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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整治城市容貌环境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1:15:05  浏览:93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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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整治城市容貌环境实施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整治城市容貌环境实施办法

 (1997年12月9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对脏、乱、差现象进行全面的综合整治,增强全市人民的卫生、文明意识,把我市建设成为全国卫生城市,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镇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容貌环境整治实行市长负责制。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环卫、卫生、公安、建设、环保、规划、园林、工商、交通等部门及各新闻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容貌环境整治工作。


  第四条 城市容貌环境整治实行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块块负责、条条保证、条块结合、依靠群众的原则,规范管理行为,强化管理手段。


  第五条 本市市民应当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市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说脏话粗话、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损坏公共设施、不违反交通规则。
  二、不在公共场所乱涂、乱写、乱贴、乱刻。
  三、不乱停、乱放车辆,不跨越车行道防护栏。
  四、不在有禁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吸烟。
  五、不在室外乱堆、乱放、乱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六、不在街道和公共场所喷漆、筛灰沙、做煤巴、焚烧物品和堆放、晾晒腐烂、腥臭物品。
  七、不强买强卖,不在道路上采用吆喝、拉客方式招揽生意。
  八、不占道从事维修、加工作业。
  九、乘车时不向车外乱吐、乱扔、乱倒。


  第六条 城市容貌环境整治应当做到:
  一、市区主次干道全日保洁,生活垃圾袋装化,垃圾清运率达100%。
  二、在城镇道路、街巷、城乡结合部必须消灭卫生死角,根治污水外溢。
  三、沿街单位和商店门面卫生合格率达100%。
  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要门前三包、门内达标,卫生达标率为100%。
  五、整顿交通秩序,规范车辆运行线路和车辆停放点。
  六、取缔主干道上的游动和露天食品摊点。
  七、规范商业区道路两侧高层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宣传广告标牌。
  八、保证市区河道河面基本无脏乱杂物及漂浮物。
  九、有条件的地域,单位要设置绿化景点和建“花园式单位”,绿化覆盖应占总用地面积的25%。
  十、禁止占道作业,沿街商店不得占道经营或摆摊设点。
  十一、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和施工渣土管理,提高市政设施综合完好率。
  十二、坚持文明窗口服务承诺制,增强实效性。


  第七条 市、区、县(市)新闻媒体,应当从宣传爱护城市容貌环境的有关知识入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整治城市容貌环境工作的必要性人人皆知,家喻户晓。增强全体市民的省会意识、环境意识、参与意识和社会公德意识。
  云岩、南明两区政府应当向脏、乱、差现象突出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治理,新闻部门给予曝光。


  第八条 城管部门、环卫部门应当组织全市性大规模的义务劳动;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周末卫生日”、“清除白色污染”、“清除绿地脏乱”等项爱国卫生活动;组织力量对全市各主要路段、窗口单位、繁华地段、住宅小区、公园、河道等的环境卫生状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九条 对城市容貌环境应当开展综合整治,具体要求是:
  一、中华路、遵义路、都司路、中山路、延安路、北京路、瑞金路等主干道的容貌环境应当进行综合整治。合理设置冰机或量化棚;整顿交通秩序,取缔占道洗车点,规范车辆运行线路和车辆停放点;严格控制和制止影响市民生活的各类噪声;对进入市区的二轮摩托车和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进行严格管理。
  二、前项所列各主干道两侧人行道上冰机或量化棚设置必须作出合理规划;对不按规划设置摆放冰机或量化棚的,市政府将追究辖区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人行道上不按划定位置占道的经营摊点、流动摊点和未经批准摆放的冰机及所建的量化棚、建筑物、构筑物,要逐步进行清理。
  四、未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和损坏环卫设施、交通设施,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管委、市交警支队进行清理。
  五、禁止在车行道上乱停乱放车辆。对二轮摩托车和残疾人代步车,由市交警支队、市客运管理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实施严格管理。
  六、车容车貌不整洁的各类车辆,不得进入市区运行。
  七、取缔占道洗车点。
  八、工商部门应当检查已审批的各类临街经营点的营业执照,经营单位或个体户必须在核定场所进行经营。
  九、露宿街头、沿街行乞、算命测字的,由市、区、县(市)公安部门、民政部门进行教育、疏导、遣返和取缔。
  十、居民院落及公共楼梯、扶栏、走道、阳台应当保持整洁,无卫生死角,落实门前“三包”,确保公共通道无乱堆放物品和被挤占现象。


  第十条 火车站、客车站广场应当做到整洁、卫生,秩序井然,严禁违章占道、乱设广告牌匾及车辆乱停乱放。
  对场内不按规定设置的车辆存放点由市交警支队取缔。


  第十一条 工业噪声、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和交通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 在市区实施占道市场退路进厅计划,搬迁黔灵西路、新路口、黄金路、东山路、东新路、飞机坝、蔡家街、青山路9个占道市场。
  具体工作由云岩、南明两区政府会同工商、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清理市区各类广告牌匾、招牌字号。清理、拆除不规范、残缺破损和乱贴乱画直接影响城市容貌观瞻的户外广告。
  具体工作由市、区工商局负责,规划、公安交通、城管部门配合管理。


  第十四条 提高园林绿化整体水平。禁止攀折花木、践踏花坛草皮和损坏行道树。完成中华路等路段绿化任务。对建成绿地逐步进行更新改造,提高绿化标准,搞好院落绿化和街景、单位绿化工作。在院落住宅区内扩大绿化面积。
  具体工作由市、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应当积极配合园林绿化部门,搞好本辖区、本部门、本院落的绿化美化工作。


  第十五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制度,实行规范管理:
  一、建立保洁制度,实行早上7:30完成卫生大扫除,做到全日保洁,防止出现卫生死角。
  二、在小街小巷、居民区内,经批准的摊点必须划线定点,在沿街动员有条件的单位内部开设冷饮专柜,实行自营或出租,控制摊点占道。居民住宅区内开设的摊点和临时市场,应当规定经营时间。
  整修粉刷或更新改造主干道上有损城市容貌环境的破墙烂壁和陈旧建筑物。
  在主次干道上,实行每天上路巡查、监督,每周检查考核的工作制度。由市、区城管委、城管监察队负责,市规划局、市建委配合。


  第十六条 城市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种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整洁、美观和完好的市容标准。临街建筑物的墙面、阳台、窗外,不得吊挂、张贴、堆放危及行人安全和影响市容的宣传品及杂物。
  二、凡在市区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须经有关部门审批;张挂、张贴的标语和宣传品应当书写规范、清晰、整洁。
  三、凡在市区公共场所设置宣传点、咨询点,须经市城管委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按有关程序办事手续。
  四、设置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与周围景观和谐,整洁美观。设置广告、标牌等,应保证安全,年久、残破的应当及时修饰。
  五、设置户外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牌等须经贵阳市灯光管理办公室批准,设置部门应保持灯光功能完好,出现损坏或者灯光显示不全等情形时,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
  六、主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所有权人应当定期对积尘进行清洗,对有碍市容的缺损部分及时进行整修。
  七、入城车辆应当保持车容车貌整洁美观,定时清洗保洁,车辆残破的,应当及时修理。


  第十七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做到:
  一、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都应按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划分的卫生责任范围,签订责任书并参加城市环境卫生的各项活动,坚持周末大扫除制度,清扫保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二、主次干道、重要支路、小街小巷、人行过街桥和地下通道、广场及居民居住区清扫保洁,由环境卫生专业队和街道(乡、镇)清洁队负责。
  三、公共场所、公共绿地、集贸市场、公路、铁路沿线、河湖水面,由各责任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实行周末卫生大扫除。
  四、零散摊点、公交零币兑换亭周围的环境卫生,由经营者、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
  五、厕所、垃圾台(点),由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倒垃圾,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
  七、生活垃圾逐步实现袋装清运,清运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
  八、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必须按规定作业,做到路面无垃圾,果皮箱、垃圾箱周围整洁无杂物。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市政公用设施的义务,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市政公用设施各管护单位应当建立市政公用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人,定期检查使用状况,发现破损、遗失,应及时维修、补遗,保证设施正常使用。
  二、禁止损坏、污染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
  三、不得向排水(污)管道(沟、渠)内倾倒垃圾、渣土和杂物;给水、排水(污)管道(沟、渠)应当保持通畅,不得冒溢路面。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公用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对废弃不用的管线、杆线,其管护单位应当及时清理。
  五、禁止在公共绿地上挖坑取土、摆摊设点、堆积杂物、排放污物、损害花木草皮或其他损坏园林设施的行为。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覆盖、污染、拆除路牌、交通标志、照明灯、邮筒、果皮箱、垃圾容器等市政公用设施。
  七、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城管巡查、监督工作,发现市政公用设施破损、遗失的,应当立即督促有关单位维修、补遗。


  第十九条 加强建设工程周围环境管理,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应当做到文明施工,进行围场作业,设置硬性围墙进行遮挡,对车辆进出口通道进行硬化处理;对停工建筑场地必须封闭施工道路,物料堆放整齐;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在一个月内清理工程废料,并对周围环境地面进行平整处理。
  二、施工单位不得在施工围墙外堆放物料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建设工程需配套建设的市政、环卫、绿化、供水、供电、供气、交通等附属环境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验收。
  附属环境设施竣工验收,必须有市政、环卫、园林、供水、供电、供气、城管等有关部门参与验收,并签署意见。
  附属环境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主体工程不予验收。
  四、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得擅自改动、淹埋、拆除和侵占原有的市政、环卫、绿化、供水、供电、供气、公交等设施。因建设确需改动、拆除、迁移上述设施的,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改动、拆除、迁移,并按有关规定恢复。


  第二十条 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道路畅通,规范临时占道经营行为,商业性临时占道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临时占道经营,必须经市城管委会同市公安交警支队批准,由市城管委发给摊位证后方可按照规定占用。设置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经规划部门批准。
  二、批准临时占道必须保证车辆行人通行,不允许临时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宽度不足2.5米的,不得设置占道冰机;其他商业性临时占道,设置占道摊点后,人行道宽度不得少于2米。
  三、中华路全段不允许商业性临时占道,主干道人行道上不得有占道饮食摊点,次干道饮食摊点必须按规定时间、地点经营。
  四、夜市摊点的设置一律靠人行道边排列,进场经营时间5月1日至10月1日为19:00,其余时间为18:30。承办夜市的单位为管理责任单位,必须派3-5名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五、冷饮机必须紧靠人行道边设置,冷饮机间距在主干道上相距不少于50米;距各主干道交叉路50米距离内,不得设置冷饮机。
  六、经批准在主次干道上临时占道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亮证占道;在占道期间,应保持周围环境卫生,实行垃圾袋装,不得损坏城市道路;收摊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道路原状。
  七、对现有占道市场要逐步清退,恢复道路的交通功能,不允许出现新的封闭交通的道路市场。
  八、本办法发布前已占道而未办理临时占道手续的,须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60日内补办手续。


  第二十一条 巩固、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具体规定如下:
  一、由各区、县(市)政府牵头,按照“块块负责、条条保证”的原则,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划片包干,层层签订责任状的制度,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二、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与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在所划定的地段,按筑府发〔1996〕16号文件承担“门前三包”责任,做到“门前三包,门内达标”。
  三、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组建门前三包管理联合领导小组和组成“三包”执勤队伍,按照定地段、定人员、定执勤标准、定时间、定奖惩的要求,责成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管理,各责任单位行政一把手负责《门前三包责任书》的实施。
  四、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辖区内进行全面发动,广泛宣传“门前三包”责任制,增强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讲卫生光荣,不讲卫生耻辱的社会主义新风尚。
  摊点、集贸市场的管理部门应与摊点、集贸市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按照责任书的要求负责监督好摊点、集贸市场周围的环境卫生,并承担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任。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个人,要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与单位年终考核目标直接挂钩,由其上级单位督促执行。
  六、对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区、县(市)整治城市容貌环境实行“一分两记,双向奖惩”,把驻区、县(市)单位的考核情况作为对区、县(市)人民政府的考核依据,对不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贵阳市整治城市容貌环境处罚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进行行政处罚的,执法部门及其执法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城市容貌环境整治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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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建(构)筑物外部、户外场地、道路、交通设施上设置的展示牌、招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模型、充气装置、布幅广告以及绘制的广告;
(二)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的广告;
(三)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不得妨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第六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发布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
第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协调、美观的要求,会同规划、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主城区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划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编制。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征求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一经批准公布,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本条规定的制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行道树;
(二)占用交通转盘花坛、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地;
(三)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 在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主、次干道设置横跨道路的广告设施;
(二)在主干道两侧临街的建筑物的楼顶、墙面和电杆设置非夜景灯饰广告设施;
(三)在人行护栏上设置广告设施;
(四)在立交桥、人行天桥上设置广告设施;
(五)在宽度不足三米的人行道上设置落地广告。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标准。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相邻方的通风、采光等权利。
第十二条 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环境卫生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场地使用权应依法采取拍卖或公开招标方式出让。
场地使用权出让所得收入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经设置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申请设置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设置者的身份证明;
(三)设置场地的使用权证明;
(四)设施设置地点、规格、材质、形式的说明;
(五)户外广告设施的效果图;
(六)涉及公共安全的,应提交设计单位或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证明;
(七?雪依照法律法规应提交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主城区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不超过二年,霓虹灯广告的设置期限不超过三年,电子显示屏广告的设置期限不超过四年。其他区县(自治县、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不超过三年,霓虹灯广告的设置期限不超过四年,电子显示屏广告的设置期限不超过五年。
设施设置期满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在期满前三十日内,持广告设施产权单位同意延期使用其设施的书面材料,向审批部门提出延期设置申请。非因公共利益需要,审批部门应予批准。未提出延期设置申请的或未批准延期的,期满应当及时自行拆除。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按照批准的地点、规格、形式和材质设置,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护,确保其牢固安全、完好、整洁、美观;对残缺、破损、严重褪色、污迹明显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临时空置的,应当予以装饰或发布公益广告。

第三章 户外广告发布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背社会公德和良好风尚的;
(二)惊扰社会公众的;
(三)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的主干道不得发布丧葬服务、丧葬用品和性用品广告。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
第二十二条 代理他人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具有代理发布户外广告的经营资格。
第二十三条 发布户外广告,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申请发布户外广告,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发布者的身份证明或代理发布户外广告的经营资格证明;
(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批准文件;
(四)广告设计样稿;
(五)代理他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应提交广告发布合同;
(六)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
(七)依照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 发布户外烟草广告以及在重庆江北机场、重庆火车站、朝天门港口、人民广场、奥林匹克中心等重要窗口地区发布户外广告,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在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域发布户外广告,向发布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申请人同时在多个区县发布内容相同的户外广告,可一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发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不符合设置规划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建议重新审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重新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规划撤销设置审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经审查仍维持设置审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提请人民政府作出裁决。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的发布期限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许可期限。
户外广告发布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未提出延期申请的或未批准延期的,期满应当及时自行拆除。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应按批准的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八条 发布户外广告应标明批准文号、发布者、发布期限。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发布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或限期办理审批手续,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不办理审批手续的,强制拆除。
(二)违反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强制拆除,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又不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擅自改变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形式、材质和设置地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户外广告设施残缺、污秽、破损、褪色、散塌和空置,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或限期办理审批手续,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不办理审批手续的,强制拆除。
(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发布户外广告的,强制拆除,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又不自行拆除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改变户外广告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六)发布户外广告未标明批准文号、发布者、发布期限的,责令限期标明;逾期仍未标明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不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标准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设置者、发布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和广告发布许可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发布的户外广告,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涉及强制拆除的,其费用由设置者、发布者承担。
第三十五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发布的户外广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予以拆除。
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对设置者和发布者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  因行政机关的违法审批,致使户外广告设施或户外广告被拆除,并造成经济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赔偿。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和失职、渎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车站、港口、机场、体育场馆、影剧院及其他公共场所内设置广告设施和发布广告,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监理和验收办法(试 行)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监理和验收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国科发农社字〔2002〕3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司(局):
为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保证转化资金项目的实施效果,切实推进农业科技成果尽快转变为现实生产力,根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制定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监理和验收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监理和验收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以下简称“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理”)工作,客观评价转化资金项目的实施效果,根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部、财政部负责实施转化资金项目的监理验收工作,并委托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具体执行。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受科技部委托,作为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协助科技部,对其所推荐的转化资金立项项目进行日常监理和验收工作,并接受科技部的监督。
第四条 监理单位监理项目范围的确定按照“谁推荐、谁监理”的原则,项目的推荐单位即是项目的监理单位。
第五条 监理单位根据《暂行办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和本办法,对转化资金项目实施监理和验收,监理验收工作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章 项目监理

  第六条 转化资金项目监理工作的重要依据是《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书》组织实施项目,并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自觉接受监理单位和科技部对项目的监理。监理单位亦应依据《合同书》,定期了解和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如期完成合同目标。
  第七条 对转化资金项目进行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合同计划进度完成情况;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项目科技成果的熟化程度、技术水平、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实施期内每年年末填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监理表》(以下简称“《项目监理表》”,见附件一),并于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2月1日期间将《项目监理表》及相关附件和《项目监理表》数据软盘一式二份寄至监理单位。相关软件可从管理中心网站的“文件下载”栏目下载或向监理单位索取。
《项目监理表》是监理单位和科技部评价项目执行情况、决定能否按照《合同书》的约定进行项目中期拨款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监理单位须在每年年末对其推荐的转化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编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工作年度总结报告》(以下简称“《工作年度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二),同时负责催报和接收项目承担单位填报的《项目监理表》,并根据所掌握的项目执行情况,在《项目监理表》上填写项目监理意见,于每年的2月10日至2月25日将《工作年度报告》和地方项目管理数据软盘一式二份、《项目监理表》及相关附件一式一份寄至管理中心。
监理单位提供的项目监理意见,是科技部评价项目执行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科技部、财政部在认为必要时,将自行组织专家,对部分转化资金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以便及时准确地了解、核实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科技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填报的《项目监理表》、监理单位提出的项目监理意见、以及实地考察等综合监理信息,提出项目执行意见,并据此核拨合同剩余经费。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拒原因,项目承担单位需对项目合同内容及目标进行调整时,应首先向项目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监理单位提出意见并上报科技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对执行情况较差的项目或有严重违约行为的项目,科技部将依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缓拨、减拨或停拨剩余经费,直至终止合同。对终止合同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项目财务清算,并将转化资金支持的经费余额如数上交管理中心,科技部将在三年内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对转化资金项目的申请。

第三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凡是已立项转化资金项目,在合同期满时均应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工作在合同期满后六个月内进行的视为按期验收,超出六个月的视为延期验收,原则上延期验收时间最长可再延长六个月。
第十五条 转化资金项目的验收评审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合同书》中规定的各项指标内容,验收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项目资金落实与支出情况;项目科技成果的熟化程度、技术水平、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成果转化后取得的效益。
第十六条 科技部将在合同到期前2个月向监理单位发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准备工作通知》及《验收项目清单》,监理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对验收项目进行检查,并确定验收时间,报科技部备案。
第十七条 在确定的验收时间内,监理单位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以下简称“《项目总结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三),并填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表》(以下简称“《验收表》”,见附件四),做好现场验收准备;并由监理单位组织专家审阅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对项目进行实地考查和评审;由专家在《验收表》中填写专家验收评审意见。
参加转化资金项目验收的专家必须由熟悉验收项目情况的科技专家和管理专家构成。专家由监理单位聘任,专家人数一般为5-7人。
对于重点转化资金项目,原则上由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直接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验收。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掌握的项目执行情况,在《验收表》中填写监理单位验收评价意见,并按照规定将验收材料上报科技部。
第十九条 验收材料的准备,是验收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由项目承担单位、监理单位和专家共同完成,主要包括:
(1)《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2)《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表》;
(3)《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4)数据软盘(相关软件可从管理中心网站的“文件下载”栏目下载或向监理单位索取);
(5)相关附件:
* 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转化资金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及附注。审计内容为:项目执行期内资金到位与支出情况、项目执行期内各年度实现的各项经济指标以及累计实现的各项经济指标。
* 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各类成果的证明材料,鉴定报告,检测报告,已有产品或样品的可附照片。
以上验收材料统一由监理单位汇总后上报科技部。要求《验收表》一式三份、数据软盘一式二份、《项目总结报告》等其它材料一式一份。
第二十条 科技部、财政部根据上报的验收材料及日常监理工作完成情况提出验收结论意见,原则上对按期验收,并基本完成合同目标的转化资金项目视为验收合格。对基本按期验收,并完成合同目标有一定差距的转化资金项目视为验收基本合格。对没有按期完成合同目标,并且各项指标差距较大的转化资金项目视为验收不合格。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视情况予以通报,直至取消该项目承担单位再次申报转化资金项目的资格。
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无法继续执行的转化资金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提出意见、经科技部确认后,可做项目结题处理。

四、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
调查表编号(CA01)
资金资助类型(CA02) 1.无偿资助 2. 贷款贴息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
项 目 监 理 表

项目名称(CA03)
立项代码(CA04)
单位法人代码(CA05) ——
单位全称(CA06) (盖章)
单位通信地址(CA07)
单位特性(CA08) 项目技术领域(CA09)
E-mail(CA10) 邮政编码(CA11)
单位法定代表人(CA12) 电 话(CA13)
填表人(CA14) 电话(CA15) 传真(CA16)
填报时间(CA17)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CA18)


科学技术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二OO二年
填 表 说 明
一、制表目的:为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管理,掌握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资助项目的发展情况,实施对转化资金项目的跟踪和监理,特制定本表。
二、调查范围: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资助的项目。
三、统计表式:
表一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执行情况概述(项目单位填写)
表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各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单位填写)
表三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总体情况(项目单位填写)
表四监理单位意见表(监理单位填写)
四、填报要求:字迹清晰,符号准确,书写工整,易于辨认。所列栏目文字叙述和数据都应确切、可靠,表内栏目不得空缺,无内容时填写“无”,数据有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填写。
五、单位需提供的相关附件:项目新取得的区试报告、或田间试验报告、或安全性评价报告、或检测报告、或样机照片、或鉴定证书、或奖励证书、或行业许可证、或相关销售合同等证明项目正在实施及取得进展的文件。
六、报送程序:获得转化资金资助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1月1日至2月1日之内将上一年度报表、相关附件及数据软盘2套寄至监理单位。监理单位由科技部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承担,项目监理范围按照谁推荐、谁监理的原则,即推荐单位即是监理单位。


封面指标说明
调查表编号:由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填写,是各监理单位报表收审、查阅和录入的工作编号,其中包括:报表年度(4位)、单位所在地代码(3位)、流水号(4位)。
资金资助类型:指项目获得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资助的类型,包括:① 无偿资助;② 贷款贴息。
单位法人代码: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单位法人代码。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企事业和社会团体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89)》,由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给每个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长期的法定代码。
立项代码:项目获得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资助时得到的唯一的立项代码。
单位全称:要求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进行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在填写时应使用规范汉字填写单位的全称,不得用简称,即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单位特性:单位特性分两类,一类包括1农业科研院所、2高等院校、3科研院所整体转制企业、4科研院所办的企业、5大专院校办的企业、6涉农科技型企业、7国家农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8国家级星火技术密集区内单位、9国家级星火计划区域性支柱产业承担单位、A其他单位等,各单位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最多选择三项将代码填入前三个空格内。另一类根据单位注册登记属性划分,包括01国有企业、02集体企业、03股份合作企业、04联营企业、05有限责任公司、06股份有限公司、07私营企业、08港、澳、台商投资企业、09外商投资企业、99其他企业等,各单位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后二个空格内。
项目技术领域:包括01种植业、02畜牧业、03水产业、04林业、05植物保护、06动物保护、07节水农业、08农产品加工、09生态环境、10 农业装备、11 信息技术、12 其它等,单位根据转化资金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空格内。
E-mail:单位建立在Internet网络上的电子邮件地址。

表一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执行情况概述
简要说明项目执行情况(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各进度指标完成情况;项目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项目科技成果的熟化程度、技术水平及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及有关建议等。限500字)(CD01)

表二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各指标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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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负责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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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姓名(CC01)
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CC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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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主要参加人员数量
(CC03)〖CC03=CC05+CC06+CC07+CC08〗单位:人
本年度项目新增就业人数 (CC04)〖CC03≥CC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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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高 级(CC05)
中 级(CC06)
初 级(CC07)
其 它(CC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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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已到位资金情况(单位:千元)〖CC09≥CC10,CC09≥CC11〗〖CC11=CC12+…+CC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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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到位资金总额(CC09)
其中:累计转化资金资助(CC10)
本年度到位资金(CC11)
其中:转化资金资助(CC12)
政府配套资金(CC13)
政府其它拨款(CC14)
金融机构贷款(CC15)
单位自筹资金(CC16)
其它资金(CC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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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资金支出情况(单位:千元)〖CC18≥CC19〗 〖CC19=CC20+…+CC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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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支出资金合计(CC18)
其中:本年度资金支出合计(CC19)
其中:区域试验与示范费(CC20)
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费(CC21)
设备仪器购置费(CC22)
基建费(CC23)
销售费用(CC24)
流动资金(CC25)
培训费(CC26)
业务费及业务管理费(CC27)
其它(CC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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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目效益(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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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实现值 执行期内累计值

工业增加值(CC29/1)
产品销售收入(CC30/1)
其中:出口创汇额(千美元)(CC31/1)
技术服务收入(CC32/1)
净利润总额(CC33/1)
交税总额(CC34/1)
减免税额(CC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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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目专利、论文、人才培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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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已获专利授权数(个)(CC36)
其中:发明专利数(个)(CC37)
本年度发表论文、报告数(篇)(CC38)
其中:全国性期刊论文发表数(篇)(CC39)
本年度出版著作数 ( 本)(CC40)
本年度培养人才数 (人)(CC41)
其中:专业技术职务由初级晋升为中级的人数(人)(CC42)
专业技术职务由中级晋升为高级的人数(人)(CC43)
培养博士人数(人)(CC44)
培养硕士人数(人)(CC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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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项目新品种开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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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作物类新品种开发数(个)(CC46)
已示范推广面积(亩)(CC47)
本年度畜禽类新品种开发个数(个)(CC48)
已扩繁推广数量(头/只)(CC49)
本年度水产类新品种开发个数(个)(CC50)
已扩繁推广数量 (尾)(CC51)
本年度林木类新品种开发个数 (个)(CC52)
已扩繁推广数量 (株)(CC53)
本年度动植物其它新品种开发数(个)(CC54)
已扩繁推广数量 (个)(CC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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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项目本年度新产品开发数(个)(CC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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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培训情况 〖CC57=CC58+……+CC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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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班期数 培训人员
本年度举办培训班情况合计(CC57/1)
其中:管理班(CC58/1)
其中:技术班(CC59/1)
其中:师资班(CC60/1)
其中:其它班(CC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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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试验示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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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试验示范区(基地)的类型(CC62)
1.种植业试验示范区(基地) 2.水产业试验示范区(基地) 3.林业试验示范区(基地) 4.节水试验示范区(基地) 5.畜牧业试验示范区(养殖场) 6.其它试验示范区

本年度建立试验示范区(基地)的数量(个)(CC63)
本年度建立试验示范区(基地)的规模(亩、头、只) (CC64)
本年度建立试验示范区(基地)的总投资 ( 千元 )(CC65)
本年度建立中试线 (条)(CC66)
本年度建立生产线 (条)(CC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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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合同变更

项目实施单位变更情况(CC68)
1.无 2.仅单位名称变更 3.单位经济类型变更 4.单位股东变更
5.联系方式变更 6.技术整体转让
变更情况说明
填报说明

项目负责人:项目组组长或项目主持人。
项目主要参加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研究开发的技术骨干以及项目实施的主要工程技术人员。
项目新增就业人数:是指由于该项目的实施而直接向社会新吸纳的人数,不含本企业原有职工参与该项目实施的人数。
累计到位资金总额:指该项目从执行期起始日到本年度12月31日累计投资实际已到帐的资金金额。
累计转化资金资助:指该项目从执行期起始日到本年度12月31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累计对该项目资助的金额。
本年度到位资金:指本年度内本项目新增投资实际已到帐的金额。
转化资金资助:指本年度内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对该项目资助实际已到帐的金额。
政府配套资金:指由于本项目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中立项,各级政府(国家其它部委或地方各级政府)为此在本年度内对该项目资助的金额。
政府其它拨款:指非因本项目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中立项,各级政府(国家其它部委或地方各级政府)在本年度内对该项目资助的金额。
金融机构贷款:指本年度内国内各类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可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类贷款。
单位自筹资金:指本年度内单位将自有资金转为用于该项目的经费。自有资金不包括集资和借款等,这些应包括在“其它”来源中。
累计支出资金合计:指从执行期起始日到本年度12月31日为实施本项目所发生的所有费用支出的总额。
本年度资金支出合计:指本年度内为实施本项目所发生的所有费用支出的总额。
区域试验与示范费:指本年度内由于进行动植物新品种(品系)区域试验及示范所发生的经费总额。
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费:指本年度内由于进行农业新产品、新技术的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所发生的经费总额。
设备仪器购置费:指本年度内因开发本产品而购买仪器、设备等费用的总额。
基建费:指本年度内为实施本项目而进行的土地房屋等建设费用。
流动资金:指本年度内用于本项目研究、开发、生产等方面的流动资金总额。
销售费用:指本年度内在本项目产品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以及单位为本项目产品销售而专门设置的销售机构的日常费用。如用于本项目产品的市场开拓、宣传等费用。
培训费:指本年度内为推广本项目产品而举办的各种培训班所发生的费用。
业务费及业务管理费:指本年度内单位开展本项目的一些零星支出及项目的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条件和服务而提取的少量补偿费。
工业增加值:指企事业单位在工业活动中创造的价值。计算方法是:
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工业中间投入+工业部分的增值税。
本年度实现工业增加值:指本年内转化资金项目所实现的工业增加值。
项目执行期内累计工业增加值:指该项目从执行期起始日到本年度12月31日累计实现的工业增加值。
本年度产品销售收入:指该项目从本年度内全部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对外加工等所取得的收入。
项目执行期内累计产品销售收入:指该项目从执行期起始日到12月31日累计实现的产品销售收入。
本年度技术服务收入:指从本年度内由于项目技术转让、技术承包、培训及服务咨询、培训及服务而获得的收入。
项目执行期内累计技术服务收入:指该项目从执行期起始日到本年度12月31日累计实现的技术服务收入。
本年度出口创汇额:指该项目产品在本年度内出售给外贸部门或直接出售给外商的销售收入的总金额。包括境外技术合同实现金额及在国内以外汇计价的商品出售额等。
项目执行期内累计出口创汇额:指该项目从执行期起始日到本年度12月31日累计实现的出口创汇额。
本年度净利润总额:指该项目实现的利润在本年度内上交国家所得税后的剩余部分。(“亏损以“–”表示,并允许项目单位根据其利润总额进行估算)。
项目执行期内累计净利润总额:指该项目执行期间从起始日到12月31日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总额。
本年度交税总额:指本年度内经营该项目产品实际上交的各项税金及能源基金、教育附加费等。
项目执行期内累计交税总额:指该项目从执行期起始日到本年度12月31日累计实现的交税总额。
本年度减免税额:指本年度内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税务部门批准所减免的各种税金额中该项目所减免的税额。
项目执行期内累计减免税额:指该项目从执行期起始日到本年度12月31日累计减免税总额。
本年度已获专利数:指本年度内项目从国家专利局取得的各项专利,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本年度发表论文、报告数:指本年度内在国内科学技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国外科学技术期刊发表的论文,以及在专业学术会议相关出版物中发表的论文或报告。
全国性期刊论文发表数:指在国务院所属各部门、中国科学院、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主管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数。
本年度出版著作数:指本年度内经过正式出版部门编印出版的科技专著、大专院校教科书、科普著作。
本年度培养人才数:指本年度内由于本项目的实施,参加项目实施的相关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及农业技术人员当中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人员的总数,以及经本项目培养的博士及硕士研究生人数。
作物(畜禽、水产、林木、动植物)类新品种开发数:指本年度内,由于本项目的实施通过省或部级审定的新品种的数量。
畜禽(水产、林木、动植物)新品种扩繁推广数量:指本年度内,由于该项目的实施,本项目所涉及的畜禽(水产、林木、动植物)新品种群体扩大的数量。
新产品开发数:指本年度内,由于本项目的实施而开发的新产品数量。新产品既包括其用途、技术设计和材料都有显著变化的全新产品,又包括由于工艺等其它方面的改进而使其性能得到显著提高和改进的产品。
本年度举办培训班情况:指本年度内,由于该项目的实施,本单位在全国各地举办各类培训班的期数和培训人员情况。
建立试验示范区(基地)的类型:试验示范区(基地)是指具有一定可控性,拥有规范的生产、技术与管理措施,可实现高产高效,能代表本领域技术先进水平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包括养殖业、林业等)生产区域。
本年度建立试验示范区(基地)的数量:是指为推广本项目产品,本年度内所建立的试验示范区基地)的数量。
本年度建立试验示范区(基地)的规模:指本年度内建立的种植业、或水产业、或林业、或节水试验示范区(基地)的面积;或畜牧业试验示范区(养殖场)的畜禽总头数。
本年度建立试验示范区(基地)的总投资:指本年度内为建立本项目的试验示范区(基地)而投入的资金总额。
本年度建立中试线:指本年度内由于该项目的实施,本项目所涉及的可工业化开发的产品。如配合饲料、饲料添加剂、农药、兽药、农机装备、农产品加工等新产品中试线建立的数量。
本年度建立生产线:指本年度内,由于该项目的实施,本项目所涉及的可工业化开发的产品。如配合饲料、饲料添加剂、农药、兽药、农机装备、农产品加工等新产品生产线建立的数量。

表三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总体情况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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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年末总人数(C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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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位年总收入(CB02)〖CB02≥CB03+CB04+CB05〗
其中:产品销售收入(CB03)
技术服务收入(CB04)
商品销售收入(CB05)
其中:出口创汇总额(千美元)(CB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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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位年上缴税费总额(CB07) 〖CB07≥CB008+CB09+CB10〗
其中:增值税(CB08)
营业税(CB09)
所得税(CB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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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单位年净利润(CB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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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单位年工业增加值(CB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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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单位年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CB13) 〖CB13≥CB14〗
其中:研究与发展支出(CB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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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单位年末资产总计(CB15) 〖CB15≥CB16+CB17+CB18+CB20 〗
其中:流动资产(CB16)
长期投资(CB17)
固定资产合计(CB18) 〖CB18≥CB19〗
其中:固定资产净值(CB19)
无形资产(CB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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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单位年末负债总计(CB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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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单位年末所有者权益(CB22)〖CB22=CB15-CB21〗〖CB22≥CB23+CB24〗
其中:实收资本(股本)(CB23)
盈余公积(CB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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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 填报说明

单位年总收入:指本年度内单位生产产品销售收入、技术性收入和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商品的销售收入、其它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各种收入的总和。
产品销售收入:指本年度内单位销售全部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取得的收入。
技术服务收入:指本年度内单位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咨询与服务、技术入股、中试产品收入以及接受外单位委托的科研收入等。
商品销售收入:指本年度内单位销售以出售为目的而购入的非本企业生产产品的销售收入。
出口创汇总额:指本年度内单位出售给外贸部门或直接出售给外商的产品或商品的总金额。包括来料加工装配出口、境外技术合同实现金额及在国内以外汇计价的商品出售额等。
单位年上缴税费总额:指本年度内单位实际上缴的各项税金、特种基金和附加费等。
单位年净利润:指本年度内单位实现的利润在上交国家所得税后的剩余部分。按会计“损益表”中的“净利润”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单位年工业增加值:指本年度内单位在工业活动中创造的价值。计算方法是:
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工业中间投入+工业部分的增值税
单位年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指本年度内本单位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实验发展、研究与发展成果应用四类科学技术活动(统称技术开发活动)的经费总额。包括单位内部用于技术开发活动的经费支出及委托外单位进行技术开发活动而拨给对方的经费。
研究与发展支出:指本年度内单位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实验发展三类科学技术活动(统称研究与发展活动)的经费总额。包括在本单位内部用于研究与发展活动的经费支出以及转拨给委托的外单位从事研究与发展活动的经费。
单位年末资产总计:指单位在本年度末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资产按其流动性(即资产的变现能力和支付能力)划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它资产。
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长期投资:指单位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它包括购置股票和长期债券以及对其它单位的投资等形式。
固定资产合计:指单位在本年度末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所占用的资金合计。
固定资产净值:指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净额,未提折旧费的填报原值。
无形资产:指单位自己使用、自行开发以及从外界购入的专有技术、专利、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价值。为销售而开发或注入形成的知识产权不在此内。
单位年末负债总计:按会计报表的流动负债与长期负债之和填列。
单位年末所有者权益:指单位投资人对单位净资产的所有权,单位所有者权益等于单位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
实收资本:指本年度内单位实际收到的投资人投入的资本。股份制企业填列股本。
盈余公积:指本年度内单位从单位利润中提取的各种公积金。


表四 监理单位意见表

填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累计完成匹配支持资金 本监理期内落实匹配支持金额
单位填报数据真实性判断 1真实2较真实3不真实4未收到单位监理信息表
项目进展情况(包括组织实施情况、资金落实情况、进度完成情况、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及有关建议
综合评价意 见 项目进展情况1. 按计划进行 2.进度超前 3.拖延 4.停顿 5.申请结题 6.申请终止7.待定项目进展情况为3、4、5、6、7的请选填主要原因(最多三项按重要顺序填写)1.指标制定过高 2.设备、材料未落实 3.协作关系影响4.资金未落实 5.市场因素 6. 技术骨干变动 7.技术难度大 8.内部管理调整 9.国家政策法规变化 A、项目有作假嫌疑 B、无法联系单位 C、变更监理单位 D、其它原因(业务部门盖章)
附件二: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
工作年度总结报告



编写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编写日期: 年 月 日







科学技术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二OO二年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工作
年度总结报告编写提纲

一、组织实施情况:
1.本年度转化资金项目推荐情况
内容包括推荐组织情况,推荐数量,推荐项目的地区与技术领域分布等。
2.本年度转化资金项目的立项情况
内容包括立项数,项目的主要特点,立项项目的地区与技术领域分布,项目实施后预期的直接经济效益和间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
3.本年度转化资金项目实施情况
内容包括实施措施,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4.转化资金项目典型案例介绍分析
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进展情况、技术水平、效益评价、成功经验等。
二、组织管理经验
1.扶持配套措施
内容包括资金、人员、组织等扶持配套措施。
2.工作重点与体会
三、存在问题和建议
四、下年度工作安排
五、工作大事记
指监理单位为组织开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及组织实施转化资金项目所做的重要事件。
附件三:
立项代码: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
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项目名称: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法人代码:
项目执行期: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项目支持方式: 项目支持金额:
单位法定代表人: 电 话:
编 写 人: 电 话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编写日期: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科学技术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二OO二年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执行
情况总结报告编写提纲

一、项目名称
二、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内容
三、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四、项目科技成果的熟化程度、技术水平及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五、项目资金落实和支出情况
六、项目实施的经济、社会与生态效益
七、单位基本情况简介
八、存在问题与建议

附件四:
立项代码: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
项 目 验 收 表

项目名称: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法人代码:
项目执行期: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项目支持方式: 项目支持金额:
单位法定代表人: 电 话:
填 报 人: 电 话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科学技术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二OO二年

填 报 说 明

一、制表目的:本表是为全面了解合同到期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完成情况而设计的,是项目验收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填表要求
1.本表必须用印刷字体填写,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2.表内各项内容要求真实准确,文字简明扼要,不得虚报、谎报。
3.表格及文字部分的各项内容不得空缺,无内容时填“无”,数据有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填写。
三、报送期限:承担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单位应在项目合同期满后的6个月内填报本表。
四、报送方式:承担转化资金项目的单位应在报送期限内,准备好(1)验收表、(2)软盘、(3)第五款所规定的相关文件;按照验收表三份、软盘二份、其它附件各一份的要求,将全套验收申请材料报送至监理单位。
五、单位需提供的相关文件
1.农业成果转化项目工作总结报告
2.农业成果转化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3.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转化资金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及附注,审计的内容为:项目执行期内资金到位与支出情况;项目执行期内各年度实现的各项经济指标以及累计实现的各项经济指标。
4.农业成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各项成果的证明材料(如:鉴定证书、检测报告、专利证书、各类奖励证书、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已有产品或样品的可附照片或样本。
六、附注
1.本表中表一、表二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表三、表四由评审专家填写,表五由监理单位和科技部填写。
2.表一中项目“新增就业人数”是指由于项目的实施而直接向社会新吸纳的人员,不含本单位原有职工参与本项目实施的人员。
3.表二仅填写在项目执行期内所取得的各类研发、中试成果。

表一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
项目合同完成情况

项目执行期内实际完成投资额 合 计 万元
其中项目立项后新增投资额 万元
项目立项后新增投资来源 单位自筹 万元
银行贷款 万元
财政拨款 万元 其中转化资金资助 万元
其中政府配套资金 万元
其中政府其它拨款 万元
其 他 万元
项目执行期内资金支出情况 合 计 万元
区域试验与示范费 万元
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费 万元
设备仪器购置费 万元
基建费 万元
销售费用 万元
流动资金 万元
培训费 万元
业务费及业务管理费 万元
其 它 万元

续表一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
项目合同完成情况

项目完成时单位经济社会指标 单位总资产 万元 单位年总收入 万元
单位职工人数 人 其中因项目实施新增就业人员 人
项目完成时达到的年度经济指标 工业增加值 万元 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技术服务收入 万元 净 利 润 万元
缴税总额 万元 创 汇 万美元
项目执行期内达到的累计经济指标 工业增加值 万元 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技术服务收入 万元 净 利 润 万元
缴税总额 万元 创 汇 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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