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商务部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10月17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2004年10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5年10月21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澳门扩大开放及双方在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增强合作签署本协议。
一、服务贸易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和《〈安排〉补充协议二》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建筑、会展、视听、分销、旅游、运输和个体工商户等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和《〈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的补充和修正。与前三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三)本协议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贸易投资便利化
(一)为支持和配合澳门产业结构适度多元化,推动两地会展业的发展,双方一致同意将会展业合作补充列入《安排》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产业合作领域,并据此将《安排》附件6第九条修改为:
“双方认识到,两地根据优势互补的原则,加强产业合作与交流,将有利于两地产业和整体社会经济的发展。双方将在中医药产业和会展业开展合作,并考虑在适当的时候,开展其他产业的专项合作。”
(二)为推动两地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双方一致同意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补充列入《安排》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并据此:
1.将《安排》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
“一、双方将在以下领域加强合作:
1.贸易投资促进;
2.通关便利化;
3.商品检验、动植物检验检疫、食品安全、卫生检疫、认证认可及标准化管理;
4.电子商务;
5.法律法规透明度;
6.中小企业合作;
7.产业合作;
8.知识产权保护。”
2.将《安排》附件6第二条修改为:
“二、双方同意在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化,商品检验、动植物检验检疫、食品安全、卫生检疫、认证认可及标准化管理,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透明度,中小企业合作,产业合作,知识产权保护8个领域开展贸易投资便利化合作,有关合作在根据《安排》第十九条设立的联合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下进行。”
3.在《安排》附件6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以后条款序号依次顺延。第十条内容为:
“十、知识产权保护
双方认识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推动两地经济发展和促进两地经贸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同意加强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
(一)合作机制
通过两地政府部门间的合作机制,加强双方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
(二)合作内容
双方同意加强在以下方面的合作:
1.通过在澳门设立保护知识产权协调中心,就两地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进行交流与沟通。
2.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方面交换信息。
3.通过考察、举办研讨会、出版有关刊物及其他方式,分享有关资料和信息。
4.就知识产权保护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磋商。”
三、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四、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协议于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在澳门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澳门特别行政区
经济财政司司长
廖 晓 淇 谭 伯 源
(签字) (签字)
————————————————————————————
① 《安排》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附件
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①
————————————————————————————
① 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部门或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a.法律服务(CPC861)
具体承诺 1.对与澳门律师事务所进行联营的内地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人数不作要求。
2.对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的代表在内地的居留时间不作要求。
3.允许取得内地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澳门居民,以内地律师身份从事涉澳婚姻、继承案件的代理活动。
4.允许澳门律师以公民身份担任内地民事诉讼的代理人。
部门或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具体承诺
1.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2.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澳门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资质的依据。
部门或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CPC87909)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经营到澳门、香港的展览业务。
部门或分部门
2.通信服务
D.视听服务
录像分销服务(CPC83202),录音制品的分销服务
电影院服务
华语影片和合拍影片
有线电视技术服务
合拍电视剧
其他
具体承诺
国家广电总局将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所属制作机构生产的有澳门演职人员参与拍摄的国产电视剧完成片的审查工作,交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
部门或分部门
4.分销服务
A.佣金代理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B.批发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C.零售服务(不包括烟草)
D.特许经营
具体承诺
对于同一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①
————————————————————————————
① 如经营商品为成品油,仍按内地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处理。
部门或分部门
9.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
A.饭店(包括公寓楼)和餐馆(CPC641—643)
B.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CPC7471)
D.其他
具体承诺
允许在广东省的澳门独资或合资旅行社,申请试点经营广东省居民(具有广东省正式户籍的居民)前往澳门、香港的团队旅游业务。
部门或分部门
11.运输服务
C.航空运输服务
机场管理服务(不包括货物装卸)(CPC74610)
其他空运支持性服务(CPC74690)
空运服务的销售和营销服务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航空销售代理企业在内地设立独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注册资本要求与内地企业相同。
部门或分部门
11.运输服务
F.公路运输服务
公路卡车和汽车货运(CPC7123)
公路客运(CPC7121,7122)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
机动车维修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经营下列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及
-机动车维修。
部门或分部门
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未列出的部门
个体工商户
具体承诺
允许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营业范围为:种植业、饲养业、养殖业、计算机修理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业,但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贵阳市新开航线航班培育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贵阳市新开航线航班培育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9〕11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新开航线航班培育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一日
贵阳市新开航线航班培育专项
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扶持培育我市旅游航空市场的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积极培育贵阳龙洞堡机场航线、航班,充分调动航空公司在贵阳扩大经营的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阳新开航线航班培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培育资金”)是市政府设立的用于吸引国内外航空公司来贵阳发展,进一步提升贵阳龙洞堡机场竞争力,巩固和开发贵阳旅游客源市场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培育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培育资金由市政府专项安排,暂定期限为5年,期限内资金额度为每年1000万元。对航空公司的培育扶持期为三年,其中第一年为培育期,第二、三年为巩固期;第四、第五年为发展期。
第五条 新开辟航线航班是指2009年1月1日后,新开辟的始发或经停贵阳龙洞堡机场的省外和境外航线航班(含现已停飞的境外航线,此办法施行后又恢复的航线)。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培育资金的补助范围为:新开辟的省外和境外定期航班或不定期航班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航线航班。
定期航班是向公众开放并按照公布的班期表运营的航班且在结算期内至少达到每周1班的航线。
不定期航班是指未列入航班计划表,且在结算期内至少达到每周1班的航线。
重点航线航班是指对我市具有政治、经贸意义或重点旅游客源城市的航班。重点航线航班的确定,每年由市政府公布。
第七条 在培育期一年内,从第一个航班起,每半年一次,由市旅游发展与改革领导小组按照补贴标准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对连续开通半年以上的重点航线航班,每半年一次,由市旅游发展与改革领导小组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
第八条 培育资金不补助的航线航班:
(一)在已有定期或固定航班的国际、国内航线上航空公司再临时包机飞行的航班。
(二)享受新开辟航线航班培育资金培育期满后,连续半年内停飞,未增加新运力又开辟的新航线。
第三章 补助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培育新开航线航班,由贵州机场集团公司对航空公司收费减免后,市政府再按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条 对新开辟航线的航空公司,贵州机场集团公司给予收费减免优惠,在航班开飞的第一个半年,给予收费全免的优惠,第二个半年给予减半收费的优惠。
第十一条 新开辟的始发或经停贵阳龙洞堡机场的省外航线定期航班的补助标准:
(一)新开辟国内重点城市的定期客运航线,每航班补助2万元。
(二)重点航线航程在1000公里以内的航班,每航班补助1万元;航程在1000公里以上的航班,每航班补助2万元。
第十二条 新开辟的贵阳龙洞堡机场的省外不定期航班,连续执行半年以上的,每航班补助1万元。
第十三条 新开辟的始发贵阳龙洞堡机场的境外航线定期航班的补助标准:
(一)新开辟的国际定期航线,每航班补助5万元。
(二)贵阳至台湾定期航线,每航班补助4万元。
(三)贵阳至港澳定期航线,每航班补助3万元。
第十四条 新开辟的贵阳龙洞堡机场始发的境外不定期航班,连续执行半年以上的,每航班补助2万元。
第十五条 新开辟的经停贵阳龙洞堡机场的境外航班,每航班补助1.5万元。
第十六条 在2009年1月1日后新开通的航线上,新进入的国内航空公司,每班省外定期航班补助0.5万元;每班国际或港澳台航班补助1万元。
在新开通的境外航线上,首个对飞的境外航空公司与开辟该航线航班的国内航空公司享受同等补助标准。
第十七条 新开航线航班培育期一年满后,第二、第三年按第一年补助标准的80%给予补助。第四、第五年优惠政策,视当时市场需要和航班经营状况,另行制定。
第四章 资金申请、审批和拨付
第十八条 申请培育资金的航空公司会同贵州机场集团公司,应在新开辟航线开行前共同向市旅游发展与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备案。
第十九条 申请培育资金的航空公司,应在新开辟航线运营半年后,向市旅游发展与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补助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财务报表及航线运营情况说明;
(三)贵州机场集团公司减免收费的证明;
(四)培育资金申请表;
(五)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市旅游发展与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上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审,核定补助金额,报市旅游发展与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一条 市旅游发展与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按照批准的补助金额,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培育资金的航空公司。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二条 享受培育资金的航空公司,应据实提供相关材料,按季向市旅游发展与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补助航线航班的经营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旅游局负责对培育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航空公司挪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擅自变更资金用途的,取消航线补助资格,有关部门予以追回资金,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培育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市审计部门监督检查,保证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发展与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