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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贵州省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目录意见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4:16:52  浏览:92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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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贵州省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目录意见的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对贵州省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目录意见的函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报送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增补品种的报告》
(黔劳社呈〔2002〕19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原则同意你省关于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增加153个乙类药品品种
(西药78个、中成药75个)的意见。

二、你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发布后,请及时报我部备案。

附: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乙类药品目录西药、中成药调整增加品种表

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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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暂行规定》的通知

池政办〔2005〕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池州市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关心城镇义务兵家属的生活,激励城镇义务兵更好地履行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职责,促进军队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义务兵家属,依照本暂行规定享受优待。

第三条 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和奖励金按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统一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列入财政支出范围。

经市直机关工委兵役机构审查同意,贵池区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的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和奖励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或有关机构具体负责优待金和奖励金的发放。优待金发放以集中发放为主,少数不具备集中发放条件的可个别领取。

第五条 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标准为每个义务兵每年不低于800元,并随当地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逐步提高。

第六条 下列情况入伍的义务兵家属不享受优待金:

(一)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除外);

(二)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和文艺体育专业人员。

第七条 在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城镇义务兵的家属优待按池办发〔2004〕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城镇义务兵家属领取优待金须持《优待安置证》、安徽省统一印制的《应征入伍通知书》和户口簿。因立功受奖享受家属优待的,须提供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通知书。

第九条 各级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和奖励金可在每年“八一”建军节期间组织发放,10月底前必须发放完毕。

第十条 城镇义务兵服役期间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受到各种纪律处分的,分别扣发当年其家属优待金的50%。其家属未如实汇报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优待金。

(二)受劳动教养、判刑、开除军籍的,取消其家属优待。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5年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240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申请收取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费的函》(工信部财[2010]298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收取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1]90号),经研究,现将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在组织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其中:初级资格2个科目,中级资格10个科目)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机构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每人每科20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的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费标准,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取的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以及聘请监考人员等费用,按照每人每科增加不超过50元的标准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考试情况,包括考试科目、考生人数、考务费收入、财政拨款、考务费支出及有关建议等,书面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综合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