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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遗产中文物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2:34:45  浏览:81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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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遗产中文物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遗产中文物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82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1年8月31日(81)京高法字第96号“关于钟仁正遗产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关于继承权问题,我们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按照现行有关政策法律规定,钟仁正五弟钟敬宽应有继承权。钟仁正遗产中的文物处理问题,应依靠当地党委和群众,动员钟敬宽将重要的历史文物和资料捐献给国家,国家给予钟敬宽一定的物质报酬和精神鼓励。如钟敬宽不愿捐献,可参照中共中央〔1971〕12号文件精神和1978年8月24日中共中央批转上海市委《关于落实党对民族资产阶级若干政策问题的请示报告》中的有关规定,判决由国家收购,价款列入遗产,由钟敬宽继承。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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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1〕1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河池市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河池市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重大决策的顺利实施和重要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大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大额专项资金)是指从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以及自治区有关部门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中安排,具有专门用途且年度支出计划资金总额(或单项支出)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专项资金。具体范围包括:

(一)已纳入部门预算但未细化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

(二)预算执行过程中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市本级财政追加的专项资金;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应纳入大额专项资金管理的其他资金。

本办法所称大额专项资金不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原财力性补助资金,下同)。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大额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规范透明、简便易行、提高绩效、强化监督。

第四条 大额专项资金实行备案制和审核制两种形式管理。

(一)实行备案制管理的大额专项资金包括:

1.自治区有关部门专项下达并已明确到具体项目或用款单位的大额专项资金;

2.已明确具体的补助标准、分配标准和特定补助对象的大额专项资金。

实行备案制管理的大额专项资金由管理该项资金的市业务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后下达,同时将资金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市审计局。

(二)其余大额专项资金实行审核制管理,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制定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下达。

第五条 适用审核制管理的大额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制定:

(一)已纳入部门预算但未细化具体项目的大额专项资金,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二)市本级财政追加的大额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商市业务主管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三)自治区财政厅单独下达的大额专项资金,资金安排内容涉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职能的,由市财政局商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其余由市财政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四)自治区财政厅和其他自治区部门联合下达的大额专项资金,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五)自治区有关部门以切块方式下达的,即没有细化到具体项目的大额专项资金,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第六条 适用审核制管理的大额专项资金按以下要求履行报批手续后下达:

(一)已纳入部门预算但未细化具体项目的大额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

(二)其余大额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提意见后,报市长审核,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三)对安排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大额专项资金,在紧急情况下,市财政局可先根据市长的指示精神办理资金下达,后按以上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 用于市本级的大额专项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按下列程序办理拨付:

(一)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大额专项资金,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汇总报送用款单位的资金使用计划后,市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二)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大额专项资金,按相应专户资金管理规定实行统一核算、集中管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

(三)大额专项资金的使用需纳入政府采购和招标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大额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各项目资金的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大额专项资金的用途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各项目资金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的检查,特别是对项目资金使用期较长的进行跟踪、回访,实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二)对使用大额专项资金的项目实行抽查考评。市财政局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大额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和效益进行抽查考评。

(三)大额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竣工后,项目主管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在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后2 个月内将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报市人民政府,抄送市财政局、审计局。

(四)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大额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或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市财政局与市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发的单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共同制定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的通知

财综[2008]70号
  

卫生部:

  你部《关于申请设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项目的函》(卫规财函[2008]2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的有关规定,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医学会在疫苗受种者或监护人、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存在争议并申请技术鉴定时,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预缴。经鉴定属于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安排;由二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不属于异常反应的,由提出鉴定的申请方承担。

  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医学会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医学会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应当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缴库时暂列《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第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第47项“卫生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卫生行政事业性收费”,2009年以后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填列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履行职能的需要统筹安排。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医学会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同时,应自觉接受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八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