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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4:19:11  浏览:80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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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江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发〔2008〕4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镇江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管理,保障建筑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筑施工安全标准、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作业环境及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其中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即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四条 镇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安全措施费的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辖市、丹徒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安全措施费的计取、支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安全措施费由基本费和奖励费组成。

基本费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安全措施基本保障费用。

奖励费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加大投入,加强管理,创建成省、市级文明工地的奖励费用。

第六条 安全措施费计取应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依据,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规费中单列。

  第七条 安全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测定公布的费率,确定安全措施费。

  第八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单列安全措施费项目清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单列的安全措施费项目清单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测定的安全措施费率单独报价,不得删减,否则按废标处理。

招标方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措施费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措施增加项目清单。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规范标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措施增加项目单独报价。

第九条 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安全措施费应当依照第八条规定单独列出,不得删减。

第十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时,必须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措施及分包工程安全措施费。

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措施费的方式,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总承包单位或其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评价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安全措施费专户台帐情况。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措施基本费和奖励费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开始向施工企业支付安全措施费。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首次支付金额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首次支付金额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付清安全措施基本费的尾款。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支付安全措施基本费,以支(预)付工程款的方式进行,使用建安统一发票,在支(预)付凭证中注明“安全措施费用”字样,以便专户核算及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备案时,应当提交安全措施费预付凭证和安全措施费支付计划,作为保障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量或施工进度完成50%时,项目负责人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填报《其余安全措施费用支付申请表》,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3日内审核并签署《其余安全措施费用支付证书》,提请建设单位及时支付。

建设单位收到监理单位《其余安全措施费用支付证书》后,应当在5日内支付安全措施基本费。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和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建筑施工企业凡创建成省、市级文明工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支付安全措施奖励费。

支付安全措施奖励费,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为准,建设单位可立即支付,也可在竣工结算时支付。

第十七条 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安全措施费,并按规定支付。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或合同的约定支付安全措施费的,应当及时提请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 安全措施费应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比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的支出;

(七)其他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其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设立安全措施费台帐,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对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安全措施费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落实安全措施费情况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未落实安全措施费,存在安全隐患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建筑施工企业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工。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规范标准,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和安全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办理施工招投标、安全监督备案、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时,核查安全措施费落实凭证。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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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能源[2005]13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为了逐步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促进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条件,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国家将把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作为农村电力建设的重要内容,采取必要措施支持无电地区电力建设。为了做好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重要性的认识
电力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现代文明和小康生活的重要标志。虽然近年来我国电力发展很快,基本满足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我国幅员辽阔,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由于受历史和自然条件的制约,在我国偏远山区、牧区和岛屿等地,仍有2000多万人没有解决用电问题,严重制约着这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已经成为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改善当地生产生活条件、脱贫致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对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高度重视,除结合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实施,通过扩大电网覆盖面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外,还安排资金开展了“送电到乡”工程,重点解决了偏远无电地区乡政府所在地的用电问题。为了进一步解决偏远无电地区的用电问题,今后国家将逐年安排资金,支持偏远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都要进一步提高对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重要性的认识,把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支持无电地区的电力建设工作,加快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步伐。
二、做好无电地区电力发展和规划工作
做好无电地区电力发展和规划工作是加快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的重要基础。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做好无电地区电力发展和规划工作,要组织力量,制定措施,明确要求,首先要对无电地区的经济和社会状况进行调查,准确掌握无电人口数量和分布、当地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状况。其次,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无电地区经济、社会和资源的特点,因地制宜地制定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的技术方案和具体措施,落实有关条件。原则上,对于不适宜人类生存的无电地区,应结合异地搬迁扶贫办法统一解决;对于距电网较近,采用电网延伸办法相对合理经济的无电地区,应优先采用延伸电网的办法解决;对于其它无电地区,根据具体条件和情况,分类解决,有水能资源的地方,要优先通过开发小水电资源、建设小水电站的办法解决用电问题;对于没有水能资源的,可以利用太阳能光伏发电方式或风光互补发电方式进行解决,但要进行充分论证,切实解决好运行管理问题。
三、建立和完善建设及运行管理体制
无电地区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经济和社会发展滞后,建立和完善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和运行管理体制,是确保无电地区电力设施长久可靠运行的关键。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和管理要实行项目法人制,建立责任制,由项目法人负责电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承担确保电站长久可靠运行的责任。考虑到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和管理的特殊性,为切实解决好无电地区的用电问题,要重点抓好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和管理项目法人的落实确定工作。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和管理项目法人应优先选择当地电力公司,如存在困难,也可通过委托或招标方式选择有关专业公司作为项目法人。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和管理的项目法人,应具有承担电站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资金实力和技术能力。
为了落实好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的项目法人,首先要解决好已建的“送电到乡”工程的运行管理问题。各有关省(区、市)要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送电到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和“送电到乡”工程验收及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基础〔2002〕1969)和《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送电到乡”工程运行维护人员培训的管理办法〉和〈“送电到乡”工程光伏及风光互补电站运行维护人员的基本要求〉的通知》(计办基础〔2003〕241号)的有关要求,切实解决落实好“送电到乡”工程运行管理体制,做好“送电到乡”工程验收和人员培训工作,确保“送电到乡”工程的持久可靠运行。这一条将作为国家安排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的重要条件。
四、多种渠道筹集建设和维护资金
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投资由国家和地方共同筹集,运行维护费用由地方自行承担。国家承担的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投资,主要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投资和有关国际援助资金解决,初步按50%考虑,并根据中央财力和各地实际情况再进一步研究确定;地方承担的无电地区电力建设资金和电站建成后的运行维护费用缺口,由省级政府负责筹措,可以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内资金等多种方式解决,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并作为安排电力建设资金的先决条件。无电地区建设的独立电站的销售电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收取电费,专项用于独立电站的运行和维护。无电地区独立电站销售电价较高,运行维护费用缺口较大的,可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内资金解决,或将部分差价金额在省级电网销售电量上平摊加价解决。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认真总结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加快制定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的规划工作,明确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的发展目标,完善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和管理体制,落实无电地区电力建设资金和维护费用,加快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步伐。
为了做好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和管理工作,我委将首先安排部分资金,开展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的试点和示范工作,请各省(区、市)按照上述要求,落实有关建设条件,将无电地区电力发展的规划和试点示范项目计划,于10月1日前上报我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等33家企业工程设计资质转正及北京国安电气总公司等9家企业工程设计资质延期转正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等33家企业工程设计资质转正及北京国安电气总公司等9家企业工程设计资质延期转正的通知



建市设函[2003]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计划)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集团公司:

  经审查,决定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设计院等33家企业工程设计资质暂定级转为正式级别,北京国安电气总公司等9家企业工程设计资质暂定级延期转正。特此通知。

  附件:1、批准工程设计资质转正企业名单

     2、批准工程设计资质延期转正企业名单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三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