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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优秀人才、优秀人才工作者评选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3:44:35  浏览:80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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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优秀人才、优秀人才工作者评选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优秀人才、优秀人才工作者评选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马人才[2005]3号

当涂县、各区委,市直各部门党委(党组),各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

现将《马鞍山市优秀人才、优秀人才工作者评选表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05年12月30日


马鞍山市优秀人才、优秀人才工作者

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类人才和人才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马发[2004]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列的优秀人才表彰对象主要指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内企(事)业单位中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技术人才。优秀人才工作者表彰对象主要是指在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我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人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评选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以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水平和对社会的贡献程度为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市优秀人才的一般条件: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奉公守法,群众公认。

第五条 市优秀人才除具备一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类别条件之一:

(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类

1、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能结合实际,应用现代科学管理理论,提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策略和方法,使本企业近三年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并且主要经济指标居省内同类企业先进水平。

2、在企业扭亏增盈中作出突出贡献,经济效益明显提高。

(二)专业技术人才类

1、在科学研究、科学应用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优秀设计奖、科学技术奖、星火奖四等以上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市科学技术一等

奖以上,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如项目所获为集体奖,则必须是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在我市的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或重大引进项目中,有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运用先进科技手段,为我市各类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使企业经济效益显著增长。

4、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艺术、新闻、出版等社会科学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在核心专业期刊上有较高学术水平论文发表;或正式出版过有影响的学术、艺术、技术专著、译著。

5、在农业科技成果的研制、推广应用中,具有较高科学价值或较大的推广面积和生产规模,居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高技能人才类

1、在企业生产运行、设备安装、调试、检修等技能操作中解决了关键问题,作出了突出贡献;或在培养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在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或在工作实践中总结编写了技能操作规程、标准、方法等,并被推广应用。

2、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称号,或省部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称号,或在国家一类技能竞赛(技术比武)中获前20名、国家二类技能竞赛或省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10名、省级二类或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3名。

(四)农村实用技术人才类

长期在基层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或从事农业科技普及、科技服务3年以上,帮助当地发展经济,改变落后面貌,贡献突出并获省部级以上表彰。

第六条 市优秀人才工作者应具有三年以上直接从事人才工作的经历(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不受此限),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较高的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关于人才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热心于人才工作。甘于奉献,积极为培养、引进和发挥人才作用做贡献;热心为人才服务,乐于做人才的知心朋友,积极为人才解决困难和问题。

(三)积极开展人才工作有关调研,并写出有较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在本单位、本部门人才工作中有创新、有成果、有影响,成绩突出。



第三章 评选方法



第七条 市优秀人才和优秀人才工作者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评选名额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定。评选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具体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承办。

第八条 评选工作采取自下而上,推荐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是:

(一)基层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市人才办会同主管部门进行初选,并组织考核,考核材料连同《马鞍山市优秀人才呈报表》、《马鞍山市优秀人才工作者呈报表》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在调查论证、组织有关行业专家评选的基础上,召开会议研究确定表彰对象初步名单;

(三)初步名单确定后,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征求纪检(监察)、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推荐对象系企(事)业单位法人的,须征求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意见;

(四)评选工作要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向社会公示人选有关情况。



第四章 奖励待遇



第九条 经批准的市优秀人才和优秀人才工作者,由市委、市政府授予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享受以下奖励待遇:

(一)对获得“马鞍山市优秀人才”称号的, 一次性发给8000元奖金;

(二)对获得“马鞍山市优秀人才工作者”称号的,一次性发给3000元奖金;

(三)凡国家、省、市下达的科研项目及优秀人才根据我市需要个人申报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应对优秀人才优先安排,并在科研经费、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学习培训、外出考察、助手配备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四)获“市优秀人才”和“市优秀人才工作者”的奖励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市优秀人才和优秀人才工作者评选、奖励经费从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根据《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马发[2004]11号)精神,《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优秀专家评选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马秘[2000]17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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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诉讼法与其他民事程序法的关系

尚玉胜


  民事程序法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体权益的程序法律规范的总和。民事诉讼法是协调各种民事程序法的基本法,与其他民事程序法(公证法、人民调解法、仲裁法)共同构成了我国预防和解决民事权益纠纷的民事程序法律体系。
  1.民事诉讼法与公证法的关系
  公证法是民事程序法的一种。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公证暂行条例》是调整公证机关公证证明活动的规范依据。公证法与民事诉讼法关系密切:(1)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2)诉讼前证据保全,由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证证明方式予以保全,在当事人起诉后,把保全的证据移送受诉人民法院审查。(3)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是,民事诉讼法与公证法又有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公证法的调整对象是公证活动;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是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2)活动性质不同。公证活动属非讼性质。它是在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纠纷之前进行的,公证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非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活动具有诉讼性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是在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纠纷之后进行的。(3)程序不同。公证法规定的是公证程序,公证活动应依照公证法规定的公证程序进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活动则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
  2.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法的关系
  人民调解是我国民间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对解决民间纠纷、减少诉讼起到很大作用。1989年6月国务院修改制定和颁布实施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是人民调解的主要规范依据。人民调解法也是程序法,它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密切,主要表现为:(1)民事诉讼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及地位作了明确规定。(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的组织机构,它在处理民间纠纷时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3)人民调解委员会业务上受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
  但是,人民调解法与民事诉讼法又有重大区别:(1)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因而,人民调解属非讼调解,这种调解基于当事人的自愿,不是诉讼前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接受调解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①,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如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3.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关系
  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都是处理民事纠纷的程序法,但仲裁法是调整仲裁活动的程序法律,属非讼性质。针对仲裁与诉讼有联系的问题,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都作出了规定。这些有联系的问题主要是:(1)《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2项规定了凡有仲裁协议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只能由仲裁机构受理,但仲裁无效的除外。(2)《仲裁法》第26条规定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应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3)《民事诉讼法》第257条和第259条规定了涉外经济纠纷以当事人有无书面仲裁协议为根据,来划分涉外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以及当事人选定仲裁后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平行管辖制度。(4)《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5)《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了涉外仲裁机构采取保全措施,应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的程序。(6)《民事诉讼法》第217条和第260条规定了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执行程序及对其不予执行的情形。
可见,民事诉讼法不仅是规定民事诉讼的法律,而且对公证、人民调解、仲裁等在民事程序系统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民事诉讼法对其具有的保障作用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北安市人民法院 尚玉胜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制止破坏植被行为搞好沙区林草植被保护的紧急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制止破坏植被行为搞好沙区林草植被保护的紧急通知

(林沙发[2007]60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近年来,我局多次就贯彻实施《防沙治沙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治沙法》”和“《治沙决定》”),制止沙区各种破坏植被行为,加强沙区林草植被保护工作作出部署,沙区各级林业部门积极行动,采取各种措施,加强植被保护,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最近一个时期以来,沙区一些地区又相继出现了一些毁林毁草滥开垦、滥放牧、滥樵采等破坏林草植被的事件。这种现象如不予以有效制止,将有可能使多年来的防沙治沙成果毁于一旦。为切实将禁止滥开垦、滥放牧、滥樵采(以下简称“三禁”)工作落到实处,坚决遏制各种破坏沙区林草植被行为,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大沙区林草植被保护力度。严格实施“三禁”,加强沙区林草植被保护,是《治沙法》和《治沙决定》提出的具体要求,各有关省区林业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严禁在沙化土地上毁林毁草开垦、采集发菜、采挖甘草、麻黄草等药用植物及砍挖灌木和其他固沙植物;要合理组织放牧,植被严重退化、沙化等生态脆弱区和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区要严禁放牧;要加强对沙区开发建设活动的监管,搞好防沙治沙工作;积极引导和规范营利性治沙活动,防止造成植被破坏和新的土地退化、沙化。
二、组织开展林草植被破坏情况的专项清理和查处工作。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于3、4月份期间,组织在沙区开展一次林草植被破坏情况专项检查和清理工作,要组织专门力量,集中一段时间,逐县摸清破坏林草植被情况。对于已经出现的破坏植被事件,要逐项登记造册,详细记录情况。对于各种违法案件,要依法予以查处,同时要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间表,搞好整改工作。
三、健全保护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针对专项检查和清理中发现的问题,深入研究分析找出根源,举一反三,认真查找沙区植被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针对目前植被保护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措施。特别是要加强植被保护的制度建设,尽快建立一整套与《治沙法》相配套的植被保护制度和办法,用制度规范沙区的各种经营行为,逐步形成沙区林草植被保护的长效机制。
四、全面落实沙区植被保护责任制。加强沙区植被保护,是《治沙法》和《治沙决定》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沙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推动和促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把植被保护列为造林绿化和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考核指标之一,层层签订责任状,把植被保护工作落到实处。今后凡破坏植被行为没有得到遏制,出现毁林毁草事件的省、市、县,3年内不得参与与此相关的防沙治沙、造林绿化、林政、执法等的评优活动。同时,还将视具体情节,相应调减该省区的造林投资额度。
五、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沙区植被保护工作,要切实负起责任,把它作为当前一个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要切实加强对沙区植被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组成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协调协作机制,指定办事机构,强化工作组织。
请各省区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工作方案,周密部署,扎实推进此项工作。请于2007年6月10日前将相关工作情况报我局防沙治沙办公室。我局将于适当时候就本通知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落实本通知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没有有效制止破坏植被行为的省区,我局将予以通报。

国家林业局
二OO七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