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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22:56:25  浏览:88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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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管理,深化设计改革,鼓励竞争,促进技术进步,提高设计的质量、水平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设计的招标投标,不受部门、地区的限制,凡持有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均可按照批准的证书等级和业务范围参加投标。
有能力超越证书等级投标者,经批准后可超越一个等级投标。乙、丙级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发证部门批准,丁级单位按证书初审权限由所在市、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条 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双方,都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招标和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范 围
第四条 新建项目一般都应实行工程设计招标投标。下列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设计招标投标:
(一)新建大、中型工业、交通项目和重点小型项目。
(二)高层建筑、高级民用建筑、纪念性建筑,风景区和文化古迹附近的建筑,城市主要地段的重要建筑项目,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及学校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等民用建设项目;城市住宅小区规划等。
第五条 工业交通建设项目的设计招标一般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其他建设项目,主要是设计方案招标。可以实行整体设计招标,也可实行单项设计招标。

第三章 招 标
第六条 招标单位一般是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省、市、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或有资格的技术咨询部门亦可接受委托组织招标。
第七条 工程设计招标由建设单位填写《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批准后进行。
《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申报表》,由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工程设计招标可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开发布招标广告;
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三个以上有承担能力的设计单位直接发出招标邀请书。
无论采取那种招标方式,必须有项目所在地有资格的设计单位参加。
第九条 实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有开展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
(三)有规划部门的定点及规划要求证明;
(四)设计招标投标的审批手续已经办完。
第十条 招标投标时,应成立项目招标领导小组、评标委员会和相应的办事机构。
(一)招标领导小组应由项目主管部门、基建综合部门、建设单位、项目所在市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城市规划部门的负责人及评标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组成,其职责是:
1.审定招标文件;
2.领导组织招标、评标和定标工作;
3.讨论确定招标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邀请有关专家及部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
1.对所有投标方案作出评价;
2.评标委员会成员以无记名方式投票决定投标方案名次,并推荐二个优秀方案提交招标领导小组审定。
(三)招标的办事机构由建设单位组织。其职责是:
1.起草招标文件;
2.向投标单位提供编制投标文件必要的设计基础资料;
3.组织现场踏勘,负责解答问题;
4.发中标通知书;
5.处理招标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招标程序。
(一)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广告或发出招标通知书;
(二)投标单位购买或领取招标文件,报送申请书;
(三)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信调查,并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解答招标文件中的问题;
(四)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和投标设计文件,并按规定时间密封报送;
(五)招标领导小组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根据评议结果确定中标方案,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七)中标单位完善设计方案后报有关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经过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以及有关文件的复制件;
(三)项目说明书(包括工程内容、设计范围和要求的深度,设计文件份数、图纸内容、张数和图幅,建设周期和设计进度);
(四)统一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内容;
(五)合同的主要条款和要求;
(六)设计资料的供应方式,设计文件的审查方式;
(七)组织现场踏勘和进行招标文件说明的时间和地点;
(八)投标起止日期及开标日期、地点;
(九)其他内容及附件。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发出的招标文件,否则,赔偿由此给投标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报送申请书,并附本单位状况说明,包括:
(一)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设计证书影印件及号码和设计证书副本中有关承担任务范围的规定、开户银行帐号;
(二)单位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
(三)单位简况,包括成立时间、近期设计的主要工程情况、技术人员的数量、技术装备及专业情况等。
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具体内容和设计深度编写投标书。
投标书要加盖设计单位公章、设计证书专用章及其法人代表的印鉴,密封后寄送招标单位。标函一经寄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寄送的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属无效:
(一)标书未加密封;
(二)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设计证书专用章及法人代表印鉴;
(三)标书寄出邮戳日期已超过规定时间;
(四)投标单位的资格不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章 评标、定标
第十七条 设计招标的评标依据一般为:设计方案的优劣、工艺技术水平的高低、投入产出和经济效益的好坏、设计进度的快慢、设计资历和社会信誉。
设计费的多少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十八条 招标领导小组向投标单位及有关部门宣布定标结果,并报主管部门和省、市、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设计招标的中标方案和优秀方案给一定数量的奖金;非中标方案按平均工本费给以补偿;取消评标资格的方案不给补偿。建设单位委托其他部门组织招标投标工作,应适当给以补助。中标单位应用非中标单位的技术专利、技术决窍和优秀方案时,建设单位应支付技术转让费
,其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招标投标的所有费用列入建设项目的概算。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工程设计的招标投标,按项目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市、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招标、投标,自发出招标文件到开标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确定中标单位后,双方应在一个月内签订设计合同。由于一方主观上的原因而未能签订合同的,应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 凡在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要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招标投标双方签订合同后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国家规定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实行国际招标的项目,按国家规定及国际有关条约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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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批转团中央组织部《关于今冬明春团干部培训工作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批转团中央组织部《关于今冬明春团干部培训工作的意见》
(1982年11月5日)

 

共青团中央通知:

  现将团中央组织部《关于今冬明春团干部培训工作的意见》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落实。

 

  一、团的十大以来,各级团组织在党委的大力支持下,利用现有条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团干部的培训工作,使团的干部队伍在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上有了提高,对增强团组织的战斗力起了重要作用。目前团干部队伍的状况,总的看是好的。但同时也必须看到,团干部队伍的思想觉悟、工作水平距党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我们许多团干部缺乏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的训练,缺乏做好青年工作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方法。特别是今年以来,团干部更新面较大,有相当数量的同志是新手,对团的业务不熟。这种状况,不但很不适应开创共青团工作新局面的需要,而且还会影响到为党培养、输送大批青年干部的质量。我们必须从战略高度去认识和解决这个问题。胡耀邦同志在党的十二大报告中指出:“为了造就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批专门人才,必须大力加强干部的教育和训练工作。”帮助现有干部提高思想,熟悉工作,适应需要,是团干部队伍建设的当务之急,很有必要在今冬明春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狠抓一下团干部的培训工作。

  二、今冬明春培训团的干部,时间短,任务重,因此重点要突出,内容要集中。培训的对象,主要是新团干和团的领导干部。学习的内容,对不同对象要有不同的要求,不要搞“一刀切”。基层专职团干部,主要学习党的十二大文件和团的业务基础知识;县以上团委的领导干部,除上述内容外,还应安排一定比重的共青团工作理论的学习;兼职团干部,以学习团的基础知识为主。要通过培训,使广大团干部的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得到切实的提高,对党的十二大的主要精神有较深的理解;使新团干学到一些团的基本知识、光荣传统和作风,了解团的建设方针、原则以及组织工作、干部工作的制度等,掌握必要的工作方法。团的十一大召开后,要把学习大会的有关文件作为干部培训的主要内容。培训中使用的基本教材:党的十二大文件和团的十一大文件;中央团校编写的《共青团工作理论学习纲要》和中国青年出版社出版的《青年工作手册》以及各省、市、自治区团校自行编写的教材。

  三、今冬明春培训团的干部,要采取多种形式,挖掘潜力,千方百计地创造条件,扩大培训规模,缩短培训周期。建议省、市、自治区团校安排一些短期训练班或由团省、市、自治区委举办学习(研究)班,对地、县团的领导干部进行培训;地(市)、县团委要负责公社一级专职团干部的培训;县、社团委要安排好农村团支部书记的培训。还要充分调动各系统、各部门培训团干部的积极性,可以和同级党校协商,争取在党校开设团干部培训班。

  为了解决缺乏教员的困难,各类团训班的政治理论课可聘请党校教员、党委领导同志和党委宣传部门的干部讲授;团的业务课可请上级团校的教员或由团委干部自己承担。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也可以单独办班。以会代训,是培训基层团干部的一种好方法。暂时没有条件开办团训班的地方,可以利用这种形式。一些条件较差的基层单位,还可走读培训。

  今冬明春团干部培训工作,时间不要拖得过长。兼职团干部班以一周至半个月为宜;专职团干部班(指一般干部,包括公社团委书记)以半个月左右为宜;领导干部班(指团县委书记以上的干部)以一个月左右为宜。

  四、关于培训经费,中央有关部门曾明确规定:“干部教育经费应由财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妥善安排,切实保证。”目前,各地经费开支情况不尽相同。凡是情况较好的地区,都是由于团委努力争取、党委重视、有关部门积极支持,使上述规定得到了切实执行。凡是干部培训经费没有解决的地方,应按规定很快落实。各级团委应根据自己的培训任务,作出预算,报请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批拨。

  五、今冬明春的团干部培训工作,要同整顿基层团组织结合起来。团的基层组织战斗力不强,一部分团支部特别是农村团支部处于松散、瘫痪状态,是目前团的组织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通过培训,帮助团干部提高思想认识,提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要认真研究当前团的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工作内容,探讨工作方法,制定具体措施。要按照团中央颁发的农村、厂矿、中学团支部工作条例的规定,建立和健全团支部工作制度,为全面整团打好基础。

  六、各级团委应根据以上意见,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今冬明春的干部培训工作尽快进行安排,对已确定和正在实施的培训计划,要作出相应的调整充实。

  

 


关于印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功率凭证申领、使用和保管办法》的通知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功率凭证申领、使用和保管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国渔船[2005]7号
2005年2月6日


为加强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功率凭证的管理,规范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功率凭证的申领、使用和保管工作,保障捕捞许可制度的顺利实施,我局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对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功率凭证申领和保管若干规定》进行了修订完善,制定了《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功率凭证申领、使用和保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功率凭证
申领、使用和保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功率凭证的管理,规范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功率凭证的申领、使用和保管工作,保障捕捞许可制度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国家渔政局)负责全国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功率凭证申领、使用、保管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功率凭证的申领、使用和保管的组织实施工作。

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以下称海区局)按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权限和本办法规定,负责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功率凭证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海区局按规定向国家渔政局指定的印制企业订购渔业捕捞许可证,不得自行印制。

第四条 国家渔政局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向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相应数额的功率凭证。其中,按规定属农业部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渔船所对应的功率凭证直接发放给所在海区局。

第五条 捕捞许可证和功率凭证应按国家规定使用,不得挪用、借用、出售、出租等。未使用或暂存在本单位的证书和功率凭证由各单位负责保管,责任到人。

第六条 发放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必须按《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同时贴附与渔船主机总功率相等的渔船主机功率凭证(主机总功率出现小数时,贴附的功率凭证按四舍五入处理),不得不贴、少贴,已贴附的功率凭证不得重复使用。

第七条 各海区局可根据本海区的实际需要量,向国家渔政局提出暂存功率凭证的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拟暂存功率凭证的数量和面额、保管人、负责人等,经批准后领取。

暂存的功率凭证只能用于有关机构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换发、重新发放、补发许可证时,贴附在新核发的许可证上,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可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领取或兑换相同数量的功率凭证:

(一)更换未使用的功率凭证的面额的。

(二)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需换发、重新申请、补发捕捞许可证时,需要在新核发的许可证上贴附功率凭证的。

(三)经批准跨省购置海洋捕捞渔船,造成指标随船转移的。

(四)其他经农业部批准需要发放、更换功率凭证的。

第九条 按规定负责受理换发、重新申请、补发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机构,应填写《海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凭证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海区局提出申请,海区局按规定审核后发给功率凭证:

(一)属于《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换发或重新申请许可证的,须提交已加盖注销章的原渔业捕捞许可证贴附的功率凭证。

(二)属于海损事故、保管不善或其它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许可证丢失、灭失(不含渔船灭失)需补发新证的,须提交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船遭受海损事故、自然灾害或因其它原因丢失、灭失许可证的书面证明,以及公开声明原许可证作废的声明复印件。

(三)属于已贴附的功率凭证损坏后无法使用,需补发新证的,须提交损坏的功率凭证。

第十条 属于经农业部批准跨省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卖出地有关发证机构负责收回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将其中的功率凭证逐级上缴所在海区局。卖出地所在海区局负责核实、登记、归档保存,并在收到功率凭证后10日内书面通报买入地所在海区局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一海区内跨省购置渔船的,不需通报)。买入地所在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凭农业部发放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复印件和卖出地所在海区局的书面通报,向买入地所在海区局申领随船转入指标的功率凭证。

第十一条 属于兑换未使用的功率凭证面额的,兑换单位须提供原功率凭证,并按就近办理原则,向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在海区局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海区局要建立健全许可证和功率凭证保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按附件2的格式对许可证和功率凭证的库存、发放、回收等情况进行登记。海区局要同时制定暂存功率凭证发放明细表,每年向国家渔政局报告一次。国家渔政局可不定期对功率凭证的保管和发放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各海区局每年一次凭暂存功率凭证发放明细表和回收的废旧功率凭证等材料向国家渔政局进行暂存功率凭证的结算。

第十四条 回收的废旧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负责造册登记,不得重复使用。回收的废旧功率凭证由海区局在向国家渔政局结算时统一集中上缴,由国家渔政局统一销毁。有关的批准文件、书面通报、证明材料及声明复印件、销毁记录等材料,由许可证发证机关归档保存五年后方可销毁。

第十五条 对挪用、借用、出售、出租许可证和功率凭证,或保管不善,造成许可证和功率凭证遗失,或不按规定使用和保管功率凭证的,或以欺骗手段获取许可证和功率凭证,以及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海区局可按本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许可证和功率凭证申领和保管的具体规定,报送国家渔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渔政局关于印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功率凭证申领和保管若干规定》的通知(国渔政[200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