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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投融资机构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5:15:08  浏览:84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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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投融资机构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投融资机构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政函〔2009〕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石家庄市市级投融资机构融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石家庄市市级投融资机构融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融资风险,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冀政〔2009〕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列入政府城建计划的建设项目、土地收储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是规范石家庄市财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茂公司”)、石家庄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投公司”)、石家庄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集团”)、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集团”)、石家庄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投集团”)等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投融资主体(以下简称“投融资机构”)向金融机构为政府投资项目投融资的行为。石家庄市政府投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办”)作为国有资本出资人,负责监管各投融资机构投融资业务。

第四条财茂公司负责对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基础设施、非经营性公益类重大项目进行投融资。发投公司负责对全市重大项目和主导产业项目进行投融资,主要投资高速铁路客运专线、货运枢纽系统迁建、城市轨道交通、七大基地等重点项目。城投集团负责对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进行投融资。地产集团负责对全市土地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开展土地收购储备、一级开发及与土地收购储备和一级开发相关的土地资产运作,推动土地资源、资产向资本转化。建投集团负责对市属国有企业资源、资产、资金、资本进行整合和运作,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搬迁改造等方面开展投融资。

第五条每年第四季度,各投融资机构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城建计划、土地收储计划及项目建设需要,分别编制下一年度投融资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经石家庄市投融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投融资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市投融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给各投融资机构。各投融资机构根据下达的年度融资计划,具体落实融资方式、规模、期限、融资成本、还款来源、融资次数和具体额度,由市财政局向各投融资机构出具融资批复,作为融资依据。各投融资机构收到融资批复后,要积极做好贷款前期准备工作,根据工作进度,与有关金融机构商定承贷金额,签订借款合同,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融资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各投融资机构开立融资账户,须经市财政局批准。用于城建计划内建设项目的融资资金,统一缴入政府投资办账户;用于其他项目的,由市财政局和投融资机构建立共管账户。

第七条城市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项目储备库实行滚动管理,编制三年滚动项目计划,项目分为续建项目、新建项目和备选项目。除因重大政策调整或难以预料因素而增加的临时性项目外,纳入计划的项目均应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对于城建计划内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根据项目规模、计划、合同、完成工程量等,由建设单位每月25日前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市财政局审定后,向政府投资办下达付款通知,经审核安排的资金于次月15日前由政府投资办监督从投融资机构支付给建设单位。特殊情况急需用款可临时申请,按程序审批后及时拨付资金。

第八条土地收储融资按照市财政局、国土局联合下发的《石家庄市土地储备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铁路项目、轻轨项目、重大产业类项目、工业园区基础设施、企业搬迁改造及国有企业改制项目使用政府投融资机构融资的,由投融资机构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计划,经政府投资办、市财政局审核后,报政府批准。根据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填报《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审批表》(附后),按程序经市政府审批后,由政府投资办监督从共管账户中支付。

第十条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概算,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没有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审批项目投资概算的,建设单位要首先编制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经财政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组织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建设。财政评审后的项目预算作为项目总投资的最高限额,不得随意突破。由于客观原因仍超过批准的项目概算和财政支出预算的,按概算、预算编制规定程序履行相应报批手续。未经市政府批准,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制度和招投标过程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按规定应纳入政府采购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凡是应公开招标的,必须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 评审决算前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完成投资额的80%。项目建成后,按规定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报财政部门办理竣工决算评审。同时由审计部门对项目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工程价款结算,建设成本核算,竣工决算编制,尾工工程和预留资金,项目资金节余和基建收入的核算,投资效益评价及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财政部门依据评审和审计结果办理批复。

第十二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依法认真做好项目跟踪审计和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项目预(决)算进行审核、管理和监督;审计部门依据《石家庄市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和《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廉政建设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完善投融资偿债保障机制,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投融资机构在融资阶段,可以采取第三方担保、资产抵押、应收账款或股权质押担保、财政专项补贴资金承诺等多种方式开展融资担保。对不同的项目要按照不同的原则确定还款机制。对基础设施类项目,经市投融资领导小组批准,市人大批复,由市财政局还本付息;对产业类项目,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由投融资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自行负责偿还;铁路、轻轨项目由经营收入和周边经营性土地开发收入偿还;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由市县两级财政从新增财政收入中偿还;土地收储项目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偿还;企业搬迁项目由企业旧址土地出让收入偿还;国有企业改制项目融资由改制企业偿还。同时,要明确责任,建立考核机制,用较高的市场化运作形成较强的偿债能力,确保“借得来、用得好、还得上”。

第十四条此文件有效期自二○○九年七月十三日起至二○一四年七月十二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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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省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劳改、劳教场所设置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省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劳改、劳教场所设置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2月10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同意省人民检察院的报告,决定授权省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劳改、劳教场所设置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



1985年2月10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05年12月8日发布)
(国资厅发考核[2005]49号)


各中央企业:
  2005年以来,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仍有部分行业和企业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问题突出。据不完全统计,1~11月,中央企业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20起(含境外),造成141人死亡,110人受伤。这些事故主要集中在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煤矿及非煤矿山、交通等领域。临近岁末年初,正值生产任务繁忙、完成全年生产任务和做好明年各项生产准备的关键时期,也是季节变换、节假日集中、生产安全事故易发期。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精神,确保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把抓好安全生产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生产负总责,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把责任落实到企业决策、执行、监督、考核奖惩等各个层面,落实到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建立起“安全不留死角、责任无缝联接、全员共同参加”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和责任体系。


  二、突出重点,加强高危及事故多发行业的安全工作
  年底建筑施工任务紧,施工队伍流动性加大,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因素增多。中央建筑施工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工程队伍、机械装备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坍塌、坠落等事故的发生。
  危险化学品生产及储运企业要深刻汲取吉林石化“11.13”爆炸事故教训,严格生产秩序和规章制度,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坚决消除习惯性违章现象,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煤炭企业要认真做好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坚决制止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切实加强瓦斯治理和防尘工作,防止瓦斯煤尘、坍塌、透水等事故发生。
各中央企业要加强道路及水上交通运输、物资仓储、特种设备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等安全管理工作,特别要抓好元旦、春节期间的防火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确保节日期间人员和财产安全。
三、加大力度,认真做好隐患治理和应急救援预案工作
各中央企业要针对当前安全工作实际,安排安全自查,切实加强对企业内部危险源的监控。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实行项目治理分级负责制,通过增加安全生产投入,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严格安全生产管理,消除影响企业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长期积累下来的安全问题。要结合企业自身特点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做到对事故的发生有预测、有预警、有预案、有演练,确保事故发生时能果断有效地应对,增强对各类事故的预防和处置能力。
四、加强值班,确保节日期间信息畅通
中央企业各级负责人特别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得职责,认真落实好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确保节日期间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节日期间要安排好安全生产调度值班和负责人值班,保持信息畅通。一旦发生安生产事故,企业在组织力量时妥善处理的同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企业应当立即将事故及相关情况报国资委,不得以任何借口瞒拖延报告。
各中央企业要把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本通知情况于2005年12月25日前报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