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2:25:01  浏览:87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修正)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修正)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10月6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航道管理法律、法规。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河道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负责防洪调度、综合开发利用水资源;协调处理各部门在用河方面的矛盾及河道业务技术指导;会同航运、城建等部门编制江河流域规划、河道整治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河道管理机构。
第四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委托省有关部门实施河道管理。被委托部门应当接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有堤防、护岸管理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
第五条 河道水土资源除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均属全民所有。保护河道水土资源及附属工程设施的完整,是全省人民的义务。
各单位和个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开发利用江河水土资源。单位和个人的兴利活动,必须服从江河流域规划、河道整治规划,要严格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河道管理
第六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不得影响行洪、排涝及堤防安全,不得引起河势的不良变化,不得破坏通航条件,不得危及其它部门的兴利活动。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由建设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按下列分级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部门审定,再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省界和边境河流按规定程序由国家或省审定,穿越两个以上专区、市或跨县、场的河流由省审定,穿越两个以上县(含县级市,下同)并在同一专区、市范围内的河流由专区、市审定,河道长度不超出县境的河流由县审定,河道长度不超出国营农、林、牧、渔场和劳改农场范围的河流
,由各自主管部门审定。
在通航河段上修建工程,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由省河道主管部门和航运主管部门共同审定。在市区河段上修建工程,由省河道主管部门和城建部门共同审定。市区河段以外和不危及堤岸安全的航道疏浚由航运部门审定。
第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准擅自修筑丁坝、锁坝、围堤、泵站、码头、高渠、高路,厂房、民房等建筑物;不准擅自堆放物资、倾填矿渣、煤灰、残土、垃圾;除营造护堤护岸林外,不准种植高杆阻水植物;不准从事任何造成壅水、冲刷、淤积等不利影响的生产活动。
第九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按河道管理权限实行管理,由河道主管机关发放准采证。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河道采砂管理费纳
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经费。收费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禁止在下述区域内采掘砂石土料物:(1)堤防迎水面五十米以内,河床凹岸和堤防险工地段、河道整治工程一百米以内;(2)大、中、小铁路桥及防护工程上下游五百、三百、二百米以内,公路桥及引道、防护工程上下游二百米以内;(3)拦河闸坝、泵站上下游三百米以内;(
4)水文测流断面上下游五百米至一千米以内;(5)可能因采砂而导致流势变化影响其它部门正常生产活动的区域。
第十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堆放物料和采掘矿产、砂石,对防洪及其它单位用河造成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要支付采取补救措施所需全部费用。
第十一条 禁止在通航河流和渔业生产繁忙的江河内散放流送木材和无船舶牵引的木排。如有散排,放排单位要及时打捞。因流送木排使桥梁等工程施放受到破坏的,放排单位要给予赔偿。
第十二条 禁止向江河及江河相连的排水渠道和水库、泡沼内排放废油及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污水。水利和环保部门负责江河水质监测工作。

第三章 工程及林草管理
第十三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和排涝等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收费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下列标准划定江河堤防护堤用地范围:黑龙江、松花江、嫩江、牡丹江、穆棱河、汤旺河、呼兰河、拉林河、绰尔河、雅鲁河等十条主要江河堤防和大型堤防迎水面不小于五十米,背水面不小于三十米。中、小河流堤防迎水面不小于三十米,背水面不
小于二十米。凡已经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护堤用地由河道、堤防管理部门管理使用。
护堤地主要用于营造防浪林、防汛用材林及发展围堤经济。
其它单位和个人临时占用护堤地需经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同意,损坏的树草应予补栽,并作价赔偿。
第十五条 在堤身和护堤地内禁止挖掘草皮、取土挖洞、开沟、打井,扒道口、建房、爆破、埋葬、堆放杂物、修建鱼池及从事其它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十条主要江河堤防背水面三百米以内,其它江河堤防背水面一百米以内,不准擅自钻探、打深井和修筑地下工程。如必须钻探,应
经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批准,并由钻探部门负责进行安全处理。
第十六条 河道工程(堤防、护坡、护岸、大坝、涵闸)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做公路、乡路,不得停靠船只或做码头。确需利用河道工程做公路、乡路的,利用堤防(坝)、护坡、护岸等工程和护堤地做码头或堆放物料的,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同使用单位和个人对所利用工
程负责养护维修,保持原有工程防洪标准,或者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工程养护费。收费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对工程造成损坏由使用单位和个人负责赔偿。
在堤身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防汛抢险和紧急军事、公安、救护车辆除外。
第十七条 修建穿堤工程,要做出工程设计和回填设计,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履行手续。工程交付使用须经河道主管部门验收,其工程由建设单负责管理和维护。市、镇港区道路穿越堤防要修建确保防洪安全的永久性设施。
第十八条 护堤护岸林草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十九条 河道整治工程和护岸林草及测量标志,工程、水文观测和通讯照明设施及护堤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侵占、偷盗和破坏。不准在各类标志附近设置有碍观测的障碍物。
第二十条 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担,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四章 防 汛
第二十一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行政公署应设立防汛指挥部,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防汛组织,做好汛期的防洪工作。
第二十二条 防汛工作要实行集中领导,统一指挥。下级防汛指挥部必须服从上级防汛指挥部的调度和决定,各部门和单位在汛期必须服从当地和上级防汛指挥部调度和决定。
在防汛紧急时期,防汛指挥部有权调动防汛抢险急需的物资、设备、器材、交通运输工具和劳动力。汛期,在河道作业的各部门的工作与防汛有矛盾时,必须服从防汛需要。
第二十三条 各级防御特大洪水措施方案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在遭遇特大洪水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妨碍、阻挠蓄洪、分洪、滞洪命令的执行。对严重阻水的工程设施,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措施。
第二十四条 十条主要江河干堤的警戒水位和保证水位由省防汛指挥部审定。其它河流由行署、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审定。
第二十五条 汛期水库的调度要按批准的调度计划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调度计划,要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其它部门和个人不准擅自改变。
不安全的病、险水库要限制蓄水。废弃的水库不准擅自恢复利用。
第二十六条 气象、水文部门应及时予测予报雨情水情。邮电及其它有关部门应保证汛情联络畅通。物资部门应保证防汛抢险物资、器材供应。交通运输部门应保证防汛物资和人员的及时运送。
一切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完成分担的防汛任务。
第二十七条 防汛抢险救灾的资金和物资器材,要严加管理,不准挪用。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河道管理部门或报请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模范执行本条例,或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有显著成绩的;
(二)在防汛抢险斗争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保护、开发和科学利用江河资源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积极搞好河道及附属工程设施管理,种植防护林草取得显著成绩的;
(五)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发动和组织受益单位和群众搞好河道、堤防管理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限期清除障碍,可以并处警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准采证;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的;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三)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
(五)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砂石、淤泥或者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六)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砂石、取土、淘金等危害堤防安全活动的。
第三十一条 对拒不执行防汛调度和决定,挪用盗窃防汛救灾资金和物资器材,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对在河道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有的影响行洪、排涝、供水、过船、过鱼的障碍物,应本着“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按河道管理部门的要求,由设障单位在限期内清除或改建。
现有穿堤工程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由工程所属部门加固改建;废弃的由工程所属单位及时清除并回填加固。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开发资源、划定管理使用范围,涉及土地、草原、林木、水面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变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修改后的条例自1998年1月1起施行。

附: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决定
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省政府提请审议的《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辖区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航道管理法律、法规。”
三、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委托省有关部门实施河道管理。被委托部门应当接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四、第六条修改为:“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五、第九条第一款与第三款合并作为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按河道管理权限实行管理,由河道主管机关发放准采证,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涉及其他部门的,由
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河道采砂管理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经费。收费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六、第十三条修改为:“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和排涝等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收费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七、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其它单位已占用的,应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各自负责管理”一段文字。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护堤地主要用于营造防浪林、防汛用材林及发展围堤经济。”
八、第十六条与第十七条合并修改为:“河道工程(堤防、护坡、护岸、大坝、涵闸)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做公路、乡路,不得停靠船只或者做码头。确需利用河道工程做公路、乡路的,利用堤防(坝)、护坡、护岸等工程和护堤地做码头或者堆放物料的,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同
意,由使用单位和个人对所利用工程负责养护维修,保持原有工程防洪标准,或者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工程养护费。收费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对工程造成损坏的,由使用单位和个人负责赔偿。
在堤身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防汛抢险和紧急军事、公安、救护车辆除外。”
九、第十九条作为第十八条修改为:“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扶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担,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十一、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限期清除障碍,可以并处警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准采证;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的;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三)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
(五)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六)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砂石、取土、淘金等危害堤防安全活动的。”
十三、原第三十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十四、第三十二条作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对在河道管理工作中滥用取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删去原第三十五条。
此外,还对条例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将“水利部门”一律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按照本决定做相应修正后,重新发布。



1997年10月2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经贸委,各有关企业:

为了提高政府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依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法规和规定,我们制定了《克拉玛依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克市中小企业项目管理办法(附件).doc

封面(附件1).doc

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及审核意见表(附件2.3).xls

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4).xls

申报及竣工表(附件5、7、9).xls

申报自治区2005年技术创新项目申报表(附件6).doc

项目进展表(附件8).xls

后评价表(附件10).xls

二ΟΟ七年十月九日

克拉玛依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依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克拉玛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是指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是指我市中小企业在申报期实施并有实际投入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重点项目建设和人才培训、信息网络和其它服务体系的建设项目。
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以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为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
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是指企业应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产品质量,开发生产新的产品,提供新的服务,占据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
重点项目是指《克拉玛依市鼓励投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若干政策》中重点鼓励投资和发展的重大建设项目。
第四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行公开、择优的原则,项目管理归属市经贸委。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管理采取统一申请、集中审核的管理方式,即在规定的时间内由企业申报、区经贸委组织初审、市经贸委复审确定项目计划。
第六条 市经贸委作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申报项目、编制中小企业发展项目计划、跟踪项目进展情况、提出拟支持项目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评审;会同财政部门审定拟支持项目的支持额度、下达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计划、开展项目竣工投产后的后评价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申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和项目必须符合《克拉玛依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优先支持:
1、列入我市成长型中小企业培育计划和财源培植计划的重点项目;
2、克拉玛依市鼓励发展产业的投资项目;
3、获得国家或自治区项目资金支持的项目;
4、名牌产品项目;
5、与大企业协作配套项目;
6、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7、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项目;
第八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市经贸委按期下发项目申报通知,企业按照项目属性填写《中小企业项目计划申报表》(附件5或附件6)报区经贸委(含石化园区和农业开发区管委会),区经贸委初审后分类汇总《中小企业项目计划汇总表》(附件7)后上报市经贸委;市经贸委审核后编制下达项目计划,对列入项目计划的项目跟踪落实,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拟支持项目计划;被列入拟支持项目计划的企业分别向市经贸委、财政局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对国家或自治区已明确、可直接界定的项目,由市经贸委会同财政局认定执行;对专业性强、界定困难的项目由市经贸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审认定。认定后的项目由市经贸委会同财政局联合下达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划。
第九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附件1)
(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及审核意见表(附件2或附件3)
(三)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4)
(四)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
(五)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新增主要设备表(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复制)
(六) 项目重点情况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及项目可行性分析)
(七)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八) 申请无偿资助项目的企业已投入项目建设的有效凭证汇总表及凭证复印件;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企业已发生贷款的“贷款凭证”(银行贷款进账单)和贷款合同复印件
(九) 企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十)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
(十一)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项目在纳入克拉玛依市中小企业发展项目计划大本后,企业必须每月向市经贸委报送项目投资进展情况表(附件8)。
第十一条 在项目建成后一个月内,企业须向市经贸委、财政局报送《中小企业竣工项目情况表》(附件9)。
第十二条 项目投产一年后,企业须向市经贸委、财政局提交项目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内容包括:《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后评价表》(附件10)、项目主要内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后与建设前的对比分析、项目预期目标实现情况,项目在环保、节能减排、安置就业、财税贡献、技术升级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意见、其它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 市经贸委会同财政局对项目完成情况及时验收总结。
第十四条 企业在项目申报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申报项目资格;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资助类型:(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






企业名称:(盖章)

项目名称:

所在地点:

申请时间:
附件3:
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项目)
企业名称: 单位:人、万元
企业 基本 情况 组织 形式 注册 地点 注册 时间 注册 资本
经营 范围 主要 业务
职工人数 净利润 上缴 税金
工资总额
资产 总额 所有者 权 益
项目 基本 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主要业绩
申报理由
申请资助额
专家 评审 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市级经 贸委审 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市级 财政 部门 审核 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表
单位:万元、人
企业名称
所属行业
通讯地址
法人代表及 联系方式
业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年 年 年
从业人数
资产合计
资产负债率
所有者权益
主要产品及生产能力
实际产品产量
销售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
利润总额
上缴税金
备 注
附件7
____年中小企业发展项目汇总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单位:万元、万美元
序号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项 目 内 容 总投资 _年计划投资 经 济 效 益 工程起止年限 备注
固定资产投资
贷款 总额 固定资产投资 销售 收入 利润 税金 创汇
一、重点项目
1,2,3…..
二、技术改造项目
1,2,3…..
三、技术创新项目
1,2,3…..
四、信息网络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2,3…..
附件6
中小企业项目计划申报表(技术创新项目)

单位:万元、万美元

一、项目基本情况
1.承担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2.项目名称
3.项目创新内容和技术指标(150—200字)
4.项目技术水平 5.技术来源 6.项目完成年度
7.协作单位
8.项目经费 总额 贷款 自筹
9.项目完成后年经济效益 新增产值 新增销售收入 新增利税 新增出口创汇

二、承担单位基本情况
1.企业法人 2.项目负责人 3.电话
4.企业经济类型 5.企业规模 6.企业代码
7.上年度销售 8.上年度利税 9.出口创汇
10.固定资产净值 11.工程技术人员人数 12.占全部职工比例
13.企业负债率 14.银行信誉等级 15.开户银行
16.企业通讯地址
17.企业所在地 18.邮政编码

填报人: 电话: 日期:
附件8
___年中小企业项目投资进展情况表
单位:万元
序号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总投资 上年末累计完成投资 __年投资 起止  年限 资金落实情况 项目形象进度(主要说明项目前期、投资进展、设备安装、主建工程完成情况等)
计划 1- 月 已落实贷款 承贷银行附件10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后评价表
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专项资金:
企业负责人: 电话: E-MAIL:
项目计划主要内容:
项目实际完成内容:
计划投资 银行贷款 自筹资金 开工时间
实际投资 实际贷款 实际自筹 投产时间
总资产 资产负债率 主要产品 生产能力 销售收入 实现利润 实现税收
项目建设前
项目建设后
企业对项目评价:(主要从企业自身技术装备、节能减排、产品质量、产量、市场占有率、利税、安置就业岗位等方面和上下游及关联产业进行全面评价,要有数据和情况)
盖章
年 月 日
评价小组意见:
年 月 日

梅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办〔2005〕6 号
印发梅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梅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梅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梅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粤机编〔2004〕22号)和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市计划生育局更名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研究,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增加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治理工作、促进生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并督促检查落实,提出相关措施,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例的治理工作。


(二)加强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三)根据上级下达的人口控制目标,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负责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参与全市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和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工作。


(四)贯彻执行上级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各项规定,研究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办法、考核方案。承担组织、指导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工作。


(五)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全市全民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六)制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七)制订全市计划生育应用科学的规划,组织实施市级以上的计划生育医学科研课题,指导节育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产业开发。


(八)指导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综合管理;检查和指导全市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规划与规范;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优生优育工作;围绕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抓好协调落实;执行国家、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避孕药具管理的规定;对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使用与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全市非遗传性残疾孩鉴定及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审批工作;


(九)协同有关部门编制上级和本级财政拨付的计划生育经费预、决算,对上级拨款拟定分配方案;指导、管理、检查、监督全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使用,定期审核各项经费的使用。


(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措施;制订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制度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和指导、督促、检查工作;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协调工作。


(十一)负责指导市计生协会等有关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和管理直属单位工作。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设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负责市委、市政府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主要决定落实情况的督查;负责机关文秘、政务信息、计划总结、公文督办,档案管理和保密、保卫、接待等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重要文稿、报告的起草;协助局领导做好机关内务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执行,负责机关财务、行政管理等事务;负责编制上级和本级财政拨付局机关行政事业经费的预、决算,对上级拨款拟定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和评估、监督工作;监督全市社会抚养费的使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定期审核各项经费的使用,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机关物业管理和行政管理等事务;指导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培训教育,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公务员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青、妇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承办纪检、监察、机关党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研究制订我市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实施办法和措施,督促检查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负责做好市计生兼职成员单位的联系、指导、督查并协同做好考核工作,实施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规定,负责做好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的实施、复审、监督、检查;负责指导、督促、检查社会抚养费的依法征收工作;负责本级计生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指导基层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重大案件和恶性案件;负责机关普法教育。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措施;制订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规定、制度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指导、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协调工作;负责协调对外相关部门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三)规划统计科


贯彻执行上级人口规划,协调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人口发展计划;组织对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分析,提出建议方案;拟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计划);拟订全市人口计划;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经常性检查和指导工作;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按月报、半年报、年报要求做好收集、整理和分析,及时为领导提供有关决策数据;参与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协调负责计划生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计划生育系统微机的开发应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三网一库”管理。


(四)宣传教育科


制订全市全民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积极开展全民性基本国情和基本国策宣传教育,宣传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形势,协同党校抓好领导干部人口理论学习,指导全市加强计生宣教网络建设,指导和组织针对不同年龄时期育龄群众开展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育儿期、更年期的人口和计生基础知识教育;协同宣传、文化、新闻等单位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报道,组织征订、发行计划生育宣传品,指导督促基层做好人口和计生宣传品进村入户工作;协调指导全市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三结合”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活动。


(五)科学技术科


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组织实施省、市下达的科研课题,指导开展避孕节育新技术、新药具的推广应用;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优生优育服务工作;组织全市非遗传性病残孩的鉴定及申请生育二孩的审批;指导节育手术和并发症的预防、鉴定及治疗,检查督促《常用计划生育技术节育手术常规》的落实;指导检查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组织全市各级计生服务机构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和妇女生殖保健,积极开展计生技术服务;组织计生医技人员技术业务培训,制定各项计生技术管理规范,并负责抓落实;指导全市做好计生药具的管理、发放和使用,指导计划生育技术相关的产业开发。


四、人员编制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机关行政编制1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科长(主任)8名。


核定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