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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淮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06:06:55  浏览:95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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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淮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第103号

  现公布《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淮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淮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决定

淮南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淮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等奖奖金8万元;二等奖奖金5万元;三等奖奖金3万元。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必要时,可以增设特等奖一项,奖金20万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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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驻外使领馆甲类经商参处(室)中心会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驻外使领馆甲类经商参处(室)中心会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5月16日,外经贸部

驻外甲类经商参处(室):
为适应驻外机构改革的需要,加强驻外经商参处(室)财务工作的宏观管理,提高驻外甲类经商参处(室)财务管理及核算水平,经部领导批准,同意在驻外甲类经商参处(室)实行“中心会计”财务管理办法。现将《驻外甲类经商参处(室)中心会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部行政司。

附件:驻外甲类经商参处(室)中心会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驻外机构改革的需要,加强和提高驻外使领馆甲类经商参处(室)财务管理及核算水平,保证驻外使领馆财务制度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针对驻外使领馆甲类经商参处(室)专职会计严重不足的现状,经部领导批准,决定在驻外使领馆甲类经商参处(室)设立中心会计。
第二条 “中心会计”是指设有专职会计的经商参处兼管临近几个没有专职会计的经商参处(室)的会计业务,或者对临近几个没有会计编制的经商参处(室),派一名专职会计,负责本处及邻近几个处(室)的会计业务。中心会计所兼管的经商参处(室),以人事司正式通知为准。
第三条 中心会计由我部人事司选派,派出前应经财务部门考核合格。
第四条 中心会计业务工作由部行政司归口管理。其所涉及的外交经费和援外经费会计事项和财务报表,按拨款渠道分别报送,遇有上述两种经费会计事项交叉或资金临时调剂由部计财司协调。
第五条 本办法是中心会计工作遵循的依据。会计制度执行外交部、财政部和外经贸部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权限和职责范围
第六条 中心会计所管的经商参处会计业务工作应在业务所属处(室)参赞或负责人领导下,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所管处领导共同严格维护财经纪律,认真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对会计核算的真实性负责。
(二)经商参处领导有责任向中心会计了解财务会计制度的具体规定,中心会计有责任和义务向经商参处(室)领导介绍财务会计制度,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
(三)中心会计根据驻外使领馆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财务分析和会计监督。
(四)中心会计在审核财务收支时,如发现有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并予以纠正,如领导坚持,中心会计必须及时向国内财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中心会计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驻在处及兼管处包括填制凭证、记帐、对帐等日常会计核算工作,负责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审核一切开支单据,负责编制各种会计报表,负责整理凭证、帐簿、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兼管处应负责对会计档案资料的安全保管。
(二)对兼管处应建立完整的会计工作操作程序,不得随意简化。如每笔原始凭证均应有经手人、证明人、主管领导签字,并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报销单据应实现表格化。
(三)兼管处要安排出纳员及时登记现金帐(包括外币现金帐),确保库存现金的安全准确,做到帐库相符,中心会计应定期与兼管处的出纳员核对库存现金。
(四)参与兼管处的成批物资、食品的订购计划,负责制定物品的保管措施,完善出入库手续,定期与仓库保管员核对物品库。
(五)中心会计要合理安排驻在处及兼管处的工作时间,每季度均应赴兼管处处理会计业务。驻在处领导要在工作时间上给予保证。
(六)为保证预决算报表的及时编报,兼管处的会计年度为每公历年度的12月1日至次年的11月30日。
(七)中心会计要遵守职业道德,秉公办事,坚持原则,积极宣传、执行和维护财会制度。

第三章 费用和待遇
第八条 中心会计人员的费用,本着节约及结算方便的原则,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中心会计赴兼管处处理财会工作的往返交通费由其驻在经商参处负责,费用列入年度预算。在兼管处发生的其他有关办公交通等公用经费由兼管处负责。经商参处应在资金上保证中心会计工作的需要。
(二)兼管处应按规定为中心会计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工作条件。
(三)中心会计赴兼管处工作,如兼管处属集体起伙,按兼管处长驻人员应交的伙食费标准,根据实际天数交纳伙食费。如兼管处属个人单独起伙,中心会计可单独起伙。
(四)为方便会计按时赴任,准时乘上交通工具,在到达和离开兼管处时,可按其所在经商参处(室)的出差伙食标准执行。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部行政司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铁路专用线共用组织暂行办法

铁道部


铁路专用线共用组织暂行办法

1986年4月16日,铁道部

一、在货场能力不足的前提下,为满足地方到、发货物运量日益增长的需要,在有专用线的车站,铁路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积极挖掘专用线的潜力,组织专用线共用。
二、专用线共用,系指铁路联系专用线单位,将部分非专用线单位(简称使用单位)到、发的货物组织到专用线装卸。
三、组织专用线共用,必须从扩大车站到、发消化能力,更好地为社会服务的全局出发,由铁路、专用线单位,使用单位三方以自愿互利为原则,商订共用协议。协议签订后,必须严格执行,各负其责,组织实施。
四、开展专用线共用,应在专用线能力有富余和保证正常取送作业的情况下进行。专用线共用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因地(就近、就地)、因货(按发、到货物品类、性质)、因线(专用线机械、设备能力)制宜,也可按企业系统进行组织。
经当地政府明文规定或经收货人同意,在铁路货场出现堵塞或待卸车过多的情况下,也可将到达的部分整车货物临时组织到专用线卸车,但必须从严掌握,避免给有关各方造成作业上的困难、管理上的混乱和经济上的损失。
五、组织专用线共用,应坚持“政府管、企业办、铁路为骨干”的原则。铁路应认真积极做好自身工作。
六、车站应掌握各专用线设备、能力和到发量,建立必要的资料台帐。
七、为做好专用线共用的组织和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由车站或会同有关单位设立专用线共用管理组织(非经营性的),负责组织协调共用工作。
八、专用线共用的取送车作业和货物(车)交接,视同专用线单位的到、发货物,按铁路有关规定办理。
专用线共用的管理要逐步货场化,不断改善设备,建立管理制度,合理组织装卸劳力,提高夜间作业比重。
九、为了补偿专用线共用后所产生的设备、劳务、管理等支出,专用线单位向使用单位收费的标准应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暂时尚无规定的,商请地方政府主持决定。
专用线单位向铁路提供适量劳务补偿问题,可根据各地情况,由地方政府确定。
十、各局可在上述原则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具体办法。
(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