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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风水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8:43:42  浏览:83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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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风水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风水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府〔2008〕68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风水林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中山市风水林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水林的管理,保护我市具有地方特色森林资源,进一步维护和改善自然生态环境,提高全民生态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风水林是指自然村周边天然或人工种植的林木,包括成片和散生的林木。风水林是防止水土流失、涵养水源、调节小气候、保持生态平衡和物种多样性的特殊载体。
第三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风水林管理工作,环保、规划、建设、城管执法、国土资源等部门以及风水林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做好风水林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风水林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定期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风水林的保护范围及保护类别,由市规划部门纳入城乡规划中,经市人民政府确定予以公告。
第五条 风水林经划定并公告后,林木林地权属不变,日常管理由所在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组织负责,镇(区)林业工作部门加强对风水林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风水林坚持保护和利用相统一按照保护为主、适度利用的原则,加大对风水林自然资源的培育、管理及保护力度。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水林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风水林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和控告。
第八条 风水林属生态公益性质,鼓励将风水林开辟为村民的休闲场所,禁止对风水林进行经营性利用,禁止将风水林林地变更为宅基地或在其内搭建违法建筑。
第九条 禁止在风水林内从事开垦、采石、取土、挖沙等破坏林地行为。
第十条 禁止采伐、采挖、毁坏风水林内的林木和野生植物,禁止在风水林内猎捕野生动物;因生产、科学研究或其它特殊原因确需从事上述行为的,须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禁止向风水林存放、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的物品或污染物,禁止堆放生活和工业垃圾。
第十二条 禁止在风水林内燃放烟花爆竹和野外用火。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破坏风水林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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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精神,引导和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我部于2006年在部分省组织开展了民办学校诚信评估试点工作,初步探索建立了一套引导民办学校诚信发展的管理制度。为进一步扩大试点成果,引导更多民办学校走诚信办学、规范发展道路,决定自2007年5月起在全国组织开展民办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将民办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作为引导和推动民办学校规范发展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纳入本地区职业培训事业发展总体计划,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要求和措施,推动这项工作制度化、品牌化,逐步使诚信成为民办学校共同的办学理念和行为准则,促使民办学校在培养技能劳动者和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各地要按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办法》(见附件1)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标准》(见附件2)的要求组织开展评定工作,建立诚信等级评定工作机构,组建专家队伍,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特别注意发挥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同时,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工作方式,形成具有本地特点的评估工作办法。

  三、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民办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地级城市要结合培训就业政策宣传和民办学校检查评估等活动,对开展民办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目的、意义进行广泛宣传,面向社会公开评估条件和程序,鼓励民办学校踊跃参加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确保评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要根据评定结果建立民办学校诚信记录,实施动态管理,并树立一批注重办学信誉和培训质量的诚信学校的典型。诚信记录可作为民办学校的资信证明。

  四、诚信等级评定工作于2007年5月在全国启动。2007年先行开展诚信达标民办学校和诚信良好民办学校评定。2008年,在各地评定的基础上,开展诚信优秀民办学校评定工作。

  五、诚信等级评定工作不向参评学校收取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地区培训就业工作经费预算。

  

  附件: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办法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标准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推动其健康发展,使其在技能人才培养、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服务就业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诚信等级评定(以下简称诚信等级评定)是指根据遵纪守法、诚信办学的原则,对民办学校的社会信誉、办学水平和培训绩效的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类民办学校。
第四条 诚信等级评定工作以客观、科学为基础,以学校自愿、政府指导、多方参与、社会监督为前提,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指导下,由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职协)组织实施。
由中国职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分别设立评定工作机构,分级负责各诚信等级的评定工作。
第六条 中国职协组织设立部级诚信等级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政府行政部门、相关中介组织、企事业单位、民办学校、培训就业及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专家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诚信等级评定标准;
(二)指导和监督诚信等级评定工作;
(三)受理和审议对省、市级评定机构的答复提出的复议;
(四)其他需要审议评定的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评定工作需要,可设立省(市)级诚信等级评定专家委员会,负责监督本级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受理和审议对评定结果提出的异议。

第二章 申 请

第七条 凡本办法所述的民办学校均可自愿申请参加诚信等级评定。
第八条 民办学校申请参加诚信等级评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及税务登记机关年度审验;
(二)从事职业培训办学满三年以上;
(三)以书面形式,自愿承诺遵守民办学校诚信等级评定的各项要求。
第九条 申请参加诚信等级评定的,只需向市级评定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参加诚信等级评定应提交以下参评材料:
(一)相关证照复印件;
(二)注册登记资料及年检资料复印件;
(三)前两年年度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截至上月底)财务报表及附注说明;
(四)根据诚信等级评定要求进行自评后形成的自评报告;
(五)诚信等级评定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 定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诚信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诚信达标学校(以下简称达标学校)、诚信良好学校(以下简称良好学校)、诚信优秀学校(以下简称优秀学校)。三个诚信等级的含义如下:
达标学校表示该校管理有序、培训规范,具有满足培训教学正常运行的办学和师资条件,有较好的社会信用记录。
良好学校表示该校具备较强的培训能力和良好的教学教研水平,培训质量较为突出,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信用状况良好;
优秀学校表示该校具有相当的办学规模和培训能力,强大的综合实力和不凡的开拓创新能力,培训工作实现了信息化、系统化管理,有显著的培训特色和品牌影响力,是全国民办学校的典型,引领民办职业培训的发展方向。
诚信等级采用分项累计百分制评定办法,按总分确定诚信等级。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诚信等级评定以下述材料为评定材料:
(一)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自评报告;
(二)评定机构调查和查证的材料;
(三)评定机构向有关部门调取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诚信等级依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标准》评定,重点评价民办学校的运行状况、有关部门监管情况及服务对象(主要指学生和用人单位)评价等方面的指标。
第十四条 诚信等级评定依据诚信等级评定标准,按照以下评定级别进行评定:
(一)达标学校由市级评定公示;
(二)良好学校由市级从经评定符合达标校要求的学校中择优推荐,报省级终审评定公示;
(三)优秀学校由省级从经评定符合良好校标准的学校中择优推荐,报中国职协终审评定并予以公示。
诚信等级评定机构应在诚信等级评定后,向被评定学校出具全国统一格式的评定报告。
第十五条 各级评定机构负责在当地主要媒体和专门网站上公示达到各诚信等级要求的民办学校名单。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向相应的评定机构提出署名的书面异议申请,评定机构应做出书面答复。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对评定机构做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专家委员会应做出书面裁定,专家委员会的裁定为最终裁定。
第十六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由原评定机构公布评定结果,并颁发全国统一制作的诚信等级牌匾和证书。
第十七条 经评定获得诚信等级的,由评定机构报中国职协备案。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次。
第十九条 诚信等级评定工作不向参评单位收取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地区培训就业工作经费预算。
第二十条 在诚信等级评定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核实即取消其参评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轮诚信等级评定。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提交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诚信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获得诚信等级的机构,由地方评定机构进行跟踪监管,上级评定机构有权抽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信用状况明显下降的,经原评定机构核实可降低或取消诚信等级,同时更换或收回诚信等级牌匾和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标准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诚信等级分为三个级别:诚信优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优秀学校)、诚信良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良好学校)、诚信达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达标学校),优秀学校在良好学校中择优评定,良好学校在达标学校中择优评定。
三个诚信等级的评定指标及评定标准分别如下:
一、达标学校的评定指标及评定标准
达标学校的评定指标分为必要条件和培训规范两类、共9个指标。
(一)必要条件的含义及评估要求
必要条件指标是参加达标学校评估的民办学校必须达到的最基本要求,否则不能评定为达标学校。
1、 检查评估记录:指劳动保障部门检查评估和民政、税务部门年检的记录。凡参加评估的民办学校,在参评前5年内(含参评当年),无任何检查评估不合格记录。
2、 行政处罚:指劳动保障、民政、税务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记录。凡参加评估的民办学校,在参评前5年内(含参评当年),无任何行政处罚的记录。
3、 不诚信投诉事实:指确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并经有关部门查证投诉情况属实的投诉记录。凡参加评估的民办学校,在参评前5年内(含参评当年),应无任何不诚信投诉事实记录。
4、 司法诉讼:指经诉讼、仲裁被认定为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或劳动仲载的承担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记录。凡参加评估的民办学校,在参评前5年内(含参评当年),应无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或劳动仲裁记录;或无经判决、裁定认定为诉讼仲裁中承担责任当事人一方的记录。
5、 办学时间:参加达标学校评估的民办学校必须有3年以上(含3年)的办学经历。
(二)培训规范指标的含义及评分规则
培训规范指标是民办学校提供培训服务的规范性程度方面的指标,达标学校的培训规范性指标具体包括:社会信誉、管理水平、办学条件、师资状况等4个方面。
本类指标的含义及评分规则如下:
6、社会信誉:指民办学校在招生宣传的真实性、收费及使用规范性、合同信守程度、依法办学情况、竞争行为的规范性等方面的基本情况。
1)分值:50分
2)评分方法见下表:
社会信誉 评估内容 评 定 分 数
9-10分 7-8分 5-6分 3-4分 0-2分
招生广告、简章真实程度(4) 完全真实 真实 基本真实
社会竞争行为 (5) 规范 基本规范
收费规范度 (6) 规范 基本规范
合同信守程度 (7) 极高 较高 一般
依法办学情况 (8) 很好 一般
本项满分 50分
3)相关指标说明:
——招生广告、简章真实程度:
完全真实:指招生广告、简章的内容90%以上与事实相符;
真实:指招生广告、简章的内容80%以上与事实相符;
基本真实:指招生广告、简章的内容70%以上与事实相符。
——社会竞争行为:
规范:指严格按法律、法规公开、公平参与竞争,无贬低其他学校等行为;
基本规范:基本能按法律、法规公开、公平参与竞争,基本无贬低其他学校等行为。
——学校收费规范度:
规范: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当地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标准,完全公开、透明,多年来无任何违规乱收费现象;
基本规范:学校收费基本按照法律规定及当地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标准,能基本做到公开、透明,近三年来无任何因违规乱收费受到处罚的记录。
——合同信守程度:
极高:完全兑现与教职工签署的劳动合同,以及与学生签署的培训、推荐就业合同,具有极高的合同信誉;
较高:多数情况下能兑现与教职工签署的劳动合同,以及与学生签署的培训、推荐就业合同,具有较高的合同信誉;
一般:能够基本履行与教职工签署的劳动合同,以及与学生签署的培训、推荐就业合同,具有一定的合同信誉。
——依法办学情况:
很好: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相关法规的各项要求办学,从2000年以来未发生过任何违法行为,未受到任何处罚;
一般:基本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相关法规的各项要求办学,但有轻微的违规行为,自2000年以来仅受过执法部门2次以下警告,但未受过实质性处罚。
7、管理水平:指民办学校在领导班子状况、相关制度建设状况、教学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基本情况。
1)分值:25分
2)评分方法见下表:
评估项目 评估内容 评 定 分 数
5分 4分 3分 2分 1分
管理水平 领导班子状况 健全 基本健全 一般
日常制度建设情况 健全 基本健全 一般
学生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健全 基本健全 一般
制度执行情况 严格遵照执行 基本遵照执行 执行方面有明显出入
教学管理水平 优秀 良好 一般
本项满分 25分
3)相关指标说明:
——领导班子状况:指除校长外,有无分管教育、教学、后勤等方面的副校长和这些方面的主管主任,以及他们工作的尽职程度等。
——日常制度建设情况:指学校日常管理制度(包括董事会章程、人事、财务制度等)是否经民主、合法程序制定。
——学生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指学生管理(包括思想品德、纪律等)、教职员工管理、教学管理、校园管理、教学设备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健全程度。
——制度执行情况:指学校日常管理、学生管理等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教学管理水平:指学校在培训内容、教材使用情况、教学计划执行情况、技能实训情况、教学效果总体评价等方面的工作水平。
优秀:培训内容完全符合国家标准,教学计划和大纲经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全体教师严格执行教学大纲,认真实施教学,实训课程课时占总培训课时60%以上,严格坚持月或课程考核评价制度和教学效果分析。教材内容与生产、工作实际结合紧密,并具有一定前瞻性。
良好:培训内容绝大部分符合国家标准,教学计划和大纲经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80%以上的教师严格执行教学大纲,认真实施教学,实训课程课时占总培训课时50%-59%,坚持月或课程考核评价制度,并有教学效果分析。教材内容与生产、工作实际结合紧密。
8、师资状况:指民办学校在专兼职教师比例、一体化教师占教师队伍比例结构,以及教师从事职教教学年限等方面的情况。
1) 分值:15分
2) 评分方法见下表:
评估项目 评估内容 评 定 分 数
5分 4分 3分 2分 1分
一体化教师占教师总数的比例(单位:%) 10以上 6—10(不包括10) 3—6(不包括6) 1—3(不包括3) 1以下(不包括1)
专职教师占教师总数的比例(单位:%) 50以上 30—50(不包括50) 20—30(不包括30) 10—20(不包括20) 10以下(不包括10)
从事职教教学10年以上教师比例(单位:%) 50以上 40—50(不包括50) 30—40(不包括40) 20—30(不包括30) 20以下(不包括20)
本项满分 15分
9、办学条件:指民办学校在校生规模、设备状况、年培训规模等方面的基本情况。
1) 分值:10分
2)评分方法见下表:
评价项目 评价内容 评 定 分 数
5分 4分 3分 2分 1分
办学条件 年培训人数(含学制教育学生)(单位:人) 5000以上 3000-4999 1000-2999 700-999 200-699
实训设备价值(单位:万元) 制造业类 200以上 150—200(不包括200) 90—150(不包括150) 50—90(不包括90) 50以下(不包括50)
服务业类 80以上 50—80(不包括80) 30—50(不包括50) 10—30(不包括30) 10以下(不包括10)
合计分数 10分

本类各指标的总分权重及分值表
指标名称 社会信誉 管理水平 师资状况 办学条件 合 计
分数权重 50% 25% 15% 10% 100%
分 值 50 25 15 10 100

(三)达标学校评定标准
经评定达到达标学校必要条件指标要求,且培训规范性指标评分总分大于80分的为达标学校。
二、良好学校评定指标及评定标准
良好学校的评定以达到达标学校标准为前提,另增加教学质量、教研水平、社会服务三类,共10个评分指标。
(一)相关指标的含义及评分规则
1、教学质量:指民办学校在职业技能鉴定参与率、通过率、毕业生就业率以及校企合作培养技能人才等方面的基本情况。
1) 分值:50分
2) 评分方法见下表:
评估项目 评估内容 评 定 分 数
9-10分 7-8分 5-6分 3-4分 0-2分
教学质量 学生鉴定参与率(单位:%) 95—100 90—95(不包括95) 85—90(不包括90) 80—85(不包括85) 80以下(不包括80)
鉴定合格率(占学生总数的比例)(单位:%) 95以上 85—95(不包括95) 75—85(不包括85) 70—75(不包括75) 70以下(不包括70)
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鉴定通过比率(单位:%) 70以上 50—70(不包括70) 30—50(不包括50) 10—30(不包括30) 10以下(不包括10)
毕业生就业率(单位:%) 95以上 90—95(不包括95) 80—90(不包括90) 70—80(不包括80) 70以下(不包括70)
校企合作开展情况 优秀 良好 一般 较差
本项满分 50分
3)相关指标说明:
——三级及以上鉴定通过比率:指通过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鉴定的人数,占参加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及以上鉴定人数的比例。
——校企合作开展情况:指学校通过校企合作的方式培养学生的基本情况。
优秀:学校有两家以上定点合作企业,同企业共同组成校企合作工作机构,校企合作培养技能人才已形成制度,同企业签订了规范的合作协议,并能严格遵照执行。
良好:学校有一家定点合作企业,与企业签订了较为规范的合作协议,能够严格按照协议开展校企合作培养学生。
一般:学校有合作企业但不固定,能够开展校企合作工作,但随意性较强,几乎没有任何文字、制度方面的保证。
较差:学校在开展校企合作培养学生方面没有较为明确的作为。
2、教研水平:指民办学校在教师教研活动诸方面所达到的基本水平。
1)分值:40分
2)评分方法见下表:
评估项目 评估内容 评 定 分 数
9-10分 7-8分 5-6分 3-4分 0-2分
教研水平 学生对教师教学水平的总体满意度 普遍满意 多数满意 基本满意 基本不满意 不满意
本专业授课总体合格率 优秀 良好 中等 较差 极差
教学创新行为及效果 优秀 良好 中等 较差 极差
教师教研活动情况及成果 优秀 良好 中等 较差 极差
本项满分 40分
3)相关指标说明:
——学生对教师教学水平的总体满意度:85%以上的学生对学校85%以上教师的授课情况表示满意,为普遍满意;70%以上—85%的学生对70%以上—85%教师的授课情况表示满意,为多数满意;55%以上—70%的学生对学校55%以上—70%教师的授课情况表示满意,为基本满意;40%以上—55%的学生对学校40%以上—55%教师的授课情况表示满意,为基本不满意;只有40%及其以下的学生对学校40%及其以下教师的授课情况表示满意,为不满意。
——本专业授课总体合格率:80%以上的教师,其所授专业课考试合格率达到90%及以上,为优秀;60%以上—80%的教师,其所授专业课考试合格率达到90%及以上,为良好;50%以上—60%的教师,其所授专业课考试合格率达到90%及以上,为中等;40%以上—50%的教师,其所授专业课考试合格率达到90%及以上,为较差;40%及其以下教师,其所授专业课考试合格率达到90%及以上,为极差。
——教学创新行为及效果:
优秀:学校在鼓励教学创新方面有系统、明确的制度,并长期坚持实施,使得绝大多数教师能够自觉进行教学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
良好:学校具有一定鼓励教学创新的制度,虽不系统、明确,但能够起到鼓励教师进行创新的作用,大部分教师能够自觉进行教学创新,并取得一定成效。
中等:学校虽无该方面明确的制度,但对于教师进行教学创新持鼓励态度,一部分教师具有教学创新方面的探索,成效一般。
较差:学校没有该方面明确的制度,也无积极鼓励教学创新的态度,顺其自然,多数教师无教学创新的自觉性,也没有这方面的工作成果。
极差:学校在教学方面墨守成规、遏制创新行为,教师在教学方面无创新意识,对整体教学效果产生一定消极影响。
——教师教研活动情况及成果:
优秀:学校在教研活动方面有切实可行的系统的制度,并深入贯彻执行,90%以上的骨干教师每年至少有一件获学校级以上的教研成果(包括论文)。教师能自觉将教研活动与教学紧密结合,并通过教研活动极大促进整体教学质量的提高。
良好:学校在该方面具有系统的制度,也能在实际工作中执行,80%以上的骨干教师每年至少有一件获学校级以上的教研成果(包括论文)。多数教师能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并能在一定程度上与教学工作结合,对教学有一定积极影响。
中等:学校在该方面的制度不够系统、完整,且与实际有一定差距,50%以上的骨干教师每年至少有一件获学校级以上的教研成果(包括论文)。部分教师能够积极参与教研活动,但与教学工作结合不够紧密,对教学的积极影响甚微。
较差:学校没有该方面的制度,仅有10%左右的骨干教师近几年有一定成果。虽然有部分教师参与教研活动,但教研活动的内容、形式与教学工作相去甚远,且对教学工作基本没有积极影响。
极差:学校没有形成教研活动的氛围,教师极为缺乏开展教研活动的意识,教师在教研方面基本无成果可言,对教学工作消极应付,极大地影响教学质量。
3、社会服务:指民办学校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提供社会义务性培训服务方面的基本情况。
1)分值:10分 2)评分方法见下表:
评估项目 评估内容 评 定 分 数
5分 4分 3分 2分 1分
社会服务 近5年向社会提供义务培训的总人数 150及其以上 50-149人 49人以下
近5年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情况 优秀 良好 一般
本项满分 10分
3)相关指标说明:
——近5年向社会提供义务培训的总人数:指从参评当年算起之前的五年中,民办学校以完全免费的方式,向社会相关困难群体提供的培训服务,旨在促进其就业的总人数。
——近5年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情况:指从参评当年算起之前的五年中,民办学校支持、参与或赞助政府举办的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记录
优秀:主动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帮助政府宣传并积极参与相关的社会公益活动,受到过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或嘉奖。
良好: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受到地、市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的表扬。
一般:对待公益性活动不积极,但无明显的抵触情绪和行为,能够按照政府要求参与相关活动。





良好学校各指标评分的总分权重及分值表
指标类别 权重 分值 指标名称 分值
教学质量 50% 50 学生鉴定参与率 10
鉴定合格率(占学生总数的比例) 10
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鉴定通过比率 10
毕业生就业率 10
校企合作开展情况 10
教研水平 40% 40 学生对教师教学水平的总体满意度 10
本专业授课总体合格率 10
教学创新行为及效果 10
教师教研活动情况及成果 10
社会服务 10% 10 近5年向社会提供义务培训的总人数 5
近5年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情况 5
合 计 100% 100 100
(五)良好学校的评定标准
经评定诚信评分总分大于80分的为诚信良好民办学校。
三、优秀学校的评定指标及评分标准
优秀学校评定以达到良好学校标准为前提,另增加综合实力、开拓创新、现代管理、社会品牌4类评定指标。
(一)优秀学校的评定指标及评定要点
1、综合实力
1) 分值:25分
2) 评定要点:职业培训业务覆盖领域广泛,综合性强;学校在校生人数已形成规摸效应;职业培训的技术、方法居于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自身的培训特色;将职业培训与学员职业生涯发展紧密联系,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培训理念;
2、开拓创新
1) 分值:25分
2) 评定要点:有良好的业务基础和创新能力;对国内民办职业培训领域的开拓与创新做出了重大贡献;代表国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发展方向。
3、现代管理
1) 分值:25分
2) 评定要点:引入先进的管理模式;采用先进的业务系统管理软件,实现对教学质量控制、师资队伍建设、学生科学管理、学生就业安置、投诉处理等日常业务的系统化精确管理。
4、社会品牌
1) 分值:25分
2) 评定要点:具有较强的品牌辐射力,形成跨区域的职业培训知名品牌;具有社会公认的特色专业;成为某一区域内(跨省)多数用人单位普遍认同的、知名的技能人才培养基地。
(二)评分办法
本级指标由劳动保障部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被评定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各指标评定要点进行评分。
(三)评定标准
经评定诚信评分总分大于80分的为诚信优秀民办学校。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10〕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哈尔滨市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的征收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房屋租赁,是指个人将自有房屋出租或者将承租房屋依法转租,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者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个人房屋租赁:
  
  (一)个人以房屋所有权投资入股不承担经营风险,并取得经济利益的;
  (二)个人以联营、承包或者其他名义提供房屋使用权,并取得经济利益的;
  (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征收、有利控管、方便纳税、多方协作的原则。

  第五条 区、县(市)地方税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辖区内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实施征收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受区、县(市)地方税务部门委托代征个人房屋租赁税收。

  财政、房产、物价、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第七条 租赁房屋并取得租金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以下统称租金收入)的个人为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举报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的行为。
  经查证属实的,市或者区、县(市)地方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九条 个人房屋租赁税收以纳税人租赁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第十条 个人房屋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设计用途分为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租赁税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综合征收率。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和省有关规定,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房屋月租金收入为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5%;
  (二)住宅用房月租金收入为营业税起征点及以上的,综合征收率为7%;
  (三)非住宅用房月租金收入为营业税起征点及以上的,综合征收率为12%。

  第十二条 个人房屋租赁税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

  第十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租赁房屋所在地段的房屋租赁市场参考租金最低价格或者所租赁房屋租金评估价格依法核定租金收入:

  (一)申报的租金收入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
  (三)拒不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协议等纳税资料的。
  前款所规定的租赁房屋租金评估价格,依法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第十四条 纳税人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协议的,以租赁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起始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与承租人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协议的,以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的时间或者出租人收取租金的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十五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的次月1日起15日内,携带下列相关证件、材料,向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缴纳个人房屋租赁税款: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证明身份的证件;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三)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协议。

  第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向所承租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如实提供纳税人的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代征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与委托区、县(市)税务部门签订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约定,代征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结报、解缴代征税款;
  (二)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等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代征个人房屋租赁税款时开填税票;
  (三)运用计算机技术办理代征税款事宜,实现与委托区、县(市)地方税务部门的信息共享。
  (四)协助地方税务部门实施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税务登记管理、催报催缴、日常税务巡查、信息采集等工作;  
  (五)建立健全代征工作规章制度,制定内部岗位职责,严格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征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履行职责,清正廉洁,文明服务,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代征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名义或者形式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征个人房屋租赁税收;
  (二)不征、少征或者多征,提前或者延缓征收税款;
  (三)积压、挤占、截留、挪用所代征税款;
  (四)使用税收票证以外的任何凭证收取税款。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市)地方税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个人房屋租赁委托代征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税款征收缴纳以及票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代征税款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人员予以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当为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委托代征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加强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及相关信息共享等工作:

  (一)市房产住宅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测算本市房屋租赁市场参考租金价格,及时向市地方税务部门提供个人房屋租赁信息。
  (二)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房产住宅行政管理部门每半年至少发布1次本市房屋租赁市场参考租金价格信息。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个人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纳税权利义务,纳入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向同级地方税务部门提供经营者的经营场所租赁价格等房屋租赁信息;将在工商登记、年检时发现的经营者经营场所个人房屋租赁未完税信息向同级地方税务部门提供。
  (四)公安部门依法查处逃税、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定期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本辖区内个人房屋租赁信息。
  (五)公证机构对个人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协议进行公证的,及时向同级地方税务部门提供个人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协议有关信息。
  (六)房屋物业管理单位和房屋中介机构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个人房屋租赁信息。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地方税务部门定期组织召开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行政问责的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一)市价格、房产住宅行政管理部门未公布或者未按照时限要求公布本市房屋租赁市场参考租金价格的;
  (二)市和区、县(市)财政部门未按照规定为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委托代征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的;
  (三)房产、工商、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和机构未向地方税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个人房屋租赁有关信息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与委托区、县(市)税务部门签订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约定,代征个人房屋租赁税收或者申报、解缴代征税款的;
  (二)不征、少征或者多征,提前或者延缓征收税款的;
  (三)积压、挤占、截留、挪用代征税款的;
  (四)使用税收票证以外的任何凭证收取税款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纳税人未依法纳税的,由地方税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市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收具体规定由市地方税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