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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2:54:43  浏览:92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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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第6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机动车销售市场日趋活跃,二手车交易也快速增长。为了适应二手车交易方式变化和强化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总局决定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的式样。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销售、中介和拍卖二手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二手车发票》)。

  二、二手车发票由以下用票人开具:
   (一)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包括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
   (二)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
   (三)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

  三、《二手车发票》采用压感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严格按照票样统一印制。

  四、《二手车发票》为一式五联计算机票。计算机票第一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为转移登记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印色为蓝色;第三联为出入库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为记账联,印色为红色;第五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规格为241 mm X178mm(票样附后)。

  五、《二手车发票》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开具的,存根联、记账联、入库联由开票方留存;发票联、转移登记联由购车方记账和交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六、二手车交易市场或二手车拍卖公司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需要收取过户手续费,以及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收取评估费的,应另外由其开具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服务业发票;而《二手车发票》价款中不应包括过户手续费和评估费。

  七、《二手车发票》从2005年10月1日开始启用,各地旧版发票同时停止使用。各地国税局应将《二手车发票》票样送公安机关各案。各地地税局印制的涉及二手车交易的服务业发票按上述时间同时启用。

  八、《二手车发票》的开票软件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统一开发,并无偿提供给用户使用。在未使用税控收款机前,可不打印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和税控码。



          国家税务总局(章)
          二〇〇五年七月五日


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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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长效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长效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网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长效机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五月十八日


  新乡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长效机制管理办法


  根据《河南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和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危房排查
  第一条:农村中小学危房排查的责任人为学校校长,责任单位为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条:农村中小学危房排查分为定期排查和不定期排查。每年元月份和八月份应对校舍安全情况进行定期排查。汛期或发生水灾、雪灾、地震及其它可能对校舍安全造成影响的自然灾害时应及时进行排查。
  第三条:定期排查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不定期排查由学校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危房报告
  第四条:每年1月31日和8月31日前,学校应将危房定期排查情况书面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中小学危房情况。每年2月28日和9月30日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危房定期排查、鉴定和改造情况书面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全面掌握全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情况。
  第五条:汛期或发生水灾、雪灾、地震及其它可能对校舍安全造成影响的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及时将排查情况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出现较大面积危房时,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随时将情况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
  危房鉴定
  第六条:出现危房后应随时进行鉴定。
  第七条:农村中小学危房鉴定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建设、城建、房管等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八条:农村中小学危房等级应由具有资质的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报告确定。
  第九条:危房等级为B、C、D级。B、C级为修缮,D级为拆除、新建。
  危房改造
  第十条: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实行以县为主。责任主体为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为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项目学校。
  第十一条: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坚持先勘察、再设计、后施工的原则,遵守规范的建设程序。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保证工程质量。改造完成后应悬挂“工程质量铭示牌”。
  改造资金
  第十二条:市政府设立200万元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市财政2005年拿出200万元建立危房改造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法,专项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今后年度根据财力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给予补充。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从农业税正税转移减收补助中安排4%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同时应采取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办法加大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力度。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纳入各级财政专户进行管理,使用时,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使用意见,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财政部门划拨资金,用于新增危房的改造。不得截留或挪作它用。
  第十四条:市财政专项资金使用遵循以下规定:
  根据各县(市)、区新增危房面积和努力程度(不含农业税正税减收补助中安排的4%),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对于布局调整力度大,学校整体规划合理的县(市)、区,市财政给予适当奖励;由受奖的县(市)、区根据市财政确定的奖励金额提出项目申请(小学投资不低于10万,中学不低于15万),经市政府研究批准后拨付。
  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项目改造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并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有关文字和电子档案资料,文字资料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教育、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摘要】本文通过对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论述,将此种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与一般侵权民事责任作出比较,以使动物的管理者或使用者加强自己的责任感,管理使用好动物,使人们的生活更加安定和美好。
  【关键词】动物 致人损害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目录】
  一、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
  二、动物致人损害的基本内容
  三、对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法律分析
  【引言】动物侵权所引起的责任自古就已经有了,它是一个老话题,但它永远都不会过时,并且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与动物的关系将更加密切频繁,动物对人的损害将在所难免,所以有必要对此话题再次进行系统论证。
  【正文】
  一、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我国民法就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规定。这样规定,也是基于动物对人们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比一般物体 有更大的危险性的考虑,其意义就在于它更有利于加强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的管理责任,增加对人们安全的保障。由上述可以引申出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概念,即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对自己所有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称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项古老的法律规则。早在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就以“私法”的一种为法律所规定。现代各国民法中,如《法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八十五条、《德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日本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等法条中,都有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我国司法实践中亦出现过大量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案件。在借鉴他国立法、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作出了如上的规定,使受害人获得救济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内容
  (一)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中对动物的法律界定
  此类案件中所涉及的动物,一般指为人们管束喂养的动物,它包括:家畜和家禽以及蜂、鸟、虫、鱼,也应包括动物园圈养的野生凶猛动物。山野里的凶猛动物无管理人可言,其所造成损害,自然也就谈不上由谁承担责任,至于微生物虽在科学上仍为动物或植物,其所造成的损害,饲养人是否应依《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承担责任?这有待于立法上或司法上作进一步解释。
  (二)必须是动物独立动作造成的损害。
  所谓动物独立的动作,是指动物自身的动作而不是受外人驱使。如未圈养的恶狗将行人咬伤,放养的大公鸡将小孩眼睛啄伤,受惊的烈马撞伤他人或是羊偷吃了他人家的麦苗等,这些都是动物自主行为。如果是受人驱赶、唆使伤人,则不构成本文中的民事责任,而应分别依其法律构成,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三)必须是没有免除责任的理由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精神,如果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挑逗,攻击或者其他过失引起的,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不承担责任。另外,按照通例,如果证明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因与被害人有明示或默示的免责约定的,可预先免除责任,例如,约定兽医、蹄工、驯马员给动物看病、钉掌、训练、操纵而受损害的,除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故意隐瞒动物危险恶癖外,即可认为预先免除责任。
  至于我国法律规定,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属于对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免责问题,本人认为,这并不属于免责的问题,因为有过错的第三人,如果受害人当时能够知其为损害原因,并知他是引起损害的当事人,受害人自然可以直接向该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但如果当时不知谁是引起损害的主体,则仍应先由动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进行赔偿,不得以第三人的过错为由而拒绝。只有在查清第三人时,根据“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取得对第三人的求偿权。
  三、对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分析
  (一)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的承担的问题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立法上看,在动物致人伤害时,一种是动物的饲养人承担民事责任,另一种是动物的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法律关系如下:
  1、赔偿法律关系
  动物致害的受害人,是动物致害责任赔偿法律关系的赔偿权利主体。
  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动物致害责任赔偿法律关系的赔偿义务主体是动物的管理人或者饲养人。正确理解饲养人的概念,应当将其界定为所饲养的动物的所有人;而动物管理人,则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类似于动物占有人。这样理解体现民法物权法的原理,体现了物的所有者对物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动物的所有人和占有人即包括公民,也包括法人,当法人的具体工作人员管理的动物致人损害时,赔偿义务主体是法人而不是该具体工作人员。动物的非法占有人非法占有动物时,动物致害他人,其赔偿义务主体应该是所有人还是非法占有人的问题,学者有争议,有人认为仍为动物的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不宜直接向非法占有人要求赔偿。这种解释是不正确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中明文规定:“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这种场合,非法占有人是有过错的第三人,该第三人是赔偿义务主体,不应向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要求赔偿。动物逃逸或回复原始状态后,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负有公告义务或设置警示标志,动物致人损害其所有人或管理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动物回复野生状态,与其群体一起生活后,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再承担动物致害的赔偿责任。
  2、动物致害的赔偿责任范围
  确定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范围的原则:一是财产损失全部赔偿的原则;二是对人身损害,赔偿由此引起的财产损失的原则;三是对精神损害,贯彻非财产责任为主、赔偿为辐的原则;四是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的原则。而动物致人损害以造成人身伤害为主,在此着重对人身伤害加以论述。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和司法实践,人身损害分三种情况。
  一是一般伤害,就是指经过治疗可以恢复健康不致造成残废者,对于一般伤害,应从实际情况出发赔偿必要的,其中包括医药费、住院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护理费、治疗期间的交通费和误工工资等。其数额的确定,医疗费以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和有关医药单据为凭,误工工资则依医院病休证明确定的日期并按受害人的日平均工资或实际收标准计算。
  二是人身残废。残废是指使受害人身体遭受重伤,致使肢体或内部器官部分或全部丧失功能而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者。残废依其伤残程度可分半残和全残废。确定是否残废及其程度应实事求是。如果一时难以确定,可先按一般伤害处理,待伤情稳定证实确已残废的,即作残废处理。对于残废者,除赔偿必要的医疗费外,还应根据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和收减少的情况,赔偿因不能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和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
  三是死亡。对于因违法行为致人死亡的,除应赔偿死者在死亡前因医疗或抢救其生命所花的医疗费用之外,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等费用。这里所说“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是指在死者生前以其为生活依靠的一切没有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的人。所谓“必要的生活费",是指能够满足生活必需的费用。其数额的确定以不超过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为准。
  3、动物的管理人或所有人免责事由
  一是受害人过错。受害人因故意或得大过失致使动物伤害自身,免除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赔偿责任,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所应注意的是,受害人的过错应当是造成伤害的全部原因时,才是免责的条件,否则只能减轻责任。
  二是第三人过错。第三人故意或过失引起动物伤害他人身体、损害他人财产,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约定免责。动物有人或管理 人与驯兽员、兽医、为动物提供服务的专业服务人员达成协议,进行驯养、医疗服务等活动,可以明示或默示免除动物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这是因为,上述人员均为专业人员,在签订协议时,就接受了动物致害的第三阶段,如果被该动物到任,应免除动物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除此之外,不为免责条件。
  四是不可抗力。动物如系因维持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营业或生计所必需,因不可抗力造成动物致人损害,可以免除动物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
  (二)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民法上也叫归责原则。各国立法多规定“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为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但到上世纪,同时又出现了“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等作为特殊侵权行为为民事责任所适用的原则与之并存。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即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也叫“无过失责任”,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人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责任人的过错,而是根据损害的客观存在和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所以,学说上也把它称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英美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
  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属于民事责任的例外,它是一种特别的责任。所以“无过错责任”,不是我国民法的一般原则。它同“过错责任原则”比较,有以下区别:第一,适用的范围不同。“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和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仅适用于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二,构成责任的要件不同。“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必须完全具备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条件。特别是以具备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无过错责任”则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责任的条件。第三,责任范围不同。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财产损害一般全部赔偿;而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情况下,大都限额赔偿。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正式对无过错责任的承认。
  【结论】动物管理人或所有人的责任重于泰山,但现实情况是动物管理人或所有人对此并没有重视,有必要对这方面进行普法宣传,促进人与动物之间的和谐,促进社会的和谐。
【参考书目】
[1]刘家琛 李春霖:《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判例分析》 九州出版社
[2]李由义: 《民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3]王利明: 《民法学》 法律出版社
[4]彭万林; 《民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河北柏辉律师事务所 马 福 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