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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建立《中国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12:42  浏览:89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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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建立《中国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做好建立《中国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工作的通知



建城[2005]5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

  为保护我国遗产资源,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世界自然遗产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管理和保护工作,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中国遗产管理的实际需要,经研究决定,设立《中国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以下简称《预备名录》),作为申请列入《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单》的候选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预备名录》的有关原则规定

  《中国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的入选原则如下:

  (一)符合《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1条和第2条规定的关于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标准和条件,符合《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关于遗产真实性、完整性条件(见附件1),并具有相应保护管理措施的地域,均可申报列入《预备名录》。

  (二)申报项目所在地的外围环境应进行整治并与遗产的历史与现状相协调。申报遗产地已经制定或拟制定了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和保护规划。

  (三)申报项目的遗产分类和地区分布要考虑代表性与平衡性,国内外遗产目录中所缺少的遗产类别及遗产地相对缺乏的地区,给予优先考虑。

  (四)为保持遗产资源分布地域的完整性和满足保护范围划定的需要,鼓励并支持跨行政区域的联合申报项目。

  二、《预备名录》的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申报单位。预备名录申报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对拟申报项目组织初审,填写《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申报书》(见附件2)报建设部。

  对于跨市、县行政区域的联合申报,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报材料。1.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2.《预备名录》申报书。3.资源价值介绍(光盘及文字介绍)。4.相关管理法规和规划文件。

  (三)评审程序。1.由建设部组织国内外专家,对申报项目及相关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论证和必要的现场考察,提出初审意见。2.建设部城建司提出复核意见。3.建设部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建设部公布《预备名录》。

  三、《预备名录》项目的监督管理

  (一)《预备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对列入《预备名录》的遗产地资源价值及保护状况进行定期监测。遗产地管理单位要依据制定的保护规划,结合遗产管理的有关要求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向所在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提交自查报告。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要进行复查,并向建设部提交年度复查报告。

  (二)对于遗产资源保护工作,存在明显不足的,由建设部提出要求,限期整改。对于整改成效明显,符合列入《预备名录》条件的,经审定后撤销限期整改警告;因遗产资源退化和遭受严重破坏的,原审定公布机关可将其从《预备名录》除名。被除名的项目,须重新申报或审定通过后方可列入《预备名录》。

  (三)《预备名录》是推荐列入《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单》的候选名录。《预备名录》项目被推荐列入《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单》后,将不再《预备名录》中保留。

  (四)列入《预备名录》的项目,建设部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在制订保护规划、资源监测、管理能力建设、科研、培训、国际合作等项目安排上给予一定的支持;在推荐申报世界遗产方面,将优先考虑资源保护比较好、管理能力比较强、申报工作准备充分的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项目。

  设立《预备名录》,是进一步完善我国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保护机制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我国遗产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请各地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工作,进一步推进我国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附件:1.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标准

     2.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申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1:

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标准

  一、国家自然遗产预备名录标准

  (一)从美学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由地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

  (二)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定的濒危动植物物种生境区;

  (三)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定的自然地带;

  (四)构成代表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阶段;

  (五)构成代表进行中的重要地质过程(如冰河作用、火山活动等)、生物演化过程(如热带雨林、沙漠、冻土带等生物群落)、以及人类与自然环境相互关系(如梯田农业景观)的突出例证;

  (六)独特、稀少或绝妙的自然现象、地貌或具有罕见自然美的地带(如河流、山脉、瀑布等生态系统和自然地貌);

  (七)尚存的珍稀或濒危动植物物种的栖息地(包括举世关注的动植物聚居的生态系统)。

  二、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标准

  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除满足国家自然遗产标准外,还需满足以下关于文化遗产标准的有关要求。

  (一)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一种创造的天才杰作;

  (二)在一定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

  (三)为一种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

  (四)作为一种建筑或建筑群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示出人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

  (五)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转之变化的影响下变得易于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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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工作时间非工作场地摔伤应认定为工伤

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 何宁湘律师


  [ 问题的由来 ]
  在劳动政策调控劳动关系、职工劳动福利待遇的状态下,长期以来对于劳动福利待遇中的工伤事故认定与处理,坚持了在工作岗位上受伤的要求,最早的工伤待遇法规是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发布1953年1月2日修正的《劳动保险条例》。对于一些情形下的事故认定与处理是依据1963年1月24日(63)中劳薪字17号《劳动部工资局关于职工因工伤亡或非因工伤亡如何划分的问题》,一般都采取了当时的政策、人事关系下的从宽处理。而后实行了“两个工作”(即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原则来认定工伤。
  《劳动法》公布实施后,对于劳动关系处理进入了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制轨道,对于职工工伤认定与处理的法规政策也相应出台。除了劳动部1996年8月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外,最能体现“两个工作”以外的最著名的劳动政策工伤认定文件要数1997年12月22日劳办发〔1997〕115号《劳动部办公厅对的复函》,该文规定“凡是职工在上下班必经路线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后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无论该职工及其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该职工都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有关的工伤待遇。”充分体现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与我国法律公平性。
  2003年4月日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除了规定了工伤认定的条件、工伤亡赔付标准较之前的福利待遇有较大提高外,更重要的是条例使工伤赔付由以前的企业支付,转到由社保机构支付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这一重要转变从本质上讲,是将劳动工伤福利待遇完全纳入了劳动法律关系制度轨道上,对工伤认定条件进一步明确具体,同时认定的要求也将趋于严格,大幅度削弱了认定过程的人情代替规定的状况。但《工伤保险条例》增加一个“工作”成了“三工作(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这样原有的问题解决了,而新的问题也随之出现。今年有一四川省省级局局人事干部来电话咨询,说该局下属一个事业单位的一名职工在工作值班,当天下雨,该职工中午去职工食堂打午饭,由于地滑摔伤。问该职工是否应认定为工伤。这一案例引出两个新问题:
  1、劳动者在工作时间非工作场地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现工伤是否应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何文良诉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案(摘要)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9期  
  原告:何文良,男,70岁,农民,住四川省盐亭县五龙乡。
  被告: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陈昌华,该局局长。
  第三人:成都四通印制电路板厂。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
  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武侯区劳动局)于2002年10月23日以成武劳函[2002]23号《企业职工伤亡性质认定书》认定何文良之子何龙章的伤亡性质不是工伤。何文良不服,向成都市劳动局申请复议,成都市劳动局于2002年12月11日作出成劳社行复决[2002]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武侯区劳动局对何龙章伤亡性质认定。何文良仍不服武侯区劳动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于2003年1月9日向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何龙章生前系成都四通印制电路板厂工人。2002年9月24日下午的上班期间,何龙章被发现摔倒在车间旁的厕所内不省人事,经送往医院急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重型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因厂方未及时足额支付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也未提起伤亡性质认定,我于2002年10月8日向武侯区劳动局申请对何龙章伤亡性质认定,武侯区劳动局认定何龙章不是工伤所依据的事实不清,回避了厂方的厕所潮湿,有重大安全隐患的事实。死者明显是被厕所内的积水滑倒而致颅脑损伤,且应与工作有关;请求撤销被告对何龙章作出的伤亡性质认定。
  被告辩称:我局受理原告申请后,即派人到成都四通印制电路板厂进行了调查,因为何龙章是上班铃声响后未进车间而先到厕所小便,在厕所里不慎摔伤,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故认定何龙章上厕所与从事的本职工作无关,不属于工伤。原告称厕所存在不安全隐患,没有证据证实。
  被告提供的法规依据有:
  1.劳动部1996年8月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2.四川省劳动厅于1989年印发的《关于划分因工与非因工伤亡界限的暂行规定》。
  3.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2年10月9日《关于职工伤残性质认定问题的复函》。
  第三人辩称:我厂的厕所从未发生过有人滑倒的情况,被告对何龙章伤亡性质的认定是正确的。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认为:
  何龙章作为第三人四通印制电路板厂的职工,已与四通印制电路板厂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何文良是何龙章之父,在认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子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待遇的合法权益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武侯区劳动局是主管劳动与社会保障的行政机关,具有对辖区内的职工伤亡性质认定的行政职权。武侯区劳动局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向何文良送达成劳社行复决[2002]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证据,亦未就何文良的起诉期限提出异议,根据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武侯区劳动局对此负有举证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视为何文良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十五日内提起行政诉讼,符合起诉条件。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武侯区劳动局认定何龙章在“上厕所”中因摔伤致死与其本职工作无关有无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上厕所”是人的自然生理现象,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上厕所”虽然是个人的生理现象,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无关,但这是人的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被告片面地认为“上厕所”是个人生理需要的私事,与劳动者的本职工作无关,故作出认定何龙章不是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基本原则相悖,也有悖于社会常理;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一)犯罪或违法;(二)自杀或自残;(三)斗殴;(四)酗酒;(五)蓄意违章;(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列举的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均是职工因自己的过错致伤、致残、死亡的,由于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何龙章受伤是因自己的过错所致,因而不属于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根据武侯区劳动局提供的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划分因工与非因工伤亡界限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确定比照因工伤亡的原则为职工发生与生产、工作有一定关系的意外伤亡”的规定,即使是“在上下班时间、在上下班必经路线途中,发生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其他无法抗拒的意外事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都应当确定为比照因工伤亡,而何龙章则是在上班时间在工作区域内发生的非本人过错的伤亡,不认定为工伤与上述法规、规定的本意不符,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因此,武侯区劳动局根据何文良的申请对何龙章受伤死亡作出不予认定为因工负伤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关于原、被告对何龙章是否是因用工单位的厕所存在不安全因素摔伤致死的争议,因对本案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对此不作认定。
  综上,被告武侯区劳动局在《企业职工伤亡性质认定书》中对何龙章的伤亡性质认定为不是因工负伤不符合法律规定,所适用法规、规章不当,应予撤销。因武侯区劳动局为主管劳动与社会保障的行政机关,负有对其所辖区域内职工伤亡性质予以认定的行政管理职权,故被诉行政行为被撤销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行使职权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原告何文良的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予以支持。
  据此,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03年5月16日判决:
  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成武劳函[2002]23号《企业职工伤亡性质认定书》;
  二、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何龙章近亲属的申请对何龙章死亡是否属于工伤重新认定。

  一审宣判后,四通印制电路板厂不服,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四通印制电路板厂的主要理由是:何龙章上厕所发生意外摔伤致死是与工作无直接关系的私事,事发时何龙章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但并不是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中发生的意外摔伤,不应认定为因工负伤。劳动部关于“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规定,属法规专项规定的特例,不应任意扩大解释。一审法院据此推论认为“上厕所”摔伤属工伤,没有法律依据。
  何文良对原审判决无异议。
  武侯区劳动局二审辩称:何龙章在事发地摔伤,并非在厂方安排的本职工作岗位上,也不属于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中发生的因公所致的伤亡,且事发地并不存在安全隐患,应是偶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该情形不符合劳动部和四川省劳动厅关于认定工伤的规定。原审判决中以“上厕所”是个人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这一自然现象来认定工伤,缺乏法律依据。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是劳动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上厕所”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作出的行政认定未体现劳动法中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撤销成武劳函[2002]23号伤亡性质认定,责令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局对何龙章死亡性质重新认定正确。
  据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于2003年9月17日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评析】
  1、该案成都两级人民法院创造性的做出“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上厕所”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判例。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

  《佛山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佛山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城市不开发区”战略,切实保护耕地,保障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者的利益,确保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佛山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解放思想,对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责任单位进行经济补贴,缩小基本农田与建设用地的利益差距,增加农保区农民收入,调动农民保护基本农田的积极性,保护基本农田,保障粮食安全,维护佛山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佛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基本农田。

第四条 基本农田补贴实施原则。

(一)全面实施原则。

(二)属地跟进原则。

(三)易操作、便管理、可监督原则。

第五条 基本农田补贴范围为《佛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基本农田。

第六条 基本农田补贴对象为拥有基本农田土地所有权并依法签定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责任单位。

第七条 基本农田补贴标准为禅城、南海、顺德三区不低于500元/亩·年,三水、高明两区不低于200元/亩·年,具体由各区政府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基本农田补贴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

第八条 基本农田补贴资金筹措。

补贴资金筹措以区、镇两级财政为主,各区自行承担。市级财政对高明、三水两区给予每年各1500万元的定额补助,暂定3年。

第九条 基本农田补贴资金支付。

(一)基本农田补贴资金原则上每年支付一次。各区每年6月份之前将上一年补贴发放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责任单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延迟发放。具体实施方式,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责任单位每年需提留补贴资金总额20%作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基金,设立专帐,由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监管,不得挪作它用。其余部分由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代表大会或其他责任单位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具体的安排使用方式。

第十条 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者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好基本农田。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补贴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市、区将补贴资金纳入预算,确保补贴资金到位。

(二)市政府每年组织监察、财政、审计、国土和农业部门对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三)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新开挖鱼塘、从事非农业生产及其相关活动,禁止污染、破坏基本农田,降低基本农田农业生产能力的一切活动。

(四)对于破坏或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占用基本农田的,除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之外,还要扣发承担该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责任单位当年的补贴资金。此外,能恢复原状的要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要按相关程序进行补划。在恢复原状或补划完成之前不再对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责任单位进行基本农田保护补贴。

(五)基本农田土地所有权单位每年12月将基本农田保护资金使用情况向权利人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六)各区政府、市国土、财政、农业等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本办法的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