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0:47:32  浏览:99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定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定》已经2011年2月17日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工业园区实际,决定从 2011 年7月1日起,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
自1997年3月16日起施行的《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24号令)适用至2011年6月30日止。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及时制定相应的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办法和配套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在制定管理办法和配套实施细则时,应当充分考虑园区公积金制度参保人员的切实利益,做好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调整前后的平衡过渡,协调对接。对于2011 年6月30日前缴纳的公积金,按原办法制定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规定;对于2011年7月1日起社会保险(公积金)基金的收缴、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定新的具体规定。苏州工业园区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由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直接负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医药期刊审读办法(试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医药期刊审读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医药期刊的质量,加强中医药期刊的管理,促进中医药期刊的繁荣和发展,使其更好地为中医药事业服务,根据国家科委开展科技期刊审读工作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国家批准、履行登记手续、领取期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正式中医药期刊,必须实行审读制度。

第三条 中医药期刊的审读,要以国家颁布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等为准则,对已出版的中医药剪刊,在政治思想、办刊宗旨、学术水平、编辑水平、印刷装帧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

第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作为中医药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期刊的审读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设置审读小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司负责,聘请五至七位专家担任审读员。

第六条 审读员条件:
  (一)熟悉和掌握国家颁布的有关中医药期刊编辑、发行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具有五年以上中医药期刊编龄;
  (四)热心审读工作,并能按时完成分配的任务。

第三章 审读程序

第七条 每年采取集中时间,定期送审方式进行。可审读全年期刊,也可随时抽样审读,"审读人员统一格式填写审读意见表。

第八条 审读结果,汇总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科委存挡,并反馈各编辑部。审读合格者,颁发年度审读合格证。审读情况,作为今后评选优秀期刊的依据。

第四章 审读内容

第九条 是否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并遵守宣传出版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是否严格遵守国家科技保密的规定;不失密不泄密;

第十一条 是否坚持本刊的办刊宗旨、编辑方针和报道范围;

第十二条 是否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

第十三条 评价报道内容的学术水平、技术水平和运用程度;

第十四条 期刊的总体设计,印装质量是否良好,能否按期出版。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五条 接受审读的期刊编辑部应向审读小组交纳审读费。审读费只能用于审读工作,不得挪作它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司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司解释。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严厉禁止报刊摊派发行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严厉禁止报刊摊派发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主要新闻单位:

  2013年度报刊发行工作在即,为进一步规范报刊发行秩序,严禁报刊摊派发行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中办发〔2003〕1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刊摊派发行行为不仅扰乱报刊发行秩序,妨碍报刊业健康发展,挤压重要党报党刊市场空间,更为严重的是助长了不正之风,加重了基层和群众负担,影响了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刊主管主办单位、报刊出版单位要从维护党和人民利益的高度,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强化措施,严厉禁止报刊摊派发行行为。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决贯彻《通知》和《意见》精神,严格按照规定组织重要党报党刊征订发行,严格限定基层组织公费订阅报刊的种类和范围,严格执行基层组织公费订阅报刊的最高限额,坚决查处各类摊派发行和变相摊派发行行为,坚决防止突破限额标准、增加基层和群众负担。
  三、各报刊出版单位要严格执行采编人员和发行人员两分开的规定,严禁混岗,严禁给采编人员下达报刊发行任务;严禁报刊记者站从事报刊发行活动;严禁采取提成回扣、赠钱赠物、公费旅游、出国考察等方法开展报刊发行;严禁采取新闻敲诈、有偿新闻等违法违规手段发行报刊。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报刊发行规章制度,形成规范有序的报刊发行工作机制。
  四、各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严格按照报刊经营活动与部门权利分离的要求,不得要求报刊发行“稳中有升”;不得利用部门职权采取发文件、发通知、下指标、扣发工资等手段摊派发行报刊;不得采取打电话、利用系统工作会议提要求、下发报刊订阅建议表等手段变相摊派发行报刊;不得搞“搭车发行”、“人情订阅”、“关系订阅”等其他方式摊派发行报刊;不得利用登记、年检、办证、办照等工作便利要求服务对象和管理对象订阅报刊;不得将订阅报刊与工作考核、评优达标挂钩。要认真履行主管主办单位管理职责,规范所属报刊发行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核查处理,坚决予以纠正。
  五、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要主动联合纪检、监察(纠风)、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对报刊发行工作开展检查。对报刊摊派发行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该停业整顿的一律停业整顿,该撤销报号刊号的一律撤销报号刊号。
  六、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广泛宣传严厉禁止报刊摊派发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广泛发动群众举报,认真受理、及时核查、坚决纠正群众举报的问题,并公开曝光。要通过实施群防群治,为严厉禁止报刊摊派发行行为、规范报刊发行秩序营造有利环境。
特此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201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