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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广东省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15:39  浏览:80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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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广东省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广东省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实行公平税负,我省过去对农林特产税的有关减免政策,现重新予以明确: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木材税费政策切实减轻林农负担的通知》(粤府〔1990〕111号),省财政厅《关于缓征原木(苗木)农林特产税的执行时间和期限的通知》(粤财农
税〔1991〕13号)有关缓征林农原木(苗木)农林特产税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石灰岩地区脱贫问题的通知》(粤府〔1990〕112号)有关缓征石灰岩地区农林特产税的规定,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华侨农场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粤办发〔
1990〕7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国营华侨农场征免农林特产税问题的通知》(粤财农税〔1990〕64号)有关14个享受亏损补贴的华侨农场免征农林特产税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4号议案办理情况报告的通知》(粤府办〔1993〕1
7号)有关对围垦企业缓征农林特产税的规定,继续执行至减免期限止。收购单位原征收产品税的产品,有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继续执行到批准减免期限止,同时报财政机关查验。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财政机关依法征税。要切实搞好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做好税源调查核实,及时掌握税源变化情况,建立健全纳税的申报、减免审批制度,改进和完善征管办法,切实加强征收管理,
保证税款及时征收入库。

附:广东省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调节农林牧渔各业生产收入,公平税负,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所有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团体、寺庙等以及经营承包户和其他个人(不含生产烟叶、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
称纳税人),应按本办法缴纳生产环节农业特产税。
收购烟叶、毛茶、银耳、桂皮、木本油料、黑木耳、贵重食品、水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不含天然橡胶)、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缴纳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
对收购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经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为农业特产税扣缴义务人的,应从收购所支付的金额中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
非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在生产环节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的,视同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照章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三条 对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
(一)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烤烟收入;
(二)园艺收入,包括水果、干果、毛茶、蚕茧、药材、果用瓜、花卉、经济林苗木等园艺收入;
(三)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滩涂养殖、海淡水养殖及捕捞品收入;
(四)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橡胶、天然树脂、木本油料等林木收入;
(五)牲畜收入,包括牛皮、猪皮、兔毛等牲畜收入;
(六)食用菌收入,包括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等食用菌收入;
(七)贵重食品收入,包括海参、鲍鱼、干贝、燕窝、鱼唇、鱼翅、鱼胶等贵重食品收入;
(八)省人民政府授权省财政厅批准征收的农业特产税的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
以上农业特产品收入是指初级产品,包括为保鲜、防腐进行初级加工、简单加工的产品收入。
第四条 全省统一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具体见附表)及纳税环节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并在生产纳税环节按正税税额的10%征收地方附加:
(一)生产毛茶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7%,收购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16%;
(二)养殖和捕捞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8%,收购单位和个人的适用税率为5%;
(三)海参、鲍鱼、干贝、燕窝、鱼唇、鱼翅、鱼胶产品的生产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8%,收购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25%;
(四)生产和收购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桂皮、木本油料、黑木耳、银耳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适用的同一税率纳税;
(五)收购烟叶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31%,收购牛皮、猪皮、兔毛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10%;
(六)生产其他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附表的适用税率执行。
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以外的个别税目、税率的调整和经省财政厅批准征收的农业特产税的税率,省人民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决定;税率在5%—20%的幅度内规定。
第五条 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或农业特产品收购所支付的金额和规定和税率计算征收,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和收购所支付的金额以人民币计算:
(一)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由当地财政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市场收购价格计算核定。计算公式为:
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实际产量×收购价格;
(二)农业特产品收购支付的金额,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购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实际收购价格计算核定。计算公式为:
农业特产品收购所支付金额=实际收购量×收购价格;
(三)对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连续加工的产成品,折成原产品的实际收入征税;
(四)收购烟叶,凡在收购环节由收购单位支付的从购货方取得的一切收入(含价外收入和其他各种补贴性收入),无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计入收购金额征税;
(五)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税照征,计算缴纳农业特产税时将农业税扣除。
个别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计算核定方法,由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第六条 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
(一)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省、市、县科委立项的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准予免税;
(二)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1至3年内准予免税;
(三)对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及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按省有关规定标准掌握),纳税确有困难的,准予免税;
(四)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准予减税、免税。
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财政机关审核,每个纳税人当年累计减免税额5万元以下的,报县财政机关批准后执行;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报市财政机关批准后执行;10万元以上的,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农业特产品收获、出售的当天。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向当地财政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未如实申报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的,由当地财政机关核定征税。具体缴纳税款期限,由财政机关确定,但最长不能超过30日。
第九条 农业特产税由生产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原则上在农业特产品生产地缴纳,经查实确未征税的可在销售地补征;由收购单位和个人缴纳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在收购地缴纳。
第十条 根据实际情况可实行如下征收方法:
(一)凡是帐票健全,能正确反映和提供有关纳税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查帐征收;
(二)非查帐征收的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农业特产品的实行定产或定期定额征收,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实行查定征收或查验征收;
(三)对漏征的应税农业特产品实行市场稽查补征。
第十一条 农业特产税由财政机关征收。
第十二条 经县级财政机关决定或批准,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农业特产税,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委托代征证书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格式。受委托单位应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依法代征税款,并将税款按规定时间上缴当地财政机关。
第十三条 农业特产税征收票证由省财政厅统一格式、编号和印制。各级征收机关必须建立健全征收票证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从1994纳税年度起,农业特产税按照本办法征收。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我省征收农林特产税和关于农林牧水产品征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
| | 纳税环节税率% |
| 税 目 |---------|
| |生产环节|收购环节|
|------------------------|----|----|
|一、烟叶产品 | | |
|------------------------|----|----|
| 晾晒烟叶 | | 31 |
|------------------------|----|----|
| 烤烟叶 | | 31 |
|------------------------|----|----|
|二、园艺产品 | | |
|------------------------|----|----|
| 毛茶 | 7 | 16 |
|------------------------|----|----|
| 柑、桔、橙、蕉、荔枝、芒果、柚 | 12 | |
|------------------------|----|----|
| 其他水果、干果 | 10 | |
|------------------------|----|----|
| 果用瓜、蚕茧、花卉、香枫茅、胡椒、剑麻 | 8 | |
|------------------------|----|----|
| 经济林苗木 | 7 | |
|------------------------|----|----|
| 药材 | 5 | |
|------------------------|----|----|
|三、水产品 | | |
|------------------------|----|----|
| 海淡水、滩涂养殖和海淡水捕捞及水生植物 | 8 | 5 |
|------------------------|----|----|
|四、林木产品 | | |
|------------------------|----|----|
| 生漆、天然树脂、桂皮 | 10 | 10 |
|------------------------|----|----|
| 原木、原竹、松脂 | 8 | 8 |
|------------------------|----|----|
| 木本油料 | 5 | 5 |
|------------------------|----|----|
| 天然橡胶 | 8 | |
|------------------------|----|----|
|五、牲畜产品 | | |
|------------------------|----|----|
| 牛皮、猪皮、免毛 | | 10 |
|------------------------|----|----|
|六、食用菌 | | |
|------------------------|----|----|
| 黑木耳、银耳 | 8 | 8 |
|------------------------|----|----|
| 香菇、蘑菇 | 8 | |
|------------------------|----|----|
|七、贵重食品 | | |
|------------------------|----|----|
| 海参、鲍鱼、干贝、燕窝、鱼唇、鱼翅、鱼胶 | 8 | 25 |
------------------------------------



199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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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南宁市公开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简章

中共南宁市委组织部南宁市人事局


2005年南宁市公开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简章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桂政办[1996]13号)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关于报送2005年全区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录用考试计划的通知》(桂人发[2005]24号)的要求,经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定于2005年9月3日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计划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共689人。为确保这次考试录用工作顺利完成,特制定本简章。
  一、报考对象
  1、获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报考不受户口所在地域限制;
  2、获得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学历,其生源地或常住户口为广西的人员。报考市公安局职位的人员详见《2005年南宁市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简章》。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廉洁奉公,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强。
  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公安攀爬、射击、潜水、特技驾驶、散打、摔跤、排爆等特殊技能的职位可适当放宽)。
  5、身体健康,年龄为35岁以下(1970年7月1日以后出生)。
报考对象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招考职位所需求的资格条件(见各职位报考条件)。
  三、报名方法
  (一)报名方式
  采取现场报名和网上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位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单位一个职位。
  本市人员必须到现场报名,外省市人员可在南宁人才网进行网络报名(报考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的除外)。
  (二)报名时间和地点
  报名时间从7月22日至28日,其中:
  1、现场报名:
  (1)集中报名:7月22日至23日(每日8:30-16:30时)在南宁市第九中学集中报名(地址:人民东路230号,朝阳广场广西通银大厦旁,报考者可乘2、3、4、5、7、17、18、22、23、24、26、37、40、58、72、74、78、80、81、101、201、204、211、212、218、220路公共汽车到站下车)。
  (2)分散报名:7月25日至28日(每日上午8:30-12:00时,下午15:00-18:00时)到报考单位人事部门报名。经资格初审合格后,到市人才培训考试中心(市建政路3号)进行资格复审。
  2、网络报名:
  7月22日至28日,报考者可登录南宁人才网(www.nnrc.com.cn或www.nnhr.com.cn )。
  (三)报名手续
  1、提交材料:
  (1) 大学本科以上人员凭毕业证、身份证报名;
  (2) 大学专科毕业生凭毕业证、身份证和户口本报名;
  (3) 职位要求的其它有关证件;
  (4) 符合第八条规定可加分人员应提供相关证件(获奖人员应提供获奖证书及单位证明)。
  以上材料要求提供证件的原件,同时提供复印件各1份、近期同底免冠一寸照片3张。
  2、本市的现场报考者须填写《南宁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报考登记表》一式二份,先提交给考录单位进行资格预审,然后提交给资格审查组进行复审;外省、市的报考者可登录南宁人才网,在网上填报《南宁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网络报考登记表》。
  3、经资格复审合格者,交报名费10元,考试费100元(报考公安、检察院、法院等相关职位的,另交专业科目考试费)。外省、市网上报名的人员通过资格审查后,应于8月6日前将报考费电汇到指定账户(账号在“南宁人才网”公布)。
  4、招考职位数与报名人数的开考比例为1:4以上(含1:4),才予开考。对达不到比例又确实需要开考的,由考录单位在报名结束后一周内报录用审核机关批准,确实不能开考的,可以根据个人要求办理解除报名资格手续或调整到符合报考条件的其他职位参加考试。
  (四)领取《准考证》
  考生凭身份证、缴费收据于2005年8月30日至9月2日到报考单位人事部门领取。
在网上报名的外省、市考生领取《准考证》时,须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交考录单位审查,符合条件的,凭电汇单领取准考证。
  四、考试时间及内容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总成绩300分(报考公安局、法院、检察院执法职位的非对口专业院校的毕业生加考专业试,总成绩为350分)。其中《申论》科目100分,《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科目100分,面试100分。
  (一)笔试
  1、考试时间:
  2005年9月3日(星期六)
  上午:申论
  下午: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2005年9月4日(星期日)
  上午:专业科目考试
  2、考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二)面试
  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在笔试合格者中从高分到低分,按1:4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对达不到1:4比例的职位,由录用单位报主管机关批准或调剂进行面试。面试成绩60分为合格。然后以笔试、面试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2的比例确定考核人选。
  五、考核
  被确定为考核对象后,所有的被考核者在平等的条件下接受组织的考核。考核工作由考录单位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内容和办法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各考录单位考核工作结束后,由单位党委(党组)集体研究讨论,根据被考核人个人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考试情况等综合素质与职位需求的匹配等情况,按1:1的比例从被考核人当中择优确定体检人选。
  六、体检
  体检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及考录单位共同组织。
  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桂人发[2005]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录用审批
  各考录单位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和职位条件确定录用人员名单,并实行公示制度,经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录用机关工作者审批表》或《录用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批,办理录用手续。
  被录用人员试用期为一年,并接受初任培训。各考录机关录用公务员(机关工作者),没有乡镇或农村及其他基层工作经历的,上岗前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统一安排到乡镇锻炼一年,作为公务员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办理任职手续;考核不合格者,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批准,取消录用资格。
  八、照顾加分
  退役军人、归侨或侨眷加3分;省部级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含记一等功奖励)加10分;市厅级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含记二等功奖励)加7分;县(市)级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含记三等功奖励)加5分;西部志愿者、村委会干部(“村官”)加5分。如符合上述多项加分条件的,只取最高一项。照顾加分计入公共科目笔试成绩。
  九、加强领导,强化监督
  各考录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次考录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和安排,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报考者与考录单位的人员有亲属关系的,必须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进行回避。各级人事部门要严格按考试录用有关政策执行,坚持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如发现违规或弄虚作假行为,应立即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报考职位详见南宁市各单位职位需求信息表。
  咨询电话:南宁市政府公共服务呼叫中心 0771-5527741 监督电话:0771-5539126



附:招生计划表 (详情请浏览:http://www.nnhr.com.cn/GWYBK/Info/default.asp)


                    中共南宁市委组织部 南 宁 市 人 事 局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印发《阳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阳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阳政办发〔2004〕41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阳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阳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阳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阳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阳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改进和加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建立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调配管理体制,根据阳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4]第8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权属管理与登记

(一)各部门、各单位组织专门人员查清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的来源、权属登记状况、使用管理情况和质量情况,填表造册,报送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管理局对资料进行核实和重点抽查。

(二)管理局会同阳泉市国土资源局和建设局组织专业测绘队伍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进行实际测量,形成明晰的房产图、地籍图和使用单位占用图,做到图、表、卡、证与房地产现状相符,登记造册,建立办公用房初始档案和数据库,为办公用房日常管理奠定基础。

(三)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各部门、各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它原始档案资料,变更登记至管理局名下。

(四)办公用房权属尚未进行登记的,由管理局进行初始登记。各部门、各单位提供下列资料:新建、翻建、改建或扩建办公用房的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证书,提供通过接管、接收、沿用、购买、交换等形成的办公用房的有关批准文件和资料。

(五)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它单位登记的,要变更登记至管理局名下。

(六)权属资料遗失不全的不明房屋、土地资产,管理局出具证明后市房产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予直接受理和办理有关确权手续。

(七)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拆除已登记注册的房地产,不得将机关办公用房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及其他单位使用,不得将占有、使用的房地产用于出让、联建、合建以及抵押和担保;需要装修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需报经管理局同意;已出租的机关办公用房,由管理局对有关合同重新审定确认,合同到期后,根据需要决定收回调配或继续出租。

(八)管理局应定期检查机关办公用房的数量,资产价值,产权变更,出租收益,房地产使用等情况。

(九)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处置由管理局负责,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属于报废的,应由有关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属于资产转移交易的,应进行评估。经批准处置包括出租机关办公用房房地产获得的经济收入归市政府所有,依照市财政部门的“收支两条线”规定执行。

二、调配和使用管理

(十)使用机关办公用房的单位提供市编委批准的机构人员编制文件,使用办公用房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与管理局签订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协议,领取《阳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使用证》。

(十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分立、合并、改组、改制、更名或撤销时,应在有关批准文件公布后依照前款规定到管理局办理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的使用权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十二)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使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或法定代表人为本部门、本单位办公用房及土地使用第一责任人,代表本部门、本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负责执行办公用房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承担本部门、本单位办公用房安全完整和相关资产不流失的第一责任。

(十三)新建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在新办公用房建成后,要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按期上交旧办公用房,不能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对机构和人员编制做了调整的部门和单位要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腾退相应的办公用房;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应限期上交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上交的办公用房,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需求情况统筹安排。

(十四)对办公用房要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办公用房区域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 置换和淘汰不适合机关办公的房屋,不断优化办公用房资源,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提供良好服务。

(十五)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依据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办公用房调配标准核定(允许有正负5%的面积误差)。

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应缴纳租金,租金标准和收缴办法另行制定。

(十六)各部门、各单位可自主安排使用办公用房。可以自主选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提出增加和改善办公用房的申请;根据办公用房的完好情况提出年度修缮申请;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办公用房的安全和完整。

(十七)核定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后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让,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由管理局负责收回。

三、办公用房配置标准

(十八)办公用房独居一处,自成体系的单位和部门,办公用房面积标准以人均综合办公面积核定。

其中:1、独立办公的市级单位人均综合办公建筑面积26—30平方米。

2、独立办公的县级单位人均综合办公建筑面积20—24平方米。

3、独立办公的科级单位人均综合办公建筑面积16—18平方米。

(十九)综合性办公大楼,办公用房面积标准以人均使用面积和自然间数核定。

其中:正处级:每人使用2个自然间,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处级:每人使用1个自然间,使用面积16平方米。

科级以及科级以下:人均使用面积8平方米。可以采用大开间,充分提高办公室的使用效率;也可以根据科室性质,办公室设计布局分别以2—3人占用1个自然间。

(二十)确因工作需要需超标准占用办公用房的单位,由本单位提出申请,并写明用途,原因等,经管理局批准后,另行解决。特殊行业或部门(如档案局、培训中心等)办公用房的面积标准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管理局审核,批准后确定。

四、基本建设管理

(二十一)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按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及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的现状和使用需求,编制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和用地规划。建立基本建设项目数据库,根据资金和其他条件,分步安排,有序实施。

(二十二)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求向管理局提出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申请。管理局依据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组织评估论证,对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和开工等事项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二十三)办公用房建设原则上由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也可视情况委托各部门、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管理局统一组织的建设项目,应由管理局和使用单位、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组成项目领导小组,负责方案的审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管理局的基建科为该小组的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

(二十四)办公用房建设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大型设备、大宗材料的采购进行招投标,并办理建设项目的跟踪监督。

(二十五)建设项目完工后,应按基本建设有关程序,及时组织办理工程验收、申请产权登记、土地使用证领取以及转入固定资产,办理财务建帐等有关手续。

五、维修管理

(二十六)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法。大中修和专项性维修及装修工程,由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也可视情况委托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实施;日常维修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

(二十七)管理局要会同各部门、各单位定期对办公用房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建立维修项目数据库,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十八)每年10月1日前,各部门、各单位提出下一年度的办公用房大中修和专项及装修项目申请,报送管理局。管理局编制经费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列入下年年度部门预算。

(二十九)日常维修由各部门、各单位编制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统一的额定标准,列入各部门、各单位部门预算。

六、物业管理

(三十)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物业管理主要包括日常维修、水电暖设备维护维修、电梯空调设备维护维修、办公楼(区)的绿化、保洁、保安、会议等公共性服务。物业管理的任务是创造设备设施完好、清洁优美、文明安全、秩序良好的办公环境。

(三十一)管理局负责制定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相关费用参考标准和结算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物业管理单位的选聘,并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使用同一办公楼(区)的部门和单位要共同组成物业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七、罚则

(三十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领导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人对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

隐瞒权属资料,不进行产权变更登记的;

未按要求配备分管领导和专兼职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管理机构,未建立办公用房管理档案的;

由于管理不善、使用不当或维修、保养不及时,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造成办公用房安全隐患的;

未经批准,擅自对办公用房进行调整、租借、抵押、转让或改变使用性质的;

未经批准,擅自对办公用房进行改建、扩建、联建、合建以及动用其它专项资金购建办公用房的。

(三十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管理局收回办公用房和没收非法所得,上交市财政。

擅自将办公用房租借他人从事盈利活动的;

未经批准挪用、挤占、救灾、扶贫、教育经费等专项资金或向企业单位(含个人)摊派资金修建办公用房的;

无正当理由闲置办公用房六个月以上的;

(三十四)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办公用房营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公肥私中饱私囊,由市纪委、监委依法处理。

九、附则

(三十五)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三十六)本细则由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阳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方案



为了加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统一管理,根据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随意处置国有资产行为的通知》(阳政办发[2004]21号)和《阳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实施细则》,制定本方案。

一、 变更登记的范围及内容

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市直全额,差额,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确认属于国有资产的房屋(办公用房、业务用房、经营用房、生活用房等下同)及相应土地,包括国家没收、接受、接管、划拨、国家投资及其它渠道投资形成的属国有资产的房屋及相应土地。

二、提供变更权属相关资料

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所属房地产情况,向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供以下资料:

(一)房地产权属已作登记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它原始档案资料。

(二)房地产权属尚未登记的。

1、土地方面资料。须提供宗地图和指界委托书(四邻已盖章)。1986年以前占有使用,提供相关部门用地文件;1986年后占有使用,提供政府批准用地文件。

2、房屋方面资料

① 房地产测绘报告

②新建、翻建、改建、扩建的立项文件

③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

④规划红线图

⑤施工许可证

⑥竣工验收报告

⑦竣工平面图

⑧接管、接收、沿用、购买、交换等形成的房屋除提供上述①—⑦项外,还须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三、时间安排及方法步骤:

变更权属登记工作从2004年5月20日至11月30日。

(一)整理和完善阶段(5月20日至7月10日)

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方案,抽调专门人员,对提供的资料进行整理补充完善,按要求提供资料。

(二)报送审核移交阶段(5月30日至9月10日)

基层单位的资料报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移交(附权属资料清单2份)管理局,管理局组织专人验收资料并到实地勘察。

(三)集中办理登记阶段(9月10日至11月30日)

管理局组织专人对移交的房地产资料分类整理,进一步补充完善。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虽未办理登记,但权属资料齐全符合办证要求的单位,可直接变更至管理局名下。

2、房地产权属资料不全或权属关系不明,管理局出具证明,房产和土地管理部门可直接办理。

四、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几个单位共用或合用的房地产,其权属资料由产权单位负责提供。

(二)房屋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它单位登记的由交出单位出具证明,说明原因,负责从下属单位或其它单位收回移交《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相关资料,原单位撤销或合并的,由主管部门负责收回移交。

(三)房地产使用年代较长,权属资料遗失不全者,可提供建房年代,房屋结构,建房文件及资料。楼房提供栋数,层数;平房提供排数;土地是转让、出让合同还是划拨批复。遗失原始资料的出具证明说明情况。

(四)不明或有争议的房地产,须提供位置和面积等资料,以利确权。

(五)待报废和已报废的房屋,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五、工作要求

这次变更权属登记工作 ,情况复杂,任务重,要求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各单位行政一把手为变更权属登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确定一名领导主抓此项工作,明确职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瞒报、漏报、拖延不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