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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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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2〕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1日





衢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指为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的职责而依法建立的消防安全管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政府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消防安全职责。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完善社会消防保障体系,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将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标准足额保障,不断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应急救援装备建设。

(三)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每年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上一级政府作专题报告。

(四)明确有关部门、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综合监管与部门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完善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五)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对没有消防规划内容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

(六)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七)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规划;接到公安机关报请的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在7日内作出决定。

(八)建立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九)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督促单位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建立管理制度,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三)每半年分析消防安全形势,提出改善消防安全环境的建议,并提请公安机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四)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加强对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扑救和地震等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战术研究和应用,强化各级指战员专业训练,实施火灾扑救和相关应急救援,依法调查火灾事故。

(五)对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指导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六)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七)加强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建立平战结合、遂行保障的战勤保障体系。

(八)加强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消防安全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协调有关部门指导、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加强互联网公共消防服务平台建设,开展网络消防宣传教育和在线消防咨询。

(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实施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

(四)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五)国家和省、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季度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指导、督促村(居)委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家庭防火知识。

(三)按照乡镇总体规划,编制、修订乡镇消防规划。

(四)在重大节假日和火灾多发季节,采取防火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督促及时改正;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抄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五)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三合一”场所、“城中村”、出租屋、连片村居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治理。

(六)建立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配置相应的消防装备,设置消防器材配置点,提高农村和社区火灾防控工作。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专业监管、行业监管和指导职责,将本行业、本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内容,加强消防教育培训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单位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处理。

(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时拨付预算资金,并做好预算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绩效考评工作。

(三)规划部门要合理规划布局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做好消防设施建设用地的控制和预留工作;制定城乡规划要充分考虑消防安全需要,留足消防安全间距,确保消防车道等符合标准。

(四)住建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加强对外墙保温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督促使用防火性能良好的新型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及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五)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质监部门或工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六)教育、商务、文广、卫生、旅游、工商、民政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学校、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医院、旅游景区(点)、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等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七)安监、工商、质监、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八)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公共消防领域有关规划、建设违法行为的查处。

(九)教育、科技、司法、人力社保、住建、文广、安监、旅游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团体以及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结合系统行业特点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科普、法制宣传、就业培训、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教育、人力社保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编入中小学教材和职业培训教材,中小学每年应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员应急疏散演练。

(十)人力社保部门要确保非现役消防员工资待遇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所从事的高危险职业相适应,将非现役消防员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对因公伤亡的非现役消防员,人力社保部门、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评功、评烈。

(十一)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对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应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十二)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住建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监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教育、民政、人力社保、卫生、文广、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

(十三)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开辟固定专栏,进行经常性、有针对性的义务消防宣传教育。

(十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村(居)委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公安机构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报告火灾隐患。

(三)协助有关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扑救、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处理等工作。

(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在主要街道或公共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橱窗或专栏。

(五)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器材完好有效,及时纠正或制止消防违法行为,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六)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自防自救工作,每年至少组织村(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性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对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设施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1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

(五)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机制。

(六)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八)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九)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使员工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及防灭火技能,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必须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从事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十)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十一)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以上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档案及管理信息及时录入消防管理信息平台。

(三)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及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的确立和更换应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备案。

(四)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每季度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1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

(五)落实职工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2小时1次,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并存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在防火检查、巡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消除,确实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措施。

(六)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提高职工火场逃生自救互救基本技能。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对公用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按规定进行维护管理。

(三)开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报告业主委员会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每年至少组织1次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物业服务合同依法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从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十三条 同一建筑物由2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居住出租房的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通知承租人消除。

(二)对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监督。

(三)发现承租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

(四)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居住出租房的承租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对承租房屋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

(二)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通知出租人消除。

(四)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施工现场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三章 责任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建立落实考核奖惩制度。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性场所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和落实单位内部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消防工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每年对消防工作实行过程和结果的双重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对消防工作业绩突出、消防工作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依法实施监察。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县(市、区)建设等考核内容,对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在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依法依纪从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因思想不重视、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或在短期内连续发生多起较大火灾事故的,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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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索依法治村之路
-----从两起出嫁女状告村委会谈起

惠云

先让我们看一下两个案子,一个是昌邑市某村付小玉等16名出嫁女,因该村不给发放土地补偿费和生活补助费而将村委告上法庭,另一个就发生在东营市,某村的40余名出嫁女不服村委会的集体财产分配表决方案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自从党的十五大以来,依法治国成为我们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为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依法治村就成为不可或缺的部分。为使农民“懂法”,以推动依法治村的进程,政府在农村积极开展了大规模的普法工作,这种普法采用的是自上而下的引导型模式,即由国家组织人力、物力来开展普法工作,引导村民逐步依据法律这种“正式规则”来规范自己的生产和生活。十多年过去了,农村普法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村民法律意识得到了提高,但有相当多的法律并未如预期所料那样落到实处。我们不能简简单单地讲好法制教育课、搞好法制讲座,发放教科书、宣传册。因为村民们更为关心的是活法、是“实用的法”。村民们拿到了从“送法进村”活动中得来的法律书籍、宣传册后,将其束之高阁,依旧我得我素,照旧依据许多带有传统色彩的民间规范来调整自己的生活,来调整生产和生活中大多数的矛盾和冲突。这种民间规范作为一种继承性极强的“非正式规则”是不可能短期内仅仅以一套书面上的、理念化的正式条文能代替的。所以在许多村庄,有关外嫁女待遇的民间规范明明与书本上的正式条文所强调的公正、平等原则背道而驰,但仍然得到了相当多的村民包括相当多外嫁女本身的认可。像这两个案子中的出嫁女,她们往往被视为“非正式规则”异类,承受很大的压力。
法律与民间规范相比,它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切实地体现人们的需求,是人们保护自己权利的基本手段。但法律无法较好的在农村得到实施,这值得我们反思。
在农村中,许多村民从出生、成长到终老,整个人生都被封闭在一个地缘和血缘相结合的封闭圈里。土地仍是目前我国农村最为基本的生产资料,村民们紧紧的依附于祖上留下来的土地之上。村民们祖祖辈辈都生活在一块土地上,局限在狭小的区域里,人际关系不是十分广泛,而且信息不是十分畅通。“这是一个熟悉的、没有外人的社会”。在这一基础上形成的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血缘关系对村民有着很强的约束力,其依靠关系来制约村民的行为,传统道德论理成为衡量人们行为的基本准绳。因而在农村社会中,村民们对法律的需求是极其有限的。就算在经济发达的农村里,尽管人来人往,川流不息,看似信息交流充足,但本村人的圈子仍留着,而这种圈子又是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封闭性,再加上他们文化观念的保守性、滞后性使得村民们的关系意识里仍旧保持了一种以血亲人情为基础,寻求传统规范的制约。村民与村民之间仍寻求“情大于法”、“公道自在人心”等一些传统的模糊准则。在追求伦理道德中的“义气”时,常常极少会顾及到真正法律上的“正义”,即使在许多本应受法律调整的领域,村民们也往往以宗法的民间规范取代理性的可预性的法律规范。而这时村里的干部或者年长的老人就成为最具有权威的调停人,他们出面平息纠纷依靠的并不是法律,而是他们的传统观念,也就是人们普遍认同的那些儒家流传千年的教化思想。
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农村中存在的依法治村过程中“说法”与“做法”巨大差距。
第一,我们要对依法治村的长期性、艰巨性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要看到儒家思想经过几千年的积淀,在我们国家尤其是在农村还有着相当厚的基础,消除它的消极影响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人们传承着这种规则,无论国家的法律如何规定都影响他们适用这种规则。这种传承不可能很快的消失。另一方面我们要看到法本身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尤其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着悠久专制传统的国度,在法治起步阶段出现惧法、怨法、避法等现象是可以理解的。而且法治的发展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条件的发展是并行的,而这些非法律因素的综合发展都需假以时日。祖祖辈辈传承下来的、由父母而子女的言身教化要远比那些系统的理论来得更有影响。要使积“千年之大成”的传统文化在某些方面发生较大的转变无疑将是个漫长的过程。因此,目前农村中的国家法律与传统民间规则并存的状态将会较长时间地持续下去。我们也应该看到,因为法律的存在至少为农村社会提供了一种调整方式,在有些时候也会被人记起,发挥它的售后服务,尽管这一过程也许是漫长的,但我们需要有足够的耐心,不能一蹴而就。
第二,法治有着本土化的道路。我们有着悠久而深厚的传统文化存量,这些东西都积淀着祖辈们思考和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智慧和经验。相反,这还在一定程度上在农村中以民间规范、风俗习惯等开工获得了延续,进而影响着现代农村法律文化的面貌。法治的实现与否关键是依赖于人们的自然习性和法的观念。我们可以通过引入外部法律制度来弱化农村中传统的民间规范,但我们相当长时期内还不可能真正彻底消灭民间规范后深藏的传统文化,传统法文化仍然在深深影响着村民们的法律观念和行为模式,并且通过这种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扭曲、抵制甚至架空了本本上的法律制度。因此脱开本土传统首先是一个可不可能的问题,然后才是一个应不应该的问题。
法律和道德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管理国家、治理社会的重要手段。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互蕴涵和包容的一个整体,它们之间是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
在实践中,转变村民的思想观念是要放在首位的。之所以在农村中会出现民间规则与正式法律并存而且民间规则占优势的情况,是因为长期以来人们的思想观念没有转变,这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也是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下大功夫,而且这需要各方面包括经济、文化等相配合来推动这一进程,现在在这样信息发达的时代,要把新时代的时代特点注入农村,让农村在传统文化的基础上转变,增强农民的法制意识,农民在保护自己的权利时想到的首先是运用法律,而不是传统的民间规则。
其二,我们要进一步增强普法工作的力度,要有而心地细致地进行这一工作,把我们国家制定的正式法律规范用浅显的道理讲出来,便于让农民接受,让农民理解。要把民间规则与国家法律相比较,使农民看到国家法律所拥有的优势和民间规则所具有的缺点,使他们自愿地接受国家法律这一途径解决自身的问题。不把农民的自觉性与自愿性调动出来,当前的问题始终无法得到真正的解决。
其三,加快经济的发展,促进信息的交流与传递,农村经济发展的快慢决定着其它各方面的进程,在与外界进行经济与信息交流的过程中,农村将不得不与外界统一规则,也就不得不舍弃旧有传统,因为在这个日益开放的世界里,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力量,而且外来的人不可能相信你的村里的干部或者是德高望重的老者的裁判的,因此,加快农村现代化的步伐,进一步提高其开放的程度起着重要的作用。
最后,我们在新的历史时期贯彻执行“以德治国”的方略,就要严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站在代表先进文化前进的方向的高度上,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引导农民树立新的社会主义道德观,从而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作者单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农业部


农业部文件


农政发[20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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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垦、畜牧、渔业、乡镇企业、农机化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已经2004年2月2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三日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第一项 样品采集、保存及运输技术规范



采集、保存和运输样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填写采样单。

一、样品采集

(一)病禽

1.至少从5只濒死禽采集样品。样品包括:泄殖腔拭子和气管拭子(置于缓冲液中)各5个(小珍禽可采集新鲜粪便);气管和肺的混样5个,肠管及内容物的混样5个;肝、脾、肾和脑等组织样品(不能混样)各5个。

2.分别采集至少10个病鸡的血样(急性发病期血清)。

(二)病死禽

无发病禽时,可从死亡不久的病禽采样,采样要求同病禽。

棉拭子单独放入容器,容器中盛放含有抗菌素的pH值为7.0-7.4的 PBS液。抗生素的选择视当地情况而定,组织和气管拭子悬液中加入青霉素(2000IU/mL)、链霉素(2mg/mL)、庆大霉素(50μg/mL)、制霉菌素(10000 IU/mL)。但粪便和泄殖腔拭子所用的抗生素浓度应提高5倍。加入抗生素后pH值应调至7.0-7.4。

二、样品保存和运输

血样要单独存放,不能混合。

样品应密封于塑料袋或瓶中,置于有制冷剂的容器中运输,容器必须密封,防止渗漏。

样品若能在24小时内送到实验室,冷藏运输。否则,应冷冻运输。

若样品暂时不用,则应冷冻(最好-70℃或以下)保存。



采样单





样品名称


样品编号


采样基数

采样数量


采样日期

保存情况
冷冻(藏)

被采样单位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被采样单位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采样单位盖章 采样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此单一式三份,第一联存根,第二联随样品,第三联由被采样单位保存



第二项 血清学诊断技术规范



一. 血凝(HA)和血凝抑制(HI)试验技术

(一)材料准备

1. 96孔V型微量反应板,微量移液器(配有滴头)。

2. 阿氏(Alsevers)液、鸡红细胞悬液,配制方法见附录A。

3. pH7.2的0.01mol/L磷酸盐缓冲液(PBS)。

4. 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血凝素分型抗原和标准分型血清以及阴性血清。

(二) 操作方法

1. 血凝(HA)试验(微量法)
(1) 在微量反应板的1-12孔均加入0.025mL PBS,换滴头。

(2) 吸取0.025mL抗原加入第l孔,混匀。

(3) 从第1孔吸取0.025mL抗原加入第2孔,混匀后吸取0.025mL加入第3孔,如此进行对倍稀释至第11孔,从第11孔吸取0.025mL弃之,换滴头。

(4) 每孔再加入0.025mL PBS。

(5) 每孔均加入0.025mL 1%(V/V)鸡红细胞悬液(将鸡红细胞悬液充分摇匀后加入)。

(6) 振荡混匀,在室温(20℃-25℃)下静置40min后观察结果(如果环境温度太高,可置4℃环境下1hr)。对照孔红细胞将成明显的钮扣状沉到孔底。

(7) 结果判定。将板倾斜,观察红细胞有无呈泪滴状流淌。完全血凝(不流淌)的抗原或病毒最高稀释倍数代表一个血凝单位(HAU)。

2. 血凝抑制(HI)试验(微量法)

(1) 根据血凝试验结果配制4HAU的病毒抗原。以完全血凝的病毒最高稀释倍数作为终点,终点稀释倍数除以4即为含4HAU的抗原的稀释倍数。例如,如果血凝的终点滴度为1:256,则4HAU抗原的稀释倍数应是1:64(256除以4)。

(2) 在微量反应板的1-11孔加入0.025mL PBS,第12孔加入0.05mL PBS。

(3) 吸取0.025mL血清加入第1孔内,充分混匀后吸0.025mL于第2孔,依次对倍稀释至第10孔,从第10孔吸取0.025mL弃去。

(4) 1-11孔均加入含4HAU混匀的病毒抗原液0.025mL,室温(约20℃)静置至少30min。

(5) 每孔加入0.025mL的鸡红细胞悬液轻轻混匀,静置约40min(室温约20℃,若环境温度太高可置4℃条件下1hr),对照红细胞将呈显钮扣状沉于孔底。

(三)结果判定 

以完全抑制4个HAU抗原的血清最高稀释倍数作为HI滴度。

只有阴性对照孔血清滴度不大于21og 2,阳性对照孔血清误差不超过1个滴度,试验结果才有效。HI价小于或等于31og2判定HI试验阴性;HI价等于41og 2为阳性。

二. 琼脂凝胶免疫扩散(AGID)试验

(一) 材料准备

1. 硫柳汞溶液、pH7.2的0.01mol/L PBS溶液,配制方法见附录B。

2. 琼脂板:制备方法见附录C。

3. 禽流感琼脂凝胶免疫扩散抗原、标准阴性和阳性血清。

(二) 操作方法

1. 打孔。在制备的琼脂板上按7孔一组的梅花形打孔(中间1孔,周围6孔),孔径约5mm,孔距2mm-5mm,将孔中的琼脂用8号针头斜面向上从右侧边缘插入,轻轻向左侧方向将琼脂挑出,勿伤边缘或使琼脂层脱离皿底。

2. 封底。用酒精灯轻烤平皿底部至琼脂刚刚要溶化为止,封闭孔的底部,以防侧漏。

3. 加样。用微量移液器或带有6~7号针头的0.25mL注射器,吸取抗原悬液滴入中间孔(图1的⑦号),标准阳性血清分别加入外周的①和④孔中,被检血清按编号顺序分别加入另外4个外周孔(图1的②,③,⑤,⑥号孔)。每孔均以加满不溢出为度,每加一个样品应换一个滴头。

4. 作用。加样完毕后,静置5min~10min,然后将平皿轻轻倒置放入湿盒内,37℃温箱中作用,分别在24h、48h和72h观察并记录结果。

(三) 结果判定

1. 判定方法。将琼脂板置日光灯或侧强光下观察,若标准阳性血清(图1的①和④号孔)与抗原孔之间出现一条清晰的白色沉淀线,则试验成立。

2. 判定标准

(1) 若被检血清孔(如图1中的②号)与中心抗原孔之间出现清晰致密的沉淀线,且该线与抗原与标准阳性血清之间沉淀线的末端相吻合,则被检血清判为阳性。

(2) 被检血清孔(如图1中的③号)与中心孔之间虽不出现沉淀线,但标准阳性血清孔(如图1中的④号)的沉淀线一端向被检血清孔内侧弯曲,则此孔的被检样品判为弱阳性(凡弱阳性者应重复试验,仍为弱阳性者,判为阳性)。

(3) 若被检血清孔(如图1中的⑤号)与中心孔之间不出现沉淀线,且标准阳性血清沉淀线直向被检血清孔,则被检血清判为阴性。

(4) 被检血清孔(如图1中的⑥号)与中心抗原孔之间沉淀线粗而混浊或标准阳性血清与抗原孔之间的沉淀线交叉并直伸,被检血清孔为非特异反应,应重做,若仍出现非特异反应则判为阴性。








⑥ ②



⑤ ③





图1 AGP试验结果



附 录 A

HA和HI试验用溶液的配制

1.阿氏(Alsevers)液配制

葡萄糖 2.05g

柠檬酸钠 0.8g

柠檬酸 0.055g

氯化钠 0.42g

加蒸馏水至100mL,加热溶解后调pH值至6.1,69kPa 15min高压灭菌,4℃保存备用。

2.1%鸡红细胞悬液制备 

采集至少3只SPF公鸡或无禽流感和新城疫等抗体的健康公鸡的血液与等体积阿氏液混合,用pH7.2的0.01mol/L PBS液洗涤3次,每次均以1000r/min离心10min,洗涤后用PBS配成1%(V/V)红细胞悬液,4℃保存备用。



附 录 B

AGP试验用溶液的配制

1.1%硫柳汞溶液的配制

硫柳汞 1.0g

加蒸馏水至 100mL

溶解后,置100mL瓶中盖塞存放备用。

2. pH7.2的0.01mol/L PBS 的配制

(1)配制25×PB:称量2.74g磷酸氢二钠和0.79g二水磷酸二氢钠加蒸馏水至100mL。

(2)配制1×PBS:量取40mL25×PB,加入8.5g 氯化钠,加蒸馏水至1000mL。

(3)用氢氧化钠或盐酸调pH至7.2。

(4)灭菌或过滤。

(5)PBS一经使用,于4℃保存不超过3周。



附 录 C

琼 脂 板 的 制 备

称量琼脂糖1.0g,加入100mL的pH7.2的0.01mol/L PBS液,在水浴中煮沸使之充分融化,加入8g氯化钠,充分溶解后加入1%硫柳汞溶液1mL,冷至45℃-50℃时,将洁净干热灭菌直径为90mm的平皿置于平台上,每个平皿加入18mL-20mL,加盖待凝固后,把平皿倒置以防水分蒸发,放普通冰箱中保存备用(时间不超过2周)。

第三项 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标准

一、诊断指标 

(一) 临床诊断指标

1.急性发病死亡;

2.脚鳞出血;

3.鸡冠出血或发绀、头部水肿;

4.肌肉和其他组织器官广泛性严重出血。

(二) 血清学诊断指标

1.H5或H7的血凝抑制(HI)效价达到24及以上;

2. 禽流感琼脂免疫扩散(AGP)试验阳性(水禽除外)。

(三) 病原学诊断指标

1.H5或H7亚型病毒分离阳性;

2.H5或H7 特异性分子生物学诊断阳性;

3. 任何亚型病毒静脉内接种致病指数(IVPI)大于1.2。

二、结果判定

(一) 临床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

符合临床诊断指标1,且至少有临床诊断指标2、3、4之一。

(二) 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

符合结果判定(一),且符合血清学诊断指标1或/和2。

(三) 确诊

符合结果判定(二),且至少符合病原学诊断指标1、2、3之一。



第四项 封锁技术规范



一、由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封锁令的发布: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做出决定。决定实行封锁的,发布封锁令。

三、封锁的实施: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疫区实施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指派专人,配备消毒设备,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对出入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消毒。

四、封锁令的解除: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且受威胁区病原检测阴性,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第五项 扑杀技术规范



扑杀活禽可采取如下方法:

一、窒息

先将待扑杀禽装入袋中,置入密封车或其它密封容器,通入二氧化碳窒息致死;或将禽装入密封袋中,通入二氧化碳窒息致死。

二、扭颈

扑杀量较小时采用。根据禽只大小,一只手握住头部,另一只手握住体部,朝相反方向扭转拉伸。

三、其它

也可根据本地情况,采用其它能避免病原扩散的致死方法。



第六项 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产品、排泄物以及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垫料、饲料和其他物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无害化处理可以选择深埋、焚化、焚烧等方法,饲料、粪便也可以发酵处理。

一、深埋

1.深埋点应远离居民区、水源和交通要道,避开公众视野,清楚标示。

2.坑的覆盖土层厚度应大于1.5米,坑底铺垫生石灰,覆盖土以前再撒一层生石灰。坑的位置和类型应有利于防洪。

3.禽鸟尸体置于坑中后,浇油焚烧,然后用土覆盖,与周围持平。填土不要太实,以免尸腐产气造成气泡冒出和液体渗漏。

4.饲料、污染物等置于坑中,喷洒消毒剂后掩埋。

二、焚化、焚烧

1.疫区附近有大型焚尸炉的,可采用焚化的方法。

2.处理的尸体和污染物量小的,可以挖1.5米深的坑,浇油焚烧。

三、发酵

饲料、粪便可在指定地点堆积,密封发酵。

以上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所涉及到的运输、装卸等环节要避免洒漏,运输装卸工具要彻底消毒。

第七项 疫区清洗消毒技术规范



一、成立清洗消毒队

清洗消毒队应有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指导。

二、设备和必需品

(一)清洗工具:扫帚、叉子、铲子、锹和冲洗用水管。

(二)消毒工具: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容器等。

(三)消毒剂:醛类、氧化剂类、氯制剂类、双季胺盐类等合适的消毒剂。

(四)防护装备:防护服、口罩、胶靴、手套、护目镜等。

三、养禽场清理、清洗和消毒

(一)首先清理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二)对地面和各种用具等彻底冲洗,并用水洗刷禽舍、车辆等,对所产生的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养禽场的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薰蒸等方式消毒。

(四)养禽场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喷洒的方式消毒。

(五)养禽场的饲料、垫料等作深埋、发酵或焚烧处理。

(六)粪便等污物作深埋、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

(七)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道路等场所,要喷洒消毒。

(八)污水沟可投放生石灰或漂白粉。

四、交通工具清洗消毒

(一)出入疫点、疫区的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性消毒点,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二)疫区内所有可能被污染的运载工具应严格消毒,车辆的外面、内部及所有角落和缝隙都要用清水冲洗,用消毒剂消毒,不留死角。

(三)车辆上的物品也要做好消毒。

(四)从车辆上清理下来的垃圾和粪便要作无害化处理。

五、家禽市场和笼具的清洗消毒

(一)用消毒剂喷洒所有区域。

(二)饲料和粪便等要深埋、发酵或焚烧。

(三)刮擦和清洗笼具等所有物品,并彻底消毒。所产生的污水要作无害化处理。

六、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的清洗消毒

(一)所有家禽及其产品都要深埋或焚烧。

(二)禽舍、笼具、过道和舍外区域要清洗,并用消毒剂喷洒。

(三)所有设备、桌子、冰箱、地板、墙壁等要冲洗干净,用消毒剂喷洒消毒。

(四)所用衣物用消毒剂浸泡后清洗干净,其他物品都要用适当的方式进行消毒。

(五)以上所产生的污水要作无害化处理。



第八项 散养户养殖场地和禽舍消毒技术要求



一、扑杀鸡鸭等禽鸟后,场地必须清洗消毒。

二、在清洗消毒之前要穿戴好防护衣物。

三、禽舍中的粪便应彻底清除,院子里散落的禽粪应当收集,并作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

四、清理堆积禽粪时应淋水,不得扬起粪尘。

五、用消毒剂彻底消毒场地和禽舍,用过的个人防护物品如手套、塑料袋和口罩等应销毁。

六、可重复使用的物品须用去污剂清洗两次,确保干净。

七、将扑杀时穿过的衣服用70℃以上的热水浸泡5分钟以上,再用肥皂水洗涤,在太阳下晾晒。

八、处理污物后要洗手、洗澡。



第九项 扑杀禽鸟工作人员防护技术要求



一、穿戴合适的防护衣物

(一)穿防护服,或者穿长袖手术衣再加一件防水围裙。

(二)戴可消毒的橡胶手套。

(三)戴N95口罩或标准手术用口罩。

(四)戴护目镜。

(五)穿可消毒的胶靴,或者一次性的鞋套。

二、洗手和消毒

(一)密切接触感染禽鸟的人员,要用肥皂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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