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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0:37:23  浏览:96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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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厅2008年2月29日以粤建设字〔2008〕24号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笫一条 为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向省或者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查制度。

  国家和省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地级以上市和县(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本地区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广东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规划设计要点的批准文件;

  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4、环保、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的批准文件,涉及航空管制、地铁、风景名胜、航道通航等方面的,须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技术文件。主要包括:

  1、拟建设场地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2、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按国家相关规定提供);

  3、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节能设计专篇的说明书、图纸、设计概算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其中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其他行业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相近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初步设计审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初步设计的主要指标是否符合投资立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要求,设计单位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二)各有关专业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执行情况;

  (三)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有关初步设计阶段的深度要求;

  (四)有关专业重大技术方案是否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是否安全、可靠;

  (五)初步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六)工程概算编制是否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深度是否满足要求;

  (七)初步设计内容是否合理。主要包括:

  1、各有关专业设计是否符合经济美观、安全实用、保护环境的要求;

  2、工艺方案是否成熟、可靠,选用设备是否先进、合理,设计方案是否优化;

  3、是否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土地、能源、水资源和材料;

  4、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是否适用、可靠。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召开初步设计审查会议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设计单位应当对专家提出的修改意作出是否采纳的书面意见,并报组织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初步设计审查专家库,加强对其所建专家库及评审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审专家的具体评审活动。

  第十一条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严格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同意的批复意见,并责令改正:

  (一)设计依据不正确或不充分的;

  (二)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有重要缺项的;

  (三)不符合现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以及采用落后、淘汰技术、设备或材料等不符合现行技术产业政策和管理规定的;

  (四)设计存在严重不合理问题的;

  (五)违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应当对相关审查内容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

  笫十四条 初步设计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或经其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并由建设单位将调整、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报请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其中,涉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规模等主要内容的调整还须经原项目立项及有关部门同意后,再办理有关调整初步设计审查的批复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及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对应进行初步设计审查而未报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施工图审查等手续。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或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相关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注:附件(广东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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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期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危化字〔2004〕85号


关于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期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目前已经进入盛夏,随着气温逐渐增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也进入一个非常时期。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19号),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期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夏季高温期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特殊性、重要性的认识。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近期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五整顿”、“两关闭”的工作,继续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针对夏季高温期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切实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强化企业责任主体,落实各级责任制。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一步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落实领导责任制和各级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真正把夏季高温期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三、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期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针对暑期温度高、雨水多、湿度大等特点,搞好各类设备和安全设施维护保养, 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环节的管理。做好防汛准备工作,对易积水的生产区,要采取围堰、加高围墙等措施,并准备好排水器材,对露天存放的原材料和产品要采取相应的防水保护措施。要特别搞好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爆炸、泄漏等重大事故的发生。

  四、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要针对前一阶段频发的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制定和完善可操作的应急预案,并加强安全检查工作。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要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防患于未然。

二○○四年七月九日

 

农业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

发布单位:发展计划司


农计发[200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畜牧、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厅(局、委、办),部直属(直供)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999年以来,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精神,我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业建设项目的实际,印发了《关于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重新修订印发了《农业部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逐步规范了项目管理。但从近两年项目监督检查情况看,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提高认识、规范管理、落实责任,我部在《通知》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建设项目行政领导责任制。农业项目的建设与管理要建立层层负责的主管部门领导责任人制度。农业部各有关司(局)行政领导要按照《管理办法》中明确的分工,对项目建设负责。部直属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建设项目负责。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管领导,对本省的农业建设项目负责。对于需要进行整改的项目,由项目行业主管司局负责提出整改方案、下达整改通知、并督促其按时完成整改任务;发展计划司负责整改工作的布置与协调,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经常性监督管理,建立建设项目监管责任人制度。对于每个建设项目,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都要明确一位处级领导作为该项目的监管责任人,具体负责对该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如项目在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帐务管理、项目招投标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除追究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监管责任人、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领导在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中失察的责任。

二、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所有农业建设项目在立项之前必须明确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农业建设项目的事业(企业)单位法人为项目法人,也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按照政事(企)分开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原则上不能作为项目法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对于项目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没有按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将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或在招投标过程中进行违规操作的,要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三、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明确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领导、监管责任人和项目法定代表人。未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不能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未批准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项目不得开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应报我部备案。不得随意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地点等,如确需进行调整,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批。对于擅自变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的,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改正的,撤销该项目,追回中央投资,同时按本意见一、二条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遵守项目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或土建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施工单位,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主要建筑材料、仪器设备采购,服务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单位的确定都要实行公开招标。不得搞虚假招标,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严禁中标单位将工程进行转包,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允许分包。项目单位要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招投标委托机构的监督,保证其履行相关合同。项目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该项目,追回中央投资,同时按本意见一、二条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招投标委托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将建议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依法吊销资格证书。

五、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农业建设项目应在农业部第一次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后的6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向原项目立项审批部门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6个月。延期6个月后仍然不能开工的,农业部将停止下达该项目投资计划,直至取消该项目建设资格,收回已下达投资。

项目单位要按照合理工期组织项目实施,严把工程质量关。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要按本意见一、二条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招投标委托机构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国家建设资金的损失浪费、施工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将建议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依法吊销资格证书。对于相关人员,建议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

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需在3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中明确的分工,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验收手续。要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以备项目检查及接受历史的检验。

六、严格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建立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专户(纳入财政国库改革范围的部属单位除外),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侵占和套取国家资金,严禁在基本建设拨款中弄虚作假。一切费用的支出,除国家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的外,都要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设置独立的基建财务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工作,规范会计行为,严禁白条入账,严禁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项目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停止拨付工程款,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该项目,追回全部中央投资,同时按本意见一、二条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项目单位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反映的,要追究有关财会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建议当地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证。

七、建立建设项目奖惩制度。我部将进一步加强对项目的监督与检查。对于项目管理工作得到项目稽察和审计等部门充分肯定的省份,我部将及时总结推广有关经验,并在安排年度投资时适当向这些省份倾斜。对于在检查、稽察或审计中发现问题的项目,我部将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和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当事人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责任的建议。对于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将给予通报批评、撤销该项目、直至停止安排该省同类项目或全部项目的处罚。对于存在问题的项目,省级主管部门分管领导要亲自抓项目的整改。整改结果经我部审查通过后方能撤销相应的处罚决定。另外,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都要组织对本省的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我部将对建设项目组织抽查。在向我部报送下一年度项目计划时,要同时报送以往项目的执行情况,这将作为我部安排该省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文件有冲突的,以此文件为准。

二OO三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