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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59:50  浏览:96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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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凉府发〔2008〕1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凉山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九届州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七日




凉山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规范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政府)工作,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及《国务院工作规则》、《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州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州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省委、省政府和州委的领导下,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州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四、州政府领导全州各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省政府的命令、决定,州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全州行政机关中全面贯彻实施。

  五、全州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效能建设,认真执行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制度,转变工作作风,改进管理方式,增强执行力,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六、州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和各委员会主任、各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

  七、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八、州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州政府的工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协助州长处理州政府的日常工作;副州长协助州长工作。

  九、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全体会议。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常务会议。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副州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代表州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十一、秘书长协助、配合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处理州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州政府办公室的工作。

  十二、州长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代行州长职务。

  十三、州政府各委、办、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

  各委、办、局根据法律、条例、规章,以及上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和州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审计局在州长和省审计厅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州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相互协调,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州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四、州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五、健全经济调节职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州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六、严格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推进公平准入,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征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七、加强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推进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坚持平等互助,增进民族团结。妥善处理社会各种关系和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建立健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八、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努力提供和逐步完善公共产品和服务,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九、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二十、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财政预决算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议案、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和关系社会稳定及其他急要事项等重大决策,由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一、各部门提请州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二十二、州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各部门、各县市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州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州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四、州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五、州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拟定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行政措施或决定,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地方行政性法规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州政府规范性文件报省人民政府和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十六、各部门、各县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州政府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州政府批准。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州政府备案,由州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州政府报告。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十七、州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和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州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经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州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州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八、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九、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三十、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州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制发的公文,除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一、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州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二、进一步健全州政府新闻发布会和发言人制度。秘书长为州政府新闻发言人,根据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服务的作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七章 健全行政监督制度




  三十三、州政府要自觉接受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四、州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州政府报告。

  三十五、加强全州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州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六、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州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

  三十七、州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州长公开电话工作,认真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州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要切实做好州长公开电话的办理工作,及时答复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充分发挥州长公开电话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十八、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九、州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严格按程序和时限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州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和基层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勤俭办一切事情,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四十一、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二、州政府实行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州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四十三、州政府全体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和州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凉山军分区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州政府调研员、副秘书长、州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州政府各直属机构、综合办事机构和州级有关单位(含省垂直管理部门和省、州双重领导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州政府全体会议。根据会议需要县市长可列席全体会议。

  邀请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州法院、州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列席州政府全体会议。

  州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州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决定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部署州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州经济社会形势;

  (五)讨论提交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六)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由州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十四、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组成。会议出席人员必须在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凉山军分区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州政府调研员、州政府副秘书长、州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与议题有关的州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州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州政府常务会议。

  州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3次。如有需要可不定期召开。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制订完成上级下达的重要任务的措施,讨论决定上报省政府和州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二)研究分析全州经济社会形势;

  (三)讨论决定州政府的工作安排、立法计划和其他重大问题;

  (四)讨论和审议提交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议案、工作报告和必须经州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

  (五)讨论决定由州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

  (六)听取有关部门、县市政府的专题汇报,研究有关政策措施,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讨论决定州政府各部门领导干部的职务任免,各部门、各县市领导干部的奖惩,以及以州政府名义召开的需要县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会议,以州政府名义对个人、集体的表彰、奖励等;

  (八)通报和讨论州政府其他事项及州长认为须经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四十五、提请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州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州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州长批印。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州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按规定时间送达与会同志。

  四十六、州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州政府常务会议,向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请假。州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州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州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州长报告。

  四十七、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州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州长签发。

  四十八、副州长、秘书长受州长的委托或按照工作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州政府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

  四十九、州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州性工作会议,不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县市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州政府批准。全州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简便、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五十、各部门、各县市政府报送州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除州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律送州政府办公室统一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直接向州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分管副州长应及时协调处理。

  五十一、各部门、各县市政府报送州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州政府办公室按照州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州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州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州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五十二、州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草案、议案、人事任免,由州长签署。

  五十三、以州政府名义发文,经州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州长签发。属于分管副州长职权范围的事项并以州政府函件下达的,可授权分管副州长签发;常规事项的行文,可由秘书长签发。

  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政务类公文,由分管副州长或州政府秘书长签发。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事务类函件可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州政府批转或州政府办公室转发。

  各部门报请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可根据情况经分管副州长或秘书长审签后授权有关部门冠“经州政府×××副州长或秘书长同意”向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行文。

  五十四、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确有必要、注重效用”的行文原则,进一步精简公文。要加快推进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五、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六、州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州委、州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提请再议,但在没有重新做出决策前,不得有任何与州委、州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授权代表州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州政府同意。

  五十七、州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须经严格评估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州政府报告。

  五十八、州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外事纪律。

  五十九、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州政府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准地方负责人到车站及辖界处迎送。

  六十一、州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州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二、州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州长与分管常务的副州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州长、秘书长出差、休假应事先报告州长或州委授权报告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外出活动的安排和在外地的活动情况,要及时告知州政府办公室,由州政府办公室通报其他领导同志。

  州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州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州政府办公室向州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对州政府召开的会议,各部门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

  州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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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陈永祥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陈永祥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公告

(1981年3月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依法决定罢免陈永祥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陈永祥原担任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当然随着他的代表资格的罢免而相应撤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1年8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 村民会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历史习惯、人口多少、经济结构,按照便于村民自治、发展生产和有利团结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可以以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或者以一个自然村单独设立。现有的村民委员会的建制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个别需要调整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接受村民的监督,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和决议。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建立和健全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实行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依靠村民的支持。
第六条 乡级人民政府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完成乡级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政策布置的任务。
第七条 驻在农村、牧区的机关、团体、部队和不属于村办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人员,应当支持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的工作,遵守村规民约。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责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具体名额,由乡级人民政府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考虑居住本村的民族有适当的名额。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坚持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带领村民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道路。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宗教管理、文教卫生、妇女工作、计划生育、婚丧事务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较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的工作。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建立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吸收下属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小组长参加。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落实村民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
村民小组设组长一人,少数规模较大、任务较重的村民小组可以设副组长一人。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组长。组长、副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村民小组建立小组村民会议制度,讨论决定涉及全组村民利益的事项。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主任、副主任实行定额补贴,其他成员和村民小组的组长、副组长可以给予误工补贴。补贴标准由村民会议根据本村的经济状况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小组长的工作实绩讨论决定,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以发展农牧业生产为中心工作,组织全体村民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村民中开展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教育村民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各项政策,完成国家的农牧副产品征购、农作物种植等任务,履行纳税、服兵役、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植树造林以及其他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教育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
(三)协助政府做好本村的宗教管理工作;
(四)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承担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牧业生产和村办企业的发展;
(五)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权益;
(六)搞好本村的条田、渠道、林带、道路、居民点的建设,依法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和其它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公用设施和其他公共财产;
(七)兴办和管理本村的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及其他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教育和支持村民移风易俗,树立新的道德风尚;
(八)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团结,村际团结和同驻村的企事业单位、兵团单位、部队的团结;
(九)协助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对依照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假释、保外就医、判处缓刑、管制的人进行监督,对免于刑事处分、免于起诉和劳改释放、解除劳教的人员进行教育和帮助,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十)筹集和管理本村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
(十一)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不得直接向村民委员会布置工作;县以上各工作部门,未经乡级人民政府同意,不得向村民委员会布置工作。
村民委员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摊派有权抵制。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可以与县、乡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同时进行;遇有特殊情况,经村民会议决定,报乡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同意,可以提前或者推后进行,提前或者推后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在乡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指导下,由村选举领导小组主持。
村选举领导小组由5至7人组成,其成员由上届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推荐,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乡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备案。村民委员会推荐人数不得超过选举领导小组成员总数,村民小组各推荐一人。
第十九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教育程度、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选民10人以上联名和村民小组提出,村党的组织、群众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由村选举领导小组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一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与应选人数相等,也可以等额选举。实行差额选举的,正式候选人应当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
第二十二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可以召开村民会议进行,也可以按村民小组分设票箱进行。年老、病残、行动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外出的选民,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第二十三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必须有过半数选民参加。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选票的始得当选。
第二十四条 选举结果,经村选举领导小组确认有效后,应当向村民宣布,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 牧区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结合牧区特点,从实际出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可以分片或者设流动票箱投票选举。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有严重失职或者违法乱纪的,有五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可以撤销职务。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出缺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候选人,经村民会议补选。撤销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或者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报乡
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章 村民会议
第二十八条 村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也可以由每户派代表参加。
村民会议的决定,由村民过半数或者户的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讨论决定本村的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撤换、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三)讨论通过村规民约;
(四)讨论决定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费用筹集、土地承包、草场使用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五)否决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村规民约,不得同宪法和法律、法规相抵触,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备案。
第三十条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会议。
第三十一条 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根据需要报经乡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会议不便召开的情况下,行使村民会议撤换、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其他职权。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5户至10户推选一名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的代表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代表会议的代表,可以参与所在村民小组的民主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