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8:26:53  浏览:88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建招〔2009〕6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实际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办法(试行)》





二○○九年七月三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招投标 实施办法 通知       

抄送:省直各有关部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09年7月3日印发

校对:招投标处 高云鹏





附件: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规范招标人选择确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招标代理活动的健康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实施选择确定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符合招标公告规定的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与招标人无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并参加选择确定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评审委员会,是指从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的评审专家组。

  第四条 选择确定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泄露保密资料、歧视和排斥投标人、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中标、转让或借用资质、转让中标业务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活动的监督检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省重点、大型工程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活动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活动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选择确定活动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到场监督,选择确定活动无效。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且招标组织形式核准为委托招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七条 投标人应在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系数报价。超出规定范围的报价系数为无效报价。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招标文件;

  (三)召开评审会议,当场收取、开启投标文件;

  (四)组建评审委员会,推荐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评审报告;

  (五)招标人依据评审报告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七)将投标文件、评审报告等有关资料按项目管理权限报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的组成和格式;

  (四)委托招标代理合同格式;

  (五)履约担保格式;

  (六)其他事项。

  第十条 进行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在吉林省建设信息网(http://zb.jljsw.gov.cn)上发布招标公告。为扩大发布范围,也可在其他媒体上同时发布。招标公告中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最短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情况、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在吉林省建设信息网(http://zb.jljsw.gov.cn)下载招标文件的时间;

  (四)对投标人要求的报名条件、报名办法等事项;

  (五)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

  (六)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自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六日。

  第十二条 招标人如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改时,应当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二十四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三条 投标人投标前应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额度一般为2万元,招标人与中标代理机构签订合同协议书5天内,应当向中标代理机构和未中标代理机构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的组成:

  (一)招标代理机构申请书;

  (二)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四)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报价系数;

  (五)投标人的基本情况及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人员及设备、类似项目业绩;

  (六)招标代理初步方案,应包含工作计划、工作周期、保障措施等主要内容;

  (七)招标人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文件应当密封,并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第十六条 投标文件按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标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对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

招标人不得接受未按照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不得采取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审、中标

  第十九条 开标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送达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条 开标会议应当公开举行。会议由招标人主持,邀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结束后,即召开评审会议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招标人对评审会议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多于一人。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审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贿赂或者投标人的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评标委员会存在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二条 评审办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按评标价(即报价系数)由低至高顺序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强制性标准审查,推荐通过初步评审和强制性标准审查(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业务能力、信誉、服务承诺、业绩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且评标价最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确定前三名中标候选人。如两名及以上投标人的评标价并列第一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评审结束后,由评审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评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的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投标人的评价;

  (二)推荐的中标人;

  (三)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评审会议结束后,应立即将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最短不少于二个工作日。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二日内依法签订书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招标人未按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的,其中标结果无效。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三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选择确定情况报告。

  选择确定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概况;

  (二)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评审投标文件记录情况;

  (四)评审采用的标准;

  (五)在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

  (六)评审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的评审报告;

  (七)中标通知书;

  (八)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选择确定活动:

  (一)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家的;

  (二)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选择确定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后十日内,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向相关建设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直接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责令改正,其代理结果无效。并由纪检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承接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一至三年内代理业务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吊销其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一至三年内代理业务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吊销其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在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明招暗定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不良行为;

(三)转让、转包招标代理业务;

(四)出借或假借他人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无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或者超越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五)招标代理机构不按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和招标投标程序进行招标代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确定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01年7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
                       2001年7月2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商标的知名度,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认定和保护著名商标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四条 认定著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著名商标。
认定著名商标不得收取费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商标注册人提高商品质量和商标信誉,创立著名商标。
商标注册人应当提高商标意识,制定商标发展战略,争创著名商标。
第七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注册人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三年或者注册虽不满三年但实际使用三年以上的;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在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认证监督抽查中质量稳定,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销售量和市场占有率在区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售后服务好;
(五)商标注册人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八条 商标注册人认为其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著名商标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推荐,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商标注册人对不予推荐有异议的,可以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推荐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提交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负责著名商标的评审工作。
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由经济综合部门、有关协会及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论证。经评审认为符合条件的,须经评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认定。
第十三条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拟认定的著名商标通过媒介在自治区范围内公示3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新疆著名商标证书》、《新疆著名商标》牌匾,并在指定的报刊公告。
第十四条 著名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著名商标所有人可申请延续,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五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或者广告宣传、展览等活动中使用“新疆著名商标”字样。
未被认定著名商标的,不得使用“新疆著名商标”字样。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被认定为新疆著名商标的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第十七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在其企业名称中直接冠用“新疆”字样。
第十八条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驰名商标时,应当从著名商标中推荐。
第十九条 著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他人使用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与新疆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其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第二十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应当自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之日起30日内报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著名商标所有人变更地址和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著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弄虚作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著名商标的;
(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损害消费者或者用户利益的;
(三)在有效期内,丧失了著名商标条件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撤销著名商标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认定著名商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1年7月26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教发[2008]16号


各市州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加强对全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的管理,确保学生体育竞赛活动公平公正,促进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科学化、规范化,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九日


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办法



为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的管理,确保学生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提高学生体育竞赛的水平和效益,使竞赛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举办学生体育竞赛以育人为宗旨,突出教育特色,讲求综合效益,体现“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精神。通过竞赛推动学校群体活动的广泛开展,提高广大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和运动能力,培养和发现学生体育活动骨干和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推动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

第二条 全省省级学生体育竞赛工作由省教育厅制定规划和年度计划,重大省级体育竞赛活动由省教育厅主办,一般常规体育竞赛活动委托省学生体育协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学生体育竞赛所设项目按基础性强、普及面广,能体现和促进青少年学生各年龄阶段全面体能素质发展,并具有一定传统的原则选择确定。

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我省学生体育竞赛一般设置: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武术、健美操、定向越野等项目。

第四条 全省省级学生体育竞赛本着以我省传统、优势项目为基础,逐年开发新兴项目,并逐步改革和完善赛制的工作思路,建立我省相对稳定的省级学生体育竞赛制度。具体如下:




学生
竞 赛 项 目

双数


大学生
田径
游泳
篮球
排球
足球
乒乓球



定向越野

中学生
田径
游泳
篮球
排球
足球
乒乓球



定向越野






大学生
田径

篮球
排球
足球

羽毛球
武术
健美操


中学生
田径

篮球
排球
足球

羽毛球
武术
健美操


注:1、省中学生田径比赛每年举办一次,其中单数年为以市州组队参赛的省中学生田径运动会;双数年为以培养体育运动后备人才重点中学组队参赛的省中学生田径锦标赛,与大学生田径比赛同场分组进行。

2、根据目前我省大中学生部分体育竞赛项目的特殊情况,暂定游泳、排球、乒乓球、羽毛球、武术、健美操、定向越野组织大中学生同场分组比赛。

3、为衔接全国、省大中学生运动会的竞赛项目,上述竞赛项目可做调整或增设选拔比赛;年度比赛项目的设置以当年的年度竞赛计划为准。




第五条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参照省级学生体育竞赛制度,制订本级学生体育竞赛制度:每年除必须举办一次田径比赛外,还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竞赛项目中选择至少三个单项组织本级比赛,并将每年体育竞赛活动的计划、实施方案、总结以及各项比赛的秩序册、成绩册报省教育厅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备案。

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每年要举办体育运动会和小型多样的群体竞赛活动,逐步形成学校体育特色。

中学生体育竞赛实行层级选拔参赛制度。凡参加过下一级比赛选拔的运动员(队),可取得参加上一级比赛的资格。具体细则由省学生体协另行制定。

第六条 省、市两级学生体育竞赛活动原则安排在学校体育场(馆)进行。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我省学生运动员注册制度和裁判员管理制度。全省学生运动员注册工作定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进行,具体的注册办法和裁判员管理办法由省学生体育协会拟定,报省教育厅同意后实施。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普通高等学校及中学要加强对学生运动员身份、学籍的管理,并积极配合赛会主办单位做好学生运动员资格审查工作,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普通高等学校及中学应加强对学生运动员(队)的管理教育,端正赛风、严守赛纪,尊重裁判、尊重对手、尊重观众,树立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对在比赛中严重违纪、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学生运动员(队)、裁判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九条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普通高等学校及中学要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承办体育竞赛活动,以此提升本地、本校体育工作水平,促进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学校承办省级学生体育竞赛活动,应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报省教育厅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经考察后确定其承办资格。

第十条 学生体育竞赛的承办单位应在当地卫生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食品卫生检验制度和安全保卫制度,杜绝食物中毒和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比赛场地、器材、设施的安全,确保比赛顺利进行。各参赛学校要加强学生运动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同时要为全队人员办理比赛期间(含往返途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严禁学生运动员服用违禁药物。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8年4月9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