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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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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5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福建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各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城市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城市环境卫生习惯。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 户外广告、画廊、牌匾、报栏、公共广告栏、橱窗、路牌、门牌、汽车站牌、交通标志、路灯电杆、消防栓、交通护栏、落水管、电话亭、废物箱、城市雕塑等设施应保持整洁。破损陈旧的,设置或使用管理单位应及时维修、更新或拆除。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不得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饮食单位和其他单位或居民的炉口、烟囱等排污口不得朝向街面。
第十条 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
(二)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应封闭施工;
(三)破路施工应围遮,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
(四)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必须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建筑废水须经处理后排放;
(五)工程竣工时必须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第十一条 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各种水陆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观整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客运列车和航运船只应关闭车船内卫生间,车船上废弃物交车站码头妥当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二)客运车辆应自设废弃物容器,不得沿街抛撒废票等废弃物。
(三)运输液体、散装物体的车辆应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市区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核、烟蒂、纸屑和抛撒各种废弃物;

(二)不得乱倒垃圾、粪便、污水和随意抛弃动物尸体;
(三)不得随地焚烧树叶和垃圾;
(四)不得在市区道路冲洗各种机动车辆;
(五)清掏的下水道和河道污泥应及时运走。
第十三条 清扫、保洁按下列规定实行划片包干、分工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和公共广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住宅小区、小街巷及居民生活区,由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商场、医院、公园风景区及小绿地等公共场所和专用道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院落、宿舍区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卫生责任区,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
(五)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由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商业摊点由从业者负责;
(六)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粪便,并及时清运。

第十五条 科研、医疗卫生、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有毒废弃物,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禁止混入垃圾中。
第十六条 道路两侧和居住区的公共厕所、倒桶点的管理、保洁、粪便清运,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单位院落、住宅小区、公共场所的厕所、化粪池,由产权单位向当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登记,并负责保洁、清运粪便。
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公共厕所,由当地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保洁。
水冲式厕所、设有卫生间的住宅楼房,其化粪池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未经化粪处理的粪便直接排入下水道。
第十七条 城市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粪便、各种垃圾的收集、清运,厕所的保洁,化粪池的清掏,责任单位或个人可自行完成,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完成。委托完成的,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煤气、液化气,改变燃料结构;支持有关部门组织净菜进城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鼓励建设、施工单位使用商品混凝土,减少城市垃圾和污染。
第十九条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实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垃圾填埋场、堆肥场、焚烧场、贮粪池、化粪池应当采取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办法,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
有毒废物,含放射性物质和传染病菌的污水、污物,以及工业废弃物应按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应按照当地爱国卫生组织的统一安排,定期消灭蚊子、苍蝇、老鼠、蟑螂,清除蚊蝇孳生地。

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区建设和旧城成片改建,环境卫生设施应与其他工程项目配套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二十二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确定的公共厕所、环卫专用车辆停车场、垃圾转运站、进城车辆冲洗站、垃圾填埋场和无害化处理场等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的,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 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贮粪池和垃圾处理场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承担环境卫生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环境卫生工程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确保质量。
第二十五条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或阻挠施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迁、封闭现有的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按期重建。
第二十六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对不符合标准的公共厕所和化粪池,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管理单位限期改造。
第二十七条 城市街道两侧、居民区或者人流密集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设置密封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 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影剧院、体育场(馆)、集贸市场、游乐场、医院、商店、公园、风景区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环境卫生的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厕所、垃圾容器、废物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并定期组织清掏、保洁、维修。
商业摊点、建设施工工地和临时搭建用户应自行设置生活垃圾、污水和粪便的集装容器。
第二十九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加强对设施的管理,并定期保洁、维修、更新,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一)在市区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抛散各种废弃物的,处以5元罚款;
(二)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焚烧树叶或垃圾的,处以10元至50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四)在规定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物品,或在市区道路冲洗机动车辆,搭建、封闭阳台、破墙开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五)损坏、擅自拆除或者未按要求重建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省范围内建制镇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应用解释权属福建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1994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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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协定

中国 哈萨克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4年4月26日 生效日期1995年9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为了明确和确定已达成一致地段的中哈国界线走向,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以有关目前中哈边界的条约为基础,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并根据在边界谈判过程中达成的协议,公正合理地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中哈边界问题并明确和确定两国间的边界线走向。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中国与哈萨克斯坦之间的国界线走向如下:
  中哈国界第一界点在阿尔泰山脉(原苏联地图为南阿尔泰山岭)山脊线上。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卡拉迪尔331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318.0米高地)北偏西北约4.4公里,中国境内295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993.0米高地)东北约9.6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25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高地)东南约6.6公里。
  从第一界点起,中哈国界线沿阿尔泰山脉(原苏联地图为南阿尔泰山岭)的山脊线大体向西行,经过木孜他乌山3544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589.0米高地)、309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118.6米高地)、335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331.0米高地),至第二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山脊线的一个鞍部,位于中国境内乌勒301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042.0米高地)以北约12.1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324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359.0米高地)东偏东南约5.4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01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033.0米高地)南偏东南约5.2公里。
  从第二界点起,国界线沿山谷大体向西偏西南行,至阿克哈巴河(原苏联地图为阿克卡巴河)河源,然后顺该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西南行,至第三界点。该界点在阿克哈巴河(原苏联地图为阿克卡巴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和喀拉哈巴河(原苏联地图为卡拉卡巴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160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608.0米高地)西北约8.5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65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645.0米高地)以东约3.7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秋巴尔塔布勒加山178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舒巴尔-塔布尔嘎山1781.8米高地)以南约10.0公里。
  从第三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西偏西南行约14.9公里,至第四界点。该界点在上述直线与伯勒哲克殷毕尔爱喇克巴什河(原苏联地图为别列则克登-贝尔-艾雷克-巴什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187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890.0米高地)东北约9.4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70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699.5米高地)东南约8.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31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311.3米高地)南偏西南约2.2公里。
  从第四界点起,国界线顺伯勒哲克殷毕尔爱喇克巴什河(原苏联地图为别列则克登-贝尔-艾雷克-巴什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西行,至该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与阔破尔他斯河(原苏联地图为阔破尔-塔斯-苏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然后再顺阔破尔他斯河(原苏联地图为阔破尔-塔斯-苏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西南行,至第五界点。该界点在阔破尔他斯河(原苏联地图为阔破尔-塔斯-苏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和别列则克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187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890.0米高地)以西约5.8公里,中国境内88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88.0米高地)东北约12.6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莫赫纳塔牙山186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865.8米高地)以南约3.4公里。
  从第五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西行约12.4公里,至第六界点。该界点在克森阿什奇克真山141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克森阿什奇克真山脉山脊线上的1416.2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88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88.0米高地)北偏西北约9.1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66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671.4米高地)南偏东南约8.0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82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820.1米高地)西南约7.0公里。
  从第六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西行约10.4公里,至第七界点。该界点在上述直线与阿克塔斯河(原苏联地图为阿克-塔斯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94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多赫塔嫩-比依给山982米高地)东偏东北约6.6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木拉摩尔卡牙山139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木拉摩尔纳牙山1396.3米高地)南偏东南约5.6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41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416.0米高地)西南约7.0公里。
  从第七界点起,国界线顺阿克塔斯河(原苏联地图为阿克-塔斯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西行至第八界点。该界点在阿克塔斯河(原苏联地图为阿克-塔斯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阿拉克别克河(原苏联地图为阿尔卡别克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94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多赫塔嫩-比依给山982米高地)以北约2.3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46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459.0米高地)东南约13.4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木拉摩尔卡牙山139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木拉摩尔纳牙山1396.3米高地)南偏西南约7.4公里。
  从第八界点起,国界线顺阿拉克别克河(原苏联地图为阿尔卡别克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西南行,至第九界点。该界点在阿拉克别克河(原苏联地图为阿尔卡别克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上,位于中国境内61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一无名高地)西南约6.2公里,中国境内462米高地北偏西北约25.0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44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49.3米高地)东北约9.0公里。
  从第九界点起,国界线顺阿拉克别克河(原苏联地图为契塔依卡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南偏西南行,至第十界点。该界点在阿拉克别克河(原苏联地图为契塔依卡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与额尔齐斯河(原苏联地图为乔尔内-伊尔堆什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462米高地以西约20.8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43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34.8米高地)以南约4.0公里。
  从第十界点起,国界线先溯额尔齐斯河(原苏联地图为乔尔内-伊尔堆什河)南支流(左支流)的水流中心线,然后沿旧河床中心线大体向南行,至第十一界点。该界点在上述旧河床的中心线上,位于中国境内462米高地以西约19.8公里,中国境内塔斯特倍山(原苏联地图为塔斯托别山)703米高地西北约29.0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44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46.8米高地)以北约4.9公里。
  从第十一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行约49.4公里,经过424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山),至第十二界点。该界点在上述直线与库塔勒河(原苏联地图为库乌-塔尔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阿克多窝拉克山74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阿克布谷拉克-托别山746米高地)西南约15.0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69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693.9米高地)以东约1.4公里。
  从第十二界点起,国界线先溯库塔勒河(原苏联地图为库乌-塔尔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然后溯乌勒昆乌拉斯图河(原苏联地图为乌里昆-乌拉斯堆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南行,至第十三界点。该界点在乌勒昆乌拉斯图河(原苏联地图为乌里昆-乌拉斯堆河)东、西两条河源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360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621米高地)北偏西北约6.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97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979.0米高地)东偏东北约7.1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沙雷托罗果衣山259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萨雷托洛盖山2594.0米高地)以南约13.5公里。
  从第十三界点起,国界线先溯乌勒昆乌拉斯图河(原苏联地图为乌里昆-乌拉斯堆河)西河源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然后沿冰谷大体向南偏西南行,至第十四界点。该界点在萨吾尔山(原苏联地图为萨吾尔岭)山脊线上,位于中国境内360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621米高地)西偏西南约5.4公里,中国境内383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823米高地)以西约2.5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97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979.0米高地)南偏东南约6.7公里。
  从第十四界点起,国界线沿萨吾尔山(原苏联地图为萨吾尔岭)山脊线大体向西行,经过373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728.8米高地),至第十五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山脊线上的308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299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942米高地)西北约2.6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99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982.0米高地)南偏西南约4.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26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255.9米高地)西南约8.2公里。
  第十六界点在塔尔巴哈台山(原苏联地图为塔尔巴加台山脉)山脊线上的无名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224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261米高地)以北约15.3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库尔托别小火山139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392.6米高地)南偏西南约5.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啬巴他斯山272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沙克帕克塔斯山2716.6米高地)西偏西南约21.3公里。
  从第十六界点起,国界线沿塔尔巴哈台山(原苏联地图为塔尔巴加台山脉)山脊线大体向西行,经过1744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744.9米高地)、布凯阿苏达坂(原苏联地图为布博凯-阿苏山口)、库孜贡塔斯达坂(原苏联地图为库孜贡塔斯山口)、243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427.5米高地)、哈巴尔苏山口,至第十七界点。该界点在塔尔巴哈台山(原苏联地图为塔尔巴加台山脉)山脊线上的243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萨雷-切库山2431.4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228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287米高地)西偏西北约5.7公里,中国境内235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385米高地)西北约4.1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萨拉纳依山220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萨雷阿巴依山2190.7米高地)西偏西南约10.0公里。
  从第十七界点起,国界线沿无名山山脊线(原苏联地图为拉斯塔依嫩扎塔斯山)大体向南行,至第十八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山脊线上的191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885.6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235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385米高地)南偏西南约9.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42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434.4米高地)东偏东北约5.7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朱万托别山219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如安托别山2198.0米高地)东偏东南约11.2公里。
  从第十八界点起,国界线大体向南偏西南行,至布尔汗布拉克河(原苏联地图为布尔汗-布拉克河),然后转顺该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行,至第十九界点。该界点在布尔汗布拉克河(原苏联地图为布尔汗-布拉克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与卡拉奇塔特河(原苏联地图为卡拉基塔特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162米高地)西偏西北约1.6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17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191.0米高地)以东约1.9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42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434.4米高地)以南约8.2公里。
  从第十九界点起,国界线顺卡拉奇塔特河(原苏联地图为卡拉基塔特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南行,至第二十界点。该界点在卡拉奇塔特河(原苏联地图为卡拉基塔特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上,位于中国境内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84米高地)西北约6.1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93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929.5米高地)东北约15.8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86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57.1米高地)以东约5.4公里。
  从第二十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偏西南行约14.1公里,至第二十一界点。该界点在上述直线与阿克乔克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84米高地)西南约13.0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巴克图山127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博克堆山1273.8米高地)东偏东北约7.5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加曼奇山93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热曼什山900.9米高地)东偏东南约3.5公里。
  从第二十一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行约3.1公里,至第二十二界点。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84米高地)南偏西南约15.5公里,中国境内坐标78·46卡拉奇塔特河(原苏联地图为卡拉基塔特河)公路桥西北约8.4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巴克图山127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博克堆山1273.8米高地)以东约7.4公里。
  从第二十二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西南行约3.8公里,至第二十三界点。该界点在上述直线与一无名时令河河床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坐标78·46卡拉奇塔特河(原苏联地图为卡拉基塔特河)公路桥西偏西北约8.9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64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640.2米高地)以东约7.0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巴克图山127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博克堆山1273.8米高地)东南约5.6公里。
  从第二十三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偏西南行约11.2公里,至第二十四界点。该界点在上述直线与中国塔城市通往哈萨克斯坦巴克特镇的公路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坐标78·46卡拉奇塔特河(原苏联地图为卡拉基塔特河)公路桥西偏西南约12.6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59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90.7米高地)以东约12.4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64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640.2米高地)南偏东南约11.9公里。
  从第二十四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行约8.9公里,至第二十五界点。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塔斯喀克46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达沙布干山448米高地)北偏西北约6.5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42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21.3米高地)以东约7.3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59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90.7米高地)东南约15.5公里。
  从第二十五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偏西南行约12.5公里,至第二十六界点。该界点在上述直线与额敏河(原苏联地图为艾灭里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塔斯喀克46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达沙布干山448米高地)西南约7.4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48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85.7米高地)东北约13.0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40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05.1米高地)东偏东南约0.8公里。
  从第二十六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偏西南行约23.8公里,至第二十七界点。该界点在上述直线与一无名干河(原苏联地图为时令河)河床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92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931.8米高地)北偏东北约4.5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79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795.5米高地)东北约4.1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48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85.7米高地)以南约11.6公里。
  从第二十七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偏西南行约17.1公里,至第二十八界点。该界点在上述直线与察汗托海河(原苏联地图为察干-托盖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92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931.8米高地)南偏西南约12.6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89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93.3米高地)东北约6.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82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43.3米高地)东南约7.0公里。
  从第二十八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偏西南行约20.3公里,至第二十九界点。该界点在上述直线与小路(原苏联地图为土路)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普先德能巴斯1204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197.0米高地)以北约12.9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77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06.8米高地)以东约6.0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83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52.0米高地)东南约3.9公里。
  从第二十九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西偏西南行约2.4公里,至第三十界点。该界点在上述直线与无名谷谷底中心线(原苏联地图为布尔干渠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普先德能巴斯1204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197.0米高地)以北约11.7公里,中国境内85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55.5米高地)东北约3.8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77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06.8米高地)东偏东南约4.2公里。
  从第三十界点起,国界线沿无名谷谷底中心线(原苏联地图为布尔干渠中心线)大体向西行,至第三十一界点。该界点在无名谷谷底中心线与汗乔尔路中心线的相交处(在原苏联地图布尔干渠中心线上),位于中国境内85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55.5米高地)北偏西北约2.9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77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06.8米高地)以南约2.4公里。
  从第三十一界点起,国界线沿中国地图上的汗乔尔路中心线(双方地图上的红线)大体向西南行,至第三十二界点。该界点在中国地图上的汗乔尔路中心线(双方地图上的红线)与一无名干河河床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85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55.5米高地)以西约4.5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多拉特沟(原苏联地图为多拉堆河)与丘尔丘特河(原苏联地图为舒尔舒特河)相交处东北约9.2公里。
  从第三十二界点起,国界线沿中国地图上的汗乔尔路中心线(双方地图上的红线)大体向南行,至第三十三界点。该界点在中国地图上的汗乔尔路中心线(双方地图上的红线)与多拉特沟(原苏联地图为多拉堆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85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55.5米高地)西南约7.0公里,中国境内96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958.6米高地)以西约5.5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多拉特沟(原苏联地图为多拉堆河)与丘尔丘特河(原苏联地图为舒尔舒特河)相交处东偏东北约5.9公里。
  从第三十三界点起,国界线沿中国地图上的汗乔尔路中心线(双方地图上的红线)大体向南行,至第三十四界点。该界点在中国地图上的汗乔尔路中心线(双方地图上的红线)与丘尔丘特河(原苏联地图为舒尔舒特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96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958.6米高地)西南约8.5公里,中国境内159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581米高地)以西约10.8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多拉特沟(原苏联地图为多拉堆河)与丘尔丘特河(原苏联地图为舒尔舒特河)的相交处东南约7.8公里。
  从第三十四界点起,国界线沿中国地图上的汗乔尔路中心线(双方地图上的红线)大体向南偏西南行,至第三十五界点。该界点在中国地图上的汗乔尔路中心线(双方地图上的红线)与加曼铁列克特河(原苏联地图为铁列克堆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159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581米高地)西偏西南约14.8公里,中国境内157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535米高地)西北约15.7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89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913.4米高地)东北约10.6公里。
  从第三十五界点起,国界线沿中国地图上的汗乔尔路中心线(双方地图上的红线)大体向南偏西南行,至第三十六界点。该界点在中国地图上的汗乔尔路中心线(双方地图上的红线)与克彼利河的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157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535米高地)西偏西北约15.0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89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913.4米高地)东北约5.9公里。
  从第三十六界点起,国界线沿中国地图上的汗乔尔路中心线(双方地图上的红线)大体向南偏西南行,至第三十七界点。该界点在69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157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535米高地)以西约15.6公里,中国境内95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952.5米高地)西北约4.9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89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913.4米高地)东偏东北约4.1公里。
  从第三十七界点起,国界线沿双方地图上的红线大体向南偏西南行,至第三十八界点。该界点在上述红线与铁列克提河(原苏联地图为库萨克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81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09.5米高地)西偏西南约4.2公里,中国境内梭浪贝132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328米高地)西偏西北约10.1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7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78.9米高地)东北约13.2公里。
  从第三十八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行约7.4公里,至第三十九界点。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梭浪贝132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328米高地)西偏西南约8.0公里,中国境内111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141米高地)以西约12.1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7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78.9米高地)以东约12.0公里。
  从第三十九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偏东南行约1.8公里,至第四十界点。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梭浪贝132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328米高地)西偏西南约8.0公里,中国境内111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141米高地)以西约11.3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7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78.9米高地)以东约12.8公里。
  从第四十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东偏东南行约14.9公里,至第四十一界点。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111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141米高地)以南约8.5公里,中国境内714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714.0米高地)西南约1.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46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465.0米高地)东北约22.7公里。
  从第四十一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东偏东南行约9.3公里,至第四十二界点。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98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984.7米高地)西偏西南约3.2公里,中国境内130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241米高地)西偏西北约1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46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465.0米高地)东偏东北约28.6公里。
  从第四十二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偏东南行约9.2公里,至第四十三界点。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130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241米高地)西偏西南约6.9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46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465.0米高地)以东约30.9公里。
  从第四十三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行约13.8公里,至第四十四界点。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37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山)西偏西北约3.6公里,中国境内63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85米高地)以北约21.0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7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76.1米高地)东偏东南约3.8公里。
  从第四十四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西南行约2.4公里,至第四十五界点。该界点在上述直线与中哈铁路接轨处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37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山)以西约4.9公里,中国境内63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85米高地)以北约19.3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7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76.1米高地)东南约3.2公里。
  从第四十五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西偏西南行约7.3公里,至第四十六界点。该界点在上述直线与喀拉达坂沟(原苏联地图为无名沟)的谷底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882米高地)东北约4.8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27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264.7米高地)东南约9.9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40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09.0米高地)以南约9.8公里。
  从第四十六界点起,国界线溯喀拉达坂沟(原苏联地图为无名沟)谷底中心线大体向西偏西北行,至第四十七界点。该界点在阿拉套山(原苏联地图为萨雷古尔岭)山脊线上的喀拉达坂(原苏联地图为无名山口)处,位于中国境内182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山)东北约6.0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92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899.6米高地)东偏东南约16.0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64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608.1米高地)西南约10.1公里。
  从第四十七界点起,国界线沿阿拉套山(原苏联地图为萨雷古尔岭)山脊线大体向西偏西南行,经过256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552.4米高地),至第四十八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山脊线上的248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512.0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533米高地)东北约3.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92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899.6米高地)以南约13.1公里。
  第四十九界点在阿拉套山(原苏联地图为准噶尔阿拉套岭)山脊线上,位于中国境内贝徒哈门347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450米高地)北偏西北约5.4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16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169.2米高地)南偏西南约10.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依斯普勒山343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439.0米高地)西南约8.0公里。
  从第四十九界点起,国界线沿阿拉套山(原苏联地图为准噶尔阿拉套岭)山脊线大体向西偏西南行,经过桑的克塔斯山373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722.0米高地)、麦里其其格山口(原苏联地图为他尔拉乌勒山口)、琼可格达坂(原苏联地图为萨雷比留克山口)、库克托木(原苏联地图为郭克套山口)、巴散斯克(原苏联地图为巴斯坎山口)、397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990.0米高地),至第五十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山脊线上,位于中国境内同达林344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461米高地)以北约8.6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72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721.8米高地)以东约14.3公里。
  从第五十界点起,国界线沿喀赞套山(原苏联地图为崆郭罗鄂博山)山脊线大体西南行,至额勒森布勒格达坂(原苏联地图为洁灭克别山口),再大体转向东南行,经德木克达坂(原苏联地图为郭克苏山口),至第五十一界点。该界点在别珍套山(原苏联地图为别珍套岭)山脊线上的412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082.0米高地),位于中国境内同达林山3449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461米高地)以南约11.7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406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062.8米高地)东偏东北约8.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93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卡贝尔套山3900.1米高地)以东约3.5公里。
  从第五十一界点起,国界线沿别珍套山(原苏联地图为别珍套岭)山脊线大体向东行,经过康喀达巴罕(原苏联地图为喀赞-达坂山口),至第五十二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山脊线上4074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086.5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410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048.0米高地)以西约8.3公里,中国境内343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432.0米高地)西北约5.9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92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957.0米高地)东北约7.6公里。
  从第五十二界点起,国界线大体向南行,先至无名河,然后顺该无名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和霍尔果斯河(原苏联地图为热兰德河、乌尔坎卡赞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行,再沿卡赞库里湖水面中心线并顺霍尔果斯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行,至第五十三界点。该界点在霍尔果斯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上,位于中国境内106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山)西偏西北约4.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公路交叉处86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公路交叉处)东北约8.7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37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368.0米高地)东偏东南约9.2公里。
  从第五十三界点起,国界线沿双方地图上的红线大体向南行,穿过中国霍尔果斯(原苏联地图为尼坎齐)居民点和哈萨克斯坦霍尔果斯居民点之间的公路,至第五十四界点。该界点在霍尔果斯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上,位于哈萨克斯坦境内60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601.7米高地)东北约7.4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66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672.8米高地)东偏东南约11.2公里。
  从第五十四界点起,国界线顺霍尔果斯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南行,至第五十五界点。该界点在霍尔果斯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与伊犁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坐标50·64土路交叉处西北约4.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61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613.0米高地)北偏东北11.1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58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79.2米高地)南偏东南约10.4公里。
  从第五十五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偏东南行约30.8公里,至第五十六界点。该界点在110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144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山)西北约11.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528.0米高地)以北约10.6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02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029.8米高地)北偏东北约22.2公里。
  从第五十六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偏东南行约12.2公里,至第五十七界点。该界点在特奇勒干山160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特克勒干山1601.6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144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山)西南约4.2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02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029.8米高地)东北约15.3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528.0米高地)以东约6.0公里。
  从第五十七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行约3.0公里,至第五十八界点。该界点在一支脉的山脊线上,位于中国境内226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山)北偏西北约6.4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02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029.8米高地)东偏东北约14.1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528.0米高地)东偏东南约7.4公里。
  从第五十八界点起,国界线沿上述支脉山脊线大体向南偏西南行,经2458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456.4米高地),然后沿无名山(原苏联地图为洁灭尔里克套岭)的山脊线大体向东行,至第五十九界点。该界点在该无名山(原苏联地图为洁灭尔里克套岭)山脊线上,位于中国境内323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155米高地)以西约4.3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3124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129.0米高地)东偏东北约13.0公里。
  从第五十九界点起,国界线沿卡拉套山山脊线大体向南行,经过沙尔诺海山354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萨雷诺霍依山3555.8米高地),沿山坡下行,至第六十界点。该界点在哈桑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上,位于中国境内260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615米高地)西南约8.1公里,中国境内无名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819米高地)东偏东北约2.5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70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624.0米高地)以南约4.3公里。
  从第六十界点起,国界线沿山坡上行,然后沿沙尔套山(原苏联地图为萨雷套山)山脊线大体向西偏西南行,经过阿尔钦达坂(原苏联地图为卡拉盖雷山口)、阿克库龙的山口(原苏联地图为阿库龙的山口),再沿山坡下行,至第六十一界点。该界点在苏木拜河(原苏联地图为苏木别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上,位于中国境内317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3089米高地)西偏西南约7.6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24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233.9米高地)以北约3.4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27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281.8米高地)东偏东南约0.7公里。
  从第六十一界点起,国界线顺苏木拜河(原苏联地图为苏木别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东南行,至第六十二界点。该界点在苏木拜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原苏联地图为苏木别河)与特克斯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位于中国境内衣尔门第河与卡拉苏河交汇处西南约7.7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213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136.0米高地)东偏东南约14.4公里。
  从第六十二界点起,国界线溯特克斯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西偏西南行,至第六十三界点。该界点在特克斯河南弯水流中心线上,位于中国境内181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798米高地)北偏西北约6.6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诺海托勒盖山182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818.0米高地)东北约4.4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198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987.2米高地)南偏西南约6.6公里。
  从第六十三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行约4.4公里,至第六十四界点。该界点在莫盖托里盖山(原苏联地图为诺霍依-托勒盖山1853.0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181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798米高地)西偏西北约3.5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坐标34·30公路交叉处东偏东北约9.1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诺海托勒盖山182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818.0米高地)东偏东南约2.7公里。
  从第六十四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偏西南行约8.3公里,至第六十五界点。该界点在1826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181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798米高地)西南约8.5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坐标34·30公路交叉处东南约7.5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诺海托勒盖山182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818.0米高地)以南约9.2公里。
  从第六十五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行约2.1公里,至第六十六界点。该界点位于中国境内181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1798米高地)南偏西南约9.9公里,中国境内262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723米高地)北偏东北约4.3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坐标34·30公路交叉处东南约9.2公里。
  从第六十六界点起,国界线沿双方地图上的红线大体向西偏西南行,至第六十七界点。该界点在纳林果勒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上,位于中国境内262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2723米高地)西偏西北约3.0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坐标34·30公路交叉处东偏东南约9.7公里。
  从第六十七界点起,国界线溯纳林果勒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南偏东南行,先至该河河源,然后沿冰谷上行,至第六十八界点。该界点在山脊线上的428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4237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225米高地)以西约10.7公里,中国境内402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006米高地)西偏西北约7.9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4245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227.0米高地)以东约7.0公里。
  从第六十八界点起,国界线沿无名山山脊线(原苏联地图为灭里几阿纳依内山岭)大体向南行,经过阿拉阿依格尔山口(原苏联地图为阿拉阿依格尔山口)、446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4426.0米高地),至第六十九界点。该界点在上述山脊线上6242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全苏地理协会100周年峰6276.0米高地)上,位于中国境内6731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6769米高地)以西约6.8公里,中国境内5573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5581米高地)北偏西北约12.0公里,哈萨克斯坦境内5790米高地(原苏联地图为无名山)东南约10.7公里。
  从第六十九界点起,国界线沿山脊线向西偏西南行,至中哈国界终点。
  上述中哈国界线,用红线标在比例尺为十万分之一的中国地图和原苏联地图上。在国界线叙述中所用长度均系从这些地图上量取的。
  用红线标绘中哈国界线的上述地图附在本协定之后,并作为其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应继续进行谈判,根据本协定第一条的规定解决中哈国界线从第十五界点至第十六界点、从第四十八界点至第四十九界点的走向问题。

  第四条 为了实地确定本协定第二条所述中哈国界线,缔约双方决定根据对等的原则成立联合勘界委员会并责成该委员会实施勘界工作--确定边界山脉的分水岭和界河中心线或其主流中心线的确切位置,根据本协定第五条确定界河中岛屿的归属,树立界标,起草勘界文件,绘制详细的勘界地图,以及解决与完成上述任务有关的各项具体问题。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本协定第二条所述中哈国界线,以山脉为界地段沿分水岭行,以河流为界地段沿河流中心线或其主流中心线行。分水岭、河流中心线或其主流中心线的确切位置以及据此划分的河流中岛屿的归属,待中哈勘界时具体确定。
  确定主流的主要根据是中水位时的河流流量。
  本协定第二条所述界河均为非通航河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三国交界点将由有关国家另行确定。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实地勘定的中哈国界线同样应沿垂直方向划分上空和底土。

  第八条 在边界地带,包括界河可能发生的任何自然变化不影响实地勘定的中哈国界线位置和岛屿的归属,除非缔约双方达成其他协议。
  在界河中界线勘定以后新出现的岛屿,按勘定的界线划分,如果新出现的岛屿骑在勘定的边界线上,由缔约双方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其归属。

  第九条 本协定须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应尽速在北京互换。
  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在阿拉木图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哈文和俄文写成,如对文本的解释出现分歧,缔约双方以中文、俄文文本作准。
  注:缔约双方已互换批准书,本协定于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地图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李  鹏         纳扎尔巴耶夫
    (签字)          (签字)

关于批准建设岩石圈演化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批准建设岩石圈演化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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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发基字[2005]111号


中国科学院:
根据你院报送的岩石圈演化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经认真审查,该实验室的建设计划目标明确、内容具体、操作性强,决定批准该实验室的建设计划。实验室名称、建设承担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分别为:
实验室名称:岩石圈演化国家重点实验室(State Key Laboratory of Lithospheric Evolution);
建设承担单位: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
单位负责人:丁仲礼研究员。
请你们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计划任务书的内容,落实有关政策和建设经费,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建设工作。
在建设期间,实验室应进一步凝炼科学发展目标,提升科研水平,特别要在队伍组织、实验研究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努力成为国家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建设计划完成后,我部将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二00五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