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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饮食服务业排放废水中,大肠杆菌、细菌总数两项指标应执行标准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6:40:55  浏览:90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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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饮食服务业排放废水中,大肠杆菌、细菌总数两项指标应执行标准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1999]477号




关于饮食服务业排放废水中,大肠杆菌、细菌总数两项指标应执行标准的复函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转报昭通地区环境保护局“关于饮食服务行业排放废水中“两菌”指标选用标准的请示”的请示》(云环科字[1999]48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饮食服务行业排放废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肠杆菌、细菌总数不是饮食服务业的特征污染物,该标准对饮食服务业排放废水中的“两菌”指标没有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是否补充制订该项目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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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的决议


(1957年5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7年5月6日第六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基于加强两国人民间的友谊和互相了解的愿望,为了互相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以及发展在巩固世界和平的斗争中的合作,基于建立更加密切的文化合作的愿望,决定缔结本协定。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促进两国的文化教育、科学和艺术机构之间,以及学校和体育组织之间的合作的发展。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协助:
一、派遣和接纳科学、教育、艺术、体育工作者和运动员互相进行学习的和业务的访问,并且参加有关的会议;
二、在艺术、科学、教育和体育运动方面交流经验;
三、通过报刊、广播、电影、文学、音乐、戏剧、展览、艺术和文化的出版物和交换学习资料,互相介绍对方国家的文化、科学和社会的生活。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向本国人民介绍对方国家的文化。为此,双方将促进:
一、互派科学和教育工作者在对方国家的学校和科学研究所进行学习和工作;
二、互派大学生和研究生在对方高等学校和专科学校中学习;
三、研究对方国家的语言、文学和历史,并且互派教师;
四、提供有关教育和科学生活方面的成就和改革的情况;
五、组织艺术工作者互相访问和进行艺术表演;
六、举办有关对方国家文化、科学、教育和建设的讲演和展览;
七、翻译出版对方国家在政治、经济、科学、教育、文学和艺术方面的著作;
八、图书馆和博物馆之间的合作,交换新书、音乐资料、造型艺术作品的复制品和其他艺术和文化的资料,以及交换、使用和翻译科学文献、学术研究文献和教学法材料,并且交换供作教学用的专门影片。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
一、新闻记者的互相访问,新闻机构和记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以及对方国家的新闻社和报刊通讯记者的活动;
二、两国广播机构之间各种形式的合作,以及两国广播机构之间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三、两国电影机构之间各种形式的合作,以及两国电影机构之间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
一、运动员的互相访问,两国体育运动领导机关和机构之间以及群众体育运动组织之间在体育运动方面的合作;
二、互相参加在对方国家举行的国际运动比赛;
三、在同国际运动协会和组织的联系中交流经验和进行合作。
第六条 为实施文化合作协定,双方将在通过外交途径讨论后,委派本国的代表共同拟制各该年度的具体计划。
第七条 本协定须经缔约双方按照各自的法律程序批准,并且在互相通知批准后即行生效。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1952年5月6日签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文化合作协定即行失效。
本协定有效期限为5年,如在上述期限届满前6个月缔约双方均未声明愿意废除本协定的时候,本协定的有效期限就将延长5年,并且依照这个办法顺延。
本协定于1957年3月27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捷克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沈雁冰 戴维
(签字) (签字)
注:这个协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1957年5月12日批准,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于1957年5月31日批准。协定自1957年8月9日起生效。

关于同意四川省简阳市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单位的批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同意四川省简阳市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单位的批复

四川省中医管理局:

  你局《关于推荐安岳等县(市)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的报告》(川中医医发〔2002〕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简阳市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单位,建设周期自2002年7月至2005年7月,为期3年。

二、请组织建设单位依据我局制定的《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标准与评审细则》(国中医药医〔2000〕6号),全面开展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并按照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2000〕10号)要求,切实做好对建设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三、请建设单位按照所制定的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扎扎实实开展工作,并要注重学习借鉴其他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的建设经验。在建设期内,每年将建设进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请你局审核后报我局医政司。另外,建设单位在建设中采取的重大措施以及出现的重大问题也要及时通报你局和我局医政司。

四、建设周期结束后,建设单位须及时向你局提出申请评审验收的报告。通过你局组织的预评审后,由你局向我局提出正式评审申请。

                              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