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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修订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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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修订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修订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

2006年7月26日 财预[2006]40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预算管理的实际需要,现对《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作如下修订:
 一、收入分类
 (一)在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下增设45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入”,科目说明为“中央收入科目。反映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入”。
 (二)在103类“非税收入”02款“专项收入”下增设11项“国家留成油上缴收入”,科目说明为“中央收入科目。反映销售国家留成油上缴的收入”。
 (三)对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作如下调整:
  1.将28项“科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1目“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目级科目代码修改为51。
  2.在42项“交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增加04目“船舶电信业务岸台费”,科目说明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3.将44项“农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60目“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目级科目代码修改为19。
  4.将99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1目“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02目“其他缴入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代码分别修改为50和99。
  (四)在110类“转移性收入”01款“返还性收入”下增设99项“其他税收返还收入”,科目说明为“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其他税收返还收入”;将02款“财力性转移支付收入”01项“原体制补助收入”科目名称修改为“体制补助收入”,说明修改为“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体制补助收入”;将09项“体制上解收入”说明修改为“反映上级政府收到的下级政府的体制上解收入”。
  二、支出功能分类
  (一)在201类“一般公共服务”下各款(不包括“人口与计划生育事务”、“地震事务”、“档案事务”、“气象事务”、“彩票事务”、“国债事务”6款)、202类01款“外交管理事务”、204类“公共安全”下各款(不包括“武装警察”、“其他公共安全支出”款)、215类04款“电力”和11款“金融业”下增设50项“事业运行”;在201类“一般公共服务”21款“地震事务”下增加50项“地震事业机构”;在213类“农林水事务”05款“扶贫”下增加50项“扶贫事业机构”。
  增设的“事业运行”、“地震事业机构”和“扶贫事业机构”说明为:“反映除为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外的其他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二)删去203类“国防”下的02款“国防动员”及该款下的项级科目,相关支出列入229类“其他支出”99款“其他支出”。
  (三)将207类“文化体育与传媒”99款“其他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03项“国家电影发展专项支出”的说明修改为:“反映用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的支出”。
  (四)在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8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下增设07项“廉租住房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用于城镇廉租住房方面的支出”。
  (五)将213类“农林水事务”01款“农业”16项“草原草场保护”说明中的“飞播牧场”修改为“飞播牧草”,删去该款10项“执法监管”说明中的“农民负担监测”;在该类03款“水利”下增设35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出”,说明为:“反映中央和地方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入安排的支出”。
  (六)删去214类“交通运输”01款“公路水路运输”下19项“车辆通行费支出”。将该款24项“安全通信”的说明修改为“反映交通通信安全管理方面的支出”,25项“三峡库区通航管理”的说明修改为“反映三峡库区通航管理方面的支出”,26项“航务管理”的说明修改为“反映航务管理的支出”,27项“船舶检验”的说明修改为“反映船舶检验的支出”,28项“救助打捞”的说明修改为“反映救助打捞方面的支出”,31项“海事管理”的说明修改为“反映海事管理方面的支出”。
  (七)在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下作如下调整:
  1.在02款“制造业”下新增12项“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13项“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14项“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15项“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4个项级科目,分别反映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等方面的支出。将10项“工业品及其他制造业”修改为“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说明修改为“反映用于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方面的支出”。
  2.将05款“信息产业”08项“无线电监管”说明中“电信”修改为“无线电”。将07款“涉外发展”04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说明修改为“反映内外贸发展方面的支出”。
  3.在10款“物资储备”下增设15项“国家留成油串换国家储备油支出”,说明为“反映国家留成油串换国家储备油的专项支出”;取消该款13项“医药储备”、14项“石油储备”,在09款“商业流通事务”下增设19项“医药储备”、20项“石油储备”,原说明不变。
  4.在13款“安全生产”下增设06项“矿山应急救援支出”,说明为“反映矿山应急救援方面的支出”。
  5.新增18款“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说明为“反映财政开支的石油价格补贴”。款下分设01项“渔业”、02项“林业”、03项“城市公交”、04项“农村道路客运”、05项“出租车”。
  (八)将229类“其他支出”03款“住房改革支出”的说明修改为“反映单位用财政拨款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将该款01项“住房公积金”和02项“提租补贴”、03项“购房补贴”说明中“军队(武警)”删去。
  (九)在229类“其他支出”下增设04款“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说明为“反映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包括用以前年度欠缴收入安排的支出)”。
  (十)在230类“转移性支出”01款“返还性支出”下增设99项“其他税收返还支出”,说明为“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其他税收返还”;将02款“财力转移支付”01项“原体制补助支出”科目名称修改为“体制补助支出”,说明修改为“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体制补助”;09项“原体制上解支出”科目名称修改为“体制上解支出”,说明修改为“反映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的体制上解支出”。
  三、支出经济分类
  将307类“债务利息支出”说明修改为“反映政府的债务利息支出”。
  四、其他事项
  除“三、支出经济分类”和修改科目说明的相关条款外,《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附录一《一般预算收支科目》、附录二《基金预算收支科目》的相关内容,均根据本通知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附件: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附录调整情况表(文件较大,建议下载到本地进行浏览)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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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

豫政〔1997〕4号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国家公务员忠于职守,开拓创新,廉洁从政,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应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做到实事求是,奖不虚施,公平得当,以功定奖。
第三条 受奖励的必须是在年度考核中获得“优秀”,并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公务员。其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敢于改革创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工作中绩效突出的;
(二)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全省、全国和国际同行业评比或比赛(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保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防止或者排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重大损失的;
(六)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七)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秩序,表现突出的;
(八)同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贡献的;
(十)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一)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四条 在特定环境和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随时给予奖励。
在本职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应当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奖励。
第五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奖。
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应当授予荣誉称号;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应当给予记一等功、二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的奖励由国家公务员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按照下列权限批准:
报国务院授予荣誉称号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报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
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经本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记一等功,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事厅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
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府、行政公署工作部门批准。
嘉奖,由国家公务员所在机关批准。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奖励权限的规定,给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奖励,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奖励,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的申报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
第七条 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由审批机关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一定形式进行表彰。
第八条 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由审批机关颁发奖励证书。其中,对授予荣誉称号和记一等功的国家公务员,同时颁发奖章。
国家公务员奖励审批表、证书和奖章,根据国家人事部规定的式样,由省人事厅统一制做。
第九条 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由审批机关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记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和获得嘉奖的国家公务员,发给奖品或奖金;对授予荣誉称号的国家公务员,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也可以给予一次性奖金。
第十条 国务院授予荣誉称号的国家公务员,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国务院工作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国家公务员,享受省劳动模范待遇。上述劳动模范待遇不包括晋升工资待遇。
第十一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所需经费实行分级负担的原则。省人民政府批准,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事厅单独批准奖励的,由省级财政列支;省人事厅有关部门联合批准奖励的,奖励经费由有关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获得奖励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奖励:
(一)伪造事迹,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获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
对有本条(一)、(二)两项中所列行为的人员,除撤销其奖励外,同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撤销国家公务员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国家公务员的奖励。
第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必须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月18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十五”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十五”计划》的通知

2001年12月3日  财发函〔20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财政部制定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十五”计划》,已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第四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综合开发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保护和支持农业发展的战略性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综合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组织实施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十五”计划》,加快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步伐。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十五”计划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附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十五”计划

  农业综合开发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支持和保护农业发展的战略性措施。“九五”期间,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取得了显著成就。5年共投入资金827亿元,其中70%以上用于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共改造中低产田1.73亿亩,有效地增强了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巩固和加强了农业的基础地位。提高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其中项目区新增的粮食生产能力约占全国同期新增粮食生产能力总量的48%,为推动我国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实现由长期短缺到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转变,做出了重要贡献,并为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创造了前提条件。积极发展多种经营,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高了农业综合效益,项目区农民人均纯收入比非项目区高出269元,为我国农村总体上实现小康发挥了积极作用。项目区林木覆盖率平均提高了1.62%,保护和改善了生态环境,促进了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了农业稳定增长,对“九五”前期国民经济成功实现“软着陆”,“九五”中后期扩大国内需求,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一定作用。
  “九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在当前农产品出现阶段性供大于求的情况下,有些部门、地方对农业综合开发的意义,对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的必要性,存在着一些模糊认识,工作上有所放松;二是农业综合开发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转变以后,工作任务加重了,难度增加了,资金供求矛盾比较突出,干部队伍素质尚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三是部分地区在项目和资金的安排、管理上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如有些地方项目安排面铺得过大,重点不突出,效益不高,资金使用分散,配套资金没有完全到位,有偿资金还款压力大、困难多等。这些问题,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和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提出了“十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指导方针和主要任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三中全会、五中全会和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保证顺利实现“十五”期间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和《纲要》,编制本计划。
  一、“十五”期间大力推进农业综合开发具有重要意义
  “十五”时期,是新世纪初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后的一个关键时期。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科技革命迅猛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给我国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和严峻挑战。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承担着支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十五”期间大力推进农业综合开发,对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及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满足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农副产品的要求,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我国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以后,人增地减、水资源紧缺的趋势并没有改变,农业基础设施脆弱的状况也没有根本改观,多数地方还是靠天吃饭。从长期看,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农产品需求会不断增长,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仍然是“十五”期间和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任务。农业综合开发是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的一条重要途径,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一项关键措施。“十五”期间,必须进一步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力度,继续为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承担重任。
  二是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是新阶段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和基本目标,是事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农业综合开发要在农业结构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在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同时,介入生产领域,调整结构、优化品种、提高质量,大力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随着开发内涵的增加和领域的拓展,新阶段农业综合开发的任务更为繁重。
  三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生态环境的恶化,对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遏制生态恶化趋势,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是一项十分艰巨而紧迫的任务。农业综合开发具有区域性、综合性的特点,通过统筹规划,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加强农田林网建设,支持退耕还林还草,开展防沙治沙,治理水土流失,可以有效地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是促进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推动力量。同时,生态建设是西部大开发的重点之一,大力推进农业综合开发,有利于贯彻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
  四是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的需要。我国农业的落后,主要是由于科学技术落后。国际间农业竞争,也主要是科技竞争。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依靠科技进步。目前农业综合开发中农业科技贡献率比全国平均水平仅高出3个百分点,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继续提高科技含量的潜力很大。农业综合开发通过不断提高对科技的投入比重,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加强对农民的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技素质,能够为我国农业科技进步发挥示范和带头作用,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
  五是适应加入世贸组织要求,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的需要。随着我国农业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面临新的挑战。农业综合开发投入的重点是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调整农业结构,这种投入方式符合世贸组织“绿箱政策”的要求。同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的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具备劳动密集型和特色农产品的比较优势,具有一定的国际竞争力。因而,农业综合开发是新形势下政府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途径,是支持我国农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有效措施。
  二、“十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十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以农业主产区为重点,以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为保障,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国际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十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以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努力建设高产、稳产、节水、高效农田;
  二是坚持农业基础设施与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有机结合,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
  三是坚持高质量、高效益搞开发,围绕增加农民收入,大力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提高农业效益和国际竞争力;
  四是坚持以农业主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为重点,兼顾其他地区;
  五是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的科技含量;
  六是坚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大对龙头项目扶持力度;
  七是坚持按项目管理,实行统筹规划、综合治理、规模开发、注重效益;
  八是坚持多元化资金投入,资金安排实行效益优先、兼顾公平、集中投入、奖优罚劣;
  九是坚持发挥农业综合开发区域性、综合性、重点性、开拓性和示范性,努力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水平。
  (二)主要目标
  根据“十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考虑到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农副产品的要求,兼顾水土资源条件和财力可能,“十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目标是:
  1.项目区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计划改造中低产田1.82亿亩,新增和改善灌溉面积1.45亿亩,其中发展节水灌溉面积1亿亩,年节约用水142亿立方米;新增和改善除涝面积6282万亩;新增旱作农业面积2000万亩,改良土壤面积1.04亿亩,新增机耕面积5360万亩。经改造的中低产田,要成为高产、稳产、节水、高效农田。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的基础设施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抗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
  2.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不断增强。通过中低产田改造,提高单位面积的产出水平,巩固和提高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项目区农产品全部实现良种化,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质量力争全部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其中优质品率比全国平均水平高10个百分点。龙头企业辐射带动能力逐步增强,农业综合效益明显提高。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和绿色有机农业,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和特色农产品的比重,不断增强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3.农业科技含量和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不断提高。项目区农业技术和物质装备水平得到显著改善,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和接受新技术的能力明显提高。努力把项目区建成农业科技示范区和推广基地,并在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高、综合实力强的项目区建设一批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到2005年,项目区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平均比全国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高5~10个百分点。
  4.生态环境建设取得明显成效。项目区营造农田防护林960万亩,增加农田林网防护面积1.05亿亩,林木覆盖率提高2个百分点。其中: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区林木覆盖率一般达到10%以上,风沙地带达到15%以上,专项生态工程项目区林草覆盖率达到80%以上。控制水土流失面积3.13万平方公里。
  5.项目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步伐加快,农民收入明显增长。项目区预计新增农业总产值15933亿元,实现农业增加值10180亿元,新增利税4113亿元;吸纳农村劳动力315万人;项目区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比非项目区高390元。
  三、“十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
  为实现上述目标,“十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需要完成的主要任务是:
  (一)以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以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始终是农业综合开发的基本任务。
  1.坚持以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改造中低产田要围绕保证农产品供需总量平衡和促进农业结构调整进行,把主要着眼点由增加农产品的产出量,转到稳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上来;由主要增加农产品的数量,转到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效益上来。逐步提高中低产田改造的建设标准和投入标准,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把中低产田建成高产、稳产、节水、高效农田,有效地巩固、保护和提高我国基本农田的生产能力,特别是粮食的生产能力。同时,中低产田改造要与建设优质粮食生产基地、优质饲料作物生产基地、优质油料基地、节水农业示范工程和生态农业示范工程紧密结合。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农业综合开发要以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集中连片治理,力争平原地区大部分耕地实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丘陵山区人均达到半亩以上高标准基本农田”。根据这项要求,综合考虑耕地、人口、财力等因素,从2001年安排改造中低产田3280万亩算起,以后每年增长5%,力争到2015年全国平原地区55%的耕地实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丘陵山区人均达到半亩高标准基本农田。这样,“十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需改造中低产田1.82亿亩,其中:农业主产区〔含粮棉油肉糖等主要农产品的主要产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河北、河南、江苏、安徽、山东、湖北、湖南、江西、四川、新疆、广西、陕西等省(区)〕改造中低产田1.28亿亩,约占全国中低产田改造总面积的70%;其他地区改造中低产田5400万亩,约占全国改造中低产田总面积的30%。
  在改造中低产田过程中,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实行灌区与旱区并重,以提高水的利用率和用水效益为目标,以发展渠道衬砌、管道输水、集雨节灌、喷灌、微灌等工程措施为重点,与农艺、农机等措施及管理措施相结合,积极发展节水灌溉和旱作农业,建设一批节水增效示范工程和旱作节水示范基地。“十五”期间计划在改造中低产田面积中,在灌区发展节水灌溉面积1亿亩,占中低改面积的55%,其中:节水灌溉示范面积1554万亩;在旱区发展旱作农业面积2000万亩,其中西部地区1407万亩,约占70%。
  加强项目区农田林网建设,为建设高标准农田提供生态屏障。围绕中低产田改造,在丘陵山区,重点搞好项目区周围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在平原地区,重点搞好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在生态脆弱和土壤沙化地带,重点搞好农田防护林和防风固沙林建设。“十五”期间计划建设农田防护林960万亩,增加农田林网防护面积1.05亿亩。
  2.有重点地扶持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建设。在蔬菜、水果、肉类、禽蛋、水产品、花卉、土特产品等农产品集中产区,有重点地扶持一批上市量大、交易范围广,由法人实体经营,交通方便、具备储运能力,对周边地区辐射带动作用强的产地批发市场,搞好场地、道路等公用设施建设,完善配套设施,健全服务功能,增强对农业生产的带动能力。
  3.加大中型水利骨干工程建设力度。在全国设计灌溉面积在5万亩~30万亩的中型灌区中,选择一批实施农业综合开发所急需、投入产出比较效益好的中型水利骨干工程,进行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以改善项目区的外部灌排条件,为改造中低产田提供水利保障。另外,为有利于保持全国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扶持复垦工矿废弃地、塌陷区40万亩~50万亩。
  (二)支持和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农业综合开发支持和促进农业结构调整,要面向市场,依靠科技,以优化品种、提高质量、增加效益为中心,立足各地的资源优势和比较优势,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和订单农业,建设大型优质农产品基地,实行区域化布局、企业化管理、规模化经营、社会化服务,发展以公司加农户为主要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的综合效益和竞争力。
  1.优化品种、提高质量,促进项目区种植业结构调整。积极引进、选育和推广优良品种,建设优质农产品基地,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种植业,促进项目区种植业作物结构、品种结构和品质结构的调整,提高农产品质量。大力开发高附加值的特色产品,生产一批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影响和竞争力的“名牌”产品,逐步实现农产品的优质化。突出抓好优质粮食生产基地和优质饲料作物生产基地建设,计划建设大型优质粮食基地4163万亩,建设优质饲料作物基地1343万亩。同时,积极扶持种子、种苗、种畜繁育体系建设,在加强地方项目良种基地建设的同时,继续加大对“良种推广”、“育草基金”、“菜篮子工程”等部门项目的扶持力度,确保项目区良种覆盖率达到100%。
  2.积极培育各具特色的主导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以牛(肉牛、奶牛)、羊、猪、禽等畜产品、名特优经济林、特色水产品为重点,加快发展畜牧业、林业和水产业。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的扶持力度,形成专业化、基地化、规模化的生产格局。把畜牧业作为一个大的产业,予以重点扶持,促进粮食的转化增值,其中:在大中城市郊区和东北地区的项目区,结合粮-经-饲三元种植结构的调整,大力发展牛奶生产和乳制品加工;在内蒙、青海等草原地区的项目区,把改良草场和发展畜牧业有机结合起来;在西部地区,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相结合,与退耕还牧(林、草)相结合,重点发展围栏养畜,发展生态农业;在其他农区,主要发展秸秆养畜。在云南、广西、海南、广东、福建等地区,要着力扶持发展热作农业。“十五”期间计划养殖畜禽1.2亿只、出栏畜禽9300万只(以羊单位计),发展水产养殖面积376万亩。扶持经济林、蔬菜、花卉、水果、药材等高效经济作物生产基地建设,计划发展经济林775万亩、种植蔬菜171万亩、花卉23万亩、药材122万亩。(“十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重点扶持的主导产业和产品见附一,各地可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适时调整。)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促进农业区域布局调整。坚持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区域比较优势的原则,积极扶持各地区合理利用各种农业资源,着力发展具有比较优势和区域特色的农业主导产品和支柱产业,把主导产品做优、做大、做强,把资源优势转变为比较优势。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郊区,着力扶持发展高效农业和创汇农业,建设农产品出口创汇基地;在粮食主产区,着力扶持优质、专用品种的粮食生产,建设大型优质粮食生产基地和优质饲料作物生产基地,积极发展畜牧业等多种经营,促进粮食等农产品的转化增值;在西部地区,着力建设一批特色农业基地。在产业项目发展上,以现有优势产业为基础,面向国内外市场,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建设,努力消除产业结构雷同现象,促进主导产品的升级换代,促进农业区域布局的调整和优化。
  4.以扶持龙头项目为重点,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科技为依托,积极扶持农产品加工、储运、保鲜等项目建设,提高农产品加工增值率。加大对龙头项目和农民中介组织的扶持力度,选择一批具备一定规模,经济效益较好,辐射带动作用强,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良好的经营管理机制的龙头项目,予以重点扶持,建设农产品生产、加工、出口基地,引进开发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对农民的带动力。引导更多的开发项目采取“公司+基地+农户”、“订单”农业等模式,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通过签订购销合同、承租返包或以土地使用权、产品、技术和现金等形式入股,彼此结成利益共同体,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十五”期间计划扶持加工及服务项目约2300个。各地区原则上要将多种经营项目财政资金的30%以上,安排用于产业化龙头项目建设。
  (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农业综合开发不仅要遵循自然规律,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还要加强生态建设,为改善生态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这是农业综合开发的重要内容,也是实施西部大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围绕中低产田改造,加强农田林网建设的同时,重点开展以下几项工作:
  1.继续禁止新的开荒,保护好天然林、草地和湿地。在继续禁止开荒的同时,对过去开垦的、已经出现生态恶化的项目区,有计划、分步骤地退耕还林还草。相应加大中低产田改造的力度,支持项目区按规定退耕,防治退耕出现反复。
  2.以生态脆弱地区为重点,加强生态工程建设。以环京津地区、河北坝上地区、内蒙古地区、西北地区等生态脆弱地区为重点,加大生态环境建设力度,特别是防沙治沙力度,为改善全国特别是北京的环境质量做出贡献。“十五”期间计划建设以植树种草、治理坡耕地、防风固沙等为主要内容的农业生态工程1443万亩,建设草原(场)1504万亩,两项合计共2947万亩,其中华北、西北等生态环境脆弱地区2246万亩,占76.2%。在农业生态工程建设和草场建设任务中,环京津生态环境特殊地区分别为344万亩和621万亩。
  3.继续调整投资结构,逐步加大对生态建设的投入。“十五”期间要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投资中用于生态建设的比重,其中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安排用于生态建设投入的比重,由“九五”期间的10.2%提高到15%。
  4.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加大对部门专项生态项目的扶持力度。与水利部、国家林业局配合协作,建设长江中下游及淮河流域防护林工程面积490万亩,太行山绿化工程面积260万亩,防沙治沙示范工程面积425万亩,长江和黄河中上游水土保持工程面积655万亩。
  (四)推动农业科技进步。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十五”期间用于科技的投入比例,由“九五”期间的3.7%提高到8.7%。努力在农业科技进步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促进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加快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进程。
  1.加大农业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力度。在项目区大面积推广应用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和水利建设等方面先进适用技术,重点是推广应用良种及平衡施肥、节水灌溉和旱作农业、病虫害综合防治、畜禽快速高效饲养、模式化栽培、秸秆养牛等适用技术,提高项目科技水平和开发效益。
  2.加强农业科技示范项目建设。与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相结合,继续搞好农业高新技术示范项目、农业科技推广综合示范项目和农业现代化示范项目建设,建立农业科技示范与推广基地,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十五”期间,分别建设这三类示范项目130个、170个和100个。
  3.积极开展对农民的技术培训。5年计划组织农民技术培训1.2亿人次,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改善项目区农民接受新知识、新技术的外部条件,增加农民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不断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4.积极扶持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建设。加强种子、种苗和种畜繁育体系建设,加快品种更新换代。支持完善现有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扶持具有科技创新和推广能力的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协会,配合科技推广体制改革,探索建立农业高校、科研单位与开发项目区资源互补、联合开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有效途径。
  四、“十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筹措
  “十五”时期,考虑到改造中低产田难度增加,调整农业结构、发展节水农业、建设高标准农田力度加大等因素,参考“九五”期间实际情况,确定“十五”期间亩投资标准为:以2000年改造中低产田每亩投资273元、草原(场)建设每亩投资114元、优质粮食生产基地和优质饲料作物生产基地建设每亩投资105元、农业生态工程建设每亩投资273元为基数,以后每年递增10%;节水农业示范项目以2000年每亩投资600元为基数,以后每年递增5%。据此测算,“十五”期间土地治理项目投资需860亿元。根据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政策的有关规定测算,多种经营项目投资需573亿元,科技示范项目投资需95亿元;部门项目按“九五”期末年投资额每年递增8%计算(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按地方项目测算),需投资108亿元。各类项目合计总投资需1636亿元。从投资的布局看,用于农业主产区的投资为1073亿元,占总投资的65.6%。
  “十五”期间继续实行中央财政、地方财政、自筹资金(包括集体和农民自筹现金及以物折资)与其他资金(包括银行贷款)配套投入。总投资1636亿元的来源构成是:中央财政资金投入480亿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461亿元,自筹资金251亿元,其他资金444亿元。
  中央财政资金可通过以下渠道筹集:正常中央预算安排390亿元(以“九五”期末46亿元为基数,每年平均增加10.7亿元);利用回收的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安排65亿元(其中2001年安排11亿元,以后每年增加1亿元)。这样,“十五”期间中央预算共安排455亿元,年均增长16.5%,与“九五”期间中央财政收入增长幅度持平。另外,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折合人民币25亿元,其中:2001年、2002年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折合人民币每年5亿元,2003年至2005年争取利用世行农业科技项目贷款折合人民币每年5亿元。
  (“十五”农业综合开发任务、投资和预期效益见附二)
  五、“十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政策措施
  为保证农业综合开发“十五”计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水平,必须落实相应的政策措施。
  (一)建立健全投入机制,调整完善投入政策。“十五”期间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以农民投入为主体,国家补助,配套投入,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农民是农业综合开发的投入主体,国家的投入主要起引导作用,属补助性质。农民投资投劳搞开发,不属于农村税费改革政策中要求取消的“两工”(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范围。在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避免引起误解。中央和地方财政要加大对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投入,“十五”期间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投入增长幅度应高于“九五”的水平,在预算中优先安排。要采取贷款贴息、股份制经营等方式,引导银行贷款、外资及其他资金投入。同时,要充分照顾地方和农民的承受能力,调整中央财政、地方财政、集体和农民自筹的配套办法。进一步完善资金投向政策,突出改造中低产田、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增加农业生态环境治理项目投资。完善资金使用政策,遵循公共财政和商业银行自主经营原则,调整中央财政资金无偿与有偿投入比例,适当调减有偿资金比例。
  (二)健全管理制度,创新管理体制和机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决策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要进一步健全各项制度,采取科学的管理方式,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不断完善项目和资金的管理体制和机制。在项目管理方面,要认真做好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全面推行专家评审制度,提高立项的科学性;全面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加强项目中期检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积极推进以用水户参与灌区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努力建立新型节水管理机制。在资金管理方面,要积极推行资金报账制和有偿资金委托银行贷款制,逐步推行项目资金公告(示)制;严格实行项目资金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同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安排要与其他农口部门项目相衔接,避免重复建设,提高综合效益。
  (三)建立和完善农业信息体系、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及检测检验体系。适当扶持农业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农业综合开发管理信息系统,通过网络为广大农民提供农产品交易平台,提供农业科学技术、农产品产销信息、气象信息及进出口信息等服务。抓紧制定和完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标准,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的市场准入制度,健全检测检验的规范和手段,发展安全、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农业的综合效益,促进农户小规模生产与农产品大市场相结合,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
  (四)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提高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农业综合开发必须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一是全面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努力按国际通行的质量和安全标准组织农产品生产。积极扶持安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加快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发展步伐。二要大力扶持具有比较优势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利用我国劳动力资源比较丰富的优势,突出扶持劳动密集型产品。根据各地的资源优势,因地制宜扶持发展特色农产品。三要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积极扶持龙头企业建设农产品生产、加工、出口基地,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和产业化经营水平,提高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
  (五)积极探索产权管理的途径和办法,确保农发国有资产保全增效。为了维护农业综合开发国有资产国家所有者权益,确保农业综合开发国有资产保全增效,要积极探索如何建立明晰的农发国有资产产权关系,抓紧制定农发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政策规定,明确农发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指导原则和管理形式,加强对农发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落实管护责任制,确保竣工的项目长期发挥效益,提高农发国有资产的经营和使用效益。先选择部分地区进行农业综合开发国有资产管理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加以推广。
  (六)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搞好部门协作。“十五”时期,农业综合开发的任务非常繁重。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领导,发挥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的作用,明确和健全各级农业综合开发部门的职能。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人员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努力提高干部素质,培养适合农业综合开发工作需要的各类专门人才。理顺农业综合开发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加强配合协作,形成强大的合力。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本着对广大农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用好每一笔资金。适应新阶段的工作要求,掌握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不断提高政策和业务水平,努力完成“十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的任务和目标。
  附:一、“十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重点扶持的主导产业和产品
    二、“十五”农业综合开发任务、投资和预期效益表(开发任务和投资)
    三、“十五”农业综合开发任务、投资和预期效益表(预期效益)(文件较大,建议下载到本地进行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