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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逾期起诉的公平性思考/余秀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39:59  浏览:94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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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逾期起诉的公平性思考

作者:余秀才[1]


案例:肖某2004年向某银行贷款35万元,期限3年,到期后无力偿还,银行亦多次催收,面对银行的追讨,肖某亦多次表示让银行尽快处理抵押的房子,银行就是迟迟不肯起诉,但每年按时向肖某发送催款通知书。2012年,银行终于诉至法院,但利息已高达38万余元。

类似的案件,笔者已遭遇多起,这在银行业似乎是一个普遍现象,甚至曾有过借款人哀求银行起诉自己,但银行就是不肯起诉的情形。更有甚者,借款人已负债累累,其他债权人起诉其的判决书已经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当执行法官通知银行尽快起诉,银行仍置之不理,致执行因借款人除抵押财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陷入僵局。这引发了笔者的思考。

一、债务人逾期不还款的原因分析

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债务人对欠款都是能拖则拖,对债务人而言,拖欠一般的货款有多种好处:1、占用别人流动资金,相当于无息贷款;2、因经济发展、物价上涨等因素导致货币持续不断贬值,因此拖的时间越长越有利;3、维权诉讼成本高昂、程序繁琐、耗时耗力,并且如采用诉讼方式追讨货款,往往又会产生新的成本,故一般的债权人都不愿意起诉;4、压住别人货款,在后续交易中往往可获取更多主动权,特别是对于一些经济实力较强的债务人,在交易较强势,弱小的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不得不接受拖欠货款……其实早在两千多年前,古希腊的智者格劳孔就曾指出:“大家一目了然,从不正义那里比从正义那里能得到更多的利益——如果谁有了权而不为非作歹,不夺人钱财,那他就要被人当成天下第一号傻瓜。” [2]所以,当今的社会,越来越多的人尝到了不诚信的甜头,使不诚信之风盛行,最近曝出的“皮鞋胶囊”、“皮鞋果冻”事件就是最好例证。在这种大的社会背景下,极易使人产生一种错觉,即认为拖欠银行的借款与拖欠普通的款项一样,使债务人在温水煮青蛙中失去警惕性。

二、银行逾期起诉的原因分析

庭审中,笔者也曾追问银行为何迟迟不肯起诉,银行也曾给出一些诸如“给借款人一些机会,为借款人考虑”、“诉讼成本高昂、程序繁琐”之类的理由,但笔者认为,这都不是根本的原因,真正原因应该是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借款有保障性。从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和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之规定可看出,我国实行稳健的金融政策。依现行的一般房屋抵押贷款看,可借款数额一般只能达到房屋成交价(或评估价)的70%,加上房价上涨的因素,保障了即使在借款人违约的情形下,银行通过实现抵押权也一般足以收回借款本息,如在此期间借款人又偿还过一些款项,则使银行的风险更低。这也就是我国的金融业能够历经亚洲金融风暴、美国金融危机、欧债危机而能够安如泰山的根本原因之一。

第二,银行有利可图。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12月10日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从该规定可看出,当借款人违约迟延还款后,从违约之日起,银行即更为有利可图。

第三,国家法律对银行实行特殊保护。因金融业关乎国民经济命脉,且一般属于国家控股,保护之即保护自身利益,故国家对银行实行特殊保护在所难免。《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基于此规定,司法实务中,只要是银行起诉要求还款的案件,对于金额都是没商量的,法院调解最多可对还款时间和还款方式进行协商。这一点与普通民事案件有根本差别,在普通案件中,原告不仅可能放弃利息,可能同意分期付款,甚至可能放弃部分本金。

第四,银行掌握更多资源,也更强势。银行因为有钱,且历经几十年经营总结,针对法律规定形成完备的应对措施,如拟定了较为完备的格式合同,有完备的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及较高素质的人员,可有效避免超过诉讼时效。笔者甚至见到有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及合理的差旅费)都由借款人承担,但一般公众为了获得借款,不得不接受这些条款。

三、公平性思考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所以,在司法实务中,面对一般的合同案件,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的,法官都会依照该规定对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的过错进行分析评价,进而分担损失。我们知道,借款人逾期不还款,明显属于违约,该法条能否适用于银行逾期起诉的案件呢?

从司法实务中看,从未见到有法院依照该法条驳回银行逾期利息诉讼请求的判例。从字面上看,该法条规定的是“扩大的损失”,而实际上,银行因借款人违约非但未有损失,反而增加了收入(逾期利息和罚息),由此获利,因此从此意义上说,也不能适用该法条。但笔者认为,理解一条法律,不能仅仅局限于法条本身,应从立法的精神上来理解。虽然银行没有损失,但当事人有损失,因此,应认定银行迟延起诉是故意的,甚至是恶意的。特别是当借款人哀求银行起诉而银行不肯时,其恶性更加彰显,因为这种情形下,特别是当借款人已经无法再从他处筹款偿还时,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损失扩大而无计可施。当执行法官通知银行起诉时,银行仍因其债权有抵押且抵押物价值明显高于其债权之本息金额而有恃无恐,置借款人及其他债权人之生死于不顾而安享逾期利息带来的利润,纵然“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但古语说的好“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银行打法律擦边球迟迟不肯起诉之卑劣之行径及险恶用心实在让人难以接受。

综上,笔者认为,基于诚信原则考虑,对逾期不还款的行为加收逾期利息及罚息本无可厚非,这也是借款人不诚信应受的惩罚,但这种惩罚应有一个限度,故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了违约金以实际损失的130%为限,[3]因此,这不应该成为银行无限获利的手段,否则完全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嫌,涉嫌构成不当得利。为公平起见,也考虑到借款人的实际困难,对银行的起诉应强制推行两年诉讼时效,或者法官应根据公平原则对逾期利息以计算两年为限,超过部分不予支持(但合同约定的基础利息应当支持)。

结语: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核心内容之一,不应该仅仅挂在嘴上,应体现到法律适用的方方面面。撰此短文,望能对增进之有所助益。



注释:
[1] 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审判员。

[2]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47~48、46页。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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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实施意见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组织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实施意见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促进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加快新兴产业形成和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带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质量的提高,国家计委、财政部共同制定了《关于组织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据此开展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的实施工作。


关于组织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实施意见


  为大力推动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国家计委、财政部决定组织实施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
一、指导思想
  编制和实施国家高技术产业(包括信息产业,下同)发展项目计划,是根据回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在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指导下,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支持高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重点,充分发挥政府在高技术产业发展中的推动作用和宏观导向作用,加快信息产业发展,培育新兴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传统产业的产业技术升级。通过计划的实施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计划框架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计划、财政、金融等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组织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旨在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一项重要计划。该计划主要包括四个层面的项目:
  (一)高技术产业发展重大专项
  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围绕产业发展的特定目标和任务,对带有战略性、全局性、综合性特点以及对产业发展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高技术的产业化,进行总体规划和统筹安排、实施的重大项目。
  (二)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
  是将对促进新兴产业形成和推动产业技术升级有重大影响、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带动性强的重大关键技术系统集成,首次进行规模生产的转化,并提供完备合理的工程化技术方案和工艺设计,为产业推广应用提供工程示范的建设项目。
  (三)高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
  是为发挥国家宏观调控的导向作用,鼓励行业和地方从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引导社会资金投向高技术产业,培植新兴的高技术产业化群体的建设项目。
  (四)高技术产业发展基本建设项目
  是为加快信息产业发展及促进新兴产业形成,扩大生产能力,提高技术层次,满足市场需求而安排的大中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同时,包括为组织国家重大科学工程项目建设,为加强科技与经济结合的能力建设,推进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等而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总体要求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和计划框架,组织实施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要紧紧抓住三个重点:一是要围绕国民经济发展长远规划和远景目标;二是要紧跟高技术研究和开发的方向;三是要把握产业发展前景和市场需求。计划安排要体现以下要求:
  (一)宏观导向性。从国家高技木产业发展规划出发,通过项目的提出和实施,带动高技木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引导和调动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公平竞争性。项目应在公开、公正、平等的竞争条件下选择,要通过竞争,提高项目决策、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先进适用性。项目应在产业技术领域中处于领先地位,并适合我国国情,符合我国技术发展方向,是国民经济发展急需的、对国民经济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有重大影响。
  (四)经济预期性。项目应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以资源配置的实际效率和可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为出发点,以满足市场需求为目的。
  (五)机制创新性。项目实施应在运行机制、管理模式等方面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不断创新,促使项目顺利实施和保证项目的投资效益。
  (六)资金多元性。适应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要求,积极探索和构建政府资金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银行贷款、利用外资和其它社会资金等多渠道、多层次的融资体系。
  (七)推广示范性。要通过项目的成功建设,在行业或地方经济发展中产生较强的带动和促进作用,使技术广泛扩散,迅速形成规模经济,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八)布局合理性。项目安排要按产业发展规划,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地区合理布局。
四、安排原则
  (一)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由国家计委根据国国务院规定的项目审批权限负责审理,汇总编制。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下称主持部门)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项目技术来源包括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消化吸收创新的技术,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和首次引进的技术等,也可采用合资合作的方式。
  (三)项目的确定采用包括专家评选、项目评估和招投标在内的各有关方式,逐步推行项目库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提高项目遴选的总体水平。
  (四)项目实施以企业、研究院所为载体,鼓励企业引进科技要素,倡导企业与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紧密结合,科研院所进行企业化改制,大专院校创办高技术企业。
  (五)项目滚动安排,分年实施。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五、选项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及有关发布的高技术产业化公告等。
  (二)项目的前期科技成果要在本技术领域或行业中具有较高水平,经省部级以上单位认证(包括技术鉴定、成果证书、专利等)。基本建设项目引进或合资合作的技术要先进,且合作对象已基本落实。
  (三)项目建设对相关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带动作用,有一定的规模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及良好的发展空间。
  (四)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的要求注入项目资本金。
  (五)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企业基本素质,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能力,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高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规定的合理范围之内。
  (六)项目建设要有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和技术支撑,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市场开拓能力。
六、审理程序
  项目主持部门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及有关发布的高技术产业化公告等,组织申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国家计委将通过引入竞争机制,采取专家评选、委托有关机构评估及招投标的方式来遴选项目。根据项目遴选结果和项目的不同目标要求,国家计委技国务院规定的项目审批权限,分别采用相应的审理方式。
  (一)高技术产业发展重大专项
  项目主持部门根据国家发布的专项公告及确定的专项分阶段目标和实施方案,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编报项目建议书。待批复项目建议书后,由项目主持部门组织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
  项目主持部门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组织申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以上两层面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单位委托有甲级设计资格或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编制。经评估机构评估后,在落实项目资本金和银行贷款的条件下,由国家计委按权限审核并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高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
  由项目主持部门根据本地区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务院规定的项目审批权限,审批本地区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建议书,并向国家计委申报列入高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国家计委对项目主持部门报送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核,分批下达高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由项目主持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四)高技术产业发展基本建设项目
  按国家基本建设有关程序办理。
七、资金来源及管理
  (一)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来源主要为:项目业主资本金或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地方财政专项资金、高技术企业上市募集的资金及其它融资。
  (二)凡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的项目,总投资包括转移固定资产和新增投资两部分(不含无形资产),新增投资部分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铺底流动资金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等。
  (三)对申请国家资金投入的项白,国家视财力情况和主持部门(不合中央部门)资金安排情况,给予部分项目适当的资金支持,并按进度分批下达。
  (四)国家投入的资金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资金的管理办法及财务管理审批手续,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挪用,对违犯项目资金使用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停止下年度经费下达计划。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各项目主持部门要建立规范的投资监督和年度审计制度。
  (五)每年3、9月份,项目主持部门必须向国家计委、财政部提交项目进展检查报告,作为国家资金下达的参考依据。
八、项目实施与监督检查
  (一)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需要缉建项目法人的单位,应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尽快组建项目法人,以确保项目建设、运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项目负责人变更必须经项目主持部门同意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二)对利用外资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项目实施中,国家计委、财政部将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进度、资金到位、组织管理、市场开拓、下一步计划安排等进行中期评估,结果将作为下一步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
  (四)项目主持部门要认真作好项目的组织、协调、指导特别是要加强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要全面检查两次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包括项目建设内容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投资到位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计划、拟鉴定验收时间等。对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进度导致延误鉴定验收工作的项目,要说明原因并提出下一步工作改进方案和措施,对长期拖延和已停建的项目,要认真查请原因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五)对不重视年度检查工作和对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不能拿出切实可行解决办法的主持部门,国家计委将通报批评,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不再新考虑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安排。
  (六)项目在完成规定的建设内容后,由国家计委或国家计委委托项目主持部门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项目验收。对科技进步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良好、有推广示范作用的项目,国家计委于验收后,授予"国家计委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挂牌。项目验收两年内,由项目主持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的技术经济情况进行后评估,如发现经济效益低下、无科技示范作用,可提出取消挂牌的建议。
  (七)高技术产业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管理程序进行。
  (八)地方计划、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和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高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具体的实施细则。

附件: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重大专项、示范工程、推进项目)编写提纲
一、项目建议书编写提纲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
三、项目验收报告编写提纲
四、项目后评估报告编写提纲

2001-11-23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办学质量和整体效益,是贯彻落实全教会精神,全面促进素质教育,实现《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的工作目标,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现将我部《关于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布局
结构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对这次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工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从当地的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方案和政策措施。在调整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联系。

关于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优化中等职业教育资源配置,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在新的历史时期的资源重组,提高办学质量和整体效益,促进中等职业教育
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现就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势在必行
我国目前的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部门、行业和地方分别举办中等职业学校,形成了“条块分割”的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调动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
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有的学校布局结构已经不能继续适应经济建设、经济体制改革及教育体制改革的需要,严重制约着我国中等职业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因此,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势在必行:
1、目前,中等职业教育整体规模效益不高,1998年,我国中等职业学校和成人中专约22000所,除普通中专学校校均规模约1200人,已基本达到原国家教委规定的中专学校设置有关标准外,其它几类学校校均规模只有500人左右,其中有些学校已经连续几年没有招生
,教育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急需通过调整优化,增强中等职业教育的整体效益。
2、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以及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各级政府部门管理经济和企业的职能,正朝着政企分开的方向转变,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对中等职业学校的直接管理也在逐步削弱,因此,对现有的中等职业学校进行布局结构调整,不仅是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需
要,也是政府机构改革转变职能的需要。
3、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产业结构的调整,各行业对人才的需求数量和要求不断地变化,一些新兴的产业和职业岗位不断出现,许多行业、职业岗位趋向融合、复合,为适应这些变化,必须对学校和专业的布局结构进行调整。
4、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学校的发展面临越来越激烈的竞争,通过合并、共建、联办、划转等多种形式进行布局结构调整,可以进一步优化资源的配置,扩大学校的办学规模,改善办学条件,使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都得到提高,进一步提高学校的竞争力。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的指导思想是: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为指导,通过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进一步推动中等职业教育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的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学质量和整体效益,更好地为经济建设
和社会发展服务,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健康协调发展。
这次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的工作目标是:经过2-3年的努力,初步建立起面向21世纪,布局结构合理,专业门类齐全,办学质量和整体效益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为实现这一目标,首先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改变“条块分割”的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建立起在当地政府的统筹规划下,适应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
2、改变在教育内部由不同部门按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分别规划管理中等职业教育的状况,建立起按照学生的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统筹规划,相互沟通的中等职业学校(成人学校)布局结构。
3、改变分散办学、重复办学,资源配置不合理,办学效益低的状况,通过“合并、共建、联办、划转”等调整形式,进行资源重组,建设好一批规模大、水平高、有特色的骨干示范性学校。
4、改变中等职业教育主要靠外延发展的状况,通过调整,使中等职业教育在规模上进一步发展、结构更加合理(层次结构、学校、专业布局结构)、质量、效益明显提高。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在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等方面的进一步协调发展。
三、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的主要实现形式有:合并、共建、联办、划转等。
1、合并:是指根据学校布局调整规划将两所或更多的学校合并为一个学校,实现人、财、物等各个方面的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做到一套班子、一套机构和一套制度。合并可以在普通中专之间、普通(成人)中专与技工学校、普通(成人)中专与职业高中、普通中专与成
人中专、技工学校与职业高中,及其它各类学校之间进行;有条件的,部门与地方的学校、部门与部门的学校也可以实行合并。
2、共建:是指学校在投资渠道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中央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方业务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地方业务部门之间双重领导,共建共管。要通过共建淡化和改变单一的隶属关系,打破条块分割,实现条块的有机结合,增强地方政府的统筹力度,使
学校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3、联办:是指学校在隶属关系和投资渠道不变、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以达到共同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的目的。
4、划转:是指部委直属学校划转地方管理(如撤销的9部委直属中专、技工学校已划转为地方政府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部门所属学校划转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或下一级政府管理等。
学校布局结构调整的形式,要因地制宜,各地还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在有利于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有利于职业教育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和用人单位对职业教育的需求,有利于职业教育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前提下,大胆探索和实践。

四、组织实施
1、这次学校布局结构的调整,应在教育部制定的统一原则下,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进行。各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和领导,教育行政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在摸清中等职业教育资源的现状,明确了发展规划的基础上,提出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的规划方案和实施办法,以及配套的政
策措施,经政府决策后,组织实施。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听取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办学单位和有关学校的意见,作好协调工作,加强对企业、行业所属中等职业学校调整工作的业务指导。要积极探索办学体制改革的新路子,增强办学活力。
2、在调整过程中,要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严格按照“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保护各方面的权益。调整工作要保证现有中等职业教育资源不流失。学校调整后,原有通过财政等渠道投入的事业经费、基建投资等按原定标准核拨,
并应逐年有所增加。调整后的学校应当做到产权明晰,各方面职责明确。
3、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实际,实行分区规划,分类指导。
在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要通过调整,将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职业高中中一些规模小、条件差、布局不合理的学校作适当的撤并,达到扩大规模、提高效益的目标。
在县(市)一级要尽快将教育部门、各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成人中专等进行中等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机构进行统一的规划调整,集中力量建设一到两所面向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融职前、职后教育于一体,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的中等职业教育办学实体,改变
县(市)职业学校点多、规模小、效益低的状况。
对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转变过程中,需要划转的中等职业学校,要努力打破行业与地方、行业与行业之间的界限,淡化隶属关系,加强地方统筹,按照布局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要求,选择适当调整形式,但不能将学校层层下放。
4、调整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一是调整与发展的关系,布局结构调整的根本目的是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协调地发展,包括规模的扩大,结构的优化,质量效益的提高,不能因调整而影响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二是“块”与“条”的关系,调整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进行,但
应充分保护、发挥行业部门的积极性,做到条块结合,共同促进职教发展。三是处理好调整与稳定的关系。调整工作既要态度积极,又要步子稳妥,可采取先易后难、先点后面的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要保证学校教学和各项工作的正常秩序。四是处理好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校名的关系
,通过调整,淡化中专、职高、技工学校的界限,改变中等职业学校校名种类过多的状况,使校名进一步规范化。



199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