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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9:10:07  浏览:86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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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监测工作相关文书表格参考式样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三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以下简称监测),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流通领域销售者销售的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依据检验结果依法进行处置的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活动。
食品、保健品、药品、医疗器械、农产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质量监管另有规定的商品,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本辖区范围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

第四条 监测的检验工作应当委托依法设立、具备与检验商品质量相适应的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单位)进行。
第五条 监测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当地财政解决,并按照财审规定列支。
第六条 监测工作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商品质量判定。
商品包装明示采用企业标准或者做出质量承诺的,可以依据商品包装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进行商品质量判定。商品包装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做出的质量承诺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商品质量判定依据。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状况,确定监测重点,制订监测工作计划。监测工作计划应当包括监测的工作安排、监测的商品种类、商品抽样的地区、检验机构名称、监测信息分析以及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等内容。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监测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测工作,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实施监测工作。
第九条 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测工作计划制订抽样检验实施方案。抽样检验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商品品种、抽样地点、样品数量、抽样检验程序、检验标准、检验项目、判定原则、检验结果通知、复检安排、费用预算等内容。
第十条 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检查与被监测商品相关的票证账簿、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并对相关信息记录在案,由销售者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监测工作所需样品由承检单位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现场抽取。
抽取的检验用样品和备份样品应当场封样,并由承检单位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销售者三方签字确认。
备份样品经承检单位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和销售者三方认可后封存。销售者不得私自拆封、调换、毁损代为保管的备份样品。
第十二条 监测工作所需检验用样品,按销售者进货价格购买。
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经销售者同意,检验用样品可以由销售者无偿提供。
监测所需备份样品由销售者无偿提供。
无偿提供的样品,检验符合要求的,退还销售者;检验不合格的,由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样品抽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要求承检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监督抽样检验程序、检验工作规范和抽样检验实施方案开展检验工作,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检验项目,不得擅自修改判定原则。未经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承检单位不得将检验工作转包或者分包他人。
承检单位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同时书面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并要求其进行送达确认。
承检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格式规范、内容齐全、结论明确,并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承检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监测工作相关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 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销售者,并对不合格商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 销售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文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逾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销售者私自拆封、调换或者毁损备份样品的,不予复检。

第十六条 实施监测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当与销售者或者样品标称的生产者协商确定复检机构,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复检机构。复检机构确定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复检申请人。
第十七条 复检应当对原样品或者备份样品进行检验。承担复检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将复检结果报送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论后5个工作日内将复检结论通知复检申请人。

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第十八条 对经依法监测确定为不合格的商品,应当督促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应当督促销售者为消费者退换商品。
第十九条 实施监测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依法监测确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经营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对涉及生产者生产不合格商品的违法经营行为,应当及时通报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实施监测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现的商品质量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商品质量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促进源头治理和行业规范。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验结果及其信息的管理,并制定具体办法,建立健全审核批准、分析报告、应急处置的工作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或者泄露监测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检验结果及有关数据用作商业用途。
第二十二条 实施监测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监测情况,根据相关规定,按程序开展消费提示。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监测工作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实施监测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存监测相关的检测结果、送达凭证等文书档案资料。文书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五条 承检单位出具虚假、错误检验数据和结论及泄露检验结果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承检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具体办法。


附件:
监测工作相关文书表格参考式样


文书目录
1.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委托书;
2.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单(一式四联);
3.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通知书;
4.商品质量检验结果送达书(送销售者);
5.商品质量检验结果送达书(送生产者);
6.复检机构确定通知书;
7.复检结论通知书。
表格目录



监测工作相关文书表格参考式样.doc




附件:

监测工作相关文书表格参考式样


文书目录
1.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委托书;
2.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单(一式四联);
3.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通知书;
4.商品质量检验结果送达书(送销售者);
5.商品质量检验结果送达书(送生产者);
6.复检机构确定通知书;
7.复检结论通知书。
表格目录
表一: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登记表;
表二: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统计表。

XX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委托书
(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X工商监委字第 号

经审核,同意委托 单位承担 年流通领域 商品质量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和抽样检验实施方案的要求,对 、 、 、 、 、 、 、 、 、 、 等 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该单位 于即日领取了:
1、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通知书( )第 号至第 号共 份;
2、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单( )本。


领取人签字:
领取时间:

XX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章)
年 月 日
XX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委托书
(交承检单位)
( )X工商监委字第 号



兹委托你单位承担 年流通领域 商品质量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请你单位按照《产品质量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抽样检验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商品质量的抽样检验工作。

监测商品 抽样地点 备注







XX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章)
年 月 日


XX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单
年 商品质量监测
样品名称 商标 等级
型号规格 执行标准
生产日期或批号
样品编号

销售单价 进货量 销售量 存货量
检验用
样品数量 备份用
样品数量 备份用样
品封存地 存货地点
销售者
通讯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移动电话 E-mail
销售者所在地
( )城区 ( )城乡结合部 ( )乡镇
监测场所 ( )集贸市场 ( )专业市场 ( )商场 ( )超市 ( )专卖店 ( )小商铺 ( )其他
生产或供货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质量监测工作通知书编号
( ) 工商监通字第 号

销售者(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市场主办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抽样日期: 年 月 日
抽样人签字:
抽样单位(公章):
工商执法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备份样品接收记录:
签收人:
年 月 日
注:1、本工作单由销售者协助承检单位抽样工作人员如实填写;
2、销售者在商品交易市场内的,销售者和市场主办单位均须在工作单上签字、盖章;
3、本工作单一式四联,第一联留承检单位,第二联留销售者,第三联交销售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第四联交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4、进货量以同一商品规格型号或生产批号计。库存量为进货量减去销售量;
5、需要做选择的项目,在选中项目的“( )”中打“√”;
6、备份样品由销售者保管的,销售者须填写备份样品接收记录;备份样品由承检单位带回的,抽样工作人员应当在备份样品接收记录中注明“带回”字样。


XX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通知书
( )X工商监通字第 号


根据《产品质量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的规定,在 年 商品质量监测工作中,我局委托 (承检单位) 对你单位的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请仔细阅读《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销售者须知》(见背面),并予以积极配合。

(有效期限 天)
X X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章)
年 月 日
X X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承检单位: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销售者须知

1.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监测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一项重要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监测工作的正常进行。
2.商品质量监测事先不通知销售者,不向销售者收取检验费用。
3.商品质量监测的抽样工作人员应当持监测工作委托书、监测工作通知书等文件和工作证现场抽取样品。
4.销售者应当协助抽样工作人员如实填写质量监测工作单。
5.销售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6.销售者可以将对承检单位抽样工作的意见直接向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馈。


XX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 商品质量检验结果送达书
(送销售者)

年 月 日对你单位经销的标称 企业生产的 牌 规格 批次的 商品进行了抽样检验,结果判定为( 合格 /不合格 )。现将检验结果通知你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此送达书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回执寄回,同时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附:商品质量检验(测)报告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X X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章)
年 月 日


注:此送达书仅供通知销售者检验结果用,不得用于商品广告和宣传,违者依法处理。

………………………………………………………………………………………………………………………….
回 执
你单位传真/邮寄/送达我单位的《 年 商品质量检验结果送达书》收悉,我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有异议□。

单位名称:
地址邮编:
联 系 人: 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公章)
年 月 日

XX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 商品质量检验结果送达书
(送生产者)

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实施的监测中,我单位接受委托承担抽样检验工作。 年 月 日在 单位抽取了标称为你单位生产的 牌 规格 批次的 商品,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现将检验结果通知你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此送达书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回执并立即寄回 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书面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附:1、商品质量检验(测)报告。
2、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承检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此通知书仅用于通知检验结果,不得用于商品广告和宣传,违者依法处理。

…………………………………………………………………………………………………………………….
回 执
你单位传真/邮寄/送达我单位的《 年 商品质量检验结果送达书》收悉,我单位对检验结果 无异议□ 有异议□。

单位名称:
地址邮编:
联 系 人: 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公章)
年 月 日


XX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复检机构确定通知书


在 年 商品质量监测工作中,你单位对我局委托 (承检单位) 对 牌 规格 批次的 商品的检验结果有异议。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现确定 (复检单位) 为复检单位,按程序对该商品进行复检。

X X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章)
年 月 日



XX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 商品质量复检结论通知书

在 年 商品质量监测工作中,你单位对我局委托 (承检单位) 对 牌 规格 批次的 商品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经我局委托 (复检单位) 复检判定为( 合格 /不合格 )。现将复检结论通知你单位。此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附:商品质量复检检验(测)报告。




X X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章)
年 月 日


注:此通知书仅用于通知复检结论,不得用于商品广告和宣传,违者依法处理。


表一 X X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 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登记表

序号 样品
名称 监测地点 销售者所在地 监测场所 销售者 标称商标 标称生产者 规格 认证与商标情况 质量承诺判定 明示标准判定 强标判定 综合判定 主要不合格项目或主要问题 生产日期或批号 抽样日期 销售者检测结果确认情况 生产者检测结果确认情况 复检情况 监测结果











表二 X X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统计表
序号 监测商品品种 抽取样品总数(组) 不合格样品数(组) 不合格商品货值金额(元) 退市不合格商品(单位) 处理销售者(户) 案件(件) 没收违法商品(单位) 罚没金额(元) 吊销营业执照(户)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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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在法庭上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后,可能因为对起诉书所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性质有了新的认识,提出追加、减少或变更起诉罪名以及其他情节,对此,应当从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出发慎重对待:
1、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没有变化,仅改变起诉罪名的,一般可以准许,若辩方提出需要作抗辩准备的,可以延期审理。
2、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发生变化而要求减少罪名的,可以准许。
3、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发生变化而要求追加罪名的,不能允许。可以要求公诉人书面补充起诉,并给辩方准备答辩的时间。但被告人表示同意追加罪名的除外。
4、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发生变化而要求将重罪名变更为轻罪名的,可以准许;将轻罪名变更为重罪名的,不能允许。
5、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公诉人在法庭上口头要求撤销的,一般可以准许。若辩方提出需要作抗辩准备的,可以延期审理。
6、起诉书未认定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公诉人口头提出予以认定的,可以准许。
(二)法庭辩论应遵循下列的规则
1、紧扣焦点的辩论规则。控辩双方展开的辩论应当是围绕争议的焦点进行,对于离开争议焦点偏离案件定性量刑的辩论,审判长应当予以制止。
2、禁止强加于人的规则。是指控辩双方都有权发表各自与对方相反的意见,并且可以论证自己的观点。
3、禁止人身攻击性言论的规则。控辩双方在辩论中,难免发生一方因论证举例不当,对此,审判长应当即时予以制止,并且予以必要的批评。对于情节较严重的,应当敲击法槌予以警告。
4、禁止设问而无答案的规则。或控辩一方有这种表现,审判长应当予以制止,并明确要求直截了当提出肯定性的意见。
(三)法庭辩论应注意的问题
公诉人在法庭上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后,可能因为对起诉书所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性质有了新的认识,提出追加、减少或变更起诉罪名以及其他情节,对此,应当从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出发慎重对待:
1、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没有变化,仅改变起诉罪名的,一般可以准许,若辩方提出需要作抗辩准备的,可以延期审理。
2、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发生变化而要求减少罪名的,可以准许。
3、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发生变化而要求追加罪名的,不能允许。可以要求公诉人书面补充起诉,并给辩方准备答辩的时间。但被告人表示同意追加罪名的除外。
4、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发生变化而要求将重罪名变更为轻罪名的,可以准许;将轻罪名变更为重罪名的,不能允许。
5、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公诉人在法庭上口头要求撤销的,一般可以准许。若辩方提出需要作抗辩准备的,可以延期审理。
6、起诉书未认定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公诉人口头提出予以认定的,可以准许。
论法官语言表达的基本要求是:
1、语言表达要合法确切
合法是口语表达要符合法律法规,包括:一是口语表达要符合规范;二是既要符合程序法,又要符合实体法;三是每个阶段、各个环节都要合法。
2、客观公正
客观是法官的口语表达要符合案件的真实情况,口说要有据,不偏听偏信,不信口开河。公正是指法官口语表达,不能袒护控、辩任何一方,一视同仁,公正对待。
3、简洁严谨
简洁是指法官口语表达必须简明扼要、重点突出。严谨是指法官的口语表达要严肃谨慎。总之,说话既要让人听得懂,又要严肃认真。要尽量选用简短而又能说明问题的语言,不宜选用冗长,??潞退嬉庵馗吹挠镅浴?br> 4、平和文明
平和是指法官的口语表达证据要平衡和蔼。说话不能有盛气凌人之感。文明是指法官的语言要讲究文明、规范,使每句话能起到良好的社会效应。
论评议裁判的能力
评议裁判是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阶段,是法官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依据,适用法律对所审理的案件如何处理作出决定,为了保证合议庭评议案件的质量评议时应具备以下要素:
1、评议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应具备的前提条件。
2、评议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评议根据刑法岔规定如何正确对被告人定性。
4、评议根据案件事实如何依照法律准确量刑。
5、评议裁判应注意:一是要有利于合议庭成员充分发表意见,评议不对外公开;二是评议依据的事实必须是经法庭查证属实的,未经法庭调查核实的事实不能作为评议的基础;三是评议应当认真考虑被告人、辩护人合理辩护意见;四是评议结果要有决议及其理由;五是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

北安法院 杨亚新

关于批转市人事局《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南京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事局


关于批转市人事局《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南京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市人事局


第一条 为吸收和鼓励留学人员来南京工作,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和对外联系的桥梁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取得学士学位以上的人员和国内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以及其他在国(境)外学有专长,我市急需的人员。
第三条 南京市留学回国人员短期工作站,在国家人事部的指导下,负责留学人员来宁工作的接待、咨询、审定,并为留学人员在宁选择职业开展工作,提供服务。
第四条 留学人员可以在南京地区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选择工作单位。对到“三资”企业、民办企事业、外国和港澳在宁机构、我市在外机构工作的人员,人事部门负责保存其人事档案和行政关系;是国家干部的,可以保留原有身份,计算连续工龄。
第五条 接收留学人员的单位不受编制计划、户口计划指标、增干指标和工资总额的限制;聘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受职数限制。凭国家人事部接收留学生介绍信和南京市留学回国人员短期工作站有关证明办理增加指标计划的手续。
第六条 设立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经费,留学人员进行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或其他科技活动以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国际学术交流,可以申请经费资助。留学人员生产开发高科技产品,凭其所在工作单位证明,经市科委批准立项后,优先给予科研补助经费。科研基金由科委推荐向
银行申请科技开发贷款。
第七条 留学人员可以在市内创办私营企业。允许以境外注册公司的名义到南京投资,或以自己的专利、专有技术、资金向南京各类企业投资,经批准可以享受“三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对留学人员在南京工作期间做突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对来我市工作的留学人员在聘用单位工作期满后,可继续聘用,也可由本人重新自主选择单位。对要求再次出国的留学人员,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
第十条 欢迎不能来南京工作的留学人员中的专家、学者,以讲学、咨询指导、洽谈项目、参观访问等多种形式来我市进行短期服务。
第十一条 切实做好来南京工作留学人员的生活安置工作。对来我市工作的留学人员,用人单位应优先解决住房,愿意购买商品房的应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单位可兴建留学人员公寓。南京市留学回国人员短期工作站提供的住房,优惠安排用人单位和留学人员租用。留学回来南京工作人

员的配偶、子女(不含在校大、中专生)是农村户口的,可优先安排指标办理“农转非”。配偶在外地工作,是国家正式职工的,由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安排工作、办理调动手续。随归的配偶,原在国内有工作的,可由人事、劳动部门按原身份推荐安排。未成年子女入学,教育部门应帮助
安排就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