验收与总结。项目完成后,省级农业、农垦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组织项目验收,于12月31日前将当年补贴项目实施总结报农业部和财政部。农业部和财政部适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协调。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天然橡胶良种补贴工作,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动项目顺利实施。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贴资金预算、拨付工作;农业、农垦部门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制定方案、良种推介、技术服务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为项目实施做好服务。
(二)强化培训指导。农业部适时举办1~2期全国性的项目培训班或经验交流会,重点培训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管理人员、交流先进项目管理经验。省级农业、农垦和财政部门应结合本省实际做好培训指导工作,重点培训基层管理干部、技术骨干和苗木基地负责人,指导项目实施、先进适用技术推广以及建立健全苗木生产质量内控制度。
(三)强化资金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垦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严防截留或挪用,确保补贴资金落到实处。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良种补贴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项目区各级财政部门应适当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农业、农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橡胶种苗市场、种苗质量、种苗价格的监管,做好组织良种供应和种苗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深入了解项目区面积落实、苗木质量和价格、补贴资金发放等有关情况,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良种补贴政策不走样,农民实惠不减少。
(五)强化宣传引导。农业部在中国热带农业信息网开设天然橡胶良种补贴专栏,及时通报工作部署和动态。项目区各地要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多种媒体向广大植胶人、基层干部宣传良种补贴政策,提高对天然橡胶良种苗木的认知度,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3 申请编号:2011-
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申请审批表

省 市(县): 乡镇(农场): 2011年 月 日
胶人基本信息 姓名/单位名称
性别 出生年月
居住地址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
/单位代码
植胶地基本情况 地名
土地取得方式(√) 自有( )、承包( )、联营( )、其他:
新植面积(亩) 更新种植面积(亩)
种苗申购基本情况 苗木基地名(全称)
选择品种(√)
拟种植/购苗时间 2011年 月 日/ 月 日 拟申请购买数量(株)
以上内容由植胶人逐项如实填写,不得漏项(对所填报内容真实性负责)。
植胶者(签名): 2011年 月 日
部门
意见 所在村委会初审意见:
初审人(签名): 单位(盖章):
2011年 月 日
乡镇政府(农场)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单位(盖章):
2011年 月 日
所在市县热作主管部门(农场)对申报的核定数(株)
所在市县热作主管部门(农场)审批意见:
审批人(签名):
单位(盖章):
2011年 月 日

注:1.此表一式三份,项目主管部门、植胶人、苗木基地各存一份。
2.申请人或苗木基地将身份证复印件、公示材料、收款收据于本表后页粘贴。
附件4 合同编号:2011-
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购销合同
供方(供苗基地): 需方(植胶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农业部《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9]70号)的规定,为明确供需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所供苗木品种、质量、数量、金额
袋装苗、裸根苗品种名称(自填写) 质 量 支付金额
茎干直径(CM)是否≥1.4 根系(cm)是否≥32 纯 度(%)是否≥99 出圃蓬叶数(蓬)是否≥2 是否经过检疫(是/否) 单价(最高议价

元/株) 购买数量(株) 金额合计(元) 财政补贴(元/株) 扣除补贴后需方支付金额(元)
           
           
           
合计                    
需方所付金额(大写): 拾万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二、供方提供的橡胶种苗须符合《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并经检疫合格的优良种苗。供方所售袋装苗为已萌出2蓬叶以上并已老化且健壮无病虫害的种苗。出圃时对破损袋进行加固,负责指导售后工作,确保种植成活率在95%以上。
三、交货地点在本苗圃基地。橡胶苗木销售价格扣除国家财政补贴外,所购种苗的差额款及运费由需方承担。
四、供方保证所供袋装橡胶苗品种纯正、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无检疫性病虫害。如发生质量问题,供方负有8年法律追溯责任。种苗质量发生纠纷时,由法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检验和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五、需方所购橡胶种苗不得擅自转让,不得倒卖,并按审批表中所申请的地点进行种植。需方如出现违约行为,将承担相应责任。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做出补充规定附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植胶人、苗木基地、市县主管部门各一份。
供方单位(公章): 需方(签名):
代表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基地所属公司地址: 审批申请编号:
需方地址:
签订时间:2011年 月 日

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申请审批附页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收款收据粘贴处









附件5: 2011年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实施进度表

报送单位:  
当年补贴任务 月份完成补贴任务情况 累计完成当年补贴任务
种苗
(万株) 面积
(万亩) 其中 种苗
(万株) 面积
(万亩) 其中 种苗
(万株) 面积
(万亩) 其中 完成总任务进度(%)
袋装苗
(万株) 裸根苗
(万株) 袋装苗
(万株) 裸根苗
(万株) 袋装苗
(万株) 裸根苗
(万株)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填表人: 报送日期: 单位盖章:

注:5日前报送上月完成补贴任务和累计完成补贴任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