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政〔200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信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信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维护城市自然景观,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附属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明确界定的控制管理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区)、镇。
第四条 信阳市人民政府规划、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部门负责绿线的划定,园林绿化部门负责绿地的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县(区)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国土、交通、行政执法、水利、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配合规划、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的权利。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化实施细则是城市绿线划定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城市绿线由城市规划、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须界定城市绿线。
第九条 城市绿线分为实施线、控制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绿线所在区位的坐标,制定落实管护措施。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的发展目标和总体规划布局。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布局,是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的用地界线坐标。城市建设项目审批时不得突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控制线。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其他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其他绿地的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十条 划定城市绿线要从城市建设实际出发,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和人文条件,与环境治理和文物古迹保护相结合。城市绿线应从下列区域划定界线。
(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等;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河道、山体、鱼塘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十一条 信阳市城市绿线按照信阳市总体规划及总规中的绿地系统规划划定。
第十二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界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国土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定管理单位。划定城市绿线内的规划土地,拟建绿地、游园等项目的,可由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申请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规划部门批准并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负责实施,建成后由国土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定管理单位。
第十四条 城市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单位辖区界内的防护绿地绿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附属绿地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新建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城市绿线范围内,现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尚未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手续;需要临时占用已经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经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破坏植被和绿化设施,不得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堆放杂物、排放污水以及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砍伐城市树木和植被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废弃物;
(二)攀折、损毁植物;
(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五)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绿地。配套建设绿地的规划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范要求。配套建设绿地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和擅自变更绿化设计。
第二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现有各类绿地登记造册,确定由绿地产权的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未建成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确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绿地建成后移交绿地产权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应当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破坏绿地、树木及其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绿地、树木损坏或者死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该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08]29号-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29号
为充分反映和有效防范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会制定了《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现予公告,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
为充分反映和有效防范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根据市场发展情况,我们调整了《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7〕2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doc
附件2: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doc
附件1: 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项 目 行次 期初余额 期末余额 扣减比例 应计算的金额
期初余额 期末余额
净资产 1
减: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合计 2
1、股票注1 3
其中:上海180指数、深圳100指数、沪深300指数成分股 4 10%
一般上市股票 5 15%
未上市流通的股票 6 20%
限制流通的股票 7 20%
持有一种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市值的比例超过5%的 8 40%
ST股票 9 50%
*ST股票 10 60%
已退市且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 11 80%
已退市且未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 12 100%
2、货币市场基金 13 1%
3、短期融资券 14
其中:有担保 15 3%
没有担保 16 6%
4、国债 17 1%
5、中央银行票据 18 1%
6、特种金融债券 19 1%
7、证券投资基金(不含货币市场基金) 20 2%
8、可转换债券 21 5%
9、企业债券(包括公司债券) 22
其中:有担保 23 5%
没有担保 24 10%
10、信托产品投资注2 25 80%
11、集合理财计划投资 26 10%
12、其他金融产品投资注3 27
减:衍生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合计 28
1、权证投资 29 20%
2、股指期货投资 30
3、其他衍生金融资产注4 31
减:其他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合计 32
1、拆出资金(合同期以内) 33 0%
2、融出资金 34 5%
3、融出证券 35 5%
4、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未逾期) 36 0%
5、应收利息 37 0%
6、存出保证金 38
其中:交易保证金 39 0%
履约保证金 40 10%
期货保证金 41
其他存出保证金 42
7、长期股权投资(不含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 43
其中:对控股证券业务子公司股权投资 44 100%
对控股基金、期货等其他金融业务子公司股权投资 45 100%
对其他业务子公司股权投资注5 46 100%
对境外子公司股权投资 47 100%
策略性股权投资注6 48 100%
其他股权投资注7 49 100%
8、投资性房地产 50 100%
9、固定资产 51
其中:所有权权属明确的房产 52 100%
其他固定资产 53 100%
10、无形资产 54
其中:交易席位费 55 50%
其他无形资产 56 100%
11、商誉 57 100%
12、递延所得税资产 58 100%
13、应收股利 59 0%
14、应收融资融券客户款 60 100%
15、应收款项 61
其中:账龄一年以内(含一年) 62 10%
账龄一年至二年(含二年) 63 50%
账龄二年以上 64 100%
应收股东及其关联公司款项 65 100%
16、代理承销证券 66 0%
17、代兑付债券 67 0%
18、待转承销费用 68 100%
19、抵债资产 69 100%
20、长期待摊费用 70 100%
21、其他 71 100%
减:集合资产计划中投入自有资金享有份额的净额注8 72 10%
减: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合计 73
1、对外担保金额(公司为自身负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 74 100%
2、对控股证券业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承诺 75 100%
3、其他或有负债注9 76
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调整项目合计注10 77
1、所有权受限等无法变现的资产(如被冻结) 78 100%
2、其他项目 79
加: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注10 80
1、借入的次级债务注11 81
2、母公司提供的担保承诺 82
净资本金额 83
附1:期末或有事项
附2: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注:1、股票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标准的,应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扣减。
2、信托产品投资由中国证监会按其评级、期限以及担保等情况确定其风险调整扣减比例。目前按80%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3、按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有关投资的风险情况确定的比例进行调整。
4、按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有关投资的风险情况确定的比例进行调整。
5、其他业务子公司目前是指经批准的从事直接投资业务子公司。
6、策略性股权投资是指经批准和认可的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等机构的参股性投资。
7、其他股权投资是指未经核准或认可的股权投资。
8、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且未约定自有资金先行承担亏损等责任的,按公司投入资金所享有份额的净额的10%扣减净资本;约定自有资金先行承担亏损等责任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未跌破面值时按公司投入资金所享有份额的净额的10%扣减净资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跌破面值时按公司投入资金所享有份额的净额的50%扣减净资本。
9、按或有事项涉及金额的20%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孰高者扣除。
10、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允许计入净资本或从中扣除的项目。
11、次级债计入净资本的具体比例在《关于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12、计算净资本时,需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项目,以扣减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作为计算基础;无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项目,以其账面余额作为计算基础。
13、未上市流通或限制流通股票,指已发行尚未上市流通的新股、处于禁售期的法人股、以及在一定期限内被锁定的股票。
14、第26行的“集合理财计划投资”指公司投资其他证券公司设立的集合理财计划。
法定代表人: 办公电话:
总经理: 办公电话:
财务负责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制表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附件2: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项 目 行次 期初 期末 预警标准 监管标准 备注
净资本 1
净资产 2
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 3
净资本/净资产 4
净资本/负债 5
净资产/负债 6
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净资本 7
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净资本 8
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与净资本的比例前五名 9
其中: 10
11
12
13
14
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前五名 15
其中: 16
17
18
19
20
对单一客户融资规模与净资本的比例前五名 21
其中: 22
23
24
25
26
对单一客户融券规模与净资本的比例前五名 27
其中: 28
29
30
31
32
接受单只担保股票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比例前五名 33
其中: 34
35
36
37
38
注:1、“证券衍生品”包括:权证、股指期货;权益类证券具体包括: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集合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固定收益类证券具体包括:债券、债券基金、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产品。
2、表中有关前五名的期初数据,是指期末前五名情形所对应的期初数。
法定代表人: 办公电话:
总经理: 办公电话:
财务负责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制表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