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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收缴燃气基础设施及管网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11:05  浏览:89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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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收缴燃气基础设施及管网费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收缴燃气基础设施及管网费的通知


漯政办〔200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加强城市燃气工程建设,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根据国家、省有关城市燃气管理的规定,现就燃气基础设施及管网配套费的收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授权漯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漯河市区范围内燃气基础设施及管网配套费(庭院和户内管网费、安装及材料费)的收取,收取后的庭院和户内管网费纳入财政帐户,专款专用。
  二、基础设施及管网配套费缴纳标准:
  (一)供气范围内的所有居民用户燃气基础设施及管网配套费一律按2500元计收(庭院和户内管网费1500元、安装及材料费1000元),单独用户按实际工程造价计收。
  (二)企事业单位、机关公共服务、宾馆、饭店等灶具和锅炉用户燃气基础设施及管网配套费按灶具、锅炉等用气设施额定用气量核定缴纳标准,缴纳标准为500元/日·立方米(从主管网至用户的管网施工费、材料费按实际预算定额收取)。
  三、收缴办法:采取单位、物业管理部门及开发商代收代缴、个人组织缴纳、用户单独缴纳等办法。
  四、凡新建居民住房,符合使用管道燃气条件的,须足额缴纳燃气基础设施及管网配套费,否则,城建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
  五、燃气管网覆盖区域内,凡符合使用管道燃气条件的,不得新上燃煤炉具。
  六、按标准缴纳燃气基础设施及管网配套费的单位、居民即成为管道燃气的用户,获得《管道燃气使用权证》。《管道燃气使用权证》可以继承、有偿转让、赠予。用户转让管道燃气使用权证可按转让时的燃气基础设施及管网配套费标准收取转让费,全部转让费归原用户所有。转让后的《管道燃气使用权证》应到漯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办理变更手续,方可有效使用。
用户的其它权利按照漯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用户签订的合同执行。
  七、凡使用管道燃气的单位和居民,一律采取一户一表,分月计量,按月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缴纳燃气费。
燃气价格待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收取。
  八、已按《漯河市城市煤气开户费缴纳办法》(漯政令第9号)规定缴纳开户费并持有《煤气使用权证》的,需交纳500元户内工程安装、材料费后,方可有效使用。已按《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管道燃气开户费及入户安装费收缴办法的通知》(漯政办〔1997〕58号)、《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管道燃气开户费及入户安装费收缴办法的通知》(漯政〔1999〕79号)规定缴纳开户费并持有《管道燃气使用权证》的,《管道燃气使用权证》继续有效,使用时换发新的《管道燃气使用权证》,不再收取燃气基础设施及管网配套费。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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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沙颍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沙颍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09]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沙颍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许昌市沙颍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切实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用经济手段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双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沙颍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文〔2008〕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沙颍河流域的地表水生态补偿。



第三条 根据省政府和我市签订的环保责任目标,补偿考核的因子为: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



第四条 对各县(市、区)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水质出现超出与市政府签订的目标值时,根据超标程度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的补偿金:



1.目标值的化学需氧量(COD)浓度小于或等于40毫克/升、氨氮浓度小于或等于2.0毫克/升时,0.1<超标倍数≤0.5的,补偿金按照5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0.5<超标倍数≤1.0的,补偿金按照10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1.0<超标倍数≤1.5的,补偿金按照15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1.5<超标倍数≤2.0的,补偿金按照20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超标2倍以上的,补偿金按照30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



2.目标值的化学需氧量(COD)浓度大于40毫克/升、氨氮浓度大于2.0毫克/升时,0.1<超标倍数≤0.5的,补偿金按照10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0.5<超标倍数≤1.0的,补偿金按照20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1.0<超标倍数≤1.5的,补偿金按照30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1.5<超标倍数≤2.0的,补偿金按照40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超标2倍以上的,补偿金按照50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



第五条 补偿金计算的依据为《许昌市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监测通报》中的监测数据,按周计算补偿金。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各断面每周超标倍数和补偿金数额。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扣缴生态补偿金,扣缴采取按月扣收该县(市、区)财力办法办理,扣收的财力作为生态补偿金。



第七条 生态补偿金主要用于流域内生态补偿及水污染防治、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和上缴省政府扣缴我市的生态补偿金等。奖励补偿办法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37批)拟发布的新增车辆生产企业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37批)拟发布的新增车辆生产企业名单


  根据有关规定,现将《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37批)拟发布的新增车辆生产企业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与我们联系。公示企业名单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
备注

1
广汽菲亚特汽车有限公司
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映霞路18号
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映霞路18号
新设立乘用车生产企业


2
中集车辆(集团)新疆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区东融街199号
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区东融街199号
新设立专用汽车生产企业

3
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市怀柔区红螺东路21号
北京市怀柔区红螺东路21号
新设立商用车生产企业



  
  公示时间:2012年5月15日—2012年5月21日
  联系电话:010-68205205
  电子邮件:vehicle@miit.gov.cn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