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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防治非典期间减免部分行业排污费和环境监测服务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7:26:17  浏览:91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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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防治非典期间减免部分行业排污费和环境监测服务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81号
2003-05-12

关于做好防治非典期间减免部分行业排污费和环境监测服务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止“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发改电字[2003]28号)的精神,现就做好防治“非典”期间减免部分行业排污费和环境监测服务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减免以下环保类收费项目:

1、对受“非典”影响较大的餐饮、旅店、旅游、集贸市场、娱乐、民航、公路和水路客运行业减免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

2、开展总量排污收费试点的杭州、郑州、吉林市减免公交、出租汽车(包括小汽车、中巴、大巴)行业以及旅行社机动车辆的排污费。

3、减免城市污水处理厂应缴排污费。减免幅度应同于当地减免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幅度。

4、各类环境监测机构为上述行业的单位提供监测服务时,减免环境监测服务费。

二、2003年7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各地按《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征收上述行业排污费中应上缴中央国库的10%部分全部免收。属于地方收入的排污费(含超标准排污费)和环境监测服务费,其具体减免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请各级环保部门按要求做好减免排污费等的各项工作,及时将减免排污费、环境监测服务费的政策向社会公告。

四、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帮助有关单位和企业做好抗击“非典”时期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不得因减免收费而放松管理;要加强现场监督,查处违法排污,严防发生大的污染事故。

五、各级环保部门要继续做好排污费申报核定等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如期实施。

六、各级环保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国家出台有关防治“非典”期间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重要意义,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对不按规定落实减免政策的,要严肃处理。

七、各地环保部门要对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于2003年9月15日前将减免排污费、环境监测服务费的具体办法、减免单位数、减免金额和自查情况报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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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2002年9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公布,根据2012年5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等2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者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投资额或者开发建设总面

积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及处置工作。
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区范围内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闲置土地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定期对闲置土地的情况进行清查、登记。对闲置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经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市、县(市)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土地闲置的情况进行公布。
第二章 闲置土地的认定
第六条 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的,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生效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不足应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动工开发建设是指已领取施工许可证,并进场施工。
第七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分期开发的,按分期开发范围核定闲置土地面积。
第八条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或由于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建设迟延而闲置土地的,顺延计算动工开发建设日期。
第九条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认定闲置土地时,土地使用者应当将闲置土地的范围、面积、闲置的时间和原因以及闲置土地审批、抵押等有关资料,如实向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提供,并接受调查。
第三章 闲置土地的处置
第十条 闲置土地从被认定之日起,土地使用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向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闲置费。
第十一条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将认定的事实、依据通知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依法设有抵押权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通知后,市、县(市)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拟定该宗土地的处置方案。处置方案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一)政府收购进行土地储备;
(二)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三)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第十二条 自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批准之日起满3个月,土地使用者仍未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土地闲置满2年的,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经原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土地闲置满2年,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原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开发建设时间,并限期动工开发建设,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已按出让合同全额或者部分支付出让金,开发建设前期工作准备就绪,资金落实,已基本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
(二)经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已经完成征地补偿安置,或者完成房屋拆迁工作量三分之一以上,资金落实,基本具备动工开发建设

条件的。
期限届满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收回闲置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调查取证,认定事实。
(二)告知当事人作出收回闲置土地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闲置土地依法设有抵押权的,还应告知抵押权人。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四)拟定收回闲置土地决定报原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五)将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终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同时通知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撤销相关批准文件。
(七)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被收回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交回土地使用证书。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不交

回土地使用证书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后直接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七条 因处置闲置土地而致土地权属、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土地使用者应在15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通知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撤销或变

更相关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者逾期不办理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予以变更。
第十八条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重新明确用途、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供地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能够使用收回的闲置土地的,应当使用闲置土地,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占用农用地。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造成土地闲置的,土地使用者应按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拒缴土地闲置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妨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土地管理工作人员在闲置土地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萧山、余杭两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职权的,按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林造发〔2010〕254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09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09〕464号)和《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林造发〔2010〕20号)的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局造林绿化管理司联系。

附件: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http://www.forestry.gov.cn/uploadfile/main/2010-11/file/2010-11-16-99a3e5f8b9de4825bb078069277ed0f8.doc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检查目的
为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与监督,掌握全国森林抚育试点开展情况,监测和评价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的实绩与成效,为科学管理、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全面推进全国森林抚育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一)《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09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09〕464号)。
(二)《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省级实施方案编制框架意见〉的通知》(林规发〔2010〕27号)。
(三)《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和<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10〕20号)等文件及有关规定。
第三条 检查对象
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省级实施方案编制框架意见〉的通知》(林规发〔2010〕27号)编制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单位。
第四条 检查形式
检查验收采取县级自查、省级核查验收、国家抽查的形式,由县级试点单位对所有抚育地块进行实测自查;省级单位在县级自查的基础上,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核查验收,核查面积比例不低于计划任务量的5%;国家林业局根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核查验收报告,会同财政部组成抽查工作组,开展抽查工作。
第五条 检查内容
(一)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任务分解下达情况
1、省(自治区、直辖市、森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年度任务分解下达情况。以省为单位自上而下逐级核对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年度任务总量和分解下达情况。
2、县级(林场、林业局,以下简称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编制情况。依据《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以及省级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对县级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作业设计是否与省级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紧密衔接,是否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备案;作业设计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有关要求等。
(二)抚育作业实施情况
1、任务完成情况。重点核实抚育面积完成情况,是否存在虚报、多报以及重复上报抚育面积问题等。
2、抚育作业质量。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因不按作业设计施工,出现超证采伐、越界采伐、乱砍滥伐、采好留坏以及开林窗等问题;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小班作业位置、改变抚育对象、改变抚育方式等问题;是否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等。
3、抚育采伐许可证的核发及管理情况等。
(三)组织管理情况
1、是否成立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2、项目审批、公示制度和程序是否依法合规。
3、是否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和管理培训。
4、是否按规定建立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档案。
5、是否开展省级核查验收。
(四)成效监测情况
1、成效监测任务是否已经落实到科技支撑单位,省级成效评估结果是否按要求报国家林业局。
2、是否根据不同森林类型、抚育措施、区域分布等情况,选择确定森林抚育监测点,科学布设对照监测样地(以下简称“对照样地”)。
3、是否在抚育后一年内以及第三、第五年定期对森林生长、森林结构、森林健康、林下植被、森林碳汇变化等进行调查。
4、是否对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的经济、社会效益进行全面的定量统计和定性分析。
5、是否建立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成效监测档案,是否做到档案资料完备齐全,图表、数据和影像资料一一对应。注:2009年度任务只检查成效监测基准数据。
第六条 准备工作
(一)技术准备:组织检查验收人员学习《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和<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10〕20号)、《森林抚育技术规程》(GB/T 15781-2009)、《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开展好技术培训。
(二)资料设备准备
1、检查验收调查表和统计表及电子文档。
2、便携式电脑、GPS定位仪、测绳、围尺等设备。
3、受检县级单位地形图(1:5万或1:1万)或带有准确坐标网格的小班作业图纸。
第二章 技术标准
第七条 标准依据
(一)《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2009)。
(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DB23/T 1250-2008)。
(三)《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2001)。
(四)《森林采伐作业规程》 (LY/T 1646-2005)。
(五)《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1690-2007)。
(六) 省级森林经营技术规程(标准)等。
第八条 主要检查因子
(一)小班检查因子
1、实测面积:指现地实测的小班面积。
2、平均胸径:指实测标准样地推算的小班伐前、伐后平均胸径。抚育小班林分平均胸径不得低于伐前林分平均胸径。
3、树种组成:指实测标准样地推算的小班主要树种株数或蓄积比例。
4、小班株数:指实测标准样地推算的小班抚育前株数。
5、郁闭度:指实测标准样地推算的小班抚育后郁闭度。
(二)对照样地调查因子
1、对照样地面积:对照样地实测面积。
2、树种径级株数:不同树种各径级的株数。
3、树种径级蓄积:不同树种各径级的蓄积。
4、郁闭度:同上。
第九条 抚育方式及要求
(一)抚育间伐
1、透光伐:在林分的幼龄林阶段、开始郁闭后进行的抚育采伐。间密留均、留优去劣,调整林分组成,为保留木留出适宜的营养空间。天然林抚育采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6,人工林郁闭度不低于0.7。
2、生态疏伐:在特用林和防护林的中龄林中进行。按照有利于林冠形成梯级郁闭、主林层和次林层立木都能受光的要求,将林木分为优良木、有益木盒伐除木。保留优良木、有益木和适量的灌木;对风景林的景观疏伐,按《生态公益林件建设 技术规程》(GB/ T18337.3-2001)中的5.2.1.2.4条规定执行。
3、生长伐:在中龄林阶段进行的抚育采伐。伐除生长过密、生长不良和影响目标树生长发育的林木,进一步调整树种组成与林分密度,加速保留木生长,缩短工艺成熟期,提高林分质量和经济效益。抚育后郁闭度应保留在0.6-0.7,飞播林伐后郁闭度控制在0.7-0.8。
4、卫生伐:在遭受自然灾害的森林中进行,选择性地伐除已被危害、丧失培育前途的林木。抚育后林分郁闭度保持在0.6以上。
(二)人工修枝
在中幼龄林阶段进行,主要适用于天然整枝不良的林木。要求幼龄林阶段修枝高度不超过树高1/3,中龄林阶段修枝高度不超过树高的1/2。
(三)割灌
在下木生长旺盛、与林木生长争水争肥严重的中幼龄林中进行。采取机割、人割等不同方式,清除妨碍树木生长的灌木、藤条和杂草。
第十条 小班作业质量合格的条件
(一)主要调查因子准确无误。
(二)抽检小班无作业设计图、改变作业地点、改变抚育方式、越界采伐、无证采伐、禁伐区采伐、作业设计未经批准已作业的为否定因子,满足其一即为不合格小班。
其他详见《抚育间伐小班作业质量综合评价表》、《修枝割灌小班作业质量综合评价表》。
第十一条 抚育作业设计合格的条件
(一)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的抚育作业设计,内容符合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和森林采伐更新的有关规定。
(二)主要调查因子准确无误。
(三)抚育措施和抚育对象符合有关技术规定的要求。
(四)作业设计的内容和格式符合有关要求,图表数据完备且一一对应。
(五)抚育作业设计档案管理规范。
其他详见《抚育作业设计质量综合评价表》。
第十二条 对照样地的合格条件
(一)对照样地的布设具有典型代表性,能真实反映抚育成效。
(二)对照样地的调查因子准确无误。

第三章 检查验收方法
第十三条 听取汇报
(一)受检单位在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方面的政策、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等执行情况以及制定的管理办法。
(二)受检单位执行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方案、组织管理、抚育技术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
(三)受检单位对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查阅和收集资料
(一)省级资料
1、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任务分解下达的文件。
2、省级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3、省级成效监测实施方案。
4、制定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等。
5、省级核查验收报告和有关材料、省级成效监测结果和有关档案资料。
6、全省主要树种(组)根径材积表、一元或二元立木材积表、树种出材率表等。
7、省级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汇报材料。
(二)县级资料
1、县级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
2、县级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和有关材料。
3、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施工作业合同,补贴资金支付使用情况的说明及相关票据或凭证。
4、最新森林资源调查数据和森林资源统计表和档案。
5、森林资源分布图和林相图。
6、抚育试点在促进农林增收、调整产业结构、创造就业机会等方面的量化数据和典型资料。
7、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采伐许可证发放情况及说明。
第十五条 检查样本的组织和确定
检查采取按类型抽样的方法,以省为单位,依次确定县级单位和受检小班,具体方法如下:
(一)省级样本
省级试点单位抽查率为100%。
(二)县级样本
县级样本的检查包括对省级核查验收情况的复查和国家检查验收抽查两部分内容(以下简称“复查”和“抽查”),这两部分采用相同的检查验收方法。
1、受检县个数的确定:
按照县级单位个数15%-25%确定受检县,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①县级单位个数不超过12个的,抽取25%。
②县级单位个数超过12个的,抽取15%。
③县级单位个数超过30个的,抽取12%(以上均四舍五入取整)。
复查受检县个数占受检县总数的30-50%。
2、受检县的确定:由国家林业局森林经营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各省县级样本的起始号和间隔号,按复查和抽查分别抽取,具体方法:
复查:将省级核查验收过的受检县按上报面积从大到小排序(任务相同的按行政顺序排序),按照起始号和间隔号循环抽取(遇死循环,可从下一县重新开始抽取,间隔号不变),直至满足复查受检县个数。
抽查:将省级核查验收未检查到的受检县按上报面积从大到小排序(任务相同的按行政顺序排序),进行循环抽取(遇死循环,可从下一县重新开始抽取,间隔号不变),直至满足复查受检县个数。
如果省级检查验收未检查到的受检县个数不能满足抽查所需县的个数,则可在小班抽样中进一步区分。
3、受检县检查面积的确定:根据受检县上报面积的1%-10%确定检查面积,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①受检县上报面积1000-5000亩,检查10%。
②受检县上报面积5001-10000亩,检查5%。
③受检县上报面积10001-20000亩,检查3%。
④受检县上报面积20001-35000亩,检查2.5%。
⑤受检县上报面积35001-45000亩,检查2%。
⑥受检县上报面积45000-55000亩,检查1.5%。
⑦受检县上报面积55000亩以上,检查1%(以上均四舍五入取整)。
(三)受检小班
将受检县小班按上报面积从大到小排序,根据起始号、间隔号循环抽取受检小班(遇死循环,可从下一小班重新开始抽取,间隔号不变),直至实抽面积满足受检县应查面积(相差±10%以内)。每个县受检小班不应少于3个。
当复查和抽查受检县同为一个县,则按照复查小班和抽查小班分别抽样,具体方法同上。
(四)受检对照样地
根据省级对照样地,每种作业方式抽取一个样地进行检查,每个省级单位不低于两个。
第十六条 外业调查
外业调查对象为抽查县所抽中的森林抚育试点受检小班和部分对照区监测样地。检查时应携带伐区调查作业设计和伐区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单等资料。
(一)小班调查
1、面积检查:采用GPS控制点与地形图(或作业设计图)调绘相结合的方法求算面积,当实测面积与设计面积相差≦±5%时,认可小班上报面积,否则以实测面积为准。
具体方法和要求:
当小班全部以山脊、沟壑、河流、道路等明显地物为边界时,经与作业设计核对后,可在明显地物处设置1个GPS控制点。
当小班部分以山脊、沟壑、河流、道路等明显地物为边界时,其余边界用GPS实地测量,且GPS控制点不少于三个。
小班无明显地物边界的,按照小班面积设置GPS控制点,要求GPS点能够精确反映小班面积和空间位置,正确反映小班基本轮廓形状。
1-100亩小班设置4个及以上GPS控制点。
100-500亩小班设置5个及以上GPS控制点。
500亩以上小班设置6个及以上GPS控制点(以上均四舍五入取整)。
2、样地布设和检查:采用实测样地的方法推算小班检查因子,根据小班作业情况布设面积为1000m2的样地,75亩以下(含75亩)小班设置1个样地,75亩以上小班按照面积的2%确定样地个数(四舍五入),最多不超过5个样地。
检查人员应根据小班作业设计图纸事先确定好样地的基本位置,到作业区后,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布设样地,按照小班调查表测量和记录样地内各项调查因子,并记录样地中心点GPS定位数据。
(二)对照样地调查
1、面积检查:采用GPS控制点与地形图(或作业设计图)调绘相结合的方法求算面积,当实测面积与设计面积相差≦±5%时,认可设计面积,否则以实测面积为准。
2、主要因子的检查:实测对照样地,按不同树种进行每木检尺,并填写《对照样地调查表》。
3、对照样地的定位:用GPS定位对照样地,每个对照样地至少设置4个定位控制点,并填写《小班边界/样地GPS点(公里网格)记录表》。
(三)其他要求
外业调查如遇洪水冲路、塌方等特殊原因无法检查小班时,应先查其他小班,待道路通行后再查;确实无法进入检查的,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和相关证明(盖公章),检查验收小组应及时上报备案,并另行抽取面积相近的小班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内业工作
(一)检查验收阶段
1、要求当天完成检查小班检查因子的计算和数据填表工作,每个县外业检查验收完成后,检查组应安排在受检县完成内业数据处理工作,并建立检查验收外业调查电子文档。
2、检查组组长负责组织收集整理各类资料、表格、图件,避免遗漏调查数据和资料,做好成果汇总的前期准备工作,检查组完成受检县检查任务后,应向受检县就检查验收情况进行意见反馈。
(二)成果汇总阶段
1、认真梳理检查验收阶段的外业调查资料,按照省、县、乡、小班建立层级分明的检查验收资料档案。
2、建立和完善电子文档,做到小班、图形、数据、表格一一对应。
3、根据外业调查数据、收集的资料,提炼汇总检查验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值得推广借鉴的经验和做法,意见和建议等。
第四章 检查验收成果
第十八条 提交成果
检查成果包括省级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年度检查验收报告。具体内容包括,检查验收工作开展情况、抚育任务完成情况、抚育作业质量、抚育试点的组织管理情况、抚育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等,并总结各地在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的主要经验、存在的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国家林业局对各试点省份、森工集团公司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的抽查工作。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附表
调查表1 抚育间伐小班调查表
调查表2 修枝割灌小班调查表
调查表3 对照样地调查表
调查表4 小班(对照样地)边界/样地GPS点(公里网格)记录表
调查表5 小班(对照样地)形状和样地布设示意图
调查表6 抚育间伐小班作业质量综合评价表
调查表7 修枝割灌小班作业质量综合评价表
调查表8 对照样地布设情况评价表
调查表9 抚育作业设计质量综合评价表
调查表10 县级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组织管理情况调查表
调查表11 县级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成效调查表

统计表1 省(区、市、森工集团公司)县级抽样表
统计表2 县(林业局、林场、市)小班抽样表
统计表3 小班调查情况统计表
统计表4 县(林业局、林场、市)检查工作量统计表
统计表5 检查验收资料收集统计表
统计表6 省(区、市、森工集团公司)年度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综合评价表
统计表7 县(林业局、林场、市)年度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综合评价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