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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兼并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38:25  浏览:98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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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兼并有关问题的通知

铁道部


关于企业兼并有关问题的通知
铁道部



铁道部近日转发了《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两个文件(铁政策〔1997〕70号),结合铁路实际,提出5条贯彻要求。7月底,国家经贸委组织召开了由国家部分部委参加的座谈会,研讨有关在落实企业兼并政策和实施
兼并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并就1998年度的兼并工作提出了一些规范性意见和建议,主要是:
1.关于企业兼并形式。按照国发〔1997〕10号文件要求,兼并企业只要全部承担起被兼并企业的全部债务,可以自己选择具体兼并方式,如承担债务式、整体收购式、担保式等,后两种方式可保留被兼并企业的法人资格。
2.关于被兼并企业人员分流问题。应首先由兼并企业安置被兼并企业职工,被兼并企业中的富余职工也要实行下岗分流,下岗职工进入兼并企业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被兼并企业的富余职工下岗分流标准应是:以销定产、以产定员、下岗分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富余职工领取基
本生活费。被兼并企业的富余职工下岗分流所需费用由兼并企业、社会保险和集资、财政等协商承担。
3.关于被兼并企业连续三年亏损的界定问题。为规范兼并行为,避免人为调整报表,凡仍由企业(财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年度决算,在确定被兼并企业亏损情况时,应以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审计机关确定的企业亏损情况为准。
4.关于企业缺乏兼并条件而又需要进行兼并问题。一是考虑非国有企业(重点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兼并国有企业,且被兼并企业资产负债率大于100%的,暂不考虑非国有企业之间兼并问题;二是考虑兼并企业有还款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并且可以在一年内扭亏的亏损企业以及亏
损不足三年的被兼并企业。
5.关于国务院确定的重点企业兼并计划问题。除经省、部协调上报审批的企业外,将国务院确定的512户大中型重点企业和在试点城市中120户企业集团母子公司的兼并列为重点,均可享受有关兼并政策。
6.关于兼并与企业改制问题。规范兼并与鼓励兼并并举,并在实施兼并中贯彻“三改一加强”原则。兼并后如保留被兼并企业法人资格必须进行改制;鼓励两个以上的企业共同兼并困难企业;凡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的,可以优先选择上市。
7.关于“假兼并”的界定标准问题。凡兼并企业兼并后不按协议承担被兼并企业债务的;兼并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后在规定期限内(两年内)整体转让他人,属于有意炒卖国有资产的;同属一个母公司的两个控股子公司之间、母子公司进行合并(兼并)的(不包括没有资本纽带关系
的、同属一个具有行政性职能的总公司的企业之间的兼并);明为兼并,实为采取行政划转方式进行合并的,均属假兼并。
为做好1998年度的兼并工作,望各单位按照国发〔1997〕10号文、铁政策〔1997〕70号文和“规范性意见和建议”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将拟议中的兼并企业和被兼并企业情况,分别填报表格后,于9月5日前报部政策法规司。
附件:一、1998年重点企业兼并工作摸底调查表(兼并方企业
情况)(略)
二、1998年重点企业兼并工作摸底调查表(被兼并方企
业情况)(略)



1997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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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邮政通信设施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邮政通信设施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2002年9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8号令公布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通信设施建设与使用的管理,根据《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邮政通信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主管本市邮政通信设施建设与使用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邮政通信设施建设与使用的管理实施监督。

  第四条 邮件处理枢纽、仓储转运场站、邮政营业投递局(所)、邮政信筒等邮政通信设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依法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 邮政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实施本市邮政通信设施专业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实现邮政通信设施的合理布局。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邮政通信设施,并接受邮政通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区、商业区、开发区、机场、车站的,应当按照邮政通信设施专业规划确定的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邮政通信设施。

  第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邮政通信设施配套建设标准,审查公共建设项目和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的规划设计方案。

  经审查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报原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九条 按照规定应当配套建设邮政通信设施,但因客观条件的限制确实不能配套建设的,应当在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邮政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就近补建具有相同使用效能的邮政通信设施,长期不予补建的,由责任单位承担邮政企业为解决用户用邮采取措施所需的费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邮政通信设施。确需拆除的,由拆除单位与邮政企业签订协议,在保证邮政通信服务正常进行和方便用户用邮的前提下,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不低于原有规模和使用效能的邮政通信设施。

  第十一条 按照规划建成的邮政通信设施,应当及时交付给邮政企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可以根据用邮需求在社区设置邮政服务站、代办点、邮亭、报刊亭等邮政通信设施,方便社区用户用邮。

  社区的有关管理单位应当为邮政企业开展邮政通信服务工作提供应有的便利。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需要在其单位内部设置邮政通信服务网点的,可以与邮政企业协商,由邮政企业提供邮政通信服务。第十四条 本市鼓励邮政企业与国内企业事业单位、个人以多种方式合作,建设邮政通信设施,增加邮政通信服务网点。

  第十五条 邮政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邮政通信设施使用、维护和管理的制度,保证邮政通信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普遍服务。

  第十七条 邮政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邮政企业服务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擅自拆除邮政通信设施的,由邮政通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擅自改变邮政通信设施使用性质的,由邮政通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其他违反本规定,属于违反《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经济贸易局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经济贸易局 珠海市财政局 文 件

珠经贸字[2002]92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经济功能区)经贸局、财政局、全市各企业:
为加快实现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的战略目标,提高产业整体水平,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建立有利于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技术进步机制,有效地发挥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激发和调动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的积极性,现将《珠海市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可与市经贸局联系。

附 件:珠海市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珠海市经济贸易局
珠海市财政局

二○○二年七月二日



附件:

珠海市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建立有利于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技术进步机制,有效地发挥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激发和调动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的积极性。特制定《珠海市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市经济贸易局每年负责组织和编制珠海市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计划。
第二条 珠海市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是用于珠海市辖区范围内的经贸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的银行贷款贴息,主要发展我市的支柱产业,改造传统产业,扶持有发展潜力的产业,重点支持“双高一优”(高新技术产业化、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优化产业结构)项目。
第二章 贴息的范围、条件和方式
第三条 贴息资金用于我市所有经济成份的经贸企业的已实施或正在实施的符合如下几个方面要求的技术改造项目: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珠海市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方向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明显提高产品技术和企业技术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为国家和地方创造较多税收,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技术改造项目;
(四)社会效益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等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方可享受贴息。息金通过市财政部门直接补贴到项目承担企业。
第五条 贴息方式为定额贴息和全额贴息两种。定额贴息根据贷款实际发生额安排一定的贴息。全额贴息根据贷款发生额,按国家公布的贷款利率在贷款期限内全额贴补。全额贴息一般适用于中小型科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第六条 贴息所指贷款适用于国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地方银行、信托部门等金融部门的贷款。
第三章 申请、审批和下达计划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向珠海市经济贸易局申请贴息。
第八条 申请技术改造项目贴息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填写好的《珠海市技术改造项目贴息申请表》;
(二)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批复文件;
(三)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合同书复印件;
(四)贷款到帐的进帐单复印件;
(五)企业已支付的利息清单(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即退回企业);
(六)企业上年度的缴税凭证及本年度的缴税凭证复印件。
(七)其它相关的技术认定、资质等文件;
(八)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证明。
第九条 市经济贸易局根据企业提交的材料对申请贴息项目进行初审,筛选出符合条件的项目,编制评审计划。
第十条 根据评审计划,市经济贸易局组织有关的人员成立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现场评审。评审内容包括:项目技术水平、生产工艺流程、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产品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等。评审小组出具技术改造项目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市经济贸易局根据技术改造项目评审意见,确定各项目的定额或全额贴息方式,编制出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计划并附上企业的银行贷款合同、银行收息单和企业付息单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负责把贴息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市经济贸易局与市财政局负责贴息金的管理和监督,项目承担企业须在获得贴息资金的年度终后一个月内向市经济贸易局和财政局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企业应及时提交《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由市经济贸易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并出具《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技术改造效果显著的优秀项目将对承担企业及有关人员予以表彰。
第十四条 企业收到贴息金后,应作冲减企业财务费用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如违反本贴息办法,或擅自改变贴息金用
途,市经济贸易局与市财政局有权停止拨付,并收回贴息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贸易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