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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抓好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促进区域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26:20  浏览:99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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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抓好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促进区域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林沙发[2006]72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抓好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促进区域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促进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结合《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林造发[2006]50号),我局制定了《抓好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促进区域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方案》(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抓好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
促进区域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六大林业重点工程的总体布局下,按照保质保量保进度的具体要求,搞好京津及周边地区的林草植被建设与保护,改善当地的生态环境,并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载体,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效的生态保障和重要的物质基础,努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建设目标
经过努力,使工程区可治理的沙化土地得到治理,生态环境得到全面改善,促进农村产业结构得到优化,农村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基本实现荒山荒沙绿化、城镇村庄美化、林草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化(“三化”)目标。
三、主要内容和措施
抓好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促进区域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今明两年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实施工程质量达标升级行动,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改善区域生态环境,为推进“村容整洁”服务。
1、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设成效。认真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造林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沙发[2006]65号)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2、开展工程春季造林督查,拟下派工作组深入现场指导造林生产,协调解决春季造林中的困难和问题。
3、加强植被保护,拟下发文件强调禁止滥开垦、滥放牧、滥樵采等“三禁”制度,并组织开展“三禁”执行情况大检查,加大对毁坏林草、滥开垦等行为依法查处的力度。
4、加强工程区林草植被抚育管护,拟制定下发《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林分抚育管护工作考核管理办法》,并据此对各地开展抚育管护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5、大力推广先进实用技术与治理模式,重点推广容器苗造林实用技术和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主要治理模式,力争容器苗造林技术得到普遍推广,工程治理效果得到明显提高。
(二)实施林沙产业富民行动,推进工程后续产业发展,拓宽群众致富门路,为推进农村“生产发展”、实现农民“生活宽裕”服务。
6、深入抓好《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沙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林沙发[2004]116号)的贯彻落实。
7、根据国家现有防沙治沙、林业产业等政策性文件,编制《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产业政策指导手册》。
8、协调有关促进龙头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促进林草资源的有效转化。在保护好生态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工程区林草资源,促进工程区林草生态资源转变为经济资源,促进生产发展。
9、联合有关科研单位和省级林业科技推广部门,筛选推广一批适生、优良、利用价值高、市场前景好的经济林品种。提高经济产出率,增加农民收入。
10、建立工程后续产业备选项目库,在网上公布,建立农牧民与企业家之间信息交流的平台。
11、召开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后续产业发展座谈会,探讨问题,交流经验,促进林沙产业发展。
12、编写《治沙致富手册》,发放到工程区农牧民手中,提高其致富技能。
(三)实施工程管理规范化、科学化行动,促进工程健康有序开展,为推进管理民主、乡风文明服务。
13、抓好工程区林草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维护农牧民权益。在工程区山林权属调查摸底基础上,提出《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落实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山林权属的指导意见》。
14、抓好退耕还林政策兑现,拟下发通知对退耕还林任务安排、资金兑现等提出具体要求,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15、加强工程区义务植树责任制的落实,提高工程区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
16、在工程区积极倡导农牧民植树种草,开展护绿、爱绿、自觉创建绿色家园活动,并纳入乡规民约。
(四)实施治沙富民技术到农家行动,加强治沙致富实用技能培训,提高工程区农牧民治沙造林、致富技能,为新农村建设奠定智能技术基础。
17、开展先进实用技术培训。重点培训工程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和农牧民,传授治沙造林、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技术等,2006年力争培训10万人。
18、举办治沙科普知识讲座。介绍科普知识,发放科普图书和技术资料,现场答疑。2006年拟由各地举办讲座100场。
19、组织致富经验介绍。邀请优秀农民企业家和治沙致富能手,介绍创业经历、致富经验、经营思路等。
20、进行政策宣讲咨询。围绕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民增收以及生态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向基层干部和农牧民群众进行宣传,并提供咨询服务。
(五)落实优惠政策,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惠农政策基础。
21、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尽快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提出的有关优惠政策和机制。
22、汇编已有的治沙相关政策文件,下发给工程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农牧民。
23、研究制定工程可持续发展的后续政策。
(六)实行典型引路、示范带动。
24、拟在5省区市各选2个左右(北京2个、天津1个、河北2个、山西2个、内蒙古3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村,进行重点指导。
25、推选一批工程实施以来建设成效比较突出的典型,进行经验介绍和推广宣传。
四、工作要求
(一)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不做表面文章。各项工作开展要实而又实,要从现有的条件出发,不盲目攀比;检查、督查等活动要少而精,以不给地方增加负担为原则。
(二)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搞一刀切,根据各地实际,确定建设目标和措施。
(三)典型引路,示范带动,不搞强迫命令,要尊重农牧民意愿,不包办代替。通过典型带动,激发农牧民通过防沙治沙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常抓不懈,持之以恒,不搞急功近利,要做好长期建设的准备,避免一哄而上,一哄而下,劳民伤财。
(五)强化责任,加强领导。本实施方案的组织工作重点在地方各级林业部门,各地要精心组织,合理安排,确保有组织、有步骤地实施,并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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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华侨事务委员会关于给国外华侨的婚姻诉讼文件寄递办法的暂行规定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 华侨事务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华侨事务委员会关于给国外华侨的婚姻诉讼文件寄递办法的暂行规定的指示

1955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华侨事务委员会

过去寄交国外华侨的离婚判决书或征求对离婚的意见的信件,有的由县人民法院直接寄发,有的通过省人民法院或省华侨事务委员会寄发,有的则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侨事务委员会寄发;或者是县人民法院送到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法院送到省华侨事务委员会,再由省华侨事务委员会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侨事务委员会经由外交部递交我驻外使领馆转交华侨当事人。手续繁简不一,并且发生了一些问题。
华侨旅居国外,绝大部分又是侨居在资本主义体系国家,寄人篱下,处境复杂,他们对现实事务的看法和国内人民有很多差异,同时美蒋匪特也无日不在造谣诬蔑,阴谋破坏华侨与祖国人民的团结。为了照顾国外华侨的处境,并促进华侨爱国团结,不使美蒋匪特的阴谋得逞,因而寄交国外华侨的离婚判决书或征求对离婚的意见的信件,有必要经过相当机关审核,然后寄发。但手续也不应过繁,以免拖延时间,影响案件的处理。为此,特规定以下寄递办法:
(一)各基层人民法院(县、市、市辖区和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在处理国内侨眷与国外华侨婚姻纠纷案件时,需要与国外华侨取得联系,不论是征求意见或寄离婚判决书,只要是寄往国外的,均应经省(市)的侨务机构或兼管侨务工作的部门和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共同审核后,由省(市)的侨务机构或法院按建交国和非建交国分别处理:
1.寄交侨居在未建交国的华侨的信件,可直接寄交收件人。(设有归国华侨联谊会的省(市),可由侨务机构委托当地归国华侨联谊会寄发。)
2.寄交侨居在建交国的华侨的信件,一律邮寄我驻当地使领馆转交。(此项规定仅限于一般的婚姻诉讼文件,其他事件仍须按照外交部的规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侨事务委员会或外交部转办,不能直接与使领馆发生联系。)
(二)较重大和复杂的案件(如涉及代表人物、派别关系,案情复杂,影响巨大,必须周密调查研究者),或不便邮寄给使领馆的信件(如女方以男方在国外参加反动活动为理由提出离婚的情形,或涉及其他政治问题、国籍问题、外交关系及机密事项等)应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侨事务委员会研究处理。


关于做好新《保险法》宣传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新《保险法》宣传工作的通知

保监厅发〔2009〕31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修订草案,新《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新《保险法》是近年来我国保险业改革发展实践成果的结晶,是我国保险业防范风险、加强监管、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制度升华,是科学发展观在保险业的具体体现。

  这次对《保险法》进行系统性修订,不仅是我国保险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全面提升保险业法治水平、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为做好新《保险法》的宣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新《保险法》工作的重要意义

  新《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为推动保险业改革发展奠定了更加坚实的法制基础,为解决保险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保险监管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保障。

  加强新《保险法》学习宣传,确保新《保险法》的全面贯彻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保险市场规范发展的法制化水平,有利于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有利于促进保险机构增强依法经营的自觉性,有利于深化保险业改革,继续推动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保险业充分发挥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功能与作用,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周密部署,精心策划,行业动员,上下联动,稳步推进新《保险法》的宣传工作

  宣传新《保险法》,是当前保险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策划,抓好落实,注重实效,提倡节俭,扎扎实实地做好新《保险法》的宣传。宣传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4月-5月):广泛动员和全面启动。这个阶段的工作重点是,动员全行业认真学习新《保险法》的法律全文,逐步弄懂、吃透法律精神,牢牢把握新法的精髓和亮点;全面启动新法的宣传工作,通过宣传月(周、日)、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以及室外悬挂宣传条幅、标语、招贴画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新《保险法》的基本知识,形成新《保险法》的宣传热潮。

  各保监局要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全面启动宣传工作,组织辖区内的保险机构开展丰富多样的宣传活动;要发挥各地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开展宣传月(周)、宣传(服务)日等活动,展示保险业良好的社会形象;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各类互联网站的作用,介绍新《保险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和意义,介绍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要发挥好各地保险学会的作用,加强保险理论宣传,全面普及保险知识。

  各保险公司要结合本系统的工作实际,精心部署新《保险法》的宣传工作,不断把宣传工作推向高潮;要根据本公司实际,加强向客户的保险宣传,利用新《保险法》的宣传契机,把新法的有关内容和公司在诚信服务、依法合规和认真维护客户利益方面的工作、措施和案例结合起来,广泛宣传出去。

  报经会领导批准,5月为保险宣传月,5月最后一周为全国性的保险宣传周。要高度重视集中性的宣传活动,各保监局要加强领导,各地行业协会要加强组织,精心策划,通过刊登专版文章、街头宣传以及营业办公场所悬挂宣传标语、条幅和免费发放宣传手册等形式,使宣传活动有声有色,丰富多彩。各地还可以根据实际,继续组织宣传(服务)日活动。

  有关单位还可以组织专家对新《保险法》进行研讨、座谈,宣传新《保险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第二阶段(6月-9月中旬):专题宣传。这个阶段的工作重点是,组织好专题宣传活动,结合保险业发展实际,加强典型宣传和案例教育,进一步丰富宣传手段,提高宣传效果。

  各保监局要在当地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开辟专栏和专题宣传,把新《保险法》的宣传工作推向一个新的层面和高度。

  各保险公司要结合公司业务发展和结构调整,加强新闻宣传的深度报道,组织记者见面会、专访、调研采访等活动,充分报道本公司在学习贯彻新《保险法》工作中的经验和成绩;要重点加强对客户的法律知识宣传,主动宣传新《保险法》的基本知识,自觉接受客户的监督。

  第三阶段(9月下旬-10月):全面实施后的重点宣传。这个阶段的工作重点是,抓住新《保险法》中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和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等内容,认真做好投保提示、理性消费、正当维权等方面的宣传活动;要结合新法全面实施的关节点,重点宣传保险业在落实新法工作中的具体措施,为新法全面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推动保险业步入新的发展阶段。

  各保监局要加强对辖区内保险机构贯彻落实新《保险法》的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规范不适应新法的地方和环节;要发挥当地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和优势,结合新中国成立60周年纪念活动和今年以来的发展情况,把握正面宣传和舆论主动性,充分报道保险业的发展成就和法制建设进程。

  各保险公司要按照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发现和总结本公司在依法合规、诚信服务、保护客户利益方面的典型材料,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进一步提升行业形象。同时,要统一制作新《保险法》宣传折页,通过销售队伍面向广大投保人进行宣传。

  三、几点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各单位要成立新《保险法》学习宣传领导小组,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制定周密的宣传工作方案。要把学习宣传新《保险法》的活动与日常工作有机结合,做到两不误、两促进,使学习宣传活动有的放矢。要加强学习宣传活动的信息报送,及时沟通、交流成功经验。

  二是明确责任。各保险公司负责本系统内的新《保险法》新闻宣传工作,各保监局负责本辖区的新《保险法》新闻宣传工作,重点发挥贴近实际、贴近市场、贴近群众、贴近地方媒体的优势,有计划、有步骤地形成新《保险法》宣传的有利态势,真正成为新《保险法》宣传的主渠道。中国保险学会重点做好《金融时报》、《中国保险报》等媒体开设专栏的组织协调工作,积极利用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媒体平台搞好宣传工作。各保险公司要为中国保险学会组织全行业新《保险法》的宣传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与保障。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各地保险行业协会的指导,不断提高新《保险法》宣传的传播能力。

  三是加强检查。各单位要对学习宣传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制度,防范学习宣传走过场。要注意形成考核评估机制,及时总结宣传成果和宣传经验,不断把新《保险法》的学习宣传活动引向深入。

  四是改进服务。要进一步规范保险理赔程序,提高理赔效率;要着力解决市场反映突出的问题,完善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工作机制;要加强信息披露,通过社会监督促进保险行业改进服务质量。

  请各保监局于11月20日前将新《保险法》宣传情况总结报告报办公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