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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电力市场建设中落实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02:54  浏览:82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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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电力市场建设中落实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在电力市场建设中落实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市场函〔2010〕166号


各派出机构: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电力交易方案的组织和审查工作,凡是列入淘汰名单的发电企业,不得安排进入电力市场参加电能交易。

  二、加强大用户直接交易试点的市场资格审查工作,凡是列入淘汰名单的发用电企业,不得安排参与大用户直接交易试点。

  三、积极开展发电权交易等工作,发挥市场机制在优化资源配置、淘汰落后产能中的作用,促进落后产能按要求退出市场。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市场交易工作的管理,运用市场机制促进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措施的落实。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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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外宾接待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省外办


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外宾接待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省人民政府 省外办



为了进一步做好外宾的接待工作,提高接待质量,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迎送
(一)外国正、副总统和正、副总理来我省正式访问,由省长或副省长出面迎送;外国议会正、副议长来访,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出面迎送;外国党宾的礼遇规格,按中联部的通知执行。
(二)友好省州的州长(省长、县知事)来访,由副省长迎送。
(三)外国部长或副部长来访,由省有关部门负责人迎送。
(四)外国驻华大使来访,由省外办负责人迎送。使馆一般人员来访,根据其身份给予适当礼遇。
(五)国宾、党宾除访问合肥外,如还去我省其他城市访问,一般由当地政府或党委负责人出面迎送。
(六)相当于我司局级外宾来访,由主管厅局有关处级干部迎送,正、副厅长会见。
(七)凡属重要的外事活动,如重要的国际性会议、展览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开幕式、签字仪式等,由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可视情安排省级领导出席,但需经省外办审核报批。
二、关于会见、宴请
(一)凡请省委、省顾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的领导同志会见宴请外宾、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华人,统一由省外办(侨办)归口掌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省政府政办[1986]61号文件办理。地、市领导同志会见宴请外宾应由地、市外办归口掌握。
(二)国际知名人士,文化界、体育界、经济贸易界、科技界等人士以及小型民间团体代表团来访,可视其身份安排对口部门相应负责人出面会见宴请。其他外宾来访可安排相应身份的人员宴请。
(三)外宾来访可不举行答谢宴会,如对方提出,一般应婉言谢绝;如对方坚持,我可根据情况由适当人员出席。
(四)宴会要注意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宴会标准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有关规定掌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提高。
(五)控制宴会次数。外宾在我省两个城市以上活动,可安排一、二次宴请,但不要层层宴请。如因工作需要,可由几个单位联名宴请。
(六)要提倡宴请形式的多样化。对国宾和其他重要外宾可举行正式宴会;对一般外宾或来我省商谈工作、联系业务的外宾可采用陪餐、便餐、点菜就餐等方式;对人数较多的大中型代表团来访,可采用酒会、冷餐会或茶会等形式。提倡四菜一汤,菜单应视外宾的具体情况而定,不要
根据主人的喜好安排。
(七)严格控制我方参加宴会人数。参加宴会一般应限于参加接待和洽谈的负责人,中央和地方主要陪同人员、少数有关方面负责人和知名人士以及必要的翻译、礼宾人员。比较大的宴请一般按客二主一的比例掌握;如外宾仅二、三人,我方陪客人员可适当增加,但不要超过六人。不
得利用宴请拉关系、搞照顾。
(八)出席宴会的我方人员要主动热情,注意内外有别,严守国家机密。不要在外宾面前谈论内部事情。严禁酗酒、劝酒、饮酒时掌握在自己酒量的三分之一。
(九)地方宴请应有自己的特色,体现地方风味。提倡用地方酒、地方饮料和水果,但注意不要把不出口、不对外而在技术上属于保密的产品给外宾食用。
三、关于参观、游览
(一)陪同外宾参观、游览的人员应视外宾的身份和工作需要而定。原则上国宾由省领导人陪同;部长级外宾由相应部门负责人陪同;部长级以下外宾视其身份由相应人员陪同。
(二)凡属到省内各地参观的代表团,省里陪同人员一般一至二人。如属专业考察,由专业人员陪同。各级陪同人员应尽量减少,不要层层加码。如无省公安厅通知,各地不要出动公安干警随团活动。
(三)工厂、企业、学校和其他参观单位不搞停产、停课接待。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安排群众夹道欢迎,不搞欢迎场面,不挂彩旗,不献花,不举行群众集会。如对方主动要求演讲,可作适当安排。
(四)为外宾组织专场文艺晚会,一般限于国宾和重要外宾。对其他外宾均采取购票观看办法。选择文艺节目要看对象,要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
四、关于交通工具
对外宾来我省访问所乘车辆各地应根据实际条件进行安排。除少数身份较高的外宾可乘坐小轿车外,一般均可安排乘坐面包车。
五、关于赠礼
对来访外宾我方一般不主动赠礼。如对方向我方赠礼,可根据对方的习惯并参照送礼情况,酌情回赠有纪念意义的礼品和少量活动照片。有条件的单位和地方,可自行设计制作一些价廉物美、有地方特色、便于携带的纪念品。我方接受礼品,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关于新闻报道
关于外事活动的新闻报道,要按照省委宣传部、省外办皖宣字[1986]49号《关于我省外事活动新闻报道的意见》办理。
七、对外国专家的接待工作
按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规定办理。




1987年7月10日

上海市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实施细则

上海市建委


上海市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实施细则
上海市建委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沪府发〔1987〕71号《上海市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配套费规定》)及沪府〔1995〕6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征收配套费的时间,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调整后的配套费征收时间,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凡在此之前未交纳过配套费的住宅建设项目一律按新标准交纳。
第三条 征收配套费的范围。在本市各区和郊县城镇进行住宅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加层、单人宿舍等)的单位,均应缴纳住宅建设配套费。
第四条 配套费中市政配套部分的使用范围,除用于住宅建设基地范围内的城市道路、雨污水系统、供水、供气、公交站点、电话通讯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外,还包括全部为住宅服务的污水厂的部分建设费。
新辟居住区街坊内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费用、旧区改造项目在地块红线内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费用,仍由建设单位承担,并按规定向各配套部门办理申请配套手续。
第五条 配套费中公建配套费部分(包括商业网点部分)的使用范围、配建比例和标准。
公建配套费部分的使用范围,按规划配建要求,用于住宅建设基地范围内(1)财贸系统的街坊级部分商业网点、粮管所、市场管理组;(2)交通系统的邮政所(不含邮政储蓄所占的面积);(3)建设系统的房管所、管养段、煤气营业服务所、环卫分所(道班房)、公共厕所及小
区公园征地;(4)地区系统的街道办事处、派出所以及里委、托儿所;(5)教育系统的中、小学和幼儿园。
地段医院、文化馆、影剧场(院)、居住区中心商业用房、体育场(馆)、图书馆、敬老院、民政福利用房、文化娱乐中心等不包括在住宅建设配套费配建的范围之内。这些项目仍由各主管部门落实计划、资金,委托开发建设部门统一建造,或在符合规划条件下也可实行“谁投资、谁
受益”的原则,由住宅投资单位自行建设。各综合管理部门应加强行业管理,督促公建使用单位严格按规划用途使用。
住宅建设商业网点的配套比例,新辟居住区商业、服务业网点按住宅建筑总面积的5.5%配建(其中居住区中心为2%),由配套费负担的街坊级商业、服务业网点按住宅建筑总面积的2%配建。旧区改造的商业、服务业网点用房一般按住宅建筑面积的3%配建(其中配套费负担作
为粮油、菜场、煤饼供应部分的商业网点)。
为住宅配建的商业、服务业网点、“一办三所”、里委、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等公建项目的规划配建规模和建设标准,按市里的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配套费的使用办法。配套费的使用原则上实行“老标准老办法,新标准新办法”,即按原标准征收的项目以原标准返回,按新标准征收的以新标准返回(包干造价另发)。
第七条 配套费的缴纳程序。
1.住宅建设单位或开发单位在编报住宅区或住宅街坊项目计划任务书、扩初设计和与《配套费规定》相对应的住宅建设配套方案时,必须征求市政、公用主管单位和所在区财贸(商会)、教育、建委以及区辖“一办三所”的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由这些单位共同参与
扩初设计和配套方案的审定工作。住宅组建单位或开发单位凭审定的书面意见或会议纪要、住宅建设基地平面图和建设项目一览表各四份,作为缴纳配套费的依据,向有关部门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
(1)各区、县住宅发展局(住宅办、综开办、住宅发展署、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宅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建设的项目和市统征建设的项目,由各区、县住宅建设主管部门、市统征建设开发牵头单位向市住宅发展局申请办理缴纳配套费的手续,经审定,核发缴款通知单。
(2)各系统自行组建的住宅(包括各商品房开发单位建设的住宅)向所在区、县住宅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缴纳配套费手续,经审定,核发缴款通知单。
2.对新开的住宅建设项目,组建单位或开发单位须凭书面审定意见或会议纪要和已交付配套费的凭据,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执照和向水、电、煤等配套部门申请办理配套手续。否则,规划管理部门及水、电、煤等配套部门将不予受理。
3.在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未建成区域进行住宅建设,凡建设单位自行进行包干建设公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的,须经市住宅发展局审核批准后才能实行,并详细报批包干建设的项目,接受市住宅发展局及所在区的住宅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4.根据市府有关规定,对符合免交配套费的住宅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住宅发展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市住宅发展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免交住宅建设配套费的证明”。
第八条 缴纳住宅建设配套费的时限规定。
调整后配套费的时限规定:凡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1万平方米)以下的,在住宅建设项目申请施工建筑执照前一次缴清;超过1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可分两次缴纳,第一次在申请施工建筑执照前缴纳百分之四十,第二次多层住宅在首次交款后四个月内缴纳另外的百分之
六十,高层住宅在首次交款后一年内缴纳另外的百分之六十。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缴纳住宅建设配套费的,所建住宅不予配套。建设单位延缓缴纳住宅建设配套费的,水、电、煤等配套单位应延缓配套时间,同时,加收逾期利息,并罚收每日0.5‰的滞纳金。
第十条 配套费的管理。
1.上海市住宅发展局进行配套费的管理,负责编制配套费的使用计划,督促、检查计划落实和配套费的缴纳,处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2.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委托各区、县住宅建设主管部门办理除自身组建的住宅建设项目外的配套费的缴纳工作,其职责是:具体审定各建设基地的建设规模,应缴纳配套费的金额、缴纳次数和时间,办理缴纳配套费的手续,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配套费缴纳情况和配套计划的执行情
况,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的矛盾,并按基地、项目建立台帐,每季度向市住宅发展局编报统计报表。
3.住宅建设配套费实行专款专用。市区范围内各建设单位缴纳的配套费解缴到市住宅发展局,并实行银行专户储存,经综合平衡用于市区住宅建设配套项目;浦东新区、各县配套费解缴到受市住宅发展局委托的浦东新区和各县的住宅建设主管部门,并实行银行专户储存,收缴的配套
费包干使用于所在区、县的住宅建设配套项目。
4.管理费按配套费的总额的0.8%提取;市区由市住宅发展局统一提取,并将其中60%拨给委托代理单位。
5.为了加强对配套费的管理工作,将另行制订,实施适当的奖惩办法。
第十一条 配套计划的编制和审定。
1.公建设施配套项目计划的编制和审定。凡市区的住宅建设,由区住宅建设部门、市统征建设开发牵头单位根据沪府发〔1987〕71号文第三条及沪府〔1995〕66号文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按审定的扩初设计,经与市、区财贸(商会)、教育、建委及“一办三所”管
理部门商议后编制公建设施配套建设计划,报市住宅发展局核定,纳入市建设委员会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盘子后,统一下达。公建项目实行由组建单位按建筑面积平方米造价包干使用(单位造价另行发文)。
2.市政、公用设施项目计划的编制和审定,市区的住宅建设,由区住宅建设部门或市统征建设开发牵头单位根据审定扩初设计的书面意见或会议纪要,经与市政、公用设施配套主管单位商议后,共同编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计划,报市住宅发展局核定后,由市建设委员会统一下达固
定资产投资计划。
3.浦东新区、郊县城镇的住宅建设,其市政、公建设施配套计划,由所地区、县住宅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统一编制,报市住宅发展局核定后,统一下达。
4.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配套项目计划实施,配套费实行专款专用,可跨年度使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和市建委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199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