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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土地开发整理补助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9:41:32  浏览:96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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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土地开发整理补助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土地开发整理补助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5〕26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土地开发整理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土地开发整理补助办法  

  为筹措建设用地指标,确保耕地占补平衡,保障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加大科学合理开发土地的力度。
  各地要在原补助的基础上提高造田造地的补助标准,其中对杭州市委托垦造耕地、承担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补助标准由原来的7000元/亩调整为12000元/亩。
  二、加大鼓励建设用地整理的力度。
  允许建设用地复垦指标在市内有偿调剂使用,有偿调剂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其中,调剂给杭州市区建设用地复垦指标的,给予3.5万元/亩的补助。凡充分挖掘废弃工矿整治潜力,积极开展建设用地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为杭州市区承担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按杭州市区委托垦造耕地标准给予补助。
  凡建设用地整理复垦项目与“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相结合的,市财政另行给予1000元/亩的补助。
  三、加大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基本农田的力度。
  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对承担杭州市区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给予10000元/亩的补助。各区、县(市)也可根据实际,在原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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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华侨投资区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华侨投资区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5〕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华侨投资区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南宁华侨投资区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南宁华侨投资区(以下简称“华侨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华侨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需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暂行办法。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涉及房屋(不含农业生产配套用房)拆迁的补偿安置办法,另行制定。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用地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经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进行建设,并依法给予土地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农用地、未利用地地类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指广西国营武鸣华侨农场。其他权利人指在被建设项目使用的国有土地上进行管理、承包、租赁耕作等生产活动的权利人。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华侨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的管理、监督工作,华侨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进行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华侨区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二条执行。








第六条 华侨区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农用地的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包括被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农业生产配套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合理生产配套设施的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按本文附件《南宁华侨投资区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执行。华侨区根据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发展的情况,适时调整《南宁华侨投资区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林地,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和无收益的其他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建设项目使用经批准开垦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除青苗补偿费外,给予每亩5000元的开垦费。开垦费直接支付给开垦人。








第九条 土地补偿费由被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管理和使用。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专项用于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涉及的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具体用于涉及人员安置补偿和投资置业两个方面。安置补助费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华侨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及华侨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实施。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涉及的需要安置人员原则上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1、对于2000年已经进行“农改”即按人口分配承包地的单位或生产队,根据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面积及土地承包合同涉及人员(不含已退休人员)确定;







2、对于2000年未进行“农改”即未按人口分配承包地的单位或生产队,根据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面积及涉及地块的承包户中2000年的常住户口数(不含已退休人员)确定。

第十条 华侨区规划时按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需要安置人员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以该生产队2000年的户口为准)预留产业用地,用于安置因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涉及的需要安置的人员。








第十一条 华侨区建设新增就业岗位招用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用因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涉及其承包土地的人员。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依法监督,对违反规定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以其他形式非法占有被占地者的用地补偿安置费用及其他费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至2004年已进行地类调查、权属调查但尚未进行补偿的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的补偿安置,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化工审计工作联系报告制度

化工部


化工审计工作联系报告制度
1995年8月17日,化工部

依据《审计法》的要求,为广泛收集审计信息,交流审计工作经验,提高化工审计行业管理水平,特建立化工审计工作联系报告制度。
一、协调、联络制度
(一)驻部审计局每季至少与各省(市、区)化工厅(局、总公司)、部属单位内审机构负责人联系一次。交换工作信息,答复询问事项。
(二)驻部审计局每年年终组织一次小型座谈会,听取本年度工作汇报,研究制定下年度化工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驻部审计局每年组织12项行业审计或专项审计调研,写出有事实、有分析、有建议的审计调查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
(四)驻部审计局负责制定或修改全国化工系统审计工作规范与发展规划,加强化工审计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五)驻部审计局每半年向各省(市、区)化工厅(局、总公司)、部属单位通报化工内审工作开展情况,加强化工内审工作的管理与指导。
(六)驻部审计局按期汇总季度、年度化工审计报表,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全国化工系统通报。
(七)驻部审计局收集的经验、信息要通过刊物、简报或其他形式及时反馈。
(八)驻部审计局负责组织国内、国外(境外)有关审计业务的学习和经验交流。
二、信息反馈制度
(一)各省(市、区)化工厅(局、总公司)、部属单位定期向驻部审计局报送下列资料:
1.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与工作安排;
2.年度审计工作总结;
3.季度、年度审计统计报表;
4.审计机构(含所属单位)设置与人员配备情况;
5.审计工作简报及其他专业性专辑、资料汇编等;
6.审计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
7.审计工作经验及其他可供交流的材料;
8.具有代表性或专题性的审计调查材料;
9.地方化工审计学会、化工审计事务所工作情况及成果;
10.其他材料。
(二)在全国化工系统发展化工审计通讯员,搜集信息,总结经验,进行学术研讨,扩大宣传。
三、会议制度
(一)全国化工审计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二)各大区联系会、大中型企业联系会、部属单位行业联系会由驻部审计局组织、会长单位或归口负责人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三)小型座谈会、交流会以及工作研究、专题讨论会根据实际情况临时组织。
(四)化工审计先进表彰会每二年举办一次,与全国化工审计工作会议同时进行。
四、一九九一年制定的《化学工业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联系报告制度》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